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强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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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成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6〕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全市人民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设“健康成都、幸福蓉城”为引领,将“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过程、各方面。

协同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管体制五大领域综合改革,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安全有效、方便可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到2017年,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到2020年,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成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建设成为全国首批“健康示范城市”。

构建“全民医保” 造福城乡百姓——成都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构建“全民医保”  造福城乡百姓——成都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21 0 0年 8月 初 . 温 江 区启 动 试 点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选 择 ” 在 可 门 诊 统 筹 .该 区城 乡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可在 全 区 2 3家 乡镇 卫 生 院 、 社 区卫 生 服 务 机构 和一 、 、 级 定 点 医疗 机 构 自愿 选 择 门诊 二 三 就 医 . 至 2 1 年 2月 . 截 01 已有 1 9万 人 次 享 受 普 通 门诊 医疗 . 5 费用 报 销 待 遇 四是 推 进 农 民 工综 合 社 会 保 险 与 城 镇 职 工社 会 保 险 并 轨 0 1 2月 . 台农 民工 综合 社 会 保 险并 轨 接续 21 年 出 城 镇 职 工 社会 保 险 政策 措 施 . 4月 1日启 动 实施 。 民工 在 自 农 住 院 医疗 保 险 伤 保 险 待 遇 与城 镇 职 工 同 等 的 基 础上 . 实 工 又 现 了 基本 养 老 、 失业 、 育保 险待 遇 与 城 镇 职 工 一致 。五 是 提 生
础 。 者 认 为 .十 二 五 ” 期 , 笔 “ 时 成
都 市优 化 完 善 城 乡一 体 医疗 保 险 体 系 .进 一 步 提高 城 乡 群众 基 本
医 疗保 障水 平 .应 着 力 抓好 四项
重 点工 作 : 推 进 城 乡医保 制度 “ 2变 1 ” 将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与 城 乡 居 民基 本 医 疗 保 险有 机 整
社 会 医疗 保 险制 度 的 城 市
突 破 . 立 覆盖 全 民的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度 在 深 化 完 建 职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 断 扩 大 参 保 规 模 的 同时 . 不 着
农 村 社 会 医疗 保 险 制 度 缺 失 .0 7年 全 面 实 现 了基 本 20 险制 度 城 乡全 覆 盖 一 是 实 施 农 民工 综 合 社 会 保 险制 0 3年 3月 . 行先 试 为 农 民 工量 身定 做 综 合 社 会 保 险 . 0 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一、调查方案1.调查思路。

该项调查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搜集资料,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初步认识;第二步,实地调查,掌握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具体方针政策;第三步,走访群众,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群众的满意程度;第四步,案例分析,剖析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写出全程调查分析报告。

2.调查目的基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从城市到农村的不断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我们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做一次课题研究,以求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查其落实情况,并从大学生的角度对其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具体研究目标如下:深入学习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及其法律保障调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分析现有的执行机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

但同时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落实力度、地域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有序的体系,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备,各相应机构在落实现有的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漏洞和不足。

因此我们对成都市新都区正因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调查,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现有的各项社保政策,并从中发现问题和不足,综合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和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发展历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是民生之本,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朝阳产业。

该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由无到有,由低到高,由点到面,随经济增长稳步提高,在近几代社保人的努力下,该地区形成了一套基本完善、符合本地自然条件、有益于民计民生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该地区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为维护该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3.政策举例分析随着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也亦步亦趋地前进,根据特有的社会状况,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下面举例进行分析:案例:“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政策1)政策由来体系结构的缺陷:近年来,成都市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是,目前仍有包括部分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部分城镇老年人在内的相当一部分群体没有纳入到医疗保障范围,他们的看病就医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部分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22569507_新都区:区域医保协同发展_合力提能创未来

22569507_新都区:区域医保协同发展_合力提能创未来

—27—新都区:区域医保协同发展 合力提能创未来医疗保障成都市新都区会同青白江区、金堂县以医保服务区域协同发展为抓手,在构建“大港区”医疗保障事业协同发展基础上,联系德阳市广汉市、中江县,资阳市乐至县,形成成德资“金青新广中乐”六地医保系统。

一年来,区域内医保事业协同发展深入推进,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聚焦人才队伍建设,以党建共建为引领,全面加强交流合作党建联盟合作共建。

六地医保部门针对组建不久、人才队伍建设薄弱的现状,构建“金青新广中乐”党建联盟,于9月在新都区举行签约仪式,并举行了30余名党员干部参加的“合力提能创未来”主题党日活动。

