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复习课程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5]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5〕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为进一步发展省际间经济联合,提高企业素质,发展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
一、省外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到我省租赁、兼并亏损企业,从租赁、兼并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开发资源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深加工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二、省外用出口创汇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到我省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兴办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投入是独资的,从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外,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易货换来的商品,除按规定由专营部门收购外,由企业自行销售。
三、省外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投入,到我省兴办出口创汇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1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一、前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为企业家,在了解和掌握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要了解制定该政策的法规和规定,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供企业家参考。
二、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国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3.所在行业没有受到政府限制;4.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是国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当地投资,各地政府都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1. 政府补贴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多为项目启动期和运营期的一次性或分阶段补贴。
补贴的方式和具体标准会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对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各地政府会对土地的使用费进行优惠,例如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使用费等。
3. 财政扶持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持,包括税收扶持和融资扶持等。
4. 人才引进政策政府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补贴,提供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5. 税收优惠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等。
四、招商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时,招商引资企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下面是招商引资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保护劳动者的权益;3.环保责任;4.社会责任。
招商引资企业在追求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只有在做好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在当地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商业信仰的核心原则,实现企业的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城市政策税种税率香港香港没有设立针对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规定不需要缴纳进入香港保税仓的应课税品,需退还已经缴纳的且用于出口或者继续加工的应课税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润在200万以下税率为8.25%,利润在200万以上税率为16.5%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施2%-17%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7%融资租赁天津天津自贸区实施针对融资租赁方面税收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优惠政策,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与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景宏军,冯紫琦(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目前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历时6年,已有18个自贸试验区分五批获批建设,遍布在我国各个地域。
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在宏观调控上能够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带来大量的资金支持,让企业发展迅速走上正轨,与此同时,需要把握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的平衡度。
通过分析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外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策,使政策对于推动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1)03-0040-03第2021年第3期(总第535期)商业经济No.3,2021Total No.535[作者简介]景宏军(1977-),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副院长,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府预算体制;冯紫琦(1997-),女,黑龙江桦南人,税务专硕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引言黑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范围是119.85平方公里,包括三个片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议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议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议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定和实施:1.财政政策优惠:可以提供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措施,降低企业
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土地政策优惠:可以提供土地租金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等措施,
降低企业的土地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产业政策优惠:可以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等措施,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
4.人才政策优惠:可以提供人才公寓、给予人才奖励等措施,吸引
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5.服务政策优惠: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提
高企业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制定优惠政策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入驻。
同时,也需要注意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此外,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和企业入驻,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措施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流转项目的税收及GDP,前5年引入方和承接方按46比例分成;第6到第10年,按37比例分成●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收回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及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政策》鼓励我市各区、县(市)在招商引资中,对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跨区域异地流转,并在哈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建设的利益共享机制。
项目异地流转避免无序竞争《政策》鼓励和引导各区、县(市)围绕《哈尔滨市区县(市)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对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鼓励跨区域异地流转,即各招商主体按照《规划》要求,从本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的项目,可推荐到其他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
据悉,此举是为统一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切实解决产业定位不清晰、重复建设、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推动重点产业集聚发展。
建立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政策》明确,在哈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建设的利益共享机制。
流转项目产生的税收,各区、县(市)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及流转项目实现的GDP,前5年引入方和承接方按4:6比例分成;第6到第10年,按3:7比例分成。
另外,项目引入方和承接方在流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国内经济合作项目资金到位额以及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等指标上也可利益共享。
《政策》还支持各区、县(市)辟建专门园区,承接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异地流转项目建设。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指标的分配上,依法优先安排异地流转建设项目。
弄虚作假将行政问责《政策》明确,将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流转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并建立全市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哈政规〔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17〕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黑龙江的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着力”、做好“三篇大文章”、抓好“五头五尾”、“五个要发展”等重要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工业扩量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新字号”。
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其中,对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
(二)鼓励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老字号”和深度开发“原字号”。
