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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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府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本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厘清政府职责边界。

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切实承担支出责任。

2.坚持协同联动,形成财政保障合力。

在中央与地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切实落实市与区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自然资源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

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

政策法规ZHENGCEFAGUI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一、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更积极有力地应对实体经济、产业发展和科研创新需要,以更大政策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企业恢复发展,推进本市产业用地的高质量利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指导思想按照“上海2035”总体规划,对标国际一流、国内最高的产业用地绩效,对标国际化大都市产业空间治理.坚持“亩产论英雄、效益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环境论英雄”,提升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三、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发展和规划引导,统筹用好各类规划产业空问,在总量规模上充分保障产业发展和科研创新需要,在空间布局上加强引导、严守底线,促进产城融合。

打造高质量的产业空间。

坚持质量第一和绩效优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产业用地绩效,促进实体产业提质增效。

坚持盘活存量和集约高效,着力向存量要空间,加大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力度,拓宽盘活路径。

按产业需求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鼓励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业用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含产业项目类和标准厂房类)、研发用地(含产业项目类和通用类)及仓储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园区平台,是经区政府认定的,承担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军企业,是经区政府认定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能力的企业。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1、按照“产业基地一产业社区一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突出功能定位和用地结构引导。

区总规划定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的边界,产业用地以空间规划为引导,向产业墓地、产业社区集聚,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市政府令第10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市政府令第10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5月14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匡迪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10.07•【字号】沪府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市土地局制订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10月7日沪府发[1994]30号通知批准转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

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联营企业)独资兴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项目等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计划立项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1994年内按原规定征用、划拨的土地;(七)工厂企业利用原址土地为本企业职工建造住宅的;(八)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

三、除本规定第二项所列范围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一)商业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二)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三)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的;(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包括联营、合作)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沪农委[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2]8号)各区县农委: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郊区实际,现就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流转价格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一)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发展道路,促进本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各区县及乡镇要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价格管理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种流转方式的价格差异情况,以及影响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制定本区县和各乡镇土地流转的指导价格,建立符合实际、相互协调的流转价格体系。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镇、村严把流转合同签订关,合理确定到期委托流转合同续转价格,对于流转期较长的要订立相应的价格递增条款。

妥善处理流转价格纠纷,对在合同期内的委托流转合同确实价格过低的,要积极做好经营者的工作,争取适当提高流转价格,保护承包户的合理收益。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土地规模经营价格补贴机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稳定现有规模经营方式。

(二)积极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深入研究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互相关系,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方式。

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对来沪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仔细了解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和研究对策措施。

加大推进当地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成功做法,发展以流转、入股等形式的当地农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

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印发《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6]663号

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印发《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6]663号

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印发《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印发《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6]663号)各区县房地局:现将《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出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出让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确定动工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上建筑物建造的资金总额不足建筑物建造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的状况。

第三条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处置”的原则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条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置:(一)征收土地闲置费;(二)延期开发;(三)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四)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并取得适当的补偿;(五)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2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2月29日以沪房地资用〔2008〕123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8月8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按照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第四条土地交易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市土地交易机构、区县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窗口。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市土地交易机构及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窗口实施下列监管:(一)出让地块要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二)出让文件实体内容、出让活动各进度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发布公告的场所和途径、出让文件和竞买/投标申请书发放情况;(四)现场勘察会组织和疑问收集情况;(五)答疑会组织和答疑纪要发布情况;(六)竞买/投标申请是否严格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受理;(七)竞买资料糊名操作程序的规范性和保密性;(八)抽选资格审查编号的规范性和保密性;(九)资格审查是否按标准程序进行;(十)竞买/投标资格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十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让文件的规定,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十二)出让结果发布的及时性;(十三)其它交易事项。

上海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公平、公正、公开出让土地;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坚持遵循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将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功能业态、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要素与其他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转变。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制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制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失效]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8-10-12执行日期:1988-11-1生效日期:1997-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房产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进行的房屋预售、出售和出租等房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进行的房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同时转移。

