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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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一、名词解释1. 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结构组织起来的整体。

3.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简答题1.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建立的;(2)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即其内容和形式受法律规范的约束;(3)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即其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 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1) 文义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2) 系统解释,即考虑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释;(3) 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三、论述题1. 论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导和约束,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法制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2.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种形式。

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二者的区别在于实施方式和强制性程度不同,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互补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甲因超速驾驶导致行人乙受伤。

事后,甲主动承担了乙的医疗费用,并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驾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甲事后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赔偿金,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但甲的主动赔偿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理学名词解释与简答、论述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与简答、论述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

1、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3、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5、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

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②、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④、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⑤、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4、试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即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一种为审判解释,一种为检察解释;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④、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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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法、法律、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法的实效、法的溯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能⼒、⾏为能⼒、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程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系、⼤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法体制、守法、执法(法的执⾏)、司法(法的适⽤)、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治、法的作⽤(规范作⽤与社会作⽤)、法律意识⼆、辨析题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法学与应⽤法学、法学与法理学、法与法律、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正式渊源与⾮正式渊源、习惯与习惯法、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政法规与⾏政法(部门)、规范性法律⽂件与⾮规范性法律⽂件、法的清理、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法与不成⽂法、根本法与普通法、⼀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与法的实效、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与标准新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强⾏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形式与法律部门、《刑法》法典与刑法部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职权、权利能⼒与⾏为能⼒、法律事件与法律⾏为、故意与过失、违法⾏为与违约⾏为、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典与法规、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与⾮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权解释)、⽴法解释与⾏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治与德治、法的规范作⽤与法的社会作⽤、三、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有何特点?2、为什么说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范?3、简述法的⼀般性和概括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一、引言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4. 结论和总结:在解答论述题的结尾,要得出明确的结论,并进行总结,回答问题。

五、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1.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方法。

2. 法律效力的条件:包括法律的公布、法律的颁布和法律的施行等。

3.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平等、保护、公正、效率、合理等原则。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客观性。

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着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一、简答题1. 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则和逻辑的学科,旨在探讨法律的内在本质、理性基础以及逻辑结构。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原则、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价值观念、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推理等方面。

3. 请解释法律的原则是什么?法律的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地位的基本规范。

它们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石,能够指导法官和法律实施者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的原则可以具有普遍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4. 法理学研究的方法有哪些?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哲学思辨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解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内在逻辑关系;历史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发展历程的考察来了解法律的本质;比较研究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来揭示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哲学思辨法则主要运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来思考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5. 法律的解释有哪些基本原则?法律的解释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制定者意思解释原则和司法裁量解释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解释法律的含义、立意和目的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论述题1. 请论述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的特征。

普遍性表明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并具有普遍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效力。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正当性的特点。

特殊性则意味着法律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环境下会有具体的差异和特殊性。

这是由于社会、国家和文化的多样性所导致的。

2.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何区别?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制度符合公众共识、道德原则和伦理价值观。

它是法律是否公正合理的重要标准。

法律的合理性则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理性性。

它主要从逻辑角度考察法律的推理过程和规则制定的合理性。

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相辅相成的,正当性是合理性的前提,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保障。

法理学答案

法理学答案

法理学思考题一、简答题1、法理学(广义)的研究对象?答: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不关心每一门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2、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答: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范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3、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答:①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②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④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4、法律规则的分类?答: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什么权利”、“什么权利不受侵犯”等。

义务性规则—-“必须"、“应当"、“有什么义务”、“不准”、“不得”、“无权”、“禁止”等.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前者在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

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

5、现代法治的基础?答:1、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2、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3、崇尚法律的理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4、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

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名词解释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

4、私法:指关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

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

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

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

(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简答题、论述题

简答题、论述题

2002-2011法理学简答题1、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第一,法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

第二,法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第三,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安定和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2、我国立法活动总体上可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答:(1)立法的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接受立法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规划、形成立法议案和法律草案等。

(2)法的形成或确立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等。

(3)法律的完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法的修改、废止、立法解释、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3、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及其重点是什么?答:.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1)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2)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4)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5)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行为等法律活动。

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4、.法的一般性有哪几种含义?答:①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②法在生效期间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用一次③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有哪些?答: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个人。

6、为什么说“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答:①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交换,它需要具有特殊权威性的法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以便交换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②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改变商品的归属关系,它需要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法来确认商品的所有权以解决交换资格和有效性;③商品的交换过程需要规则和秩序,其纠纷的解决需要法这种特殊的规范;7、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理学简答论述
联系有:二者所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本质、任务都是一致的;立法体系的构成应考虑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立法体系为之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文件。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法理学期末简答和论述

法理学期末简答和论述

法律程序概念:法律规定的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与手续。

这些过程、方式与手续构成行为人彼此互动的一个相互行为系统或关系。

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然条件。

法律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 2.时空限定性(时间、空间、行为的具体方式) 3.形式性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法的相对独立性:一、法律程序与实体法的三种关系及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先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与实体法互相交融的法律程序、后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二、程序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以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三、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四、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五、程序传统可自成体系六、程序法的发展可以相对落后与超前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1.分工2.抑制3.导向4.缓解5.感染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2、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正当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解释的概念:指特定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方法与规则对特定法律规范的具体规范性含义进行的确定性或补充性阐明。

