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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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简罚字〔〕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经查,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的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
2.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X局或
者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地点:该店(企业)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
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
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归档。

】。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19〕31号当事人:XX市XX区XX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5MKH5H23住所(住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经营者:XX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78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9年11月6日来到当事人位于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店招牌为“航天超市”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进门右侧墙角处收银台上有3瓶风油精(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产品批号:170706,生产日期:2017/07/20,有效期至2019/07/19)与其他食品摆放一起销售。

查当事人仓库未见有上述药品库存。

当事人不能出示上述风油精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凭证,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上述风油精采取了先行保存证据措施,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XX开展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共10盒,购进单价为2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销售了5盒,自用2盒,剩余3盒,货值金额25.00元,获得收入12.50元,当事人在2019年7月19日后(即该风油精超过有效期后)销售了1瓶,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尚有3瓶在售,因此销售超过有效期风油精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的收入12.50元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 经营者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4.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情况属实;5.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事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实,针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我机关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事实及依据(一)事实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商标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广告。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0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第10条第1款,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罚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对于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对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广告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0条,对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

2.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决定。

三、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一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一份)。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行政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一部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等相关事项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② 对成都市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② 对成都市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日从 A公 司购进 “ 大宝 S D蜜 10 ”0 0 O 0 ML 4 0 0瓶
( 货单价 6 进 . 8元/ ,共 计货款 2 2 0 瓶 7 0 0元 )并 , 将上述 商品分配到成都 、 自贡、 泸州地区的 1 3家 分店 进行销售 , 销售均价 为 7 8 17元/ 。至 . 67 7 瓶 本 局 调 查 时 止 ,共 计 销 售 13 7瓶 ,销 货 款 74
物、 古董) 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 可的合法 、 项 目。( 编者注 : 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 0 9年 1 O月 2 2日, 根据 “ 宝 ” 大 商标 注 册 在 。 A公司没有按当 事人的规定提供“ 大宝” 商标
人北 京大宝 化妆 品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大宝公 注册证确认文件 。当事人虽称看 到过“ 大宝 S D O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 叁仟万元 ; 实收资本 :人 民币) ( 叁仟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 ;
15 6 . ;损耗 19 3 068元 7 6瓶 ;库 存 及 下架 召 回
2 8 7 。当事人确认 已销售的 13 7 商品与 05 瓶 74 瓶
经营 范 围: 销售 : ・ 、 百货 日用 杂品 ( 不合 烟花 爆竹 ) 、五金交 电 、化工 原料 及产品 ( 不合危 险
品)建筑装饰材 料、 、 电气机械 、 电子产品 、 通讯器 材( 不舍 无线 电发射设备 ) 工艺美术 品( 、 不合 文
库存及 下架召 回的 2 8 7瓶 商品为 同期购 进相 05
同批次商品 。
调查 证明 , A公 司提供给 当事人 的相关资料 中, 所谓 “ 大宝公 司” 授权 书》 虚假 ; 提供 绵 《 为 所 阳 B 日化商 贸公 司 出具 的“ 明 ” 证 资料 为虚假 ; 所 谓供货商 “ 阻 B 日化商贸公 司 ”根本 不存 绵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① 对谢xx侵犯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处罚决定 四川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① 对谢xx侵犯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处罚决定 四川
20 04年 ,当事人谢 ××在成 都西南食 品城
托加 工合 同 , 该合 同就 双方 的权 利和义 务 、 品 产
的类 别 ( 分牛 肉干和牛 肉粒 , 中牛 肉干规格 有 其
成立 了成都市 武侯 区 A食 品配送 中心 ,性质 为
个体经 营 , 从事 食 品批发 和零售 ,0 0年 5月 西 21
21 0 0年 3月 2 5日起 , 成都 C食 品有限公 司 开始 向 当事 人谢 ××提供 “ 好安逸 ” 牛 肉系列 牦
产 品加工成 品 , 随后 , 当事人谢 ××在 其成都 市
列产 品外包装及包装箱进行设计 、管理和 印刷 ,
该系列 牛 肉产 品包 装装 潢 设计采用 了与 四川 张 武侯 区 A食品 配送 中心对上述 牛 肉系列产 品进
仍 然经常被 加以应用 , 以达 到 “ 规范美 、 庄严美 、
庭 的情 况多有发生 。
四是做到繁简得 当。 必须是在彻底吃透案情 , 完全理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 ,针对案件的焦点问 题进行简炼概括。其优点是可以使得关键性表述 较为集中, 从而能够强有力地发挥其认知功能 , 强
化 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程度 。简炼概括仅适用 于 当事人及公众能够理解处罚决定 的事实依据和 法 律依据 不致产 生疑惑 不解并 质疑正 当性 的情 况, 而对分歧争议较大的案件 , 仍应详加论证 。
21 0o年 6月 , 为增加产 品品种 , 当事人 谢 × 格等情况 ;
事人谢 ××提供包装 袋及包 装箱 ,四川 阆 中 D 代表人 肖××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1 , 份 2 O 风 干牦 牛 肉 3 2g 0箱 ,于 2 l O O年 7月 3 日、 2l OO年 8 4日分两次 发送 到成 都市 武侯区 A 月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规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决定。

