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主要是由政治科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学术融合而成的深入的研究,致力于探索历史发展下法律的本质、功能、理论和制度,以及它与人的关系等问题。
在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和重塑之后,法理学把它自身的视野从比较封闭的法律理论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这也极大地拓宽了对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所以,很多当今法律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典理论探讨都会围绕着法理学的多元
视野展开。
法理学的研究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探讨法律的发展本质,法律前提下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与不同社会层次和权力体系之间如何联系。
除此之外,法理学还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政治角力、社会利益冲突、伦理良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等,并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去探究如何实现最优的法律社会。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以保障公民的各类权利。
它侧重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可以良性运行。
同时,法理学也在思考现代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搜集、分析和汇总有关资料;同时,法理学也考虑到过去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以便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视野,以及历史更新的来源。
总之,法理学是多学科的交叉学科,是一门从历史、社会、政治、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探望法律理论根本、功能、历
史发展及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它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伦理及社会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的有趣探讨,并在当今的社会角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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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
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在法律和伦理术语和观念背景下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果的学科。
它的重点是理解人们如何表达、把握和遵守既定的判断性原则以及如何应用它。
它旨在让学生学会思考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深入分析各类行为的法律结果,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导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特定的思想技能,这些技能可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更高级的法律课程时有效收获,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法理学导论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学习分析和比较法律的管理和构建机制、法律的历史后果以及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了解概念性层面的法律理论,比如正义理论和定义尊严权利。
学生还将致力于弄清楚法律ID中存在的抽象概念如自由、正义和权力,以及他们对指导法律有多少影响力。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研究相关法律所解决的实际案例,以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怎样用法律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的来说,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关于制定法律原则、应用法律原则判断行为合法性和研究行为后果的课程。
它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并学会正确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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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
步认识, 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 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 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 必要性. 通过教学, 4,通过教学,培养同学真正成为 法律人, 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 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 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 职业性, 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 方式. 方式.
在概念上, 法律现象"指示客 在概念上,"法律现象"指示客 观存在的可供观察的对象. 观存在的可供观察的对象."法"既 可能指示类似的对象, 可能指示类似的对象,也可能指示与 此不同的对象.因此, 法律现象" 此不同的对象.因此,"法律现象" 是个经验概念, 是个经验概念,"法"既可用作经验 概念,也可用作抽象概念, 概念,也可用作抽象概念,并不单纯 属于一个经验概念. 属于一个经验概念. 此外,将两个用词加以区分, 此外,将两个用词加以区分,目 的在于指出" 包含在"法律现象" 的在于指出"法"包含在"法律现象" 之中. 之中.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四个方面: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四个方面: 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 第一 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 第二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 第三 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 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 对规范,事实, 第四 对规范,事实,主体和社会其他 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 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 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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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理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 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
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 体。注意区别于:法系、法理学体系、法律体 系。
法学体系的划分
划分标准 类 认识论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则以及历史。如法制史、法理学 应用法学:研究现实中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适用。如国际法学、刑法学等 法律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 别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 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 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 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 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 存十天。答案是否定的。
八 个 小 时 之 后 , 其 中 一 名 被困 的 探 险 队 员 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 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 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 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 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在法官的 指引下根据上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 Whetmore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 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 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 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 院。
视频: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雅克· 路易· 达维特
创作时间:17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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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效力。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 理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 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 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 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 中的解释是正式解释、有权解释,不是学理解释。 选项C正确。《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选项D正确。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 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 个条款的内容。该解释只是对“信用卡”下了定义,故是“文理解释 ”(文义解释)。
09年卷一51题
• 51.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 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 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
(二)其它类型的生效时间 • (1)法律本身规定的生 效时间 •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 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 生效 •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 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
(一)明示的废止 (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 旧法废止 (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 律废止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司法考试
法理学导论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 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 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 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 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 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
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 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 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 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 度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 受和认识的对象
法理学的性质
• 1、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 发展密切
• 2、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 和理论
• 3、其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
• 4、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 法论
• 5、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周公旦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 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竟 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 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孔子
墨子
老子
韩非子
(三)西汉至清代中期。汉代开始,法学成了 儒学理论的附庸。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以儒 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德 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并且,在法学领域出现 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 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了律学 以外,还存在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导论重点
法理学导论重点法理学引论:一,法学: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法学的性质:从表象的和内在的结合思考。
P3(看5个方面的大标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2,5个特点三,法学方法1,广义,狭义概念注意法律方法(选择)2,主要任务P103,研究的主要问题P11四,法理学1,定义(选择题)2,研究对象或问题:法理学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研究的学问。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是重中之重,占30%左右,要着重准备,着重思考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问题重点;法的概念注意四对争论问题1,客观法与主观法客观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
主观法:是涉及法律的权利的法。