法律解释的特征: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 2.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3.解释方式的规范性 4.解释目标的规范性 5. 解释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相关性法律解释的原则:1.稳定性与情势性兼顾;2.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实现条件平衡;3.结合立法意图和司法目的;4.合理分配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1.语义解释;2.逻辑解释;3.体系解释;4.历史解释;5.目的解释(前三种一般也称为文理解释,后两种通常也称为论理解释)法律推理概念: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答案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法理学简答和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和论述题
区别:(1)法治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没有民主也可以有法制,法治属于政治理想范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
(2)法制强调秩序,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精神
(3)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而法治强调全面性。
法律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法律责任: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特定义务。也可以说是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义务
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特定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广泛性
(2)法律责任具有乘法性,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善;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利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要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而在新秩序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
3。从成文法向不成文法发展
法律在起源之初是以习惯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成文法的出现时法律实践和人们抽象思维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政治民主为前提,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政治上实行政治民主;法律上,依法治国
八。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理学简答题与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与论述题

简答题法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法:国家意志的表现,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的传统的方式自发的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有意识的创立和有意识的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3、实施的方式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氏族: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适用于国家地域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5、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维护共同利益;法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主要目的并以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的结构和主干;英美法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发展起来的)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不同5、其他一些差异: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司法体制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同一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同一3、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同一4、一国与两制的同一5、国情与公理的同一法的基本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和形式:含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专门的有目的的系统整理,分类和加工等活动。

形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整理,审查,补充,修改;(3)法律清理:审查,清理,整理法律清理产生的后果:明令废止;修订;继续有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2、均衡原则(各法律部门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答题均衡)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对关系(对立同一)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容)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一般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题(责任主题)2、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错)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法律责任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4、损害事实(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5、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法理学复习

法理学复习

《法理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表述是()A.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B.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C.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D.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2.下列选项中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的是()A.实质正义B.形式正义C.社会正义D.个人正义3.19世纪分析法学派的奥斯汀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继他之后,有一位学者更把这一学说推向极端,这位学者是()A.庞德B.凯尔森C.波斯纳D.罗尔斯4.法的教育作用的对象是()A.每个人自己的行为B.一般人的行为C.他人的行为D.所有人的行为5.下列法律中不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法律是()A.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B.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C.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D.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6.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A.手段和目的关系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C.目的和本质的关系D.理论和价值的关系7、法学的性质是()。

A.一门社会科学 B.一门自然科学 C.一门人文科学 D.哲学的分支8、下列关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B.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C.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 D.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9、法理学属于()。

A.国内法学 B.应用法学 C.理论法学 D.法学本科10、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

A.社会调查的方法 B.历史考察的方法 C.词义分析的方法 D.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1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强制性12、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13、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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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1)客观性。

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
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
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
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
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
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
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
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
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
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通过研究这些关系来深刻
地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和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4)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的知道
意义。

7.法理学流派思潮形成的条件:
1)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会所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影响的人物。

2)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著作。

3)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理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较为明确的追求和主旨,自成
风格,同其他作为体系的法理学理论学说有明晰的界限。

8.简述法理学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的关联:
法理学理论学说和流派思潮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于法理学的历史性的人物作
品出现,需要这些人物作品放射出他们光亮。

一部法理学发展史,往往也是法理学理论学说和流派思潮发展兴衰的历史。

这种境况,是法理学人物作品出现的自然结果,也是法理学人人物作品孕育生长或衰落于其间的环境或语境。

研究法理学,必须认真研究法理学人物作品、流派思潮。

9.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的意义:
1)法是一种规范,取制度形态,而不是观念,不取意识形态,尽管法不能不反映一定
得观念和意识。

2)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题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观念问题
或道德问题,尽管法不可避免地会反映一定的社会观念和社会道德要求。

3)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规范功能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
与社会关系有关的行为,而不干预与社会无涉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10.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1)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

由国家政权这种公权力机构所产生和变动的具有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2)法是以国家真全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11.法认可的具体方式:
1)由立法者将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某些零碎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制作,使其条文化和系
统化,整合为规范化的法律文本。

2)由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确认社会上某些社会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3)有些国家司法机关通过确认某些判例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方式,使其确认的判例为判
例法。

12.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存在的特殊的强制力的特征: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
制力相贯通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13.法的普遍有效性:
1)法适用的对象具有普遍性。

法是有概括性的,通常是为一般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
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

2)法在适用空间上和时间上具有普遍性,法在一定的国家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
力,只要法为失效可以反复适用。

3)法具有普遍有效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
己的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14.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法是执政阶级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变动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从来的执政阶级,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用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经济、政治和其他各项制度。

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也只能是指体现阶级对抗社会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或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中的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15.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阶级性:法随着阶级的发生、发展和消亡而产生、发展和消亡。

法的阶级性是其本质属性。

社会性: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是适应者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需要而
产生、发展和消亡的。

法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同全社会成员打交道。

法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和做哟个,既要服务于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只能,又要吹社会公共事物,执行社会职能,往往反映全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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