法学概论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编法理学

绪论

(一)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的运作、法律的原理、法律的历史等。

(二)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划分

1.法学体系的概念: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2.法学体系的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等。

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广义的法律,是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一般意义上的法指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拘束力。

三、法采取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

四、法具有程序性

五、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物质制约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念与分类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 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二、法的规范作用

指法对人的作用,属于手段性质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

三、社会作用

(一)法的政治统治作用

(二)社会公共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对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

1、法律虚无主义

2、法律万能论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作用领域的局限性

2、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

3、法的实施需要外在的环境

思考题: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二章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概述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相关的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关于法律的基础性原理与准则。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

处理(行为模式):具体要求人们作什么或禁止作什么。

法律后果: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反应。

第二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类而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地域性、时间性、体系化、完整性。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划分

法律部门:是指按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象)和调整方式进行划分。主要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财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刑法等。

思考题:

法律规则的概念、逻辑结构、分类

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三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法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这是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包括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的法,所具有的效力等级或效力阶位。

法的效力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法律原则上不应当溯及既往。

思考题

1、法的渊源的概念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法的分类

4、法的效力层次原则

5、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法律历史

一、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从产生的情况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社会规范是在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从体现的意志性质看: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阶级性)。原始规范没有阶级性。

从保证实施的方式与手段看: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原始规范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