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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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 绿化 标准

广东 广州 绿化 标准

广东广州绿化标准一、背景与目标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大城市,一直致力于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以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广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绿化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符合规范,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

二、主要内容1. 绿化规划在城市规划阶段,广州市要求各区域必须制定详细的绿化规划方案,包括公园、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绿化设计。

这些方案不仅要考虑绿地的美观性,还要注重绿地的生态功能,如净化空气、减缓城市热岛效应等。

2. 绿化指标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的不同,广州市设定了不同的绿化指标。

一般来说,每个市民平均拥有5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城市建成区的绿地率达到35%以上。

此外,还对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街道绿地的宽度和高度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标准。

3. 绿化管理为了确保绿化成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广州市对绿化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公园绿地需要定期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措施;街道绿地需要保持整洁、美观;对破坏绿化的行为将进行处罚等。

三、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广州市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绿化标准。

同时,各区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2. 监督与考核为了保证绿化标准的实施效果,广州市政府建立了监督与考核机制。

每年对各区的绿化工作进行评估,并对未达到标准的区域进行问责。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绿化问题,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建议和意见。

四、意义与价值广州的绿化标准不仅为城市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指导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城市规划和管理水平。

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广州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绿化标准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为未来的城市规划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五、总结与展望广州市的绿化标准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以及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部分地区的绿化建设进度缓慢、市民对绿化的认识和意识不足等。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

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1。

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

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2。

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

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

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穗价[1999]8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穗价[1999]8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
(穗价[1999]83号1999年4月27日)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文化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规定,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列入政府定价项目。

为加强我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市属公园、景点门票价格(包括退休人员月票、月票、套票等)必须上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二、经核定,市属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标准见附表。

区属公园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公园节假日门票价格不得上浮。

节假日期间,部分公园组织举办大型花展、灯展等活动,需临时调整门票价格的,必须提前30天上报我局审批。

四、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并作好明码标价工作。

附表:广州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标准(略)
——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花城广场和广州亚运公园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花城广场和广州亚运公园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广州市民:为了进一步提升花城广场和广州亚运公园的管理水平,提高市民在公共场所的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向广大市民发布以下通告:一、加强景观维护和绿化管理1. 为了保持花城广场和广州亚运公园的良好景观和环境,市政府将加大对绿化带、草坪、花卉等景观的维护力度,确保植被的绿化覆盖率和景观的整体美观度。

2. 营造舒适的休闲环境,市政府将加大对景点周边的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市民在公共场所的休闲体验。

二、加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1. 提升公共设施的维护标准,加强对卫生间、游乐设施、休息区等公共设施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确保市民在公园内的基本生活和休闲需求。

2. 增加公共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市政府将优化公园内的设施布局,增加休息区、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提升公园的服务水平和吸引力。

三、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1. 增加安全巡逻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市民在公园内的安全。

2. 完善应急预案,市政府将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公园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管理服务和文明引导1.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政府将加强对公园内人员的管理与引导工作,规范游客行为,维护公园内的良好秩序。

2. 弘扬文明风尚,市政府将加强文明引导和教育,倡导市民文明游园、爱护环境,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公园环境。

以上措施将于近期陆续实施,市政府将不断优化和改进管理工作,提升花城广场和广州亚运公园的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公共服务。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花城广场和广州亚运公园已经成为了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热门去处。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公共场所管理难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提高公园管理水平,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提升管理水平。

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1. 增设智能化环保设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园设施的环保水平,市政府计划增设智能化环保设施,如太阳能路灯、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等,以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构建绿色公园。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广东省)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广东省)

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送审稿)2004 广州前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编制组在总结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园林植物;4. 古树名木;5. 园林建筑与设施;6. 技术档案;7. 养护质量标准。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大院之八五楼;邮政编码:510115)。

本规范参编单位: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以下以顺序笔画为序)丁少江卢俊鸿杨敏辉陈霞吴芝元张晓然周大珠钟汉谋洪强袁国豪覃炜其他工作人员:戴丽萍、顾荣和、黄金福。