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一种行政文书,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起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经查证,被处罚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XXXXX法律法规:详细描述被处罚方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内容,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2.涉嫌欺诈消费者:清楚阐述被处罚方涉嫌的欺诈行为情况,包括欺骗手段、欺骗对象,以及所涉及的经济损失。

3.严重偷税漏税:具体说明被处罚方的偷税漏税行为,包括金额数额、漏税手段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严重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被处罚方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被处罚方应补缴相应的罚款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罚款金额为XXX万元(人民币)。

3.被处罚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返还欺骗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向受骗消费者公开道歉。

4.被处罚方应补缴相应的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处罚决定履行方式1.被处罚方应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执行本处罚决定,并提交书面报告。

2.被处罚方履行处罚决定所涉及的款项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3.若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范文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范文

跪求一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省****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所有人鉴定: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计购进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精品窖藏**酒”注册商标,进价:120元/件、销售价:150元/件,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 2、罚款675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收入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第×号正文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行文结构要严谨,用词及标点符号要准确无误。

不用“可以”、“能够”类的不确定的词语。

第一部分:行为主体基本情况分当事人的身份和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两个方面。

范文:(一)当事人是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籍贯,身份证号;经济性质,字号名称,注册号,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有效期限。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表述为:当事人:单位全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注册号。

(三)当事人是其他组织(如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的,表述为: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示标注规定》)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加以摘要表述,两者对比,一目了然。

(特别提示:个案有个案的特点,不能千篇一律。

重要的是一定要对比表述清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与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者对比,违法行为一望而知。

)范文: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处分别以进价7.00元/只、12.00元/只购进只标注有商品名称的亿本轴承20只、“鸿森”牌阀门9只,两种产品分别以9.00元/只、15.00元/只在其门市部与其他商品待售2个月有余。

截至××××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还未售出,未获得非法所得。

涉案金额315.00元。

该两种商品的包装物、标帖及产品半身,只标注商品名称,无其他标注内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另查明,年6月18日,文昌市工商局作出文工商处()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认定王X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海上旅游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X作出没收从事无照经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及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工商局年9月25日作出琼工商复()9《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维持9号处罚决定。

王X仍不服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海事法院年1月26日作出()琼海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撤销9号处罚决定和9号复议决定。

文昌市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7月4日作出()琼行终233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海口海事法院()琼海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认为,案外人王X 组织陈XX等35名游客租用涉案渔船三沙海域上旅游的行为,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琼行终233号行政判决认定为无证经营行为。

本案中,刘X询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刘XX等人没有审查王X的经营资质,将不具备载客旅游设施和营运资质的涉案渔船出租给无照经营的王X,并搭载35名游客出海赴三沙海域旅游,文昌市工商局和海南省工商局认定该行为系刘XX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开展非法海上旅游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并无不当。

在本次活动中,刘XX的工作人员共收取费用18万元,其中包括用购买生活补给的3万元费用和为涉案渔船加油费用5万元,涉案渔船是不具备载客旅游设施和资质的捕捞渔船,且只装备4艘救生艇、1个救生筏和27套救生衣,远远不能满足本次出海的11名船员和35名游客使用,刘XX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该渔船搭载35名游客出海旅游。

文昌市工商局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刘XX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海南省工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刘XX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文昌市工商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4号复议决定,且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并无不当。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决定书内容根据相关调查及证据,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企业名称/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注册地址/居住地址]2. 违法行为描述根据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描述1•行为描述2•行为描述33. 违法行为的证据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据1•证据2•证据34. 违法行为的认定经调查,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的认定:[详细描述违法行为1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法行为2的认定:[详细描述违法行为2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法行为3的认定:[详细描述违法行为3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决定1:[具体处罚决定1,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2:[具体处罚决定2,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3:[具体处罚决定3,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改正等]6. 处罚依据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处罚依据1•处罚依据2•处罚依据37. 申诉途径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束语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应认真对待处罚决定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该处罚决定书仅为虚构,仅用于演示Markdown文本格式的输出。

对于实际处罚情况,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决定书。

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不正当竞争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公处字[2008]×号当事人:××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市勤俭路中心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法定代表人:高××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实收资本:贰佰万元经营范围:××××成立日期:××××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08年9月11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市勤俭路中心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的××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7月8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咨询服务费”14697元,在2007年9月25日向交通银行××分行支付“评估手续费”28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遂于当日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合作协议,从2007年4月1日起成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指定不动产抵押个人贷款业务评估机构和咨询顾问。

