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关于选举石德和、刘永春、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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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 号 关于选举产生出席县十四次党代会代表的情况报告

[2011]4 号  关于选举产生出席县十四次党代会代表的情况报告

[2011]4号
中共平泉县农牧局委员会
关于选举产生平泉县农牧局党委出席中共
平泉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报告
中共平泉县委:
中共平泉县农牧局委员会出席中共平泉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经县委批复后,我们于8月31日召开了中共平泉县农牧局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中共平泉县农牧局委员会出席中共平泉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

现将选举情况报告如下:
中共平泉县农牧局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是根据党章和中共平泉县委《关于中共平泉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的。

出席全体党员大会的党员共107名。

全体党员大会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
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共平泉县农牧局委员会出席中共平泉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2名。

在2名当选代表中,有领导干部1名,占50%;专业技术人员1名,占50%;妇女代表1名,占50%,少数民族代表2名,占100%。

当选代表名册附后。

特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开展全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地、各部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稳妥推进,扩大公开范围从2015年开始,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方式、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代表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及一切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王清宪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3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总页数】18页(P3-20)
【作者】王清宪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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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24年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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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全省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全省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全省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全省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规定,现决定重新确定全省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下:合肥市肥东县341名肥西县320名长丰县299名庐江县356名巢湖市301名瑶海区329名庐阳区258名蜀山区419名包河区323名淮北市濉溪县352名相山区236名杜集区194名烈山区198名亳州市蒙城县405名涡阳县442名利辛县446名谯城区450名宿州市砀山县322名萧县392名灵璧县374名泗县317名埇桥区450名蚌埠市怀远县376名五河县266名固镇县260名龙子湖区178名蚌山区218名禹会区214名淮上区197名阜阳市颍上县450名界首市293名临泉县450名阜南县444名太和县450名颍州区328名颍泉区278名颍东区264名淮南市寿县375名凤台县289名大通区176名田家庵区270名谢家集区194名八公山区167名潘集区221名滁州市天长市264名明光市256名全椒县226名来安县231名凤阳县285名定远县311名琅琊区200名南谯区211名六安市霍邱县412名金寨县275名霍山县216名舒城县315名金安区312名裕安区339名叶集区191名马鞍山市含山县220名和县238名当涂县233名花山区221名雨山区199名博望区175名芜湖市无为市349名湾沚区209名繁昌区192名南陵县240名镜湖区233名弋江区243名鸠江区271名宣城市郎溪县206名广德市254名宁国市228名泾县214名绩溪县181名旌德县175名宣州区305名铜陵市枞阳县273名铜官区218名义安区194名郊区184名池州市东至县249名石台县167名青阳县205名贵池区284名安庆市桐城市277名怀宁县264名潜山市257名太湖县256名望江县254名宿松县293名岳西县227名迎江区188名大观区187名宜秀区197名黄山市歙县237名休宁县198名黟县165名祁门县183名屯溪区198名黄山区180名徽州区167名。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任免工作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二、第三条中“由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修改为“由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三、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由它任免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第七条第一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销职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需要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2.10•【字号】•【施行日期】1999.0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目录。

二、设立第一章“总则”,将第一条、第二条作为第一章。

三、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四、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开会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款“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安徽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安徽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安徽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一、任命:
刘振新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葛健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褚昌耀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第一庭庭长、审判员;
高贤生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鲍冬梅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圣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新武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玉勇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伫茜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夏必桃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丁世龙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高文山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
梁热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庆军的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职务。

程道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傅和平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吴政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一、对《安徽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对《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

”(四)删去第九条。

(五)将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2月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后,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21件立法议案(并案处理后16件)交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高度重视,按照代表议案处理要求,把议案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在办理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尽可能地将立法议案所涉及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积极推进立法计划的实施。

经过认真研究,21件立法议案中有18件涉及的立法项目列入了2011年立法计划,另3件涉及的立法项目是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二是注重与有关方面联系,及时了解代表议案所涉及法规项目的立法进展情况。

三是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立法座谈会、寄送法规草案、通报办理情况等多种方式,让代表了解相关立法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尽可能地予以采纳。

截至目前,21件代表立法议案所涉及的16件法规项目中,4件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3件已经或者即将提请常委会审议,其余9件的立法工作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

12月1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21件代表立法议案进行了审议。

12月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一、7件代表议案涉及的4件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对见义勇为进行地方立法的议案”1件,关于“要求出台《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议案”1件,关于“应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进行立法的议案”1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2日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年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年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三)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四)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的重大措施;(五)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六)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八)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九)实施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十)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十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十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十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十四)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十五)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十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七)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十八)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十九)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十一)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马永铸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8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

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改决定草案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并于1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即对原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修改)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除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外,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中增加的“除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外”,与原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两者有交叉;还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监督意见书》目前已较少使用,是否还需要保留,建议研究修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原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分三款分别对《审议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和作出决议、决定作出了规范,层次清晰;鉴于根据监督法修订后的监督条例仍然规定了《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在议事规则中予以保留,有利于我省法规之间相互衔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港口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一、对《安徽省港口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许可决定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和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正)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正)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关于《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1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6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6月21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21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民政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2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3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选举工作机构问题草案第二条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作了修改,增加了“选举工作机构”。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修改与《办法》相比,只是增加了“选举工作机构”,有无必要,值得斟酌。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办法》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没有出现“选举工作机构”的内容,草案也未对“选举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规定,且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事宜,法规可以不作规定。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二条,对《办法》第七条不作修改。

二、关于选举细则问题草案第四条对《办法》第九条的修改中,在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中增加了制定“选举细则”,为表述上的统一,草案第八条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只是将“选举办法”修改为“选举细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

用水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

”二、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在第三条“业主自治”前增加“党建引领、”。

(三)将第五条第五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四)将第十八条第十一项修改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要素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198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每一选民只能参加一个选区的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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