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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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指的是在犯罪中参与的人之间的不同关系。

虽然这两种类型的犯罪相关者都会对实施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其角色和责任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从犯。

他们与主犯一同参与犯罪,但其主要责任在于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中提供支持、配合、协调等帮助。

牵连犯通常不是犯罪的策划者或实施者,但他们参与进来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典型的牵连犯可以是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如协助贩毒团伙分工合作中承担某个任务的人员。

吸收犯则是指原本与主犯没有犯罪预谋或共同犯罪意图,但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主动牵连进来。

吸收犯往往无法幸免地被卷入犯罪现场,因为他们与主犯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导致他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

吸收犯通常是由于主犯的行为或请求而被迫参与并承担部分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意愿和责任程度。

牵连犯是有意地参与并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牵连犯自身选择了参与犯罪行为。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牵连进犯罪行为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逃脱。

牵连犯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掌控和影响,他们在行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迫参与,他们在行为中的作用较小。

牵连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因为他们作为共同实施者或帮凶,对于犯罪行为通常有一定的了解。

吸收犯则可能对实际犯罪行为的计划和细节知之甚少,因为他们并不是主犯或与主犯进行犯罪策划的一部分。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刑法中的法律术语,用来描述犯罪情节中涉及多名犯罪行为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十分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每个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牵连犯是指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同一种犯罪行为中犯罪共同体人数较多的刑法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的情形。

参与犯必然的犯罪须为侵害行为,以实现侵权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参与犯罪,如在一场抢劫中当值的行为并不算是牵连犯罪。

而吸收犯则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同一种犯罪行为中犯罪共同体人数较多的刑法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各自形成不同的侵权部分。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牵连犯强调的是多个犯罪分子在同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行动或分工合作,而吸收犯则强调的是多个犯罪分子在同一起犯罪行为中各自完成不同的侵权部分。

在实际案例中,往往会出现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正确的认定。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对于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确定犯罪行为时,必须对参与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准确的划分,以保障每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个案化的审判,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需要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需要查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要了解各个犯罪分子的行为和作用,以确定是否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的情形。

如果多个犯罪分子共同行动或分工合作进行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牵连犯;如果多个犯罪分子各自完成不同的侵权部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吸收犯的常见类型①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数罪并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②假冒注册商标,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③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相关阅读:吸收犯的定义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

因为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吸收犯是数行为却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

②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

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③这种观点虽给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对于什么样的方法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么样的结果为“当然可得之结果”,缺乏判断标准。

虽然有人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去判断一罪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结果。

④学界普遍认为,吸收犯分为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如入室抢劫,必须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进行;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如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当然不可能分为伪造发票罪和伪造印章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吸收当然结果的犯罪,比如制造枪支后持有枪支,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结果。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根据一般的日常概念或法律的内容,有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自然会被其他行为所吸收,仅构成吸收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1.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每种行为分别被定罪,并且每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刑法。

2.几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种犯罪是另一种犯罪的自然方法或结果,前一种行为是后者行为的自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的自然发展结果(2)法律内容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一种犯罪包含在另一种犯罪中。

(3)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和轻行为。

重罪者将被处以重罪,轻罪将重罪。

2.牵连犯(1)牵连犯的概念目的是犯下某种罪行,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

此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因果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被称为牵连犯。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的目的是犯罪。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

2.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方法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另一种是结果行为,或者两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3.两项或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违反了两项以上的罪行,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而每种行为都不是犯罪的要件。

4.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隐含关系有两种类型:(1)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隐含关系。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牵连犯中,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但在吸收犯罪中,这两种犯罪之间却存在这种联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行为中的不同责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十分重要,因为它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和处罚。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在实施一项犯罪行为时,与主犯共同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共同犯罪。

牵连犯并不是直接犯罪的主体,但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或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的牵连犯包括指使犯、帮凶、恶意欺骗他人的持币人等。

与之相对的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动地被牵涉进来,并且只是在犯罪行为某个环节上提供了有限的协助或者发生了一定的参与,但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

吸收犯通常是在被害人被胁迫或者强迫的情况下,作为从犯实施犯罪行为。

比如说,被逼迫提供帮助的行为。

在判断一个参与犯是否属于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时,主要需要考虑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主动性、故意程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

如果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直接的犯罪动机,可以视为牵连犯。

但如果他们是被胁迫或者受到威胁,只是被迫提供了某种帮助或是参与了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那么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需要注意的是,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上并不是同等的。

牵连犯在刑罚上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而吸收犯通常会得到一定的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牵连犯在犯罪行为中有更为直接的故意和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一定的贡献。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区别特点、适用情况等方面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定义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事实中,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而又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支持作用,却不属于主要犯罪。

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事实中,犯罪行为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也就是说,吸收犯的行为被另一个罪名“吸收”了,因此不构成独立的罪名。

1. 不同的构成要件2. 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上,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不构成独立罪名,其行为主要由其他罪名来承担后果。

