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18•【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于2001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的施行。
对产品质量工作领导、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包庇、放纵产品生产和销售中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品牌考核评价制度
品牌考核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品牌管理,提高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品牌的建设、推广、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品牌考核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品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品牌建设第四条品牌建设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明确的品牌定位和品牌个性。
第五条品牌建设应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品牌推广机制,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品牌推广第七条品牌推广应采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包括广告、公关、线上线下活动等。
第八条品牌推广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品牌推广效果,根据市场反馈调整推广策略。
第四章品牌保护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他人侵犯公司品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应对和处理。
第五章品牌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品牌考核评价应包括品牌知名度、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等多个方面。
第十三条品牌考核评价可采用内部评估、市场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品牌考核评价结果,对品牌建设、推广、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内部进行处理,严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未履行品牌管理职责,导致品牌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为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制定了部分重点监管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车用尿素水溶液(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成品油(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不锈钢餐厨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单光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吹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制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洒水喷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密胺塑料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水泥(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饲料加工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原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运动场地面层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
请遵 照执 行 。
号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年
月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 名推 办 日常工 作 由省质 监局 职 能
价 为基 础 , 以独 立 的第 三 方机 构为 主体 , 坚持 企 业 自愿 申请 , 科 学 、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 无偿 的 原则 。 第 四条 山东 省名 牌 战略推 进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省 名推 委 ”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山东 省 名 牌 战 略推 进工作 。 省名 推委 由省 有关部 门组成 。省 名
名牌 产 品评价 标 准技术 委员 会 。 技术委 员会 由有
一 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 章 的规 定 二 三
能力
按照合法 、 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具有先进可靠 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
产品质量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装备 , 自主创新成效突出 , 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 四 产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 以上 , 并在企 业 注册 商标范 围内 五 市场 占有率 、 品牌知名度和顾 客满 意 度 居省 内 同类 产 品前列 六 申报产 品商标符 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商标法 》 的规定 , 且商标所有权属于山东省各级
处 室 承担 , 主要 负责 一 根据 质 量 发展 目标 、 产 业 政 策 和 工 业 调 整振 兴规 划 的要求 , 拟定 山东 名牌 产 品评 价指 导 目录并按 程序 公布 二 委员 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指 导 建立 山东 名牌 产 品评 价 标 准 技 术
省政 府部 门 文件 —
三 测算 委托 第 三 方 中介 机 构 或 技术 机 构 对 申 第十 条 本要 求 申报 山东名 牌 的产 品应 符合 下 列基
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 四 委托第三方 中介机构具体承担 山东名 牌产 品评 审工 作 五 指导制定 山东名牌 产品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 并监 督执 行情 况 六 对第 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 品评 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 , 并按程序送审 。 第七条 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1.21•【字号】•【施行日期】198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的通知(1983年1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53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
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工业品出厂、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
目前已有分等定价办法的工业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不合理的,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其中重要产品,应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目前没有分等定价办法的工业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参照近几年的考核评比情况,共同研究,分期分批划分等级,制定作价办法,下达执行。
二、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要在价格上给予加价鼓励。
以各该普通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加价幅度暂定为:获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在百分之十五以内;获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在百分之十以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批准的优质产品,在百分之五以内。
获国家金、银质奖产品的具体加价金额,由生产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报省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批准的优质名牌产品的加价,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凡实行加价鼓励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应同时加价。
加价期限,从被批准为优质产品并确定加价时起,至下次质量评比结束时止。
再次评比仍保持原有称号的,可继续加价;产品质量下降失去优质名牌称号的,应即取消加价。
质量技术监督专业知识试题库含部分答案
质量技术监督专业知识试题库(-)填空题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2、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3、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
4、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产品质量认证。
5、产品标识一般必须具有__、__、__、__。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__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__要求赔偿。
7、“质量月”活动的重点在企业,使“质量月”活动成为广大企业的自觉行动,目的________。
8、《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__、__。
9、《质量质量法》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要有__或__。
10、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生产者及__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1、为推动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开展了“质量月”活动。
我国从70年代未将_9定为全国“质量月”,美国将每年的10定为“质量月”,日本将每年11定为“质量月”。
12、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13、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选择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1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5、山东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三个一批”的要求,三个一批是指__、__、__。
1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7、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__,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
1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19、剧毒、易碎等特殊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__,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并标明_储运注意事项。
20、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名牌产品”评选合法吗?
