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过程中,对绿化工程涉及的各类单位、个人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监督有力。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标准,减少施工危险。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通道及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施工场地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及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作业规范,设定施工人员的作业流程,明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态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和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环境,爱惜绿色资源,共同营造美丽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科学确定绿地布局和规划指标,合理划分绿地功能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系布局、交通互通等因素,注重绿地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网络。
第八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注重绿化植被的选择和配置,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色景观魅力,推动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绿地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提高城市绿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提供舒适便捷的绿地服务设施,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注重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节能等绿色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优化景观效果,增加生态价值。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设置绿地边界,统一绿地围栏,营造和谐绿色边界,提升城市绿地整体品位。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市)》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种植和养护。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环保、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年龄男11—60岁、女11—55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五)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 简介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通过植被的培育和管理,使城市环境更加美观、宜居,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本文将介绍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性、目标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
2. 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性城市绿化管理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绿化可以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温、改善水环境、保护土壤等,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城市绿化可以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游客和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城市绿化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供休闲健身场所,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品质。
3. 城市绿化管理的目标城市绿化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绿化体系,创建绿色生态城市。
具体目标包括:•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努力实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提高。
•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多样化的绿化设施和服务。
•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城市的生态效益。
•加强绿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措施4.1 建立统一规划制定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城市绿化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布局。
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绿地、花坛、广场等绿化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合理分配绿化资源,确保绿化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4.2 加强植物培育和管理开展植物培育工作,推广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提高植物生存率。
加强对植物的养护和管理,及时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保持绿地植物的良好状态,提升城市绿化的美观度和可持续性。
4.3 加强绿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建设多样化的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花坛、景观湖等,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加强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市民可以安全、便利地利用这些绿化设施。
4.4 加强绿化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绿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绿化是指通过绿化、种植和养护等措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空气品质,促进生态平衡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绿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二、城市绿化的重要性1.改善空气品质城市绿地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促进生态平衡城市绿地能够提供栖息地给各类鸟类和昆虫,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3.美化城市环境绿化景观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绿色景观,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品位。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办法1.加强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制定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绿化用地,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推动立法保护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3.强化养护保障加大对城市绿地的投入,完善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养护力度,保障绿化植被的健康生长,提高城市绿化质量。
4.推动技术创新引进新型绿化技术,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效率,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5.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城市绿化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共同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结语城市绿化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方向。
只有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营造绿色的城市环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市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绿化应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2.绿化应以生态建设为导向,以生态效益为核心,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3.绿化应采取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的理念。
4.绿化应加强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政府、社会、市民协力共建的格局。
三、绿化范围本市绿化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居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历史文化风景区、城市边缘林带、山体、沿海滩涂等公共或公有领域,以及城市居民的屋顶、阳台等私有领域。
四、绿化建设1.绿化建设应符合生态原则,选用符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植物,避免引进外来物种,加强生态保护。
2.绿化建设应统一规划,公平均衡,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气候、地形、土壤、环境影响等因素。
3.绿化建设应确保植物品种和数量,保证绿化质量,预留绿化维护基金。
4.绿化建设应采用生产、生活废弃物资源,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固体废弃物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五、绿化管理1.绿化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场所管理。