3. 根据行为的不同确定牵连犯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主要犯罪来确定;吸收犯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内部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4. 影响分析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牵连犯,要着重考虑其行为与主要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对于吸收犯,要着重考虑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牵连犯适用情况吸收犯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为抢劫罪已经包含了盗窃罪的要件。

甲、丙、丁三人因共同盗窃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甲为主犯,丙、丁为从犯,有关联而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2. 吸收犯案例甲因私闯民宅被抓获,途中携带偷窃民宅财物的工具。

经审理查明,私闯民宅罪已包含了偷窃罪的要件,因此私闯民宅罪吸收了偷窃罪。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吸收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吸收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有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因为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

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例如,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经典考题60】(2008年试卷二第8题)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应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理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各种情形的认定。

1.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理解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2019法考必备考点:吸收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吸收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如预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关心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确定罪数的意义:1.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 确定数罪是确定刑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个数相对应。

(三)数罪的分类1. 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包括罪名相同的的数罪和“选择的一罪”)2. 不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3.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1.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

3.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结合犯、集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大纲要求解读

结合犯、集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大纲要求解读
3、区别吸收犯与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行为。
4、判断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三、命题要点提示
1、结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结合犯的罪名。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2)结合犯的特征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行 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如非法行医罪。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如赌博罪。
4、 重点掌握吸收犯的认定和吸收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区分。
(3)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吸收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数罪。
5、主要掌握牵连犯的判断。
(1)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 )牵连犯的特征:
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②行行为的牵连关系。 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1)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以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①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②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刑法中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如《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容易引起误解。

本文将从概念界定、刑法规定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以期使读者对这两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界定牵连犯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通过特殊的关系使另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牵连的人。

牵连犯是通过某种特殊的方式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的,但他并不是犯罪的直接主体。

而吸收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为犯罪行为的特殊构成关系,而将其他人的行为吸收到自己的行为之中。

二、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有组织和教唆犯罪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参与犯”、“刑法明确规定是牵连犯的”等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牵连犯的。

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吸收犯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实际行使主观方面职责的人”、“合同或者法规规定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人”、“合伙经营的人”、“被规定为刑法确定了主体构成关系的情形”等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吸收犯的。

三、案例分析1. 牵连犯案例分析在某个案例中,甲在参与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指使乙等人一起盗窃,甲并没有亲自行动。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甲属于牵连犯,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个案例中,甲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指使他人参与犯罪行为,使得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牵连,从而构成了牵连犯。

2. 吸收犯案例分析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公司的经理张某明知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然出售给了消费者。

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公司被起诉,法院认定张某为公司的吸收犯,因为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在责任范围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有管理责任,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问题的发生,因此将其行为吸收到公司的行为之中。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适用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案人员的认定和判决,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的运用。

一、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中直接参与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或者共同犯罪分子。

牵连犯是指那些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起到推动、策划、协助、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在刑法中,对于牵连犯的认定通常需要考察其具体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只有在其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时,才能被认定为牵连犯。

牵连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 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具有实际的犯罪行为情节;2. 对犯罪行为有推动、协助、指挥等作用;3. 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对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4. 在共同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而非仅仅是从犯或共犯。

二、吸收犯吸收犯是指在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但却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危害的人员。

吸收犯通常是相对于牵连犯而言的,他们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其行为或者状态却对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危害。

在刑法中,对于吸收犯的认定需要考察其行为是否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是否属于犯罪的结果之一。

三、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和吸收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混淆,但在实质上它们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的直接性:牵连犯通常是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其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联系;而吸收犯则是间接参与,其行为对犯罪结果有一定的促成作用。

2. 作用的重要性:牵连犯的行为在犯罪中通常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而吸收犯则是相对次要的参与者,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

3. 法律关系的强弱:牵连犯的行为与犯罪之间通常具有更为直接的法律关系,其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吸收犯的行为与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较弱,可能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一、吸收犯的含义是什么意思?一、吸收犯的含义是什么意思?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二、吸收犯的形式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

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三、吸收犯的特征是什么?吸收犯的特征:(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

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

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

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所谓“同一犯罪过程”,包括三个涵义:1、主观。

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

数行为由一个故意支配,说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

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

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

不论吸收犯表现为几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个,而且是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

【刑法干货】还傻傻分不清吸收犯和包容犯?这一次终于彻底理解了

【刑法干货】还傻傻分不清吸收犯和包容犯?这一次终于彻底理解了

【刑法干货】还傻傻分不清吸收犯和包容犯?这一次终于彻底理解了一、吸收犯和包容犯的概念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包容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本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与本罪构成要件没有逻辑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的另一犯罪(被包容罪),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只提高本罪法定刑幅度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

包容犯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罚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二、吸收犯和包容犯的核心特征吸收犯的核心特征: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这种吸收关系因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中,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换言之,吸收犯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伴随关系,后行为伴随前行为发生。

包容犯的核心特征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

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行为,法条规定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只加重处罚而不并罚。

