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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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授权代表将 身份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是否合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政府采购法》。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资金来源何种渠道,也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都要由该法规制。

2部法律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

工程概念《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2条第7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表述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将其列入服务项目,而《招标投标法》将其列入工程项目,两法在工程概念的界定上不一致。

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2部法律虽然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但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一致。

邀请招标中对投标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4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采用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行立法的模式,带来了招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存在“各抒己见”、“相互冲突”等问题。

业界经常讨论“两部法律的结合”。

考虑到“两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中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缺乏回旋余地,投标清单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承包资格管理制度将面临解体,而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将面临国际竞争等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很难实现“两法合一”,但在行政法规的法律层面上,将两大法系与法律文件相结合,是历史和现实考量下的权宜之计。

在一定程度上,该条例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下级法律的衔接,有效地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业界窄义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就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但是,到底何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工程”,何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差异的问题,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一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并将“工程”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定义为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从七个方面划定了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香港、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家机关分为五级:一是中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五是乡、民族乡、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或专项收费。

(4)调整对象范围从调整对象方面,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3期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1761年颁布了《联邦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形式、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为州和地方政府广为采用。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其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受关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然而,经历二十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落实“放管服”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投标法律法规了解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投标法律法规了解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投标法律法规了解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投标法律法规:了解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投标是指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根据招标方的要求,通过提交书面或电子文件的方式,向招标方提出承担合同的意向和能力。

在投标过程中,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投标人顺利参与投标并提高竞争力。

一、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招标人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招标活动,并切实保护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则需按照要求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各级授权机关、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采购政府支出资金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条件,规范了政府采购的行为,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对投标合同也有一定的适用。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通常会签订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

投标文件中应明确约定各项细节,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要求等,以及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中标合同则是投标人被选定后与招标人或采购人签订的正式合同,约定了工程实施的各项条件和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正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在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串标、虚假投标、价格垄断等。

投标人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诚信,维护竞争的公平性。

同时,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法维权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知识产权法在投标活动中,涉及到的技术、设计文件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投标人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投标文件不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同时,若投标人本身拥有相关知识产权,也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晰声明,以保护自身权益。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两法的区别体现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内容解读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内容解读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内容对比解读1、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说明:“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说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3、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中说明: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而招投标法中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投标法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5、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招投标法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6、政府采购法中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分别进行阐述。

而招投标法中对“可以不招标的范围进行了阐述”7、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分别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程序进行了描述,在投标人(谈判人)数量的约束基本和招投标法相同为3家。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购法是指对政府采购和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等公共机构通过履行相应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维护政府部门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高效运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机关在进行采购和招标活动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一、平等对待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对各个供应商平等对待,不得以地域、国籍、所有制形式等因素歧视供应商。

在发布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确保各家企业具有平等的参与机会,避免给予某一家企业特殊待遇。

二、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应保障公开透明。

政府机关需要通过公告、采购网站等途径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时间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了解评标过程和标准。

三、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应促进竞争。

政府机关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增加供应商的选择空间,培育市场竞争。

同时,政府机关在评标过程中,应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避免偏袒或歧视某一家企业。

四、合同约束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政府机关应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完整,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供应商也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按时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五、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对采购和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如果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政府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机关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要求,旨在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和诚实的政府。

第二条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在依法建立或者超过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取得包括购买,租赁,佣金,就业等在内的有偿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品。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理。

和结构。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6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7条政府采购应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结合起来。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中央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清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8条政府采购的配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中央预算规定公布。

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10条政府采购应购买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购买的商品,项目或服务不能在中国境内取得,或者不能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取得;(2)购买在中国境外使用;(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ppt

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ppt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 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 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 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浏览:6275《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 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 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 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问题与案例:有关的,如软件可以吗?
问题与案例: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供应商不 足3家的是否可以终止招标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合并】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 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 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问题与案例:哪些情形下使用?
【联合体默许制】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 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 投标。
问题与案例: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
署、盖章要求等);注:并存条件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 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问题和案例:
【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 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 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问题与案例: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大 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第六章 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一)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二、政府采购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概念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适用该法。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该法。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财政等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二种,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一种是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四、政府采购的程序(一)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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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
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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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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