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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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

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以下简称迁建)的建设管理,规范迁建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保证迁建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北京市《市政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等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在迁建实施过程中,与原合同相比,在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标准、设施构造、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修改和为配合北京市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施工临时增加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管理遵循程序规范、权责明确、论证科学、审批严格的原则,做到保证迁建质量、工期和安全,合理控制迁建投资。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内容及资金情况,可以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方均有权提出变更。

第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变更,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编制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或及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九条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下发设计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转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第十条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一般应在14天内完成工程变更单的填报工作并逐级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在14天内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签发《工程变更单》。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单》及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变更的项目名称

2、发生变更的原因及理由

3、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4、变更的方案就工程预算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变更单》进行变更内容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

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革工程的单价。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实施完成,且工程量、价格确定后,按正常的计

量支付程序纳入月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专项设施迁建后的正常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不减少工程的使用年限。

3、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方案合理、措施可靠、经济合理。

第十九条遇有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可以未经事先审批而会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进行紧急抢险,同时尽快通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到现场察看,并召开专门的变更论证会,研究确定变更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在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说明。

第二十条单个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减少超过合用价款10%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审批通过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的资料管理按照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变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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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变更工作程序图

附件2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编号:

单位及监理单位各1份。

附件3

工程变更通知

编号:

说明:本通知由监理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签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1份。附件4

工程变更单

附件5

工程量确认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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