目次前言 (2)1 总则 (5)2 术语 (5)3 园林植物 (8)3.1一般规定 (8)3.1.1 浇灌 (8)3.1.2 施肥 (9)3.1.3 中耕与除杂草 (9)3.1.4 修剪与整形 (9)3.1.5 病虫和鼠害防治 (11)3.1.6 补植与改植 (11)3.1.7 清洁与保洁 (11)3.1.8 防护 (12)3.1.9 安全作业 (13)3.2专项规定 (13)3.2.1乔木 (13)3.2.2 竹类 (14)3.2.3 灌木与木本地被 (14)3.2.4 藤本植物 (14)3.2.5 一、二年生花卉与宿根及球根花卉 (15)3.2.6 草坪 (16)3.2.7 水生植物 (17)4 古树名木 (17)4.1建卡立档 (17)4.2保护 (17)4.3养护 (18)5 园林建筑与设施 (18)5.1园林建筑与设施 (18)5.2水体管理 (19)6 技术档案 (19)6.1档案管理 (19)6.2档案内容 (19)7 养护质量标准 (20)7.1绿地养护分级 (20)7.2总体质量目标 (20)7.3施肥 (21)7.4修剪 (21)7.5病虫害与杂草控制 (22)7.6补植、打孔与垂直刈割 (22)7.7古树名木 (23)7.8卫生保洁 (24)7.9设施维护 (24)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24)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养护的监督管理,提高养护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绿地的养护质量,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最新版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最新版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州市公园的正常秩序,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健康需求,提高广州市公园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公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公园应当遵循“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公共休闲场所。

第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公园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园的管理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文化、卫生、旅游、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维护公园秩序。

第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公园游客安全。

第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绿化管理和环境整治,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索取门票,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公益性收费,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九条公园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开放时间,具体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地域情况和季节特点确定。

第十条公园的夜间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游客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游客进入公园应当遵守公园规定的开放时间,不得越过围栏、爬越篱笆进入,不得在禁止入内区域逗留。

第十二条游客应当文明行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植被和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爱护公园环境,不得随意采摘花草、破坏草坪、弄脏湖水等。

第十四条游客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在指定区域内抽烟,不得在公园内乱丢烟蒂。

第十五条游客不得在公园内吸食大麻、注射毒品、传销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游客应当服从公园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发生滋事、打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游客不得在公园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散发传单等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公园设施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公园设施使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收费标准使用,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设施用途。

第十九条公园设施使用期间,应当保持设施清洁,不得弄脏损坏设施。

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

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

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
广州市作为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繁华发展的城市,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了提升城市绿化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并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不仅是对城市绿化管理的规范,更是对城市形象的提升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首先,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要求对公共绿地的养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针对
不同季节和气候条件,制定相应的养护计划,包括修剪树木、修整花草、清理垃圾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绿地设施的维护,确保绿地设施的完好,提升市民的休闲体验。

其次,对于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中央分隔带,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定
期修剪和清理工作。

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为市民创造良好的行车和行人环境。

另外,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还要求对城市公园和景区进行精细化管理。

加强对
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景区内植物的健康生长。

同时,要加强对景区内设施和环境的维护,提升景区的整体品质和吸引力。

此外,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还要求对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进行严格管理。

确保绿化工程的设计合理、施工规范、养护到位,提升绿化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总之,广州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城市绿化质量,改善市民
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标准,才能保障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让广州成为一座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文物、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证政府管理的公园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3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本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03•【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市容卫生管理第六条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七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

第十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广州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城市公园资源,提供良好的公园环境和服务,满足市民对公园的需求而制定的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公园的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人性化原则:公园规划与设计应综合考虑人们的需求,注重提供舒适、便捷和安全的公园环境。

2.绿色生态原则:公园规划与设计应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

3.历史文化传承原则:公园规划与设计应尊重历史文化,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

4.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园规划与设计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物质利用效率。

5.社会参与原则:公园规划与设计应广泛听取市民意见,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交流。