为维持合作关系,在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期间的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在相应的评估项目收费的12.5%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当事人在2007年7月8日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人民币14697元,在2007年9月25日以“评估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人民币28810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咨询服务费”、“评估手续费”的事实。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沪市监静处〔20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号当事人:上海市闸北区青蛙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106MA1KE3WM55经营场所: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利明注册日期:2009年09月27日经营范围:眼镜、眼镜配件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7月29日,我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营者林利明在其经营场所涉嫌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店招“佰联红星”、店堂内标识“佰联红星”、对外发放名片上标识“佰联红星”等。

2021年8月27日,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从事经营活动。

2021年4月1日起,当事人与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在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开设眼镜店中使用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注册的44类第28855091A号“佰联红星”,该商标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有限期至2029年01月27日。

2020年5月下旬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将“佰联红星眼镜”在店招、店堂内标识、对外发放名片上突出使用。

“佰联红星眼镜”排列顺序为“佰联”缩小竖排写、“红星眼镜”加粗横排写、“佰联”的字体明显小于“红星眼镜”的字体。

又查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第4559918号“红星”商标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4类眼镜行,该商标有限期至2024年4月6日。

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商标侵权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商处字[2008]×号当事人:××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市××区××镇红五月3区1 0 3号法定代表人:林××注册资本:壹佰万元;实收资本:壹佰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号:××××××联系电话:××××××邮编:××××××成立日期:××××××2008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市××区××镇九华路2号的××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

经××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涉嫌商标侵权。

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CZJUTAI”商标系××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变压器等(第9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144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6月8日,从××市××区下洋殿市场以每只7.2元的价格购进6720只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购进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

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马井工商所

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马井工商所

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马井工商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工商马处〔2018〕6号当事人:儋州白马井特汇便利店;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69003601187319;经营场所:儋州市白马井镇中心大道(爱加幼儿园旁);经营者:甘淑华;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百货、烟、酒、饮料、保健品零售。

2018年7月25日,儋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李小燕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移送我局(儋烟移〔2018〕第3号),我局根据相关规定接收此案。

经局领导批示,我局公消科于2018年7月30日将此案移交白马井工商所。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所于2018年8月6日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8日经白马井工商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中心大道爱加幼儿园旁边开业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百货、烟、酒、饮料、保健品零售。

2018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跟他人陆续购进云烟(软如意)1条、长白山(软红)1.9条、云烟(软珍品)0.9条、芙蓉王(硬)1.9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三沙(细支)3条、玉溪(初心)1.8条、玉溪(细支初心)2.8条、芙蓉王(红带)4条、南京(十二钗)3条、中南海(典8)1条、双喜(百年经典)1.9条、芙蓉王(BEAD)1.9条、天子(金)1.9条、芙蓉王(蓝BEAD)0.9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2.9条、芙蓉王(硬细支)2.9条、贵烟(甜香洞藏)0.9条、云烟(神秘花园)1条、黄山(红方印)1条、三沙(大美)1条、芙蓉王(短支)0.8条、三沙4.9条、利群(西湖恋)3.7条、贵烟(跨越)2.9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黄果树(长征)2条、红塔山(软经典)6.7条、利群(软长嘴)0.8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5条、玉溪(软尚善)1条、中华(硬)5.7条、红塔山(硬新势力)2条、云烟(紫)5.6条、中华(软)4.7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合计37种品牌卷烟87.7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XXXXX)。

当事人,XXX公司。

地址,XXX街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查证,XXX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生产并销售了不合格产品。

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XXX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存在安全隐患。

2.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了过期食品。

经抽样检测,该公司销售的XXX食品已经过期,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3. 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排放污染物。

经环保部门检查,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根据相关证据,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XXX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 对XXX公司处以罚款XX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合格。

2. 对XXX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 对XXX公司的相关产品和食品进行召回处理,并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督。

4. 对XXX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整改,限期内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年XX月XX日。

XXX市XXX区XXX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盖章)。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40号当事人: XXX(XX区方政烟酒商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MA2T1AT550 住所(住址): XX市XX区淮舜南路新康医院斜对面负责人: X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020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XX区淮舜南路新康医院斜对面的你商行(XX区方政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在你商行内发现批号为*********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425ml/瓶)、批号为2018/12/24/202的六年型口子窖2瓶(450ml/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六年型口子窖4瓶(450ml/瓶)、批号为2019/06/16/206的五年型口子窖2瓶(400ml/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8瓶(400ml/瓶),经厂家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

