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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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广东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安全备案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备案。

第六条安全备案内容包括:(一)单位基本信息;(二)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储存设施及设施的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情况;(五)其他应当备案的信息。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安监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储存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储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08-2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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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方法一、前言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紧要措施。

本文结合中国现阶段危化品储存规模情形和行业特点,对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要求及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二、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基本要求1.备案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机关等生产、使用、储存不安全化学品的单位。

2.备案的内容(1)不安全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备案。

(2)不安全化学品品名、数量、性质、用途、储存位置、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必要信息。

3.备案审核验收备案审核应遵从审批、验收和监督的原则,确保备案能充足安全生产要求。

4.备案信息的保存备案信息,包括危化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应保存在机械、电子或手工备案簿中,并实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关键1.分类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分类确定后,应按类别进行储存,合理布局危化品仓库,保证不同不安全级别的化学品之间保持良好的距离。

2.生产安全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牢靠,从而保护员工及公众利益。

3.环保管理在危化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储存场所进行环保排放掌控,实现危化品的环境安全储存。

同时,企业要维护储存场所的清洁卫生,防备化学污染。

4.监管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备案工作承当者要适时关注不安全化学品使用情况,构建监管机制,保证备案管理得到适时跟踪、监管和掌控。

四、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实施措施1.适时备案企业储存不安全化学品应在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前进行备案,并持续更新和完善备案信息。

2.备案审核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备案信息的审核和验收,明确审核验收的流程和原则,确保备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信息公示企业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设定明确的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4.行业标准化建立不安全化学品储存标准化,明确储存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要求,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引言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其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是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安全可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办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储存、使用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第二章储存安全备案第三条储存安全备案义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对其储存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备案,确保储存安全。

第四条储存安全备案内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储存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储存场所的情况,包括面积、结构、防火防爆措施等;3.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方式等;4.应急措施,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等;5.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储存安全备案流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流程如下:1.储存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申请;2.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对储存单位的储存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后,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颁发储存安全备案证书。

第六条储存安全备案周期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周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备案。

第三章储存安全管理第七条储存环境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保证储存环境符合以下要求:1.储存场所应设有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2.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且远离易燃易爆物;3.储存场所应保证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稳定。

第八条储存设备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保证储存设备符合以下要求:1.储罐、容器等储存设备应具备耐腐蚀性能,且定期进行检测;2.储存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存储,防止不相容物质混合储存;3.储存设备应与监控系统联动,实现对温度、压力等参数的实时监测。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8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7-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9日以粤安监管三[2017]19号印发) [J], ;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以粤安监[2014]17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J], ;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J],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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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一、背景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能够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巨大威胁的物质,储存和运输安全非常重要。

在中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是监管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阐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应该做的事情。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不符合储存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导致火灾、环境污染等各种事故。

因此,正确储存危险化学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1. 危险化学品储存前必须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定》,所有企业在储存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图纸(包括储存场所、容器类型和数量等)•异常情况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等备案时,企业需要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单独进行备案,要分别列出数量、种类、储存地点以及储存条件等信息,以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 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储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应该分别储存,以避免化学品相互作用而引发意外事故。

同时,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也应该分别储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定》规定储存。

3. 储存设施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储存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标准;•储存设施应该建立在独立的场地,可以隔离其他区域。

•储存容器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储存容器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储存设施应进行分类储存,在设施区内不得储存其他物品。

•防火、防爆、防腐设施应相应到位,确保储存安全•储存库房应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采光或透风。

4. 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合规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以应对意外事故发生情况。

应急预案应该包括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救援措施、危化品泄漏处置、消防救护设备完整、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助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它们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按照国际惯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装载、封堵等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事故。

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腐蚀等要求,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5. 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事故,减少可能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三、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 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储存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5. 监管部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 警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一、办理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且报告内附件均在有效期内的
三、申报材料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
四、办理流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承诺1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
应急救援与规划科技股
受理审查
主管局长审核
符合条件报县安监局
备案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化学品贮存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化学品贮存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化学品贮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管理,确保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品贮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环保、节约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活动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促进化学品的资源化、循环化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化学品贮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等特殊类别的化学品,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特殊处理。

第六条根据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安全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化学品贮存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对于符合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推广和应用,鼓励采用更加安全和环保的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方式。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化学品贮存管理第十一条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贮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贮存设施和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化学品按照危害类别和性质进行分类,采取合理的贮存方式,保证化学品之间的隔离,并制定相应的贮存标识。

第十三条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贮存库房,确保库房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库房内应设置防爆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对贮存库房进行定期的防火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化学品库存维护登记制度,确保及时了解库存情况,并及时处理过期、变质和失效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49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不妥善储存和管理,可能给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2. 安全备案的基本要求2.1 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场所应选择在无火源、通风良好、不易受潮及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场所应由专人管理,保持整洁和干燥,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储存区域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储存量进行划分,不同类别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2 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标签上的要求进行存放;•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查,如有变形、泄漏或其他损坏情况,应及时更换;•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发生相互作用或产生反应的危险;•储存容器上应贴有清晰可见的标识,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危险性等信息。

2.3 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灭火器应按照规定摆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使用;•应设置报警装置,能够在危险化学品泄漏、温度升高或其他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报警;•储存场所应具备适当的通风设施,保证空气流通,避免危险化学品积聚。

3. 安全员的职责和要求每个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其职责和要求包括:•负责安全备案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监督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制定储存场所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如何正确使用和存放危险化学品;•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 安全检查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1]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安全管理制度》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关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管理条例

关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管理条例

关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管理条例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管理条例,以确保安全管理、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该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储存或处理危险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

2. 管理责任2.1 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责任应明确分配给特定的管理人员或部门。

2.2 管理人员或部门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3 管理人员或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识3.1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并进行明确的标识和标签。

3.2 标识和标签应包含有关危险性的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和处理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 危险化学品应明确标明其内容物、危险性和处理要求,以防止混用或误用。

4. 危险化学品存储要求4.1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2 存储区域应设有明确的标识,以警示人员进入和离开该区域。

4.3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考虑其危险性、相容性和防火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通风和防爆设施。

4.4 存储区域应定期检查,确保完整无损、密封良好,并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5. 危险化学品使用要求5.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5.2 使用危险化学品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3 使用后的危险化学品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害。

6. 事故应急处理6.1 组织和个人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6.2 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事故控制和人员疏散。

6.3 事故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监督与执法7.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的有效实施。

7.2 对于违反管理条例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编版)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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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版)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储存安全要求第八条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

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

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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