公园的规划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园总体布局:公园总体布局应考虑公园的功能、空间、结构和组织,合理划分公园的不同区域和功能。

3.景观规划:公园的景观规划应注重景观的可塑性和可持续性,注重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设施规划:公园的设施规划应根据公园的功能和需求,合理设置休闲设施、运动设施、文化设施等。

5.绿化规划:公园的绿化规划应注重绿地的布局和绿化的种植,提供良好的绿化环境。

6.水系规划:公园的水系规划应注重水体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景观水体和水生态系统。

7.园林配套规划:公园的园林配套规划应考虑公园的装饰、灯光、座椅等园林配套设施,提供便利和美观的环境。

8.管理规划:公园的管理规划应考虑公园的日常管理、保养、安全和服务等问题,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营。

公园规划与设计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方面:1.公园的规模和面积要符合城市的规模和需求。

2.公园内的道路和步行路径要合理连通,方便市民出行。

3.公园内的景观要根据公园的功能和主题进行设计,注重创意和艺术性。

4.公园的设施要满足市民的需求,注重公园的便利和舒适性。

5.公园的绿化要注重植物的选择和植被的生态环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xx年9月28日批准,下面给大家介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_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穗常发[1996]61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穗常发(1996)61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

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公园条例

广州市公园条例

广州市公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公园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公园条例》的决定(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doc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doc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3-1执行日期:1998-3-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园条例》,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园管理处(中心)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公园名录中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绿化养护管理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划分绿地养护等级,对照执行广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 14)公园绿地园林植物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公园出入口、主要景区(点)、主园路路侧30米内绿地;沿城市主干道的开放式公园边界内侧50米内绿地。

二级:普通景区(点)、支园路和小路路侧20米内绿地;沿城市次干道的开放式公园边界内侧30米内绿地。

三级:除上述外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界定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绿地养护级别。

公园管理机构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升级养护,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五条公园绿化养护工人配备标准:一级:2000-2500平方米/人;二级:2500-4000 平方米/人;三级:7000-9000 平方米/人。

第六条公园绿化养护技术应符合DBJ440100/T 14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淋水、施肥、修剪等措施科学合理,满足植物正常生长需要,保证植物长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或缺株。

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周边大树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树洞应及时封涂并加以保护;及时处理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树头(桩)。

第七条乔木树冠完整,枝条疏密得当,分支点合适;灌木、绿篱造型美观,无缺株;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泥土;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开花植物适时开花,无残花败叶。

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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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40100/T 23—2009
前言
本规范参照CJJ 48-1992和GB 50420-200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公园协会、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永雄、沈虹、陈明仪、莫少敏、麦伟添、黄旭波、李青、程晓山、陶晓辉、 汪永华、黎品红、余文浩、何景华、温墨缘。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DB440100/T 111-2007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2007 城市公园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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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40100/T 23—2009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且郁闭度大于20%的土地。 3.39
透水、透气性园路铺装 采用透水、透气材料和工艺铺砌的地面。 3.40 投资估算 在总体规划阶段,依据总体工程量及各项建设费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的估计。 3.41 工程估算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依据各专项工程量、各项建设费用,对工程造价进行的估计。 3.42 工程概算 在专项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依据单项工程量和相关造价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的概计。 3.43 工程预算 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单项工程量清单和相关造价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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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发挥公园的功能,确保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公园应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1.0.3条公园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一节公园规划第2.1.1条公园应根据《广州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公园建设计划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其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2.1.2条公园总体规划由公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2.1.3条公园总体规划每五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应进行调整;每年修绘现况图归档,并报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2.1.4条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修编总体规划的报审资料,应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2.1.5条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是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任意更改。

第2.1.6 条经批准的公园规划资料,应报送市公园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备案存查。

第二节公园建设第2.2.1条公园必须按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2.2.2条公园建设应体现个性,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风格应与环境相协调。

第2.2.3条公园内非营业性的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审批手续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办理,应具备有关资料:(一)报告;(二)填写《园林工程报建表》一式三份;(三)建设项目四置图一份,设计方案的平、立、剖面图各一式三份。