如果没有刑法分则条文的明文规定,则应两罪并罚。

从本质上说,包容犯也是一种犯罪形态。

刑法分则规定的包容罪(本罪)与被包容罪的犯罪构成,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

只是刑法分则条文将被包容罪实施作为前者的一个加重量刑情节而已。

三、吸收犯和包容犯的共同点1、两者都是真实的数罪。

不管吸收犯还是包容犯,事实上都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个犯罪构成。

2、两者都以一罪论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是司法处理上按一罪定罪,不具有法定性。

包容犯应属于法定的一罪,分则条文规定,将被包容罪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仅以包容之罪(本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具有法定性。

四、吸收犯和包容犯的区别1、数行为的性质上不同吸收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可以吸收为一个犯罪,是因为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具有同一罪质。

吸收犯法律规定(3篇)

吸收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吸收犯是指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或数罪被另一罪所吸收,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另行处罚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围绕吸收犯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从吸收犯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又称吸收犯制度,是指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或数罪被另一罪所吸收,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另行处罚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点:1. 数罪并犯:一人犯数罪,即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

2. 吸收关系:一罪或数罪被另一罪所吸收,即后罪吸收前罪或数罪中的重罪吸收轻罪。

3. 不可分性:被吸收之罪不再单独评价,不再另行处罚。

三、吸收犯的类型根据吸收关系,吸收犯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重罪吸收轻罪:后罪吸收前罪,以重罪论处。

如抢劫罪吸收盗窃罪。

2. 罪数吸收:数罪中的重罪吸收轻罪,以重罪论处。

如抢劫罪吸收故意伤害罪。

3. 部分吸收:一罪吸收另一罪的部分,仅对吸收部分进行处罚。

如诈骗罪吸收盗窃罪。

4. 完全吸收:一罪完全吸收另一罪,仅以吸收之罪论处。

如绑架罪吸收非法拘禁罪。

四、吸收犯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吸收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2.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以上罪名。

3.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后罪吸收前罪或数罪中的重罪吸收轻罪。

4.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不可分性:被吸收之罪不再单独评价,不再另行处罚。

五、吸收犯的处罚原则1. 以吸收之罪论处:对于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进行处罚,不再对被吸收之罪另行处罚。

2. 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吸收犯的具体情况,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不得数罪并罚:对于吸收犯,不得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

六、吸收犯的法律适用1. 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吸收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某些犯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处理。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一起犯罪行为中的不同参与程度和不同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

一、牵连犯的概念与特点牵连犯又称为从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但对于构成犯罪事实的成立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犯罪共犯与同案犯是牵连犯的两种表现形式。

牵连犯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从属作用:牵连犯是在主犯的指使、鼓动、教唆或者协助下参与犯罪行为的,其行为主体地位是从属于主犯的。

2. 近因作用:牵连犯的行为发生在主犯行为的紧接之后,起到帮助、支援、配合的作用。

3. 具有实施犯罪的行为:牵连犯在犯罪行为中具有某种实质性行为,但其行为与主犯行为有一定的差别。

4. 与主犯存在一定的连接:牵连犯与主犯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牵连犯的行为对主犯行为具有促成、助长等作用。

吸收犯又称为偶犯,是指在主犯的犯罪行为中,尽管具有犯罪意图,但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实质性的共同犯罪行为,从而被主犯的犯罪行为吸收。

吸收犯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吸收犯具有犯罪意图,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实质性的犯罪行为,例如计划好的共同抢劫行动未能成功实施。

2. 动机和目的:吸收犯与主犯有着相同的动机和目的,即参与犯罪行为获得利益或实现目标。

4. 必需、有助或无可避免:吸收犯的参与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必需、有助或无可避免。

共同实施的盗窃行动,吸收犯参与是为了掩护、破解警戒等。

牵连犯与吸收犯在参与程度和法律责任上存在一些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3. 法律责任不同:牵连犯与主犯具有共同犯罪责任,根据其参与行为的具体情况,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吸收犯未能完成实质性行为,通常不承担实际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影响范围不同:牵连犯在主犯犯罪行为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对主犯行为有一定的影响;而吸收犯未能完成实质性行为,对主犯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影响。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行为中不同的参与程度和法律责任。

2019司考刑法分则选择题53

2019司考刑法分则选择题53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析】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此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 .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解析】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14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

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而且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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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①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数罪并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
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③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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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定义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

因为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吸收犯是数行
为却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

②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
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

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
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
③这种观点虽给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对于什么样的方法为“必然得
由之方法”,什么样的结果为“当然可得之结果”,缺乏判断标准。

虽然有人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去判断一罪是否是实现他罪之
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结果。

④学界普遍认为,吸收犯分为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如入室抢劫,必须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进行;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如伪造增
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当然不可能分为伪造发票罪和伪造
印章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吸收当然结果的犯罪,比如制造枪支后持
有枪支,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

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
的目的。

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
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

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

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
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
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
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
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
接客体的故意。

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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