3 8 中国经济周刊 2 D og 年第1 7 期
严格控制评 比活动有关 问题 的通知 》o
ECO & L AW S
组 织这项 评选 的机 构 ,拿不 出国务 院
类 似 问题 ,如 全 国 “ 防组 ”事件 暴 牙
各个 部 门都应 当从 三鹿事 件 中汲 取教训 ,彻底清 理 自己所 推行 的类似 评选 活动 ,也不 能作 为其幕后 的支持
者 。在 我 国现 实情况 下 ,一些 评 比活 动或 多或少具 有政府 部 门背景是人 所 共 知的 ,否则 ,企业也 不会 买其他评 比机构 的账 ,一旦 发生 问题 ,受 到伤 害 的依然是政府 。 但 是 ,有些 部 门还没有 从三鹿 事 件 中吸取 教训 ,仍 然在进 行类似评 比 或评选 。今 年 2月 ,山东省 名牌 战略
批安全卫生食 品” “ 、 中国驰名商标” 等上百项 荣誉称 号 的企 业。正 因为如 此 ,这一事 件也裹 带政府信 誉受 到严 重伤 害,社 会各 界对政府 相关部 门提
出 了强 烈 的批 评 ,国际社 会也 质疑政 府部 门的管理 能力 。这 一事件 也使得
包 括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卫 生 厅 、 工 商 局
一
个 ,那就 是 ,这 样 的评选 活动 对 于评 选 组织 者和其 幕后 支持 者有 着巨 大的
步加强 产 品质 量工 作若 干问题 的决 利 益诱 惑。这也 正是 该项 评选 活动 在
下 得 以继 续进 行 的根源 ,其危 害之 严
重 也 正 在 这 里 。 也 正 因 为 如 此 ,2 0 08
路 。以山东为例 ,“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 进委员会 ”是 该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设
“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动态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好品山东”)的动态管理,维护“好品山东”形象,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好品山东”的动态管理、监督方式、激励和退出。
第三条“好品山东”动态管理以“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为原则,坚持客观、透明、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负责“好品山东”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
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一)建立“好品山东”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动态管理要求;(二)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好品山东”的动态抽查;(三)调查处理省级行业部门、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社会各方对“好品山东”的监督意见。
(四)研究解决“好品山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级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一)对其推荐纳入“好品山东”的单位主体开展日常监督,形成年度动态管理报告报质量强省办(发现需要作退出处理的及时报告);(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跟踪措施并做出处理。
第六条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一)对本地区“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开展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督促并跟踪整改;(二)配合质量强省办做好对“好品山东”的动态抽查。
第七条市级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一)对本地区行业主管的“好品山东”单位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年度监督管理情况报送省级行业部门和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二)配合省级行业部门、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做好对“好品山东”的日常监管。
第八条“好品山东”单位主体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好品山东”动态管理要求,抓好自身管理,组织开展自我检查;(二)接受质量强省办、行业部门、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社会各方的监督;(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级相关行业部门。
山东地方标准
建设
(70分)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
10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0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5
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5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5
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5分。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10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10分。
※测量管理
体系认证(AAA)
20
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得20分。
f)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g)申报产品具有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条件、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
h)企业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i)申报产品采用有效的标准组织生产,并自我声明;
j)主动向社会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
k)符合《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其它有关要求。
6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材料申报、材料初审、经济指标公示、资格审查、品牌认定工具箱及专家认定、顾客意见调查、名单公示等步骤,具体流程详见图所示。
山东省地方标准
2017-00-00发布
2017-00-0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规范
目
前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2541.1-2014《山东名牌产品评价 第一部分:通则》、DB37/T 2541.2-2014《山东名牌产品评价 第二部分:评分指南》,与DB37/T 2541-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9.4
对部分消费类产品进行顾客意见调查,由受委托的名牌组织认定机构提出需调查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9.5
对部分涉及环保、人身安全、及专家认定阶段有异议的产品进行现场验证,由受委托名牌组织认定机构提出名单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三章风险研判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由省局组织实施。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提供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的抽查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
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负责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实行风险研判机制。
第六条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开尚未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七条承检机构要保证抽查结果科学、真实、客观、合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鲁政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9〕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九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授予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省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省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省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市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省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
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2017年度山东名牌申报指南-附件
附件2017年度山东名牌申报指南一、认定重点(一)山东名牌产品围绕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按照“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的方针,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
重点在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康复器材、新能源及新材料等领域培育名牌产品。
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广,实施小微企业产业结构和治理结构融合升级战略,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自主品牌的技术含量,加强培育体现我省技术实力的先进制造业产品,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具体认定范围详见附件1。
(二)山东省服务名牌围绕全省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按照“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促进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业”的原则,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在金融、现代物流、批发零售、科技、信息技术、旅游、养老、家政、文化、大众餐饮、会展等服务行业中培育一批品牌影响力大、质量竞争力强的山东省服务名牌,积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具体认定范围详见附件2。