第2.2.4条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设计证书;承担公园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四级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2.2.5条公园内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拆除。

第2.2.6条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的标准确定。

第三节土地管理第2.3.1条公园须保持完整,应具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文件及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文件。

第2.3.2条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须报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园管理机构与占用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2.3.3条注意驻园单位的建设动向,制止驻园单位侵占公园的行为:促进驻园单位迁出公园。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原则第3.1.1条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公园总体规划为依据,应考虑国家对公园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索。

第3.1.2条公园计划的编制应以科学筹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尽力而为、开拓发展为原则。

第二节计划种类和编制要求第3.2.1条公园的计划分为长期规划、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3.2.2条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一)与公园总体规划同时编制;(二)规划内容要全面、原则,一般包括现状分析、发展规划、实施对策和措施。

第3.2.3条中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一)与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时编制;(二)规划内容基本与公园一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相同。

但应有年度实施安排和资金估算。

第3.2.4条年度计划的编制要求:(一)应在上年度前完成编制工作;(二)计划内容包括各专项计划和公园日常管理工作计划;(三)计划应以公园中期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安排,结合本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对公园一年内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作出具休的实施安排和经费开支概算。

第三节计划实施第3.3.1条计划的分解:公园的计划指标必须分解到部门班组。

第3.3.2条公园各专项计划应归口管理,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原始记录和资料统计工作,年度有总结。

第四章绿化管理第一节绿地分级和养护人员配备标准第4.1.1条公园要根据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用平面标示图划分绿地的养护等级。

一级:公园入口、主要景区、景点的绿地、主园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15米内)。

二级:一般景区、景点的绿地、支园路、小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10米内)。

三级:不属上述所列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公园可根据发展要求升级养护,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4.1.2条公园绿地养护管理人员应按标准配备:一级:2500 平方米/人;二级:3500 平方米/人;三级:8000-10000 平方米/人。

第二节植物管理第4.2.1条公园的植物配置应按绿化规划实施,应保持公园的个性和植物景观;定期对植物进行除草、施肥、培土等抚育工作,保持其生势旺盛。

第4.2.2条乔木应及时修枝整形,清除枯叶;树洞应及时填灰保护;倒伏树和枯树、危树应及时处理(包括树头)。

第4.2.3条绿篱和灌木不缺穴,保持整齐美观和艺术造型。

第4.2.4条竹子应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出笋期应去劣留优。

第4.2.5条花卉配置应根据立地条件和景观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突出公园的特点和个性。

花坛、花境缺株应及时补栽,残花应及时清理;带盆布置的,花盆应修饰隐蔽;硬地上摆设盆花,花盆应保持完整美观;不应将盆花、盆景置于景石之上(石缝、石背例外)。

第4.2.6条草坪应依地势延顺平整,草坪边缘清楚;定期修剪,留草高度在4-10 厘米;保持草坪青绿,纯种草地无杂草。

第4.2.7条地被植物应及时清疏枯老、残叶和补植,保持整体生长良好;主要景点、主次园路及周围无黄土裸露.第4.2.8条藤本(攀爬植物)应根据栽培和配置要求,做好修剪和整枝工作,保持良好的株形和体态。

第4.2.9条古树名木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置保护设施和简介牌示,加强养护管理.第4.2.10条主要的植物品种,应设置简介牌。

第4.2.11条公园内造景的植物和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如确需砍伐,应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重点区域和景点的主要乔、灌木的调整和绿化整顿改造,应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工.古树名木严禁砍伐、移植。

第4.2.12条公园应根据本节对植物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具体的养护管理标准。

第三节病虫害防治第4.3.1条公园应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植保计划。

第4.3.2条发生病虫害,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杀灭,防止蔓延,做到早防、速治。

第五章卫生管理第5.0.1条公园应建立爱卫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应设专(兼)职卫生管理干部。

第一节环境卫生第5.1.1条公园应实行周末卫生清洗制度,保持公园整洁干净,无卫生死角。

第5.1.2条公园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应责任到人,实行定员、定岗、包干管理。

