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争议处理与个案分析PPT课件教材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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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方法属于法院外的争议处理方法(out-ofcourt methods of disputes settlement),涉及争议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以中立、公正和专业的立场 解决争议,在英美法的文献中称为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9
2.1.2行政与 其他机构途径(续)
11
2.2劳资争议的内部处理方法 2.2.2申诉处理程序
❖ 「申诉处理程序」是一种企业内劳资自行解决争 议的机制,虽然在各个国家的劳资关系系统中, 有关可以申诉的事项、申诉处理的机构和程序并 不完全相同,但是其精神不外乎是追求企业内劳 资自治与迅速消弭争议。
12
3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
❖ 根据现行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我国劳资争议 处理制度可分为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处理方式两种。
❖ 正式的处理方式是指依据现行法令或相关规定处 理争议,通常有四种途径:第一种是司法途径解 决;第二种是循劳工行政体系解决,也就是「调 解─仲裁」途径;第三种是依据循乡镇市调解委 员会解决;第四种是依「仲裁法」的仲裁途径。
❖ 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是指争议当事人寻求劳工行政 主管机关、各级民意代表、专家学者等非特定的 人士,以协调方式进行争议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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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争议行为的意义与形态
❖ 劳资争议发生后,双方为了迫使另一方屈服,往 往会采取争议行为压迫对方。「争议行为」有其 特殊的含意,与一般所谓的劳工「抗争手段」不 同,常见的丢鸡蛋、洒冥纸等劳工抗议时的动作 与劳工法规中的「争议行为」不能等同视之。
❖ 劳资争议中双方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统称为「争议 行为」,先发动的争议行为称「采取行为」,另 一方针对「采取行为」所进行的争议行为称「对 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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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劳方的争议行为 4.2.1罢工
❖ 罢工是指一群劳工用暂时共同停止工作的方式, 来表达对雇主的不满,或极力主张他们的要求。
❖ 这个定义中有四个面向必须进一步说明:第一, 罢工是暂时性的,罢工工人和他们的雇主都预期 罢工结束后,工人们会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 第二,罢工是中止正常的工作,原则上与拒绝加 班或怠工不同;第三,罢工是一种集体的行为, 由一群劳工共同进行,个别劳工中止正常工作不 称罢工;第四,罢工通常是有计划的行为,意图 表达不满或需求。
❖ 我国「劳资争议处理法」第2条将劳资争议界定为: 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劳工或劳工团体发生之争议。
3
1.3劳资争议的类别 1.3.1按争议性质分: 权利事项与利益事项争议
❖ 权利事项争议是以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契约、 团体协约或相关法规而主张现在的权利是否受损,
或是权利是否存在为其争议内容。
❖ 调整事项争议是以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事实状况,
尤其是经济、社会状况的变动,而主张未来劳动 条件的调整为其争议内容。
4
1.3.2按争议当事人分: 个别与集体争议
❖ 依据争议事件当事人的不同,劳资争议又可分为 「个别争议」(individual dispute)和「集体争议」 (collective dispute)两种。
❖ 个别争议系指个别劳工与雇主之间因劳动契约关 系所产生的争议;集体争议则指劳工团体与雇主、 或劳工团体与雇主团体之间因劳动条件或劳资关 系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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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与 其他机构途径(续)
3. 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第三者为其 作决定,同时双方同意遵从该决定,这个第三者 称为「仲裁人」(arbitrator)。仲裁人与调解人 或协调人最大的不同处在于仲裁人可以替争议当 事人作决定。
4. 事实调查 事实调查乃是由一位或几位事实调查人(factfinder),在研究争议的案情后,公开提出报告 (report)或建议解决方案(recommendation)。
17
4.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怠工
❖ 怠工是指工人们为了迫使雇主让步,暂时性地放 慢工作的步调,这是一种劳务不完全提供的行为。 怠工与罢工形式上相同,但是策略上不同,罢工 是企图以积极的作为达到争议的目的,怠工则是 企图以消极的作为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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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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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劳资争议 处理制度(续)
❖ 我国劳资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由劳工行政机关担纲, 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依调解程序处理,调解不成 后,可再由司法诉讼解决;调整事项的劳资争议 则依调解、仲裁程序处理,调解在先,调解不成 才进入仲裁。
