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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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船舶检疫要求及说明

船舶检疫要求及说明

在高中数学课堂中采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注意事项及对策在高中数学课堂中采用小组合作学习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能力。

在实际教学中,采用小组合作学习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教师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并提出对策,确保小组合作学习的顺利进行。

一、注意事项1.小组成员的选择在进行小组合作学习时,教师需要注意小组成员的选择。

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合作能力不同,如果将学习能力差异较大的学生放在同一个小组中,可能会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小组成员,确保每个小组的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相对均衡。

2.任务的设计在进行小组合作学习时,教师需要合理设计任务,确保任务的难度和学生能力相适应。

如果任务过于简单,可能会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如果任务过于复杂,可能会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影响学习效果。

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任务,确保任务的难度适中,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合作热情。

3.小组合作的氛围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小组合作的氛围会对学习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小组合作的氛围不好,可能会导致学生之间的相互排斥和不合作,影响学习效果。

教师需要关注小组合作的氛围,及时调整和疏导,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4.评价和激励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学生的评价和激励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可能会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影响学习效果。

教师需要合理设计评价和激励机制,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激励,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合作热情。

二、对策3.培养合作意识教师可以通过一些课堂活动和讨论引导,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营造良好的小组合作氛围。

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小组中相互讨论和交流,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第一篇:1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一、出入境船舶(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1、申报(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2、检疫地点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检疫方式分为4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二、出入境航空器入境飞机检疫申报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1)、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申报;(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飞机出境检疫申报。

海关工作人员在船舶和船员检查中的要点与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在船舶和船员检查中的要点与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在船舶和船员检查中的要点与程序海关工作人员扮演着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贸易公平的重要角色。

在船舶和船员检查中,海关工作人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要点和程序,以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合法性,并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船舶和船员检查中的要点与程序。

一、船舶检查1. 船舶文件核查首先,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核查船舶的相关文件。

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等。

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核对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确保没有存在伪造或过期的情况。

2. 货物申报与清单核查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核查船舶上的货物申报与清单。

他们将检查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价值,并与船舶上的货物进行比对。

这有助于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减少走私行为。

3. 船舶设备与安全检查在船舶检查中,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对船舶的设备和安全进行检查。

他们会检查船舶的消防设施、救生设备以及通讯设备等,确保这些设备的完好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他们还会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货舱、机舱等区域的检查,以确保没有非法物品或危险品存在。

二、船员检查1. 身份验证海关工作人员将对船员的身份进行验证。

他们会检查船员的护照或身份证明,并与船舶上的船员名单进行比对。

这有助于确保船员的身份合法,并减少偷渡或非法入境的情况发生。

2. 健康检查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公共健康,海关工作人员通常会对船员进行健康检查。

他们会检查船员的体温、健康证明以及疫苗接种记录等,以确保船员没有传染性疾病或潜在的健康问题。

3. 查验行李与物品海关工作人员还会对船员的行李和物品进行查验。

他们会检查行李中是否有违禁品或超过规定限额的物品,并进行必要的登记和清点。

这有助于防止走私行为和其他非法行为的发生。

三、检查流程1. 通报与登记当船舶到达港口时,海关工作人员会接收港口管理机构的通报,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这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申报情况以及船员名单等。

2. 船舶和船员检查在通报和登记完成后,海关工作人员将按照先船舶后船员的顺序进行检查。

48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48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废船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福建局辖区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进口废船的范围和对应的H.S编码根据SN/T1791.5确定。

3 职责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开展辖区进口废船口岸检验检疫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3.3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 风险信息的收集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船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局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科室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 检验工作流程5.1报检审单5.1.1报检时须提供的单证进口废船报检时,分支机构受理报检部门须要求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以下单证:1)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复印件)2)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证;3)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时应提供无木质包装申明材料或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5)尽可能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6)首次进口的,还应提供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船舶进境后检验检疫事项