第5.1.3条公园的大门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域或人流较集中地段的清扫,每天不少于2次,并全天保洁,节假日应加强保洁;其他地段的清扫每天应不少于1次。

第5.1.4条公园内的座椅、果皮箱、垃圾池(桶)应每天清洗;亭廊地面、园灯、沙井口、明渠、石阶、路边侧石、指示牌等每月清洗应不少于l次。

第5.1.5条落实门前卫生包干制度,公园内的经营服务点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第5.1.6条果皮箱的设置应视游人量确定,主要游览地段每20-60米间距设置一个。

第5.1.7条清扫工人的配备,应视公园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游览地段每人清扫2000-3000平方米。

第二节厕所管理第5.2.1条本节所指的厕所,是公园对游人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5.2.2条厕所应做到地面无积水、无蝇蛆、无淤塞、无明显恶臭味、无破损设施。

第5.2.3条厕所内外设施及四周环境应洁净。

第5.2.4条厕所的水电设备应保持完好;安装冲水器,视使用情况定时冲水;并设置洗手盆。

第5.2.5条厕所每天清洗不少于2次,全天保洁;节假日增加清洗次数;每周应用去污药物洗擦2次以上。

第5.2.6条厕所化粪池必须密闭,设有排气管。

化粪池清渣每年1次以上。

第5.2.7条厕所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视实际情况确定,男厕每20 -30 坑位配备l人;女厕每30-4O坑位配备1人。

第三节湖(池)水卫生管理第5.3.1条公园内的湖水应保持清洁,无蚊虫孽生,无臭味,水面无漂浮杂物。

第5.3.2条水池应定期换水,换水时应洗擦池底、池壁及池内设施,及时放养观赏鱼或食蚊鱼。

第5.3.3条湖(池)水面的杂物清捞工作,应有保洁人员负责;水体面积较大的公园,每5-7公顷配备l人。

第四节施工及后勤场地管理第5.4.1条施工场地及后勤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5.4.2条施工现场应围蔽,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应整齐放置于围蔽区内,废弃的物料应及时清理。

竣工后15 天内完成清场工作。

第五节除害防病第5.5.1条公园应做好除“四害”(蚊、蝇、嶂螂、老鼠)及防疫工作。

第5.5.2条公园内容易孳生蚊、蝇、蟑螂的地段,每月应不少于1次进行药物喷杀和消毒,必要时适当增加。

第5.5.3条消灭蚊子孳生地,露天的空花盆应倒置摆放,山水盆景、池水等应保持水质清洁。

达到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

第5.5.4条消灭蝇类孳生地,饮食店和食品销售场所应设置灭蝇设备。

达到受检房间阳性率3%以下,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蝇;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无蝇。

第5.5.5条采取措施杀灭蟑螂并及时清理蟑迹,达到室内有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 % ,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 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问不超5%。

第5.5.6条投放鼠药和灭鼠器械应按“三饱和”(药物、投放范围、补充药物要饱和)、“四不漏”(室内、室外、厨房、饮食小卖档不漏)的技术要求布放,并及时清理鼠迹,达到阳性粉块不超3 % ;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 ;重点部门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 ;室外环境累计2000 米鼠迹不超过5 处。

第六节环境保护第5.6.1条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5.6.2条公园内不得使用超噪声标准的喇叭;发电机房、凉水塔等设施,必须安装隔音设施,使噪声排放符合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第5.6.3条公园内的餐饮项目,须设置相应容量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天清理废油和定期清渣。

第5.6.4条垃圾应指定地点堆放,收集垃圾的装置应有盖,垃圾应每天清理。

第5.6.5条园内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和垃圾。

第5.6.6条公园内产生废气的项目,应设置废气处理设备,使废气排放达到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第5.6.7条公园内不得张贴和悬挂未经公园批准的广告、招贴,不得悬挂衣物、杂物。

第5.6.8条公园内涉及环境污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按广州市环境保护的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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