2.绿化管理应把握绿化周期,实施绿化部件和绿化系统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3.绿化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形成贯穿一体的绿化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4.绿化管理应采用合理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益,鼓励社会参与。
六、绿化奖励和惩罚1.对协议符合规定、绿化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撤回批文、封堵或拆除建设物等措施。
七、绿化监管1.绿化监管应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绿化监管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尤其是非法采伐、毁坏或破坏植物、非法占用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张家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张家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张家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文本一总则(一)、规划编制意义发展城市绿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型城市,提升张家港生态环境与城市形象,为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规划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2《城市绿化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5《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2.8《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11《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12《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2.13《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14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条例和行业标准(三)、规划期限近期:2002-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1年。
(四)、规划范围与规模规划范围:为远期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面积54.19k㎡。
现状建成区面积16.88 k㎡。
人口规模:中期市区人口为32万人,远期市区人口为45万人。
(五)、规划指导思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为中心,以重点促进1工业高度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同优化、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协同优化以及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规划总量适宜、分布合理、特点鲜明、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六)、规划原则6.1贯彻现代园林绿化的四性四结合原则 6.2适应城市总体发展需要的原则 6.3广泛借鉴、推陈出新、创建特色的原则 6.4资源整合和优化利用原则 6.5尊重自然的生态规划原则 6.6多样性原则6.7长期、动态的规划原则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一)、规划目标 1.1 总体目标规划总量达标、结构布局合理、综合功能优化的城市绿地系统,形成“水绿相依”的鲜明江南水乡绿化特色,构筑“人、城市与自然和谐”的具有丰富生态文化内涵的优美绿地景观,创建“林、园结合”的花园式绿色生态宜居城市。
绿化工作 管理制度
绿化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作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绿化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绿化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城市绿化的合法权益,严禁破坏、乱砍乱伐城市绿化植被。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绿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城市绿化工作。
第七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
第八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档案,全面记录城市绿化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城市绿化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方向。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绿化工作管理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绿化工作。
第十二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绿化规划,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设施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植被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十五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提高其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绿化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城市绿化工作的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促进城市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城市景观美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内各类绿化管理事务,包括城市绿地、道路绿化、小区绿化等。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加强绿化管理,共同维护城市绿化环境。
第五条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共同保护城市的绿化资源。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品质”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违反绿化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绿化规划,明确城市各类绿化用地的定位和功能。
第九条绿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气候条件、土地利用情况、植被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配置绿化资源。
第十条绿化规划应当遵循生态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实现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第十一条绿化规划应当注重城市景观效果,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和时代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绿化用地、种植地、绿地用地等,建设绿化设施。
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绿化规划,科学选择植物种类,合理设计绿化景观,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的生态适应性和生长环境,选择符合城市气候特点和土壤条件的植物种类。
第十五条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的生长规律和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的种植密度、高低层次,形成优美景观。
第十六条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绿化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合理布局绿地、绿化广场、花坛等,丰富城市绿化景观。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绿化建设效率和质量,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绿化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张家港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张家港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3-26张政发[2003]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的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订城市绿化保护措施;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内应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出来,把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作为城市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
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进行绿化建设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规划绿地的,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在旧城改造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城市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各类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化工企业、电子企业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40%,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二)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共绿地;(三)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营造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属于旧城改造区域(东横河以南、港城大道以东、南环路以北、新市河以西),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城市绿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城市绿化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还能提供重要的生态功能,如净化空气、调节气温、保护水源等。
