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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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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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异②渊源(国际公约)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4.WTO《建立WTO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外三个附件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a)区域经济安排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边境贸易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a) 政府采购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无形性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③多样性④复杂性(法律、政策)6.服务的提供方式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7.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5.BOT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7.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 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汇率: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

一、11个术语总结:1、掐头去尾:EXW(指定地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DDP(指定目的地):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2、除了EXW和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3、术语后面的地名:费用划分点(而非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但除了C组术语外,其他三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重合4、F组:FAS(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OB(制定转运港):船上交货(10个知识点)如FOB(深圳):深圳是装运港;中方为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由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交易成本只包括价格构成;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出口手续卖方办;进口手续买方办;买方租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Incoterms2010修改,适用于(FOB、CIF、CFR)由incoterms2000中“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改为“货物装运上船风险转移”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OB的转化)如FCA(深圳):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出口国的某个地点,即深圳;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同FOB;Incoterms2000明确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负责交货及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在交通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装货费用5、C组: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FOB和CIF的综合):如CFR(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方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费(9个知识点)如CIF(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国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费;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办理;双方不负通知义务;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负责买平安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PT(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CFR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FR等同;CIP(指定目的地):运费保费付至(CIF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IF等同;6、D组:(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P(place)(指定地点):目的地交货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运送抵达该地但尚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

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

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

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

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

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
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本文章由新起点司法考试学校提供)。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和国规,实体规和程序规。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法及其与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汇总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汇总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7.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 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汇率: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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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1、Late acceptance逾期承诺,也被称为迟到的承诺或逾期接受等,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超过了合理的时间的承诺就是逾期的承诺。

即承诺应在要约人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到达,未在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到达的承诺就是逾期的承诺。

2、Anti-dated.B/L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之后,签发提单时,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没有按照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签发,而是以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3、Advanced B/L预借提单也是一种没有按照实际装船时间签发的提单,它是指在货物还没有装上船舶或者还没有装船完毕就已经签发出来的提单。

4、Neutral packing中性包装是指在产品包装或产品本身上不标明产品的生产国名或地名,也不标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的包装。

5、F.P.A平安险特也称为单独海损不赔险,指的是保险人只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的保险。

6、W.P.A水渍险,按照其英文原意指的是单独海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的保险。

7、Arbitration clause仲裁条款,是规定合同双方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且若买卖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条款。

8、Force major不可抗力,指的是一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一种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障碍。

9、Shipped bill of lading已装船提单,指的是货物装上船舶之后才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收货人按时收到货物较有保障,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10、Seaworthiness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设计、结构、性能和设备等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是指船舶本身具有适航性。

二、简答1、国际经济法特征1)主体的复杂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和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2、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1)支付货款的义务①履行必要付款手续②确定货物价格③确定支付货款时间2)接收货物的义务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②接收货物3、预期违约的特点1)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2)预期违约是指将来违约的一种可能性3)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暂时不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已构成实际违约时才承担违约责任4)预期违约下,对方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只有在预期根本违约情况下,才能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4、要约效力终止的情形1)要约的效力因为接受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2)要约的效力因为要约人对邀约撤销而终止3)要约的效力因为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4)要约的效力因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终止5)要约的效力因为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效力5、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及货物情况3)提单是物权凭证,证明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6、提单的证明力1)初步证据,能够用其他证据推翻的证据。

2)绝对证据,不能被其他证据推翻的证据。

7、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1)违约方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2)违约反复违约行为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行期限内仍不履约的3)违约方违约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行期限内违约方声称仍不履约4)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已构成预期根本违约5)分批交货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会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8、FOB、CFR、CIF不同点1)价格构成不同FOB术语的只包括货物的成本费用。

CFR价格构成包括了货物成本和运费两项费用。

CIF价格构成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用三项费用。

2)运输责任不同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

CFR和 CIF术语下卖方负责运输。

3)保险责任不同FOB和CFR术语下,买方负责保险。

CIF术语下卖方负责保险。

4)三种术语下变形所涉及的费用不同FOB术语下变形所需要的费用是装船费用。

CIF和 CFR术语下的变形所涉及的费用是卸船费用。

9、FOB、CFR、CIF相同点1)三种贸易术语都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如果船舶没有明显的船舷时,应分别选择FCA、CPT、CIP三种术语来代替。

2)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卖方国家的装运港交货,都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

3)三种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都已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4)三种术语下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进口报关手续都由买方负责。

10、违约方对损害赔偿的范围1)损害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额相等2)损害赔偿额应以违约方能预见的损失为限3)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11、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期限的要求2)要约中以其他方式表明邀约是不可以撤销的3)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按照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未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的12、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1)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三、论述题1.公约对货物的物权担保是如何让规定的?(待定)卖方除交货义务外,还要承担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

1、瑕疵担保,也叫品质担保:公约第35条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未按合同交货,尽管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比合同规定的高,也属于违反品质担保义务。

银行审单要求单证一致,信用证上是二级,单据上是一级,单证不一致,银行有权拒付。

(2)当事人未约定时,公约分四种情况处理:①货物符合通常使用目的,空调能制冷、电视能观看等。

②货物符合特定目的,即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货物符合样品,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品质担保责任的免除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如果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承担产品责任,但这不是公约的调整范围,由各国的国内法解决。

(4)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卖方应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卖方对风险转移后发生的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2、所有权担保卖方应保证第三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不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3、知识产权担保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应保证提交的货物没有第三方主张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但这个义务有地域限制和其他限制。

地域限制。

第三方只有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①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②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其他限制: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③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国际方面:①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公约。

如果当事方的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公约也适用。

②当事人知道营业地不同:第1条2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当事方必须知道当事人各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否则不适用。

③非国籍标准第1条3款规定,当事人的国籍不同不构成国际性的因素,可以较好解决各国关于企业法人国籍规定的差异。

各国对法人国籍有不同的规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有的采用成员国籍主义,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等。

④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一方和双方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货物方面:各国法律对买卖标的——货物的定义。

我国合同法与法国类似。

主要是为了区别技术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他们有不同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加以规范。

公约第2条规定,货物不包括: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⑥电力。

无形(3)买卖方面:公约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①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②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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