对“老字号”和“原字号”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年度实际完成设备和仪器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设备和仪器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推动食品产业倍增发展。
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开发的具有地方特色高品质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等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和符合居民消费需求的我市自有品牌工业化和规模化食品生产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补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规〔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改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环境,落实《黑龙江省文化强省建设规划(2020—2025年)》《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扶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建设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措施(一)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二)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三)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近年来,招商引资一直是各地各级政府积极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发展战略。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企业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用地待遇等方面介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税收减免:对新落地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地区开发程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还可以根据实际产生的利润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2. 免征税收:对于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一些重点领域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高端人才税收优惠:对于各类高端人才,包括引进的海外人才和本地高级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2.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对于自主创业者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减免相关碳税,鼓励创新创业。
二、金融支持政策(一)优惠贷款政策1. 低息贷款:对于新创企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享受低利息贷款的支持。
有些地方还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
2. 担保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政府可以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企业融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政策1. 风险投资基金:各地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为优秀初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
投资基金的设立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
2. 并购基金支持:一些地方建立了并购基金,为企业进行产业整合和并购提供资金支持,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用地待遇政策(一)土地租金优惠1. 免收土地租金: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和地区开发程度,一定时间内免收土地租金。
2. 减免土地租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发展重点产业的项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租金。
(二)土地供应政策1. 优先供应土地: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可以优先供应土地,缩短用地手续办理时间,促使项目尽快落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3•【字号】黑政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1〕5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利用外资的持续增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不含职责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企业是指直接利用引进境外资金、技术、设备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不包括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
第五条引进外资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环保、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4%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引进外资用于建设或者改造其他行业企业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1%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适当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哈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
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
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
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
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摘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为哈经开区)于1991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辟建。
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
经过20年来的发展,哈经开区已初步成为全市乃至全省经济发展的龙头。
首先介绍哈经开区的基本情况,并重点介绍其所承担建设的哈南工业新城的发展现状及规划等问题,然后详细回顾了2001至2010十年间哈经开区的发展历程,并根据近三年的经济指标情况将哈经开区与其他中部经开区进行对比分析,最后,针对哈经开区在发展中存在的机遇与问题,秉承促进哈经开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了一些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南工业新城十年发展对比分析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情况(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全国116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于1991年6月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辟建,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国务院批复,哈经开区规划总面积10平方公里(实为13平方公里),下辖哈平路集中区(11.4平方公里)和南岗集中区(1.6平方公里)两块区域,“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建设项目的起点要高,以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为目标。
为推动哈经开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于2001年12月将哈经开区和哈高新区管理机构合并,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共同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党务、经济、行政等事务。
合并后的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总规划面积30.7平方公里,已于2006年末全部开发建设完毕。
其中,哈平路集中区11.9平方公里,迎宾路集中区12.2平方公里,南岗集中区6.6平方公里。
2009年11月,哈尔滨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了“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拉开了哈尔滨市新一轮大发展的序幕。
面对新的战略形势和任务,市委、市政府于2009年11月11日,将哈经开区和哈高新区重新分设,分别承担哈南工业新城和哈尔滨科技创新城的建设任务。
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60号
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60号1986年4月5日)为了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敞开哈尔滨城门,加强本市同各兄弟地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发挥哈尔滨经济中心城市作用,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我市对国内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者,提供方便,实行优惠。
为此,特做如下规定:一、国内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办厂、设店或开发各种产业,可以独资经营或采取合股、补偿贸易等形式与本市企业合作经营,也可以租赁、承包原有企业。
二、各地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企事业或设立办事处所需基建场地,由规划部门优先安排,接洽部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如租赁或购买房产,可自行与有关单位或房主洽谈,由房地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
独资或合资建设项目的基建指标,视不同情况,由本市或由对方负责安排。
项目经批准后,根据投资额度和建设项目性质,减征土地使用费和城市设施配套费,并在物资供应、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基建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招标或委托本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包,也可以由外地自带持有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自行组织施工。
三、合资经营项目所需资金,各方除以资金入股外,经产权者同意,也可以用厂房、场地、设备、物资、技术折价入股。
在郊区合资办厂、开店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时,被占地单位可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资金的形式入股。
对本市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本市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
关于增强哈尔滨市招商引资实效的对策建议
(总第57期)2020年第三期|建言献策——哈尔滨篇关于增强哈尔滨市招商引资实效的对策建议♦葛英伟韩晓萌摘要本文阐述了哈尔滨市招商弓I资的总体情况,分析了当前招商弓I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顶层设计;聚焦产业链条,实施精准招商;发挥载体作用,强化平台招商;坚持与时进,招商;提效能,化商对策建议。
关键词:招商引资;固定投资;商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优秀企业是高质量发展的支撑点,项目建设是拉动产业经济发展的核心抓手。
只有通过大项目、好项目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壮大,吸引优秀企业入驻,激活产业链经济,才是实现哈尔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新形势下,依托哈尔滨市产业基础和优势资源,积极开展高质量招商,招商机制、新引资、优商,增招商引资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哈尔滨市招商引资总体情况(一)引资规模稳步增长近,哈尔滨市实际利用外资逐年增长,由2014年的27.2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36.5 ,增长速度高,省实资比重由2014的52.7%高到2018年的61.3%。