经初步审查,你商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你商行(XX区方政烟酒商行,经营者王满想)于2019年10月从无销售资质的个人手里购进如下白酒:批号为*********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8瓶(425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80元/瓶;批号为:2018/12/24/202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2瓶(45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100元/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4瓶(45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100元/瓶;批号为2019/06/16/206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2瓶(40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80元/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8瓶(40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80元/瓶。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题:了解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要性和应对措施。

1. 引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济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于经济主体来说,接收到处罚决定书可能意味着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

因此,了解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含义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和解读。

此外,还将探讨经济主体应对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些应对措施。

2.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和要素2.1 标题和文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标题,并在顶部标注文号,文号包括行政处罚决字号和文书字号。

行政处罚决字号用于标识处罚决定书的年份和编号,而文书字号用于标识具体的案件号码。

2.2 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信息处罚决定书中会明确标注被处罚的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经济主体确认是否为自己所属。

2.3 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依据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明确列出被处罚方的违法事实,并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这些违法事实和依据是处罚决定的重要基础,经济主体需要认真阅读并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4 处罚决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和期限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明确列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规定相应的期限。

这些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经济主体需要关注这些处罚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5 处罚决定的申诉和诉讼程序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还会说明被处罚方可行使的申诉权利和申诉程序,以及可能采取的诉讼途径。

经济主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如对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或行使诉讼权利。

3. 应对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施3.1 认真阅读和核实经济主体在接到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认真阅读每一项内容,并核实自己的基本信息和违法事实是否真实确凿。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消处字[2008]×号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市××路××号负责人:任××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联系电话:××××邮编:××××××年××月××日,接消费者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路××号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收取来电显示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使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与本市的4010户消费者签订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与其中的2139户消费者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上约定:预交话费200元,免来电显示费;与其中另外的1871户消费者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上约定:预交话费200元,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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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宅:xx县洵口镇政府院内;注册号:36102222000xx22;负责人姓名:陈小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货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此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7年3月5日);注册资本:零万元;实收资本:零万元;成立日期: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经营期限: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至长期;邮编:344600。

联系电话:xx707043316。

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觉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20xx年11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要求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前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年度企业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办案机构于20xx年2月18日报县局经批准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自2008年至20xx年未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每一年度的企业年检,也未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当事人登记状态为开业的情况下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

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觉了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的事实。

20xx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限定的时刻内仍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11月18日对《限期年检通知书》的签收人进行了询咨询,得知该企业多年未经营,负责人也未到过原经营场所,故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住宅和工商局公示栏张贴了限期年检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在限定年检的时刻内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办理20xx年度年检事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差不多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2、负责人陈小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小泉差不多身份;3、媒体广告公布证明一份,证明已通知各企业参加20xx年度年检。

4、限期年检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参加年检的事实;5、限期年检公告照片一张及邮寄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履行了告知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于20xx年2月26日在xx县工商局公告栏和xx县工商局网站公告了吊销多年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凉爽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能够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能够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对我局立案调查后,又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情节专门严峻,参照《江西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第5点规定:逾期仍不同意年度检验且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从重处罚。

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2006年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同意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同意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工商行政治理二Ox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郑通文(市北区九龙医院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当事人);住宅: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经营范围:综合医院(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09-24)。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登记机关: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

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知名度,招揽客户,于20xx年8月起在网站(网址:,备案号:鲁ICP备09100795号)公布广告称青岛九龙医院是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举80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内容。

当事人的广告是其自行设计、制作的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未发觉当事人给权利人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要紧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授权托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托付授权的事实;第二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页广告复印件,证明其在网站上公布广告的事实;第四组:对当事人的询咨询笔录,证明公布广告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差不多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xx年8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青工商经听告字〔20xx〕第008号),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凉爽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凉爽听证。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老实未来信用原则,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讲明,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招揽客户,在网站上公布广告自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举80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广告宣传内容,且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容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阻碍,能够依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青岛福州北路支行(银行地址:宁夏路206-5号,账户:青岛市财政局,账号:380302104922378)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能够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复议,也能够在3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九月九日第三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20xx年10月16日,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本局对从设立之日起到20xx年度止,连续二年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检的个体工商户,已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告栏内公示,至20xx年xx月22日止有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仍未按规定年检,于20xx年2月2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系经我局登记成立。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刻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本局于20xx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在长沙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内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仍未在20xx年xx月16日前到我局所辖工商所进行年度审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个体户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以及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刻、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证据二:办事处村、镇、居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营下落不明;证据三:个体工商户监管巡查表,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营,也未按规定年检;证据四:长沙工商红盾网、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证明本局已对未年检个体工商户进行限期责令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的行为。

20xx年3月xx日,本局依法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开工商公听字第[20xx]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吊销。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吊销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能够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截了当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治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方法》予以公开。

附件:开福分局个体户吊销名单长沙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开福分局20xx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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