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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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及时限

办理依据和条件:按《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 号)要求。

(一)、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程序

1、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出具委托书)。

2、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实地核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评估参数,独立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评估机构向省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①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由评估机构直接向省申请;②省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的需经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省确认。

4、省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按程序审核后,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需报部确认的由省出具审核意见报部申请确认。

(二)提交的资料:

《评估报告》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评估机构名称;

2、评估委托人名称;

3、采矿权人名称;

4、被评估采矿权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范围和评估目的;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

7、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采选冶方案等);

8、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的说明和评估过程;

9、评估结果;

10、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1、附件目录;

12、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13、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

14、评估机构印章;

15、附件。包括:

①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评估委托合同书;

③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

④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

⑤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⑥评估基准日投资数额、来源及固定资产一览表;

⑦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出让采矿权的除外);

⑧标明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⑨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⑩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不包含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中与评估

有关的内容;

(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三)评估报告备案时限

评估机构自受委托之日起30 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供;市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5 日内办理完毕;经确认后的评估结果自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及时限

1、备案范围

(1)国家出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2)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2、备案要求

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依法收归国有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提交国土资源部备案;由地方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人(探矿权采矿评估机构,下同)在向委托评估人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评估报告备案。

评估报告从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备案条件

(1)、备案人具备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并根据与委托评估人所签合同的约定条件出具了探矿权评估报告。

(2)、探矿权评估报告符合《矿业权评估指南》和有关规定的格式

要求。

(3)、要件齐备,主要包括:

a、备案人提交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函件;

b、《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c、探矿权评估报告。

4、备案程序

(1)、备案人持备案函件、《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和探矿权评估报告等要件向国土资源部或国土资源厅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2)、国土资源部或国土资源厅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核收。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探矿权评估报告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则予以备案。

(3)、国土资源部或国土资源厅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收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人出具备案核收证明。

5、时限: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 0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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