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强化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
《 通知》 的主要 目的是规 范和加强污染 源环境 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 保 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 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 , 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 之下 , 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 通知》 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 谁获取 谁公 开 、 谁制作谁公开” 的原 则 公 开 污染 源 环 境 监
考
文
献
[ 1 ] 王彦波 , 鲜开梅 , 张永华 , 等. 赤霉素的应用研究进展 [ J ] . 北方 园 [ 2 ] 吕涛 , 冯奇 , 史利涛 , 等. 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 , 漯河职业技术
学 院学报 , 2 0 0 7 , 6 ( 4 ) : 1 9 1 — 1 9 2 .
环 都 绳
2 0 1 3 年第 7 期
王佳祥等 : 高效液相 色谱法测定水果及蔬菜 中赤霉素残留
赤霉素显酸性 , p K a = 3 . 8 ,赤霉素在低温和适度 酸l 生 条件下较稳定 , 实验发现在 p H值 3 ~ 4 溶液中最 为稳定 , 赤霉素的回收率最高 , 遇碱便会中和失效。
3 . 3 旋 转蒸发温度 的选择
因赤 霉 素加 热 ( 5 0 ℃以上 ) 会加速分解 , 所 以在 旋转蒸发时不宜温度过高 , 也不能温度过低 , 因赤 霉 素长 时 间受热 会造 成一 定 的损失 。 分 别在 4 0 、 4 5 、 5 O 、 5 5 ℃下 测定 赤 霉 素 的 回收 率 ,发 现 当温 度 大 于 5 0 ℃时 回 收率 明显 下 降 ,在 4 5 ℃时 回收 率达 到最 高, 故采 用 4 5 ℃作 为旋转 蒸发 的温度 。
2024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024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____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环境信息的公开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____年,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各国纷纷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背景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源开发和工业生产,然而,这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公开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以便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内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环境数据公开、环境监测公开、环境评估公开和环境政策公开。
1. 环境数据公开:各地和各部门应每年定期公开相关的环境数据,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水质水量等信息。
这些数据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评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2. 环境监测公开:各地和各部门应定期公开对环境的监测结果和相关报告。
这些监测结果反映了环境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帮助公众了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状况。
3. 环境评估公开:各类开发项目在进行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公开评估报告。
这些评估报告包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供公众参考和监督。
4. 环境政策公开:政府应及时公开制定的环境政策和相关法规,包括环境保护目标、措施和法律的修订等。
这样,公众可以了解政府的环境政策方向,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方法为了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环境数据、监测结果、评估报告和政策文件等。
这样,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环境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设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环办环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把监管执法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力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涌现了一批铁腕治污、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先进典型,江苏省泰兴市环保局就是他们的杰出代表。
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执法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环保系统组织开展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的精髓泰兴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牢固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全面从严执法,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持续发展、污染持续下降、环境持续改善。
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就是要学习他们民标至上的执法理念,把人民群众对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作为衡量执法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要学习他们把简单的事情坚持做到极致,用严格监管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就是要学习他们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勇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禁区、不搞特区;就是要学习他们从严管理队伍,用制度保障执法人员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二、迅速掀起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的热潮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专题学习、座谈交流、大讨论等形式,组织广大环境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进一步立志气、树正气、提士气,着力营造崇德向善、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行业风尚。
要把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与总结宣扬一批身边的爱岗敬业、严格执法、善作善为先进典型结合起来,达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环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环境监管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维护生态环境
环境监管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维护生态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加强环境监管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当今社会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从环境监管的重要性、加强环境监管的措施和环境监管工作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监管的重要性环境监管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管理和控制的活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逐渐凸显,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监管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加强环境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源,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其次,环境监管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维系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环境监管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加强环境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再次,环境监管有助于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
通过加强环境监管,政府可以向公众传递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和行为习惯。
同时,环境监管可以提供公开透明的环境信息,增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二、加强环境监管的措施为了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第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环境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并规范监管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体系,提高环境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和效率。
第二,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一套全面、科学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对环境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同时,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和共享,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应用性。
第三,强化环境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环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和破坏。
3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 众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 忍,依法严厉查处环境污 染行为。
强化环境监测
加强对空气、水、土壤等 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发 现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环保督察
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 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灾难发生 。
02 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问题
当前环境问题
01
02
03
空气污染
工业排放、交通尾气等导 致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居 民健康。
水污染
污水排放、化学品泄漏等 导致水体污染,威胁饮用 水安全。
土壤污染
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导 致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 质量。
建立环保信息共享平台
总结词
开放、共享、安全
详细描述
为促进环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应建立开放 、共享的环保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备数据 集成、信息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功能,方便 各部门和单位获取所需的环保信息。同时, 要重视信息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 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07 实施效果及展望
实施效果预测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法规,强 化环境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
科技创新推动
加强环保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环保技 术,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
社会参与
倡导绿色生活,普及环保知识,鼓励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环保合作,共同应 对全球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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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环办环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
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鄂环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7]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省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努力,我局已初步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基本实现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测现场部分与省监控平台的联网。
但由于部分监控设备建设管理不规范,监测数据不能准确及时上传至监控平台,影响了系统综合效益的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保证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企业,须遵照有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安装方案,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要求,能够与省、市各级监控平台联网。
二、加强对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已建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对已建成尚未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应迅速组织验收;并建立包括设备型号、监测因子、建设单位等内容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档案。
对建设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所有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设备的钥匙和密码必须于6月15日前交由辖区环境监察部门保管,不得由企业自行保管。
环境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进行设备的定时定期检查,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帐,规范运行管理工作。
三、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省电子政务信息网已经开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保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将向省领导和全省公众公开。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19•【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以来,我部在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的同时,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加强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
为坚决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一)高度重视、引以为鉴。
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我部迅即责成广东省和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该事件暴露出的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性质恶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类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坚持零容忍,切实扭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
(二)举一反三、以管促改。
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相关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环评质量监管体系运行还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自觉提升责任意识、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倒逼环评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推动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
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印发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二、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
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文件中发布的有关行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地方政府对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来源: /fg/detail627726.html。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川环办发〔2017〕104 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7〕104 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2016年,各地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随机抽查方案,将16661家污染源和1956名执法人员纳入动态信息库,完成执法任务11919家次,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404个,信息公开7462批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同时也还存在推进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广、抽查质量不高、发现并查处问题率低(全省为3.4%,全国为6.4%)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全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环办环监函〔2017〕52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展抽查领域,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除投诉举报、事故调查等案件查处工作外,各地不仅要在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事项中,同时也要在行业执法检查、区域执法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事项中,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现环境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二、全面认真梳理,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地要在深入总结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拓展信息渠道,及时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排查、信访举报等发现的污染源纳入监管范围,动态更新污染源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污染源信息完整度,确保对辖区内污染源实现监管全覆盖。
同时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率,及时补充完善人员信息,确保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环综合〔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24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
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
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
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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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发[2013]7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
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上级环保部门制作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除按要求公开外,还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内设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我部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的地区应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
(三)严格信息公开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从2013年9月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一般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自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应以网络公开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同时,根据不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五)统一信息公开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政府网站的建设力度,以政府网站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以信息全面、界面友好、利于查询为目标,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严格督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定期公布。
上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确保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我部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地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