❖ 劳资争议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指的是「协调」。尽 管「劳资争议处理法」只规定了调解与仲裁两个 方法,但是实务上,协调却是目前最重要的劳资 争议处理方法。当各县市发生劳资争议事件时, 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大都先以协调方式处理。
1. 协调 协调是一种经由协调人(conciliator)的努力,使意见 不同的争议双方互相沟通与说服对方,以求达成某些 协议的解决方法。
2. 调解 调解和协调两个名词有时会交互使用,或被视为同义 词,其实二者之间仍有些许差异。协调时的协调人仅 仅是将争议当事人拉在一起,由当事人自己去解决问 题;调解则有所不同,调解人(mediator)在进行调 解时,行为较积极,企图为争议当事人提出不同的建 议和解决方案,调解人比协调人在调处争议时显然要 介入得比较深。
劳资争议处理与个案分析
1
劳资争议与处理
1 1劳资争议的意义与类别 2 2劳资争议的处理 3 3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 4 4争议行为的意义与形态 5 5争议行为的限制与正当性
2
1劳资争议的意义与类别
❖ 就狭义而言,劳资争议指个别劳工与个别雇主在 劳动关系上所发生的纷争,以及雇主团体与劳工 团体(或一定多数之集体劳工)所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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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劳资争议的处理 2.1劳资争议的外部处理方法
❖ 劳资争议外部处理可循司法途径或行政与其他机 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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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司法途径
❖ 劳资争议发生后,可依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用 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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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与其他机构途径
❖ 由于劳资争议的案件较其他案件性质特殊,而且 案件数量庞大,有时牵涉的争议人数又相当多, 因此各国都有法院以外的特殊行政机关或管道加 以处理,其方法不外乎协调(conciliation)、调 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事实调 查(fact-finding)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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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与 其他机构途径(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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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劳资争议的内部处理方法 2.2.2申诉处理程序
❖ 「申诉处理程序」是一种企业内劳资自行解决争 议的机制,虽然在各个国家的劳资关系系统中, 有关可以申诉的事项、申诉处理的机构和程序并 不完全相同,但是其精神不外乎是追求企业内劳 资自治与迅速消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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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
❖ 根据现行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我国劳资争议 处理制度可分为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处理方式两种。
❖ 正式的处理方式是指依据现行法令或相关规定处 理争议,通常有四种途径:第一种是司法途径解 决;第二种是循劳工行政体系解决,也就是「调 解─仲裁」途径;第三种是依据循乡镇市调解委 员会解决;第四种是依「仲裁法」的仲裁途径。
❖ 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是指争议当事人寻求劳工行政 主管机关、各级民意代表、专家学者等非特定的 人士,以协调方式进行争议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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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争议行为的意义与形态
❖ 劳资争议发生后,双方为了迫使另一方屈服,往 往会采取争议行为压迫对方。「争议行为」有其 特殊的含意,与一般所谓的劳工「抗争手段」不 同,常见的丢鸡蛋、洒冥纸等劳工抗议时的动作 与劳工法规中的「争议行为」不能等同视之。
❖ 劳资争议中双方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统称为「争议 行为」,先发动的争议行为称「采取行为」,另 一方针对「采取行为」所进行的争议行为称「对 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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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劳方的争议行为 4.2.1罢工
❖ 罢工是指一群劳工用暂时共同停止工作的方式, 来表达对雇主的不满,或极力主张他们的要求。
❖ 这个定义中有四个面向必须进一步说明:第一, 罢工是暂时性的,罢工工人和他们的雇主都预期 罢工结束后,工人们会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 第二,罢工是中止正常的工作,原则上与拒绝加 班或怠工不同;第三,罢工是一种集体的行为, 由一群劳工共同进行,个别劳工中止正常工作不 称罢工;第四,罢工通常是有计划的行为,意图 表达不满或需求。
❖ 我国「劳资争议处理法」第2条将劳资争议界定为: 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劳工或劳工团体发生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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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劳资争议的类别 1.3.1按争议性质分: 权利事项与利益事项争议