2,应然法与实然法3,自然法与实在法(能引发出许多考点,注意自然法的分类及代表人物与实在法的分类,代表人物分开,易出选择)4,“国法”及基外延(2,3,4看课本P25-28)法的概念在马,恩的共产党宣言中有归纳,分解开来就是以下五方面:(1),主体: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2),基础:经济基础决定(3),意志,主要是反映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4),内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目的:建立有利于掌权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六方面(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三种模式:1,不为禁止2,可以授权性行为,3,应为(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3),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以暴力做后盾的(4),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主体,对象是普遍的:法可以反复、重复使用(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规定的规范,作为法的内容是特定的,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6),可诉性:必须是可争诉的,可裁判的从概念争执、特征得出了结论:P37中间一段三,法的作用:1,概念P372,法的规范作用:5个方面(了解)3,法的社会作用:5个方面(了解)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P43四个理由(选择,分析)5,第二章法的内容和形式(有两个重点)一,法的内容: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482,两者的相互关系P54二,两大法系(选择)注意两大法系的区别,用来区别判断性的选择题。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导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如: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等。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以雅典为代表,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律流派(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儒、墨、道、法等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法理学导论
前言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理学二.法理学研究对象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法理学研究范围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法理学重点研究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理学产生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2)以社会革命为基础※法理学的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产生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的自然法主要是对法进行神学解释,代表人物托马斯²阿奎那(1225—1274)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1583—1645)《公海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洛克(1632—1704)《政府论》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卢梭(1712—1778)《社会契约论》(2)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法理学导论
导 论一、法学和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多种多样。
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现象。
所有法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
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
它研究法律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
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有悠久的历史。
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
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思想、观点。
但作为比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有了专门从事这种研究的社会分工时才产生的。
1)外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在欧洲,最早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是罗马法学家。
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五大法学家”即:伯比尼安(公元250年前后)、保罗(公元121—180年)、盖尤斯(公元117—180)、乌尔班(公元170—228年)和毛特思丁(公元250年前后)。
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就,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他们的学说在当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法学的特征。
他把法分为四类,即①永恒法, ②自然法, ③人法, ④神法。
3)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流行的法学思想是所谓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普芬道夫(1632—169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贝卡里亚(1738—1794)等人。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对神学法律思想。
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理,反对封建特权。
法理学导论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国家“认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式;第二,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的效力;第三,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第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
(3)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实施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第一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意识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法律事实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第四节法律制裁
1
第十章立法
第十一章法的 2
实施
3 第十二章法律
推理
4 第十三章法律
解释
5 第十四章法的
作者介绍
舒国滢教授,男,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 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 学。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 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精通英语和德语。
目录分析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 法学方法
第一节法学
第三节法理学
1
第一章法
第二章法的内 2
容与形式
3 第三章法的渊
源与法的分类
4 第四章法的效
力
5 第五章法律规
范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பைடு நூலகம்律意识
第八章法律关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
第一节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第三节法的特征 第四节法的作用
谢谢观看
实现与法律秩 序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第二节立法程序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第一节执法 第二节司法 第三节守法 第四节法律监督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 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理学导论》教案
《法理学导论》教案《法理学》教案前⾔⼀、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1、法理学名称演变的线索:西⽅也称“法哲学”,前苏联称“国家和法的理论”。
2、法理学的产⽣背景:近代社会法学⾃⾝发展和社会⾰命需要的产物。
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理学产⽣;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
3、※重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宏观研究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论等内容。
⼆、※重点讲授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法1、意义:有助于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2、⽅法:总的⽅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学的⾃⾝⽅法论有四个⽅⾯。
了解法理学的研究思路,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注实践,借鉴国外经验。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年级学习基础知识,使⽤《法理学导论》,介绍法学、法律与法治的基本知识和通说。
⾼年级学习专题内容,使⽤《法理学专论》,对法律基本原理进⾏深⼊分析,了解最新研究成果。
第⼀章法的概念⼀、※重点讲授法和法律的词义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的含义:⼀是公平的标准;⼆是具有惩罚的功能。
2、※重点区分法律的⼴狭两义⼴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政法规、⾏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件。
我国仅指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正确理解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包括制定、认可(有四种情形)两种⽅式。
2、特殊规范性,是⾏为规范、有独特的和严密的规范结构。
3、※重点讲授普遍适⽤性含义是指法作为⼀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体遵⾏的法律效⼒。
4、※重点讲授国家强制性含义是指⼀定的阶级为了⼀定的统治⽬的⽽建⽴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引论 (4)第一节法学 (4)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5)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8)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2)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3)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7)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7)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19)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0)第二节法律原则 (22)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4)第一节法律行为 (24)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6)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7)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2)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3)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7)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8)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8)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0)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2)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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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本书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导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如: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等。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以雅典为代表,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律流派
(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儒、墨、道、法等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17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为特征)、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二战后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后现代法学派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律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具体地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为:第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意义
第一,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第二,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一、毛泽东思想中的法理学观点
(一)关于国家的学说国体——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整体体现国体。
(二)关于法制的理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出发建设新民主主义法制,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理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民主法治思想。
第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四,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