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db321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61.png)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0db64d9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7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征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税务征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高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执行情况档案;(二)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等业务档案;(三)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四)其他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一)税务部门内部收集;(二)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换、购买;(三)接受捐赠;(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编制档案目录,归档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装订规范: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四)标识清晰:在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上标明档案名称、类别、卷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火等;(二)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要求,实行分室、分柜保管;(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褪色、污染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清洗、复制;(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八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局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应成立专门鉴定小组,由熟悉业务、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三)鉴定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做好鉴定记录。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库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库](https://img.taocdn.com/s3/m/2a0f0f330b4c2e3f57276313.png)
第五章 税收征管档案的借阅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使用、清理、销毁情况。
第十五条 各基层局采集或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原则上只限本局、本系统内调阅和使用,未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必须在5日内归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查验。
(一)借阅档案时,不得擅自摘抄、追记、划线、涂抹等。财会档案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帐页等。声像档案不得随意翻录。违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有关档案进行复制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方可进行,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原则上不许复制,如有特殊需要,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各基层局业务科(所)在采集税收征管资料时,必须仔细审核,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资料要及时补正。审核要求为:(一)资料报送时限要符合规定;(二)应申报资料种类要齐全;(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要正确;(四)表格中填写的有关代码字段要正确;(五)表格内应填项目、印鉴要完整;(六)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要平衡。
对符合要求的资料必须加盖受理戳记,受理人员和受理科(所)要签章,受理时间要标明,以便明确责任。
(一)凡不需要立卷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档案室和有关业务科室鉴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应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及销毁清册,报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应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4fae2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a80de1698762caaedc33d470.png)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征收管理股为征管档案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已归档的征管档案业务事项管理工作。
征管档案管理组为征管档案管理的保管部门,负责征管档案保管工作,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临时成立的机构(如减税办、煤炭资源整治办)负责本部门征管档案的归集、整理、传递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档案系统网络、数据安全、运行维护等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如下:一、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含费,下同)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表、证、单、书等各种涉税资料,以及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以文字、图像、影音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在,用以记录和反映征管业务事项,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临时成立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全国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业务归档范围和要求进行档案的归集、整理、传递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二、各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电子形式存储,纸质资料备查”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征管档案的归档要求,对征管档案进行归档,原则上需按月完成征管档案归档工作。
纸质征管档案按照文件分类进行贴码,用扫码枪扫码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后,及时移交征管档案管理组人员,并在电子档案系统中填报《税收征管档案移交单》。
三、征管档案管理组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征管档案保管要求,对税收征管档案进行保管,并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纸质档案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霉烂、褪变、破损或账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
四、征管档案管理组需核查查阅征管档案相应手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征管档案管理组需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征管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并形成征管档案鉴定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fad535c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2.png)
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征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税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是指税务征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和征缴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资产等。
第四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实用原则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具体机构,由税务征管机关确定,并设立专门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制定和组织实施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职责。
第七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监督和指导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负责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对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借阅、报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对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十一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编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顺序,确保档案的易查和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报废和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合法和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七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档案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812de9551810a6f524869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f7b5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443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4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3078e7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4e.png)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吉地税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13〕5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为加强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地税行政处罚行使的主体是地税机关,即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合理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要遵循一事不再罚规则。
一事不再罚规则是指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规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某一涉税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对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一)应受处罚行为是违反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二)应受处罚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三)应受处罚行为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2ddc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4a.png)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e4877f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9.png)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07•【字号】吉国税发[2001]160号•【施行日期】200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6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调动公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全省各级举报中心应当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做到管理规范。
第四条全省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查处举报案件;(三)审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五)统计举报工作的数据,分析、研究举报工作的特点;(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七)总结交流举报工作经验。
第五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举报中心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执法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举报中心必须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961ac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26.png)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时,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经测算后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4日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行业对应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A 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C 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H 批发和零售业4-15交通运输业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7-15建筑业E 建筑业8-20饮食业I 住宿和餐饮业-67餐饮业8-25娱乐业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及子行业(不含禁止进行核定征收的行业)10-30——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684f15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c0.png)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吉国税发[2004]36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4747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b9.png)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6月5日吉政发〔198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港澳人员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改变。
第五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跨县(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税务部门应当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以利于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f3fc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
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a6f905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50.png)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吉地税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省局推行目标管理工作补充,是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基础。
市县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认真分解执法岗位,落实工作规程,开展评议考核,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岗位职责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
要按征收、管理、稽查、法制四个系列,细划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责。
三、工作规程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要在省局《征管工作规程》确定的程序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明确具体操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四、评议考核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手段。
为了减少考核次数,评议考核可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五、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在2002年10月末前完成岗位职责的细划分解和工作规程的设计工作。
省局将结合年末目标管理考核组织检查验收。
六、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待全国执法资格考试结束后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建筑业税收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建筑业税收档案化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1a0daebceb19e8b8f6baf1.png)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建筑业税收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流[2001]15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9.29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建筑业税收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流[2001]1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掌握税源状况,保证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集中征收、属地划片管理的征管模式,在总结部分地区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实行档案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相关税收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律按工程整体建设项目建立纳税档案,对其实施从工程立项至房屋销售(投入使用)的全程跟踪,将建筑业相关税收纳入档案化管理,
同时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包括住宅)装饰装潢等税收征管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三、建筑业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我省境内建筑安装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代征代缴。
外省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埠施工证明的,回核算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外埠施工证明的,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建设单位代征代缴。
代征代缴税款的具体办法及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5﹞44号
【发文日期】2005-05-08
【实施时间】2005-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随着全省征管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依法治税工作逐步深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征管档案的法律作用日渐突出。
针对近期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征管档案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为此,就加强档案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增强对税收征管档案重要性的认识。
征管档案资料既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反映,也是查处涉税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档案管理。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从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管理条件,逐步使档案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征管档案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税务文书采集、归档制度,加强征管档案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档案完整、统一、规范。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加一归集,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
同时,要严格按岗责体系规定,加强流程管理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管理,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
三、改进征管档案管理手段。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由计算机自动归集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以便查询、分析、监控,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对在JTAIS升级换版过程中,计算机中形成的各类原始数据要认真进行梳理,达到纸质档案、电子数据和纳税人实际情况一致,并要采取可靠、有效的技术手段按类别进行备份,移送档案室统一归档。
四、强化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
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过错和管理失职的追究力度。
重点要加强对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各市州局要在5月31日前,对各县区局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重点要对完善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以及征管资料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各环节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对自查出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加以整改。
六月末前,各市州局要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省局在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中,将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检查内容实施检查考核。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