❖ 权利事项争议是以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契约、 团体协约或相关法规而主张现在的权利是否受损,
或是权利是否存在为其争议内容。
❖ 调整事项争议是以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事实状况,
尤其是经济、社会状况的变动,而主张未来劳动 条件的调整为其争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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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按争议当事人分: 个别与集体争议
❖ 依据争议事件当事人的不同,劳资争议又可分为 「个别争议」(individual dispute)和「集体争议」 (collective dispute)两种。
❖ 个别争议系指个别劳工与雇主之间因劳动契约关 系所产生的争议;集体争议则指劳工团体与雇主、 或劳工团体与雇主团体之间因劳动条件或劳资关 系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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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与 其他机构途径(续)
3. 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第三者为其 作决定,同时双方同意遵从该决定,这个第三者 称为「仲裁人」(arbitrator)。仲裁人与调解人 或协调人最大的不同处在于仲裁人可以替争议当 事人作决定。
4. 事实调查 事实调查乃是由一位或几位事实调查人(factfinder),在研究争议的案情后,公开提出报告 (report)或建议解决方案(recomme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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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怠工
❖ 怠工是指工人们为了迫使雇主让步,暂时性地放 慢工作的步调,这是一种劳务不完全提供的行为。 怠工与罢工形式上相同,但是策略上不同,罢工 是企图以积极的作为达到争议的目的,怠工则是 企图以消极的作为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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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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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劳资争议 处理制度(续)
❖ 我国劳资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由劳工行政机关担纲, 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依调解程序处理,调解不成 后,可再由司法诉讼解决;调整事项的劳资争议 则依调解、仲裁程序处理,调解在先,调解不成 才进入仲裁。
❖ 劳资争议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指的是「协调」。尽 管「劳资争议处理法」只规定了调解与仲裁两个 方法,但是实务上,协调却是目前最重要的劳资 争议处理方法。当各县市发生劳资争议事件时, 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大都先以协调方式处理。
1. 协调 协调是一种经由协调人(conciliator)的努力,使意见 不同的争议双方互相沟通与说服对方,以求达成某些 协议的解决方法。
2. 调解 调解和协调两个名词有时会交互使用,或被视为同义 词,其实二者之间仍有些许差异。协调时的协调人仅 仅是将争议当事人拉在一起,由当事人自己去解决问 题;调解则有所不同,调解人(mediator)在进行调 解时,行为较积极,企图为争议当事人提出不同的建 议和解决方案,调解人比协调人在调处争议时显然要 介入得比较深。
劳资争议处理与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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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与处理
1 1劳资争议的意义与类别 2 2劳资争议的处理 3 3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 4 4争议行为的意义与形态 5 5争议行为的限制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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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资争议的意义与类别
❖ 就狭义而言,劳资争议指个别劳工与个别雇主在 劳动关系上所发生的纷争,以及雇主团体与劳工 团体(或一定多数之集体劳工)所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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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资争议的处理 2.1劳资争议的外部处理方法
❖ 劳资争议外部处理可循司法途径或行政与其他机 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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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司法途径
❖ 劳资争议发生后,可依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用 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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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与其他机构途径
❖ 由于劳资争议的案件较其他案件性质特殊,而且 案件数量庞大,有时牵涉的争议人数又相当多, 因此各国都有法院以外的特殊行政机关或管道加 以处理,其方法不外乎协调(conciliation)、调 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事实调 查(fact-finding)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