为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让城市更加宜居、绿色、生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绿化规划、绿化设施建设、植物品种选择和养护管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绿化的基础工作。
它是根据城市综合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出的针对城市绿化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城市绿化规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将生态保护与城市绿化相结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功能。
2. 全员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绿化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美丽城市。
3. 多样性原则:提倡植物多样性,种植不同类型、不同季节的花草树木,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绿化景观。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绿化设施的可持续运营和维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绿化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的核心是绿化设施的建设。
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等。
在建设绿化设施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空间布局:根据城市的用地规划和人口需求,合理规划绿地的空间布局。
绿地应尽量分布均匀,便于市民的出行和休闲活动。
2. 设施配套:在建设绿化设施的同时,应适当配备相关的服务设施,如休闲长椅、垃圾桶、公厕等,方便市民的使用。
3. 花草树木选择: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花草树木进行种植。
同时要考虑植物的生长速度和营养需求,以便进行合理的养护管理。
三、植物品种选择在城市绿化中,植物的选择十分重要。
正确选择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植物品种,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绿化的美观程度,还可以减少养护管理的难度。
在植物品种选择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环境条件:不同植物对光照、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不同的要求,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应性强的植物品种。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绿地系统树种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树种规划一、现状、规划原则与技术指标(一)、现状张家港地处中亚热带与北亚热带过渡地区,潜在地带性植被为常绿阔叶树种占优、落叶阔叶树种占一定比例的阔叶混交林,可利用资源较丰富,有较大潜力可供挖掘。
张家港现有常用绿化树种及其生长状况如附件一。
(二)、规划原则2.1 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适应本地环境、生长发育良好、抗逆性强的树种。
2.2 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相结合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经长期栽培适于本地区生长的外来树种,满足城市绿化对物种多样性的要求,实现地带性景观与开放型城市的和谐统一。
2.3 景观价值原则充分开发园林植物形、姿、色等观赏特性,构筑丰富多姿、色彩灿烂的观赏多样性,扩大观花、观形、遮荫树种的应用范围,为花园式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2.4 生态经济原则与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同步,生态功能与景观效果并重,兼顾经济效益。
2.5 生物多样性原则扩大物种、基因资源的利用,提高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
丰富植物生态型、植物生活型,乔、灌、藤、草本植物综合利用,比例合理。
(三)、规划技术指标根据张家港城市自然条件和绿化建设需要,规划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
规划各类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的适宜比例,如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的比例、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乔木与灌木比例等。
二、树种规划(一)、市树、市花张家港市树为香樟,根深叶茂,高大挺拔,树冠宽阔,象征张家港市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永远奋发向上、与时俱进的开放进取精神。
张家港市花为菊花,傲霜怒放,绚丽灿烂,象征张家港旺盛的生命力和富丽繁华的美好发展前景。
香樟历来是张家港城市绿化的主要树种。
在公园、街道绿化中现存的大树、古树较多,应加强保护和管理,以充分体现市树象征意义,见证城市发展历史。
菊花品种多样,宜结合高质量生态绿地建设,收集珍稀种质资源,并大量应用于公园、街旁绿地、居住区和园林式村庄的绿化建设,作为展示张家港城市形象的重要媒介。
城管绿化办规章制度范本
城管绿化办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规范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组织机构城市管理绿化办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一、城市管理绿化办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并协调各相关部门推动绿化工作的实施。
二、城市管理绿化办负责城市绿化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三、城市管理绿化办负责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置。
四、城市管理绿化办负责城市绿化评估和监测工作,推动城市绿化工作的跟踪和评估。
五、城市管理绿化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
第四章城市绿化建设一、城市管理绿化办应根据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城市绿化工程。
二、城市管理绿化办应防止城市绿化工程中的腐败现象,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质量。
三、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定期评估和监测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进展和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城市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城市绿化养护一、城市管理绿化办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化养护方案,明确养护责任和标准。
二、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建立健全城市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设施的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三、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定期巡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四、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建立城市绿化设施维修基金,保障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城市绿化监督一、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建立城市绿化监督制度,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加强对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城市管理绿化办应建立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处理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公开违法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城市公共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张家港市城市公共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一、树木养护树木养护工作,主要包括浇水、松土、除草、病虫害防治、施肥、支撑、修剪、树木补植及环境清理等。
1、浇水。
植物的浇水应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季节差异和植物的生长情况确定浇水量,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
2、松土、除草。
①松土、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松土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②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每年应在树穴周围对草坪进行切边。
③使用化学除草剂必须保证对植物安全,不产生危害。
3、病虫害防治。
①做好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防治控制,做到用药配比正确,安全操作,不发生药物危害。
②喷药时间应在清早或傍晚。
为防止虫害抗性,应轮流使用多种药剂。
4、施肥。
①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生长期可按植株的长势情况施追肥。
②施肥应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生长期和土壤理化性质确定,施肥的具体方案。
③施基肥,应先将肥料和表层土搅和,追肥时应防止植物叶子不因施肥不当而变枯焦。
5、树木保护、支撑。
①每年防冻处理,并在树木休眠期内进行扶正;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等措施,及时做好对高大乔木抗风暴的预防工作。
如风暴来临,应及时检查、妥善处理。
②用于支撑、固定的材料应紧固耐用,采用软性材料同植物接触。
初冬均需对行道树进行根基培土、主干包扎、涂白。
6、修剪。
①主要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扭伤枝。
枝条修剪时,切口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度倾斜。
剪口要平整,涂抹防腐剂。
对于剪口直径大于15㎝以上的粗壮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止撕裂树枝,并做好安全工作。
②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
③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
④绿篱、地被修剪应促期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加速覆盖。
⑤修剪剩余物要及时清理,保证作业现场洁净。
7、树木补植及死树处理。
