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村民自治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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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民自治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20 世纪80 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飞跃性变化,也使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在政治民主建设进程中迈出了具有深刻意义的一步,这就是给当代中国农民带来了管理自主权的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大事。现代基层农村基本政权形式—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具体环节。

一、关于弊端分析不同的学者有以下几点说法

1、村民自治发展的不平衡性

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是在国家制度的安排下进行的,从1990年9月民政部发出《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起到现在,已有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了省级有村民自治示范县,县级有村民自治示范乡,乡级有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格局。但是,由于在实践运作中受多种因素影响,村民自治实行的比较好的村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村尚未达到规范性标准,真正标准和典型的村民自治的村在全国农村所占的比例还较低,村民自治的发展相当不平衡,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规范型和不规范型两种运作模式并存。

2、村委会的“双重角色”与村民自治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

当前是我国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规定了我们必须以超常规的历史进程,尽可能地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而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整个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农业始终承担着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其自身又承受着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双重制约,正处在一个困难比较多的转折时期。要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程度,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就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和农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因此说,县乡两级政府在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发挥重要的作用。

3、乡镇政权机关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对乡镇政权机关与村民自治,特别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究竟应当是什么关系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分歧。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对村委会与农村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并未直接作明确规范。换言之,现实中乡政与村治特别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

4、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

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显然是两个性质和功能不同的组织。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承担着对农村社区的政治领导职责。党组织由村民中的党员组成,其领导人在党组织系统内通过党员选举或上级党组织任命产生。村民自治是村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功能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组织由全体村民组成,其领导人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内同时存在,使中国的村民自治有其自身的特点。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

5、民主选举中的问题。

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村民直接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选举被宗氏家族势力干扰;(2)选民资格难以确定;(3)选举活动不规范,当选者难以胜任。

二、关于完善对策不同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1、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

任何自治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这种广泛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的推进,无疑是一项艰巨而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确保这一意义重大、深远的变革顺利健康发展,把村民自治推向新高度,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政治方向,按照法定程序,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第一,党的各级组织尤其是乡(镇)、村基层党组织,都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织,使村民自治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第二,把贯彻实施《村组法》同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2、政府积极引导和适度调控村民自治的运作。

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不仅需要党的领导,还需要政府的管理和引导。政府要学会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与农村居民打交道,合理运用政府特有的权威,积极引导村民自治的运作,加强宏观调控。

3、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履行带领全体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定职责,挑起带领农村公民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重担,村委会成员不能仅仅只谋求自己的发展。因此,村民自治的有序推行,必须通过对村干部加强培训,来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4、突出重点,抓住机遇,抓好“四个全面推进

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农村基层关键是抓好四个“全面推进”。一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二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三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四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

三、我的观点

我认为对于村民自治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弊端:一是村民自治配套制度不完善,关于村民自治,先后已有三个法律文件,这三个文件都是围绕村民自治的组织一一村委会展开的,而不是从村民自治本身展开。

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模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民自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任务,明确了其应有的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人民公社所带有的历史惯性,往往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一一使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即自治地位不明确。从而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

对于如何完善,我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宪法为中心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村民自治要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必须以宪法为中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中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村民自治的建立、发展,离不开法制,村治法制建设离不开宪法,只有在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树立以宪法为中心,才能把依法治国的方略有效地贯彻到农村一一实行依法治村。

其次,要建立服务型政府,为村民自治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持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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