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量刑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

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来源:时间:2011-10-4 14:28:29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量刑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的刑罚适用,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结合刑事政策,量刑原则及司法解释等因素,科学公正地确定刑罚的种类与大小,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适用。

量刑的规范化是指量刑决策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相关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解释、符合犯罪事实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符合罪犯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特征等要素。

规范化的量刑能够保证公正与合理,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提高司法效能,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

1.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官依法行使量刑权,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量刑相关的事实,并参考同类犯罪案例,坚持犯罪与刑罚相称原则,确保刑罚公正合理。

2. 社会危害性原则: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犯罪个体化原则:量刑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人身特征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评估。

不同罪犯的犯罪情况存在差异,量刑时应当注重对罪犯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避免一刀切的量刑决策。

4. 刑罚相称原则:刑罚相称原则是指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相称。

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罪责与刑责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5. 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在量刑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非刑罚手段的适用,避免不必要的刑罚,尽量保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假释等刑罚减轻手段。

6. 科学合理性原则:量刑应当遵循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充分调查犯罪事实,采集证据,科学评估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建立科学公正的量刑体系,有必要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专门的法律制度安排。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档3篇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档3篇Document of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 ntencing guidance of the people's court编订:JinTai College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文档2、篇章2: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版全文文档3、篇章3:量刑的特征是什么量刑是刑罚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许多学者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寻找一套完备的量刑制度。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可以说是众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努力的结晶。

下文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文档(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四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八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推动依法全面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并经2021年11月15日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促进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落实《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推动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开展好量刑建议工作,必须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科学性、规范性。

这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按照《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规定,充分释法说理、听取意见,尤其要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沟通,认真对待辩护意见,切实保障辩护权利。

三、加强监督制约。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重在精准、规范,必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细化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并发挥好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商咨询和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把关作用,确保量刑建议规范、透明、尺度统一。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14岁-16岁之间犯罪,基准刑比列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基准刑比例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等。

一、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少20%重大立功减少20%--50%坦白减少20%以下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累犯增加10%--40%有劣迹增加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加20%以下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二、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3、强奸罪强奸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

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量刑基本原则公正原则:量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罪刑相适应,不偏不倚。

法治原则:量刑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任何非法或超越法律的量刑行为都是无效的。

人道原则:量刑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个人情况,如年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人道性和合理性。

二、法定刑与量刑量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刑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或减轻。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或加重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

三、量刑定罪与裁判量刑的裁定应当以明确的定罪为前提,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定罪和量刑的理由。

在裁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罪犯的改造情况和社会反响,适时调整刑罚执行方式。

五、刑法特殊规定量刑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特殊犯罪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量刑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威慑力和打击力。

六、亲属关系犯罪量刑在涉及亲属关系的犯罪中,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予以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多罪并罚量刑对于一人犯有多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刑事政策的导向,既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也要注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量刑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确保刑罚的公正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各级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确保量刑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修订版)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修订版)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修订版)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3.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于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

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

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来源:时间:2011-10-4 14:28:29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

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2.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文秘知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精品

文秘知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精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量刑
【修改依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8
【实施日期】2008.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2008年8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量刑程序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刑罚裁量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等阶段,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3.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做到量刑庭审公开、量刑理由公开。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二、量刑的程序规则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6.对于被告。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量刑的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意见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考虑量刑的因素和标准,以确定被告人应该受到的惩罚程度。

量刑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量刑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罪行越严重,判决的刑期就越长。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标准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而盗窃罪的判决标准则是拘役或有期徒刑。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比如,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都会影响量刑的判断。

如果被告人有前科,那么判决的刑期就会相应增加;如果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那么判决的刑期则会相应减轻。

3.社会影响和损失程度
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失程度也是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

比如,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那么判决的刑期就会相应增加;如果罪行造成的损失程度很大,那么判决的罚金数额就会相应增加。

4.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
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也是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

比如,刑法中规定了每种罪行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法官在量刑时就需要参考这些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5.量刑的公正和适当
量刑的指导意见最重要的是要保证量刑的公正和适当。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到被告人的社会责任和人权保护,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公众的利益,以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量刑的指导意见是在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一系列因素和标准,以确定被告人应该受到的惩罚程度。

通过合理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制秩序。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量刑指导原则公正原则:量刑应当公正、合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科学原则:量刑应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

适度原则:量刑应当适度,既要防止量刑过重,也要防止量刑过轻,确保刑罚的威慑力和改造作用。

二、量刑基本方法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量刑情节的加减法或者综合评定法确定基准刑。

三、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的确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类犯罪的起点刑。

四、基准刑确定基准刑的确定应当以量刑起点为基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适度调整,确保基准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五、量刑情节调节量刑情节的调节是指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适度调节。

调节幅度应当根据情节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宣告刑确定宣告刑的确定应当在基准刑和量刑情节调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宣告刑。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刑罚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改造表现和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对刑罚进行变更。

八、量刑监督与救济量刑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量刑的公开、透明。

对量刑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上诉。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量刑监督机制,对量刑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本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量刑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量刑工作,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省高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范量刑标准本报讯(记者郭玉红)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提高法院裁判公信力,近日,省高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研究通过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并于10月28日组织全省三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同案不同判”舆论哗然近年来,几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如此差异,这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

而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法官裁量空间较大,量刑情节的适用也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

另一方面,由于过去量刑不公开,当事人不清楚量刑过程,由此对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当事人不服原本公正的判决,社会也不满意。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15种犯罪有了量刑标准这次省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在不违反法律和最高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了细化,为我省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了解,该《细则》分别针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多发性犯罪中,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的常见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情形、个罪量刑情节等4个方面对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细化。

量刑规范化分为三步: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确定宣告刑。

四个法院试点反响良好据了解,自2009年6月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启动后,省高院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各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在全省指定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西固区、金昌市金川区、平凉市灵台县4个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1年来,4个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案件538件807人。

其中上诉案41件,上诉率为7.6%,二审维持原判28件,发回审理2件,改判2件,正在审理10件。

试点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审判效率稳中有升,试点法院的案件平均审限由原来的32天缩短至26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7)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能力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6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情节、后果、年龄、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6、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⑴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9、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11、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⑴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⑵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12、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⑴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应当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⑴被告人系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8、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9、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2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⑴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内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30%;⑵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