船舶进境后检验检疫事项

船舶进境后检验检疫事项
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国境后,与之有关的人员或许遇到过这样的尴尬和“麻烦”:船舶用来防止鼠类上下船的“防鼠板”正随风飘摆,检验检疫人员见状后上船,船长满脸歉意地向检验检疫人员表示在缆绳上一定把“防鼠板”悬挂好;几个工人正在码头上将船员食用的大米、牛肉、食用油、蔬菜等送上船,半小时后送上船的食品又原封不动地被卸下来,令人疑惑?;戴着防毒面具的检验检疫人员正在向已经密封的船舶内投放熏蒸药物,船上所有的船员被迫下船等待检验检疫人员对船舶进行熏蒸除鼠,因为船舶上发现了鼠类。

这些尴尬和“麻烦”影响船舶的正常工作进度安排或导致船期延迟,进一步会影响客户的利益和损害船舶公司的形象。

如果与国际航行船舶有关的人员充分了解国际航行船舶进境后应注意的检验检疫事项,并遵守这些规则,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等情况的发生。

那幺,国际航行船舶进境后应注意哪些检验检疫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出入境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受入境检疫的船舶须悬挂检疫信号,在检验检疫机构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准降下检疫信号;
3.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其他人员不准上下,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4.船舶上的垃圾、泔水和压舱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移下和排放;
5.船舶上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动植物性铺垫材料、水产品、食品等应检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带离船舶或卸下;。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船舶在到达时,离开黄热病疫区没有满六日,或没有满三十日并在船上发现埃及伊蚊或者其他黄热病媒介。

3.2.1 入出境船舶应持有有效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3.2.2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船员或旅客应持有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明。

3.2.3 入出境船舶应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船员或旅客名单、货物清单、船用物品清单、食品饮用水清单和压舱水清单。

4 检疫查验4.1 对象入出境船舶、船员、旅客及行李、货物。

4.2 准备4.2.1 人员SN/T 1192—2003检疫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

4.2.2 物品配备检疫查验证单、用品、疫情资料和入出境船检疫查验记录单,见附录A。

4.3 方法4.3.1 电讯检疫4.3.1.1 时间和方式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在抵港前24 h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申请。

4.3.1.2 条件——来自非疫区;——持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本航次未发生过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具备有效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船上未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的;——未载有废旧物品或需要卫生处理的货物(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申报资料齐全。

4.3.1.3 申报资料——船名、国籍、预定到达国境或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货物、集装箱种类,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

4.3.1.4 审核经审核,符合4.3.1.2的,实施电讯检疫;不符合4.3.1.2条件之一的,实施锚地检疫。

4.3.2 锚地检疫4.3.2.1 地点和时间4.3.2.1.1地点a) 入境船舶应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地点接受检疫。

b) 出境的船舶应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或检疫锚地接受检疫。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标签: 入境船舶报检入境船舶报检要求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入境船舶报检是指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材料,在入境船舶到达港口前进行预检。

入境船舶报检范围入境船舶的检验范围包括所有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国际航行船舶。

所有入境船舶必须进行卫生检疫;无论是否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检疫物,都必须在港口进行动植物检疫。

入境船舶报检要求(一)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港口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如果入境船舶在航行中发现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传染病,或有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船舶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检疫信号不得在发放入境检疫证低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涉嫌染疫或染疫,请立即实施检疫;夜间:挂三盏红灯,说明没有染疫,请发入境检疫证;挂四盏红、白、红灯,说明本船涉嫌染疫或染疫;请立即进行检疫。

(4)检疫地点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第一个国家(地区)港口或指定地点实施。

入境船舶报检的内容入境船舶的检疫方法有四种检疫方法: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信检疫。

(1)锚地检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进行锚地检疫:传染病疫区检疫;检疫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或者其他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未持有有效的鼠标证书/免除鼠标证书的;未申请船舶检疫、泊位检疫或电信检疫的;装载活动物的。