通过党建共建,全面引领交流协作。

医保讲堂培训共享。

六地通过共建“医保大讲堂”,邀请省市医保专家和六地医保系统业务骨干定期讲业务知识、议工作难点、提意见建议,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目前,已开展以医保支付改革试点、医保基金专项治理等为主题的两轮共计300余人次的学习和研讨活动。

医保沙龙交流共商。

通过“医保沙龙”,邀请系统内外专家学者就医疗保障改革创新、助力医药健康行业发展等方面展开“头脑风暴”,激发创新活力。

今年以来,新都区举办了1期围绕医药健康产业生态圈建设的“医保沙龙”,邀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联盟单位、商业保险公司和医药企业等参加,共同梳理问题建议,找准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发力点和突破口。

聚焦医保业务经办,以区域通办为抓手,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医保业务委托受理。

2019年以来,已建立“大港区”异地服务窗口,实现业务跨域受理,参保群众就近办理,实现“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腿”。

特别是年初疫情形势严峻时期人员往来不便,协作受理服务大大方便参保群众。

异地就医委托备案。

针对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群众异地就医需求,六地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委托备案机制,参保群众异地就医时在就医地线下或线上完成备案,享受“一站式”服务。

医保报销委托审核。

全面开展医保报销异地委托审核,经办机构受理的委托中心端报销审核全面实现“属地化”,提升了审核针对性,加快了审核速度。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甘府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22〕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11月7日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第三章关系转移和变更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我州城乡统筹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二)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三条城乡医保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第四条城乡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具有甘孜州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二)甘孜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园)学生和少年儿童;(三)未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甘孜州长期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遵府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参保组织、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保费代收、参保资助等工作。

第四条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扶贫、教育、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大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参保缴费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方式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公民捐助或资助参保人。

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当年全省统一的政策。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按下列方式参保,不得重复参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三)在校大中专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保;(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保;(六)在押服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凉府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府办规〔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3号)精神,进一步净化制度运行环境,严守医保基金安全红线,全面提升我州医保工作治理能力和水平,经州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和州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加强医保基金安全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纯洁医保行业生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我州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保证基金监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开创基金监管工作新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高效,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绩效。

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引导监管对象增强自律意识,营造基金监管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良好的医保生态。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基金筹集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五)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接;(六)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5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办法;(三)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民政、扶贫办和残联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认定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钦政办〔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制度政策,医保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人社局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并指导县区社保局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县区人社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县区社保局负责本辖区基金的征收、解缴、支付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复核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并拨付。

第四条市社保局、县区社保局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市财政局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县区财政局原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在实施市级统筹后视情况逐步取消。

成都市武侯区——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成都市武侯区——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成都市武侯区——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

武文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近年来.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人社局的指导下.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得以贯彻实施。

医保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再创新高,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武文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科学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J], 季燕萍
2.成都市温江区医保局——借力第三方监督构建综合监管机制 [J], 赵彬蓉;吴娇
3.五通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J], 叶茂
4.南溪区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J],
5.天津:加强医保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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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9189_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14289189_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33调研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根据近两年成都市新都区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结合当地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一、新都区当前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保扩面征缴上未形成合力。

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进行征缴、监督稽查、欠费追缴及依法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仅对已征缴到账的社保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实际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

审计部门基本只对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监督。

社保扩面工作实际仍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唱戏,未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基金监管上,财政、社保部门未形成双向制约机制。

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原来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的挤占挪用现象,还可能出现在财政部门环节,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

其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加之地方财政资金紧张,为财政部门挪用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其二,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监管并不到位。

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业务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专业人才匮乏。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人数成倍增加,由于受编制限制,社保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性强的人员十分缺乏,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几点思考加强社保基金预决算的管理。

要认真准确地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

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同时,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

“试验场”进一步完善医保改革的思考

“试验场”进一步完善医保改革的思考

“试验场”进一步完善医保改革的思考
黄贵权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政策》
【年(卷),期】2001(000)005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黄贵权
【作者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宝安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市县分税制改革的思考 [J], 付志宇;李健;
2.进一步完善医保筹资机制——关于都江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思考 [J], 都文
3.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对桂林辖区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J], 马群武;唐茂云
4.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完善思考r——基于"三险合一"改革和结构性变革的探讨 [J], 赵斌;尹纪成
5.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市县分税制改革的思考 [J], 付志宇;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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