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大建设道路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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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大建设道路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证瑶海区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合肥市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结合瑶海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拆迁安置的工作主体
全区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大建设拆迁安置主体。
负责拆迁安置、签订安置协议、交房验收、拆迁安置资金结算。
协调解决在大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做好大建设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解释拆迁安置政策。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合法有效住宅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违法建筑实行零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政[2002]195号文件、合政秘[2006]3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被拆迁人(单位)合法有效住宅要求实物安置的,可以实行实物安置,安置地点在新海家园(其中职教基地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点在少荃花园;工业园区范围安置点在工业园区内;二十埠河拆迁安置点在大兴三个自然村)。
(三)安置房套型初步设计为45㎡、60㎡、75㎡、90㎡、105㎡、120㎡、135㎡(建筑面积)七种套型。
(四)占压规划红线的房屋,原则上整户拆除;不愿整户拆除的,按实际拆除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四、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一)凡已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房屋,原则上视为合法建设。
但合规[2005] 57号规定需区别对待的,按市证照审核小组最后认定意见执行。
(二)未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符合合规[2005]57号文件下列规定
的,不作为违法建设对待。
1、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户,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的;
2、环城公园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除外);
3、市房地产部门、市住宅统建办公室为了解决社会居民住房困难所建、且核发了《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房屋。
第三章安置方案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
(一)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拆一安一”,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费按合政秘[2006]3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被拆迁人易地安置增加面积后,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的补齐至人均15㎡的部分,按1500元/㎡结算;安置套型按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套型安置(不低于应安置面积),面积差按2680元/m2结算房款。
房屋产权为单位所有,分配给职工居住,经单位同意书面放弃产权给职工的,由大建设指挥部按私有房屋安置被拆迁户。
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给职工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工作。
(三)人均不足15㎡建面补齐至人均15㎡建面。
人口认定:必须是被拆房屋所在地址的户籍常住人口并在别处无其他住房,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开具证明,并予公示确认。
(四)货币化安置:按合政[2002]195号文件、合政秘[2006]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被拆迁人房屋由一环路内安置到二环以外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40%;由一环路外二环路内安置到二环以外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20%。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则上按合法有效证照予以确认,一户多宅的合并为一户计算。
(二)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
1、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集体土地上需有村民户籍并有承包地,含捐资农转非人口);
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其已婚配偶及新生子女;
3、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需区计生委审核确认;
5、房屋系祖辈遗产的合法建筑,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且无其它房屋的祖居户;
6、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户籍所在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且户口在动迁前已转入子女所在户籍,独生子女证明需区计生委审核确认;
7、再婚配偶其子女要求安置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方可安置:A、法院明确判给其抚养的;B、年龄在16周岁以下(已入户)的未成年子女。
8、村民因家庭居住需要,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一户一宅政策,且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60㎡的。
(三)其它
1、原为农村村民(不含已被拆迁安置户),因征地转户(含捐资农转非)而成为城镇居民,其作为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可仍享受原村民宅基地待遇,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土地政策对待;
2、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它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得到安置的,不再进行重复安置;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挂户人口、外来户,在村(组)新建、购买房屋的不予安置;
4、房屋系祖辈遗产的合法建筑,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户籍为城
镇户口的,其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
(四)实物安置
1、集体土地被拆迁户拆除房屋面积达到人均30㎡,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多余房屋面积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达不到30㎡/人的,按实际有效证照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补齐到30㎡/人,被齐的面积按800元/㎡结算。
产权调换费按合政秘[2006]32号文件标准执行;
2、被拆迁户可以按人均15㎡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按800元/㎡结算。
3、安置套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符的,安置套型按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套型安置(不低于应安置面积),面积差按2680元/m2结算房款。
(五)货币化安置
1、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人均30㎡以内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上基准价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2、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按人口乘人均30㎡的房屋建面,按基准价加上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剩余建面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人均最大按60㎡认定)
3、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同时享受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
第四章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附属物补偿费
七、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办公用房:5元/㎡建筑面积;
(三)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建筑面积。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政策性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有照使用面积;
2、集体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建筑面积。
(二)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住宅,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2元/月•㎡建筑面积;
2、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月•㎡建筑面积。
九、附属物补偿费
按合政[2002]195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惩措施
十、拆迁户在拆迁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以交出房屋钥匙时间为准,安置时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十一、在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且多次做工作无效的,将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裁决,直至强行拆除。
强行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户承担,从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六章附则
十二、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政[2002]195号文件、合政秘[2006]32号文件、合规[2005]57号文件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市政府出台新政策标准,按市政府新政策标准执行。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瑶海区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