(2)船舶检疫。

对于旅游船舶、军事船舶、需要人员访问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舶患者需要治疗、特殊材料急需装卸、船舶急需维修等,船舶检疫可由船舶方或代理人申请。

(3)泊位检疫。

未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有效交通卫生证书,未因天气、潮水等原因实施锚地检疫或者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以通过船舶或者代理人申请实施泊位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一、执法项目名称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三、范围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二)锚地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五、检疫内容(一)电讯检疫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疫区;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1号2000年2月22日)各海事(监)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近年来,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滞留率居高不下,被列入几个地区的“黑名单”,严重影响了中国船队的声誉,损害了我国的对外形象。

为做好中国籍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部分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开航前检查,并作规定如下:一、检查适用范围。

(一)航经欧洲(巴黎备忘录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航线,船龄在15年以上的船舶及前往韩国、日本小于500总吨的“送鲜船”。

(二)过去一年中,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船舶。

二、检查方式。

由海事主管机关牵头,中国船级社当地机构参加,以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名义进行。

如当地有船公司代表,其代表必须参加。

三、实施程序。

(一)船舶应在预计开航的5天以前,向所在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开航前检查,否则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船期延误由船方负责。

(二)船舶申请开航前检查之前,应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单进行自检,消除发现的缺陷后,才能申请检查,否则海事主管机关可不受理该申请。

(三)船舶在申请开航前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2)最近一次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港口国监督报告;3)船舶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单进行的自检报告,及保证及纠正所有缺陷的担保。

(四)海事主管机关收到船方的申请后,安排检查并将检查时间通知当地船级社和船公司代表。

(五)对船舶的开航前检查及对所查出的缺陷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要求办理。

什么是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什么是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船舶⼊境卫⽣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请船长到场、索取和检查船舶有关⽂件、流⾏病学调查、医学检查、船舶卫⽣检查、判断检查结果、签发检疫证书等七个步骤:
1.船长是船舶的法⼈代表,对全船⼀切事务负有法律责任。

船舶接受⼊境卫⽣检疫是船长尊重⼊境国主权的法律义务,《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船长必须如实回答卫⽣检疫医师的讯问,因此必须请船长到场接受船舶的⼊境卫⽣检疫;
2.索取和检查船舶有关证书:根据《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索取和检查航海健康申报书、除⿏证书或免予除⿏证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清单、饮⽔⾷品清单、预防接种证书(来⾃黄热病疫区或地⽅性流⾏区)、船员健康证明书(中国籍船舶)等;
3.流⾏病学调查:根据船长提供的有关证书,结合航线和疫情查清船上⼈员、货物、载⽔、⾷品、个⼈⾏李物品与疫区的接触关系,防⿏、灭蚊情况,特殊物品携载情况,船员发病情况;
4.医学检查:船舶来⾃各检疫传染病疫区未超过潜伏期或在航⾏中曾有发热、⽪疹、淋巴结肿⼤、黄疸、呕吐、腹泻病⼈,或载有⾮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体,或发现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时,必须坚持船上⼈员的医学检查,检查⽅法有视、问、触(病⼈)、闻和采样等⽅法;
5.船舶卫⽣检查:应在船⽅⼈员陪同下根据来⾃不同疫区有针对性地进⾏,特别是疫区来船尤应坚持。

以⿏患、载⽔、废⽔、压舱⽔、废物、舱室、⾷堂、餐厅卫⽣为主要内容;
6.判断检验结果:根据流⾏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卫⽣检查的结果,对⼊境船舶有否染疫进⾏判断,并按《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处理;
7.签发检疫证书:根据判断结果签发准予进港靠泊的“⼊境检疫证”或根据《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卫⽣处理或宣布限制措施后,签发“⼊境检疫证”。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程序.

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程序.

