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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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4.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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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工作。

二、许可申请与审批1. 许可申请的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安全标准的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 具备相应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具备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能力。

2. 许可申请的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 资金证明和财务状况报告;-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验收: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发放: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附加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2. 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及时发放变更后的许可证。

3. 许可证的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行申请注销;- 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 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条件。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2. 处罚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或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页脚内容2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 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 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 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 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户 1 人;1-5万 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人;5-10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 加 8 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活动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给燃气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指导。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山东省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燃气经营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管理框架。

本文档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燃气生产、供应、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1. 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山东省相关法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燃气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燃气生产设备和供应、储存、运输、销售设施的情况;(3)燃气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4)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2.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审批结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

3. 燃气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许可期限和终止1.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前,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 燃气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许可进行暂停或吊销。

五、监督管理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设备。

3.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 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况;(2)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4)未按规定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针对燃气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总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经营燃气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燃气经营许可所需的各项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质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掌握燃气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水平;2.经营条件:掌握燃气经营必需的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并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燃气经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3.信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自行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后,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向有关机关或专家征求意见。

3.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整改。

4.决策: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5.公告与颁证:许可机构应当将燃气经营许可情况公告,并为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必须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验等监控制度,并接受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文件;(五)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收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21〕1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

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单独在省辖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站)一证。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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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抢险抢修车辆;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2)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2.瓶装燃气生产、储配、供应站等经营企业。

(1)燃气用户3万户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2)燃气用户3-10万户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3)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G加气母站、LNG、LPG、LCNG生产、储配、气化站等经营企业。

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LPG、LCNG生产、储配、气化站经营企业不少于9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

其他类型经营企业的人员由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企业还需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有效期内的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十)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瓶装燃气换气点布点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场所并验收合格;(三)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四)钢瓶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标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五)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六)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七)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经营,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气点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四)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六)压力容器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七)站点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八)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许可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五)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六)许可机关应当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机关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并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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