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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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同志们:

地方立法是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管理地方性事务、促进地方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不断强化地方立法工作,在创新地方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召开这次全区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其目的就是总结交流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

绩和经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质量的办法和措施。之前,听了相关盟市、旗县、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发言,见仁见智,讲得很好,深受启发。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青峰司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乔小南主任也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对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此机会,我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立法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既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又可以在一些领域为国家立法先行积累经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区地方立法实践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自治区和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理念,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立法效率逐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改善。近五年来,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共计36件,呼和浩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共计29件,“三少”民族自治旗人大

制定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共计1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共计72件。此外,在加快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同时,我们及时清理并修改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颁布实施,为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能完全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

会全面进步客观需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规章反映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不够,重管理,轻服务;一些法规内容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一些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地方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或者在指导思想上还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倾向;有立法审查权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三少”民族自治旗政府法制机构立法人员力量薄弱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我区地方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总结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多年来,在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今后我们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工作大局,促进和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地方立法涉及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多年来,我们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中心工作相协调,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党的十七大以来,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在突出经济领域立法这个重点的同时,加大了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多部法规、规章,注重

及时用立法来解决社会的一些难点问题,消除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们深刻体会到,地方立法只有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中心,服务自治区发展大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自觉地把每一项立法、每一条规定都放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加以审视和把握,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注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打牢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促进民生等方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妥善处理了许多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多年来,我们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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