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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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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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道路建设与维护
1. 农村道路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标准,确保道路设计、施工
质量。

2. 定期对农村道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路面和交通设施。

三、交通标志与信号
1. 在农村道路上设置清晰的交通标志和信号,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
正确理解交通信息。

2. 交通标志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清晰可见,无损坏或遮挡。

四、交通安全教育
1.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2.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五、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1.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2.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交通安全
管理。

六、应急管理
1. 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能力。

2.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七、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本原则1. 生命第一,安全至上。

保护参与交通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于危险道路进行改善。

2. 法律法规为准则。

所有参与交通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依法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 综合治理,分级负责。

政府、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和居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共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4. 持续监管,加强宣传。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1. 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村道路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农民代表等参与组成。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和工作方案。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包括对驾驶员的考核、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3. 农村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道路改善工作,包括疏导拥堵路段、修复路面损坏等。

4.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5.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规划,提高道路标识和标线的鲜明度和可见度,确保交通安全。

2. 对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改善,如加设隔离栏、设置减速带等。

3.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处理违法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4. 加强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和救助工作,及时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5. 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依法管理、守法管理,以人为本,科技支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确指示交通规则和信息。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适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研究。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设置、维护应当得到专业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农村居民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得到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了解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有效,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202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内的道路交通行为管理,包括农村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设施、交通监控设备等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以及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三条农村道路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系统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主干道、支线道和集镇道,完善道路连接通畅,便于农村居民出行。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包括道路路面、路肩、桥梁、涵洞、隧道、标志、标线等。

农村道路路面应当保证平整、无坑洼,路肩宽度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维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确保道路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因设施损坏引发交通事故。

第三章交通标志标线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和使用。

交通标志设置应当明确、规范,能够清晰地传达交通规则和安全提示。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标线应当具有良好的反光性能,能够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提供足够的视觉引导。

交通标线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线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更改、撤销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设置、更改、撤销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通信号设施第九条农村地区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道路情况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设施。

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确保交通信号的准确、清晰、可靠。

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进行,保证交通信号的正常运行。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使用者应当保证交通信号的有效使用,不得将交通信号设施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私自调整交通信号的设置和运行参数。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出行、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因此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
1. 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2.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3. 农村基层组织: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范围
1. 农村公路的建设路段。

2. 农村公路的维护保养。

3.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农村公路管理措施
1.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 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示行车安全。

4. 开展农村公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法规,提升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公路管理效果评估
1. 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政策,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总结
农村公路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只有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农民的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愿我们共同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农村公路的使用和维护,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有序、高效。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开。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健全制度、完善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划分管理区域,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决策、分工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能,快速响应各类问题。

第三章农村公路管理的职责第九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的路线规划、标准设计,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路面的平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农村公路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科学选取路线,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的要求,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加强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农村公路的使用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保持交通秩序,不得妨碍公路的通行。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涉及到农村道路交通的规范和管理措施,以提高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以下是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共计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凉山州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注重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管理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农民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遵守程度。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并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提供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注重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解读和交通礼让的宣传,引导农民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农村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包括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交通演练活动。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道路交通标准化管理措施,完善农村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道路交通的通行安全性。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农村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和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其稳定性和耐久性,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道路通行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道路的通行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方案范本(3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方案范本(3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方案范本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畅,积极配合我市“打造田园城市,构建幸福”的发展战略开展,助力我镇新型城镇化和风情小镇建设,努力创造安全、舒适、亮丽、畅通的出行环境,确保我镇___年度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养目标健全我镇农村公路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按照“畅、安、洁、绿、美”的要求,各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达到:路基方面:要求路肩坚实、整洁、平整;边坡稳定、平顺、坚实;排水设施通畅;涵洞洞身、涵底及进出口完好,无於塞。

绿化方面:路肩植草,路树整齐,绿化美观,枯树及时清理不给交通安全造成隐患,花灌木修剪整齐。

公路宜林路段每侧各栽植不少于一行的路树,株距___米;其他路段栽植观赏灌木、花、草合理覆盖可绿化路段,每侧___米范围内须有一段___米长的综合绿化带(以灌木、花、草为主)。

在选择绿化树种方面,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打造“一路一景”,绿化成活率达___%。

路面方面:要求全线保持清洁、无坑洞,接缝无破损、高低适宜;路面平整、行走不颠跳。

桥涵方面:要求桥头连接顺适,桥面平整;栏杆完好,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涂面平整、支座完好,墩台等实体无损坏、变形等病害。

安保设施方面:要求公路沿线各类交通标志完整、牢固、醒目。

三、___机构镇___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四、具体做法(一)各村要将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列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制订公路管养方案,成立专门机构。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和交通安全的意识,积极开展“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争取以点带面,全面开展。

(二)各村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管养责任,积极发动群众投工投劳,认真做好各村责任区的公路管养工作,确保___年度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分类施策,因地制宜。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文明、有序、安全发展。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依据交通流量、道路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路面反光设施等。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和维护。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应当根据道路使用特点、道路等级等设置,标志应当明确,并保持清晰可辨。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标线应当正确绘制,以提醒驾驶员和行人注意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信号灯应当正常工作,并保持清晰明亮。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护栏应当设置在交通频繁以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路段,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路面反光设施应当设置在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提高夜间行车安全。