从横向比较看,2018年哈尔滨市实资在国十市10,,市。
在吸引资面,哈尔滨市实资由2014的1550&8增长2017的1626元,2018年这一指标下1498.9,但量的30%,。
(二)集聚效应显著增强近,哈尔滨市和发展产业产业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点,产业和项目,动项目、资、要向。
,四个国开发实资88&1、实资1882&7,市量的55%和21.1%。
如经开区已成为全省最大的现代产业,国通、镁新材料17国产业基地;民开发现有医药及相关配套企业已达百余,产业规模市医药行业近63%,占全省的40%,发展态势显现。
(三)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一是管理体制。
在2019年初的机构改革,哈尔滨市投资促改为企业和投资服务,赋予其服务投资企业的职能;新组建了市商建设监督,并将市委、市政府发展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局,补齐体短板、助面振兴发展夯实了基础。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 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
关于制定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促进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的研究
关于制定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促进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的研究作者:曹健来源:《活力》2011年第09期[关键词]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不仅可以直接解决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问题,而且可以带来崭新的理念、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旺盛的人气。
所以,各地政府都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招商引资,并专门制订了对应的奖励政策,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一、哈尔滨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相关奖励政策缺失或不健全哈尔滨市为鼓励招商引资于2001年2月1日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该《办法》已于2009年废止。
由于新的《办法》尚未出台,旧的《办法》又未明确是否可延续参照执行,形成了政策的真空期,使具体工作人员无法掌握奖励政策的原则和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积极性的发挥。
2.政策覆盖面窄,操作性不强就原《办法》奖励政策方面同其他发达省市相比差距也是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奖励政策并不多,而且覆盖面也比较窄,具体执行的也不到位。
比如《办法》中所指的引资是“引荐用于生产、流通、旅游、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国内资金”,并不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投资、银行贷款和企业间拆借资金。
而且要求“奖励金由受益单位承担,企业单位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在事业费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等等。
由于原《办法》实行时间较早,从颁布至废止已有10年之久,而且原《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具体执行不到位,在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方面,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激励作用。
目前我市经济社会环境与当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如果原《办法》不废止也已不适用于我市现在的经济环境。
所以,为进一步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参与哈尔滨市的招商引资,迫切需要重新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通过积极引进利用外埠资金加快我市经济建设。
二、改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做法1.更新观念,拓宽引资奖励的覆盖范围原《办法》中确定奖励范围主要集中在引进用于生产、流通、旅游、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国内资金。
黑龙江北大荒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新
黑龙江北大荒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黑龙江北大荒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也是黑龙江省首批通过国家审核的29个省级开发区之一。
开发区总占地面积550公顷,为“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即双峰农场的兴凯湖园区、八五○农场的八五○园区和八五八农场的吉祥园区。
开发区以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和机械制造业为主要产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已初步形成集生产制造、商贸服务、旅游休闲为一体,环境优美、社会进步的绿色产业经济技术园区。
为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北大荒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定的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新上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纳税之日起,以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连续三年奖励企业,第一年奖励5 0%,第二年奖励40%,第三年奖励30%。
第二条在本开发区新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扶持的重点产业以及《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黑龙江省农、林、牧、鱼初加工目录》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不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及农用地转用征收费用)。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经营型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总体规划,实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场地,投资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所需的水、电、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项实行有偿服务,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并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四条对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重大财源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条投资企业提供必备资料,由开发区人员全程领办到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审核、备案,企业注册登记及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1 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和密山市委、市政府和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并由相关领导包保扶持。
第七条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北大荒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办发[2012]2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5【实施日期】2012.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12〕26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大招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5日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大招商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产业项目大招商工作,全力推动产业大开发、大建设,加快实现哈尔滨科学发展新跨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为工作主线,以“凝神聚力谋发展、千方百计惠民生”为工作主题,牢牢把握产业项目建设核心,紧紧围绕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咬定青山不放松”,上下一心大招商,不断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级,以突出的招商成效为哈尔滨科学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招商。
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和“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招商理念,进一步强化产业规划引领和招商项目统筹,加快构建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为统揽,各地区、各开发区为主体,各招商分局为补充的三级产业大招商联动平台,坚决避免抢项目、拼资源、比政策现象的发生。
2.坚持主体招商。
突出强化各地区、各开发区的招商主体地位,按照《哈尔滨市区县(市)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招商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扎实做好市直各招商分局引进项目的承接、协调、推进工作,使之成为全市产业招商建设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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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黑龙江省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方面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9)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械,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的生产企业的项目,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流转税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1998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五、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至进口完毕。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纸制品除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提供土地方式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土地使用年限(1)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同样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
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三、农业税收(1)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荒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凡涉及"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内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免税优惠。
四、土地审批时间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外汇管理方面优惠政策——一、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
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予盾。
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