二、申报基本条件(一)山东名牌产品1.属于2017年度山东名牌产品认定范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已获得山东名牌产品且在认定范围的企业不再申报)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4.拥有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范围涵盖申报产品;5.申报产品连续生产3年以上,且近3年申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6.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7.申报产品具有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条件、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8.企业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9.申报产品采用有效的标准组织生产,并主动声明;10.主动向社会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申请与撤回第三章异议审核与处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市级、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异议是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等事项提出的不同意见。
异议申请人是指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被委托加工方也可作为异议申请人。
第四条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撤回第六条异议申请人均可提出异议。
流通领域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双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被抽样产品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和被委托加工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七条异议申请人可就下列事项提出异议:(一)检验结论;(二)抽样过程;(三)检验方法;(四)标准适用;(五)样品真实性;(六)其他与抽查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2007年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产品使用评估管理制度范本
产品使用评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产品使用评估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评估目的产品使用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产品在市场上的表现、产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满意度,为公司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制定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内容产品使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性能:评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性能不稳定、故障率高、使用寿命短等问题。
(二)产品质量:评估产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原材料、工艺、结构等缺陷。
(三)消费者满意度:收集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信息,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外观、功能、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条评估程序(一)产品上市后,定期组织对产品进行使用评估,收集相关信息。
(二)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三)根据评估报告,对公司产品进行改进、优化,提高产品质量。
(四)对改进后的产品进行再次评估,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条评估组织(一)成立产品使用评估小组,负责产品使用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销售、售后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评估小组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检、调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料。
第七条评估结果处理(一)对评估结果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小组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对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召回、停售等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产品改进后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改进措施有效。
第八条保密与信息安全(一)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消费者信息等,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二)评估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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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山东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局长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8] 11号文、鲁政发[2000]4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第四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三)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五)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具体负责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山东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省评审委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信息产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海洋与水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质量管理协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
第九条省评审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家组。
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承担省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审细则;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认定各专家评审组;
(五)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六)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七)推荐预审产品名单。
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
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三年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二)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
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六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
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见申请表附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企业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也可按照省评审委公布的网址,直接上网申报和查询。
第二十条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受理山东名牌产品的申请,组织本地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
着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范围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省评审办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评审办。
第二十三条省评审办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分析并提交省评审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山东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山东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山东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不得冒用山东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评审办报送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山东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免检条件的,免于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九条按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
第三十一条参与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原则和评审纪律,严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情节严重的,由省评审办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按本办法组织进行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