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程序一、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请船长到场、索取和检查船舶有关证书、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船舶卫生检查、判断检查结果和签发检疫证书等七个步骤。

受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在检疫医师到达船上时,必须提交由船长签字或者由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和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在查验中,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证件;需要进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卫生情况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询问,船长、船医必须如实回答。

用书面回答时,须经船长签字和船医附签。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若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除报告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发航港、最后寄港;船员和旅客人数以及货物种类外,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疾病名称或者主要症状、患病和死亡人数以及船上有无船医等。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

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发航港、最后寄港;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货物种类;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等事项,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二、出境船舶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船员和旅客的医学检查以及船舶的卫生检查。

受出境检疫的船舶,船长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有关船员、旅客健康情况和船上卫生情况的询问,船长、船医对上述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船舶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

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并运行邮轮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包括:(一)食品安全控制计划;(二)饮用水安全控制计划;(三)娱乐用水安全控制计划;(四)病媒生物监测计划;(五)邮轮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六)废弃物管理制度;(七)胃肠道疾病的监测与控制体系;(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第七条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邮轮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计划,开展相关监测、防治和报告工作,控制有害生物扩散。

第八条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海关提出风险评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邮轮检疫风险评估申请书;(二)邮轮的通风系统、生活用水供应系统、饮用水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结构图。

2-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船长,大副船舶管理)

2-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船长,大副船舶管理)
第四章 国内海事法规
第二节、船舶登记和出入境管理 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青检岛远查洋船办员职法业学院
航海系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 总则 • 违法处理 • 审批手续 • 办理手续 • 实施检疫 • 用语含义 • 共17节 • 1995年3月21日施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申报与检查办法(海事主管机关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n B【1】(机考题目)我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舶 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 ______。①擅自排放压载水;②移下垃圾和污物; ③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带离船舶;④擅自将船 上自用的动植物产品带离船舶。
A.②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申报与检查办法(海事主管机关手续)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
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 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 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 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n 资料: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申报单
n 进口申报资料:总申报单;船舶概况表;货物申报单; 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若有);上一港出港许可证; 其他。
n 出口申报资料:总申报单;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 变更者免);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旅客名单(若 有);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其他。
前(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 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 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8•【文号】动植检动字[1996]68号•【施行日期】199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68号)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为了统一规范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特制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各局认真贯彻《规程》。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口岸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规程》。

二、严防通过国际航行船舶传入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及植物危险性病、虫和杂草,提高检出率。

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

三、严格控制登轮检疫。

对“定期班轮”和来自港澳不在港澳配餐的船舶,只做抽检,不得船船登轮检疫;对没有规定登轮检疫的船舶的抽检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需对船舶登轮抽检的,事先应报本局船检部门领导同意。

四、对需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的船舶,应限对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和污染场所,并用有针对性的、实际效果好的方法处理。

未做处理工作的,严禁收取处理费用。

五、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检疫,船舶在国内航行期间,其他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实施检疫。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服务力度,树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良好形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改善船检工作条件。

七、以《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代替《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新制定其他的有关单证,暂请各局印制,待进一步完善后,由国家局统一印制。

进境货物检疫检验流程

进境货物检疫检验流程

进境货物检疫检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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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境货物到达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8•【文号】动植检动字[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8号)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

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2、3、4、5.(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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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质检总局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盐田港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盐田港入境船舶检疫方式的判定。

二、判定标准
(一)锚地检疫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6、废旧船舶;
7、未持有有效的《卫生控制/免予卫生控制证书》的;
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二)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
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三)电讯检疫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上述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四)随船检疫
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说明:
1、检疫传染病疫区可参照深圳局卫检处每月编发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中鼠疫、霍乱、黄热病疫区,具体疫区判定以国家为准;
2、总局发布的其它疫情公告、警示通报等文件,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3、动物传染病疫区(如禽流感等)仅作为卫生除害处理依据,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4、经过上述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船舶,在抵达盐田港之前已经挂靠国内其他港口的,可不实行锚地检疫;
5、对于在日常船舶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船舶卫生控制不合格等阳性记录的船舶,应具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判定其入境检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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