(二)房屋产权转移时,《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起转移。

(三)预售、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期限与《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办法》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下列用语含义是:(一)房屋系指在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地块上,按《出让合同》规定营建的建筑物。

(二)房产经营人是指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进行预售、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产权人。

(三)房屋预售是指房产经营人经市房管局批准,在建筑物竣工前进行的房屋销售。

第六条按《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房产经营活动时,应持有上海市工商营业执照,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房屋的出售、预售和出租计划应按年度报送市房管局。

第二章房屋出售第七条按《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建造的房屋竣工后,必须报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房产登记后,才可出售。

第八条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

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房管局核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沪规土资地规〔2015〕833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地规〔2015〕833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土地交易中心:《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原《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房地资〔2008〕1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23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监管目的及依据为强化土地入市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入市交易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实施土地交易活动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投标)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市场竞买(投标)活动的意向人、申请人、有效申请人及竞得(中标)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地规〔2015〕832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土地交易中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原《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试行)》(沪房地资用〔2008〕124号)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23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接收地块出让资料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从土地审批系统接收市、区县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拍挂办公室)提交的地块出让信息,并收取地块出让资料文件,对其类型、数量、内容进行查验、初审,若地块出让资料中基础文件缺失、有误、不符土地出让研判意见的,作退件处理,招拍挂办公室须收回地块出让资料,重新确认后,再行提交。

地块出让资料中的基础文件包括:土地储备计划批文、供地批文、出让方案批文(附出让方案)、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批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地块出让资料确认后,土地交易市场向招拍挂办公室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素材料申报收件收据》,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其出具出让意见。

二、编制出让文件、出让公告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准后,土地交易市场根据确定的交易进度编制、制作出让文件及当期出让公告。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沪农委〔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农委〔2016〕11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实现上海农业现代化,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依托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的网络交易平台和涉农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成规范有序、信息快捷、网络健全、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

二、把握基本原则(一)依法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流转入市交易的重要基础。

根据中央提出的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精神,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范引导农民积极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逐步推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

(二)依法自愿有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干涉农民土地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7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市土地交易中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经2020年11月19日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等可参照执行。

一、接收地块出让资料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从信息系统接收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拍挂办公室)提交的地块出让信息,并收取地块出让资料文件,对其类型、数量、内容进行查验、初审,若地块出让资料中基础文件缺失、有误、不符土地出让研判意见的,作退件处理,招拍挂办公室须收回地块出让资料,重新确认后,再行提交。

地块出让资料中的基础文件包括:土地储备计划批文、供地批文、出让方案批文(附出让方案)、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批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6•【字号】沪府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沪府办发[200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治理整顿工作的各项要求和目标落到实处,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是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我市的土地管理坚持有效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宏观调控,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进一步发挥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改善上海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土地市场的正常发展,甚至会对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建设土地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是促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客观需要当前,在土地的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一些领导法制观念不强、个别地方管理松驰、部分管理制度未落实等原因,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执法部门在查处这些违法案件时,还存在执法偏软的情况。

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5号)

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5号)

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
【摘要】(2020年11月27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市土地交易中心:《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经2020年11月19日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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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艺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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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沪农委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心城区有关街镇,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激发农村产权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相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农村改革创新,全面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

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入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分平台,进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自主交易,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建立交易体系整合各类涉农交易平台,形成统一的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分平台,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建设、申请受理、项目推介、交易组织、档案管理等有关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建立市、区、镇、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障体系。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制度设计、业务培训、风险防控、依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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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职责)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事务公开)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工作守则和监督办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场及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

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七)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上海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规则,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或协议出让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

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应当在土地市场网公示交易结果。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交易规则)
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监管协议,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

经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投诉检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设立投诉检举渠道,并对外公示投诉检举途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诚信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关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则、保密协议等规定行为的,市或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依据相关服务约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第十七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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