①补植树木应选用规格近似的原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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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3-26张政发[2003]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的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订城市绿化保护措施;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内应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出来,把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作为城市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
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进行绿化建设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规划绿地的,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在旧城改造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城市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各类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化工企业、电子企业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40%,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二)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共绿地;(三)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营造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属于旧城改造区域(东横河以南、港城大道以东、南环路以北、新市河以西),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审核建设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方案,建设单位在批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规划方案。
第三章建设第九条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绿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已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指标进行建设。
对确有困难,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经市城市绿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易地建绿,并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建。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体工程主管部门和接收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管理单位管理养护。
绿化用地面积不足、绿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三条对绿化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凡承接本市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都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凭资质从事施工活动。
外地绿化施工单位在登记时还须持有当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绿化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接的绿化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将承包绿化工程项目的平面图及工程说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的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园绿地及道路绿地的绿化,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干线公路、主干河道绿化,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管理。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在建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房产开发商负责管理;新建成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房产开发商移交居住区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街道、居委)负责管理;老住宅区、零星住宅区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责任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绿化工作进行监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因工程施工和维护公用设施安全所必须的;2、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3、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4、树龄已达更新期的;5、密度太大需要稀疏的;6、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7、因其它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十七条城市中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移伐树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者必须持有下列资料: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定点平面图和其它有关移伐树木或临时占用绿地原因的证明文件;2、被临时占用绿地的用途说明;3、绿地使用后的恢复计划,包括规划设计图纸、树种、规格、数量、完成时间等。
4、个人申请移伐私有树木的,由所在地居委会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理由恰当,经现场查勘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向申请者收取移伐树木的绿化补偿费或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地占用费后,发给《张家港市树木移伐许可证》或《江苏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移伐树木和恢复绿地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专业队伍实施,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施工。
第二十条改建、扩建、新建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工程应尽可能避让公园绿地、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相互妨碍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落实保护措施、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施工。
除紧急工程外,移栽树木应当植树季节进行。
电力、电信、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修剪、移植、截干、切根的,必须报请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实施,由供电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公民生命安全,须立即砍伐或修剪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书面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手续。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道路的绿化工程,原则上应在各类地下管线实施到位后施工,管线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区域和期限施工。
在绿化先行施工后管线单位再施工的,必须在申请办理移栽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草坪、花坛等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古树名木应严加保护,归档立表,严禁移植、砍伐;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苏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牌的,须经市城市绿化、城管和规划部门审批,按指定地点设置,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五条公共绿地绿化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按省规定的比例拨款。
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绿化专项工程资金,列入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
居住区绿化管护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未移交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新建居住区的绿化管护费用,由房产开发商承担;老住宅区、零星住宅区的绿化管护费用,由市财政在每年绿地管护经费中列支。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配套费,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绿化补偿费、绿地占用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各项绿化费用,应单独立项,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在培育、种植、管护苗木和引进绿化新品种、新技术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扑灭林木火灾、挽回绿化损失中有功的;(三)对于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改善城市绿化面貌成绩显著的;(四)有事实根据的检举他人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越权审批设计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二)任意降低法律、法规规定的绿化用地比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四)对无证设计、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各处该绿化工程总造价的5%—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