第三章农村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三条农村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车辆行驶证、号牌等。

第十四条农村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申请驾驶证,并根据驾驶证的类型驾驶相应车辆。

第十五条农村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和逆行等违法行为。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改善农村居民出行环境为目标,注重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合作,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推动农村公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做到规范管理、安全运营、高效维护。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保护农田水利设施,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通行安全性。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图档案,详细记录施工过程及使用材料等信息。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项目需求。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进度和需要进行,做到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有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相关资金使用报告和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加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运营和维护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确保公路的顺畅通行。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运营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路运营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及时纳入养护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养护经费。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田间道路管理,确保农村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田间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农村田间道路包括宅基地通道、村村通路、田间小路等。

第三条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便于农民通行、利于农村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户自我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政策、法规的衔接和补充,形成合力,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村级管理第六条农村田间道路由各村委会统一管理。

村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道路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道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村委会应当制定农村田间道路管理规定,明确农村田间道路的管理权限、责任和义务,规定农民和组织参与道路管理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村委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田间道路的管理维护计划,包括道路维护经费、维护人员和维护设备的准备等。

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定期对农村田间道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道路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等形式,公开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工作,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村民参与道路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农户自我管理第十一条农户有义务自觉维护自家的通道和小路,确保通畅、整洁、安全。

第十二条农民应当根据自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计,维护好自家道路,防止其对他人道路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农户应当严格按照村规民约的要求,保持道路两旁清洁整齐,不得横摊乱放杂物和垃圾。

第十四条农民应当积极协助村级组织和相关部门开展道路维护工作,如清理灌木、修补路面等。

第四章组织参与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农村田间道路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田间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提高农村田间道路的建设和维护水平,保障农民的交通权益。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2024年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

2024年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

2024年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畅通、环境友好、便捷高效的农村公路网络,提供良好的农村交通条件,满足农村居民出行和农业生产需要。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差异化服务、多元投资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农民和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实现公路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农民自治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出行需求和农业生产需要,科学确定农村公路布局、等级和设计标准,确保公路网络的全面覆盖和沟通畅通。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满足农民的出行需要和农业生产需要,注重解决农村地区的交通瓶颈,提高农民的出行便捷性和交通保障能力。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注重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优化交通组织和管理,推广清洁能源车辆,减少道路污染和交通事故,提高道路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九条农村公路的运营管理应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的安全保障、设施维护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运营管理应注重基层组织和农民参与,建立农村公路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机制,鼓励农民自愿参加公路保洁、路面维修、交通监督等工作,提高公路运营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应及时处理路面损坏、交通设施失效等问题,保持公路通行条件的良好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维修和养护应科学合理,注重预防性维护和定期检修,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维护的成本和频次。

农路管理规定(3篇)

农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农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农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科学设计,确保质量;(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养护优先,保障畅通;(五)群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路管理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农路建设、养护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农路规划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农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农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农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条农路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农路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二条农路建设完成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十三条农路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路养护责任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养护合同。

第十五条农路养护内容包括:(一)路面清扫、保洁;(二)路面修补、坑槽处理;(三)路基加固、排水设施疏通;(四)桥梁、涵洞检查、维修;(五)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六)其他必要的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农路养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是国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规。

下面是一些主要内容:
1.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农村居民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基本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

2.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应当设有合适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3. 机动车管理:机动车辆在农村道路上行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持有有效驾驶证,车辆要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

4. 交通秩序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应当得到有效维护,如禁止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5. 交通事故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警、提供援助,并配合处理。

6.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7. 处罚和奖励机制: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在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目的是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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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道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青县出台了新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

县道的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道养护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

第六条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乡(镇)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在乡(镇)政府在编人员中调剂,一般为3-4人。

第八条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接受乡村公路管理所领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交通局备案。

第九条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道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绿化工作。

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的项目,公路绿化应同步进行。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县道由交通局负责养护,其养护方法和标准按沧交字(2003)81号文件执行。

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3、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路面无积水。

4、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对乡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并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交通局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随时查看和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局对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汛期发生灾害时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局具体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并指导乡(镇)政府搞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

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县道为路缘砖以外16米,乡道为路缘砖以外10米,村道为路缘砖以外6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签定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交通局和公安局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有以下筹集方式:
1、上级补贴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

(1)省、市交通部门给予乡道养护每年每公里补助资金3500元,村道养护每年每公里1000元;
(2)沧州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3)省返还的拖拉机养路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4)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2、乡村自筹部分作为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费用。

(1)乡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
(2)通过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3)乡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4)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5)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6)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7)村道养护人员工资数额由村代会商议确定,可由乡(镇)政府从各村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要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各乡(镇)政绩评比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要于10月底之前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行政村要配备养路人员并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对不成立组织未开展养护工作的乡(镇)、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及资金一概不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交通局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7月初)、年终(11月初)由交通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进行联查,季度检查成绩占总评的20%,半年联查成绩占总评的30%,年终联查成绩占总评的50%。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每年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评比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励,对评比后两名的乡(镇)取消全年政绩评先资格,并酌情缩减次年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按百分制对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养护人员工资按照养护责任到位率实行扣劣奖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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