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研究
加工贸易及其税收政策与管理
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办法。
(三)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疑难解析
1、 进料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
对进料深加工结转,海关对转出方是按出口来处理的,对转入方
进料加工处理,有的海关签发进、出口报关单,有的不签。在税收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 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 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 予以补税和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
4、核销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 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 缴之前,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 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 口货物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 企业
备案手续。
2、单证开具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 的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 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 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 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 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 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 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关于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章标题:稳定与提升加工贸易的政策措施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工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加工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何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的角度出发,探讨若干政策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一、减轻税收负担1.1 降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部分给予退还的一项政策。
降低出口退税率可以有效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出口竞争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2 减免进口关税针对加工贸易原料的进口关税,可以适当减免或免除,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加工贸易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二、优化外贸环境2.1 简化贸易流程简化加工贸易的贸易程序和手续,缩短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 拓展出口市场通过拓展出口市场,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销售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降低对某一特定市场的依赖性,分散市场风险。
三、加强技术支持3.1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工贸易企业应该鼓励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降低对外部技术的依赖。
3.2 加强人才培养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4.1 扶持政策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4.2 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对加工贸易的影响加工贸易企业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对加工贸易的影响,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在加工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需要在政策上和实践上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我们可以看到,要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需要政府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加工贸易企业也要积极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现状,同时阐述了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然后,对比了采取统一征税、免税以及“免、抵、退”税三种税收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了几点建议。
标签:深加工贸易;结转税;税收政策一、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发展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国际上的流行的定义,加工贸易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取进口原材料、辅料、零件或者配套件等,在本国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外,赚取以外汇体现的附加值的一种贸易方式。
常见的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装配业务。
深加工结转业务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另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一步加工本企业的产品(通常是已经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产品),然后再出口的一种经营活动。
这一经营活动涉及进口和出口两项业务,对委托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出口,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被委托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业务视为进口业务,因此,也应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我国加工贸易开始于1978年,早期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来料加工,在这种贸易方式下,我国企业主要赚取加工费,不必承担贸易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进料加工逐渐取代来料加工,并于1989年以192.5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超过来料加工进出口总额。
此后,进料加工飞速发展,牢牢占据了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到2009年,我国进料加工贸易总额为8276.6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总额的81.97%,而来料加工的贸易总额为1820.51亿美元,仅占加工贸易总额的18.03%,由此可见,进料加工贸易已经是我国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见下表)。
入世以来,伴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加工贸易总额飞速增长,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工贸易不仅有力地拉动我国外贸活动的发展,同时为我国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工作岗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失业率。
最新-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精品
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
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
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
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审批规定不明确10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相关法规资料
一、深加工結轉業務(一)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及依據的文件1、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深加工結轉分為直屬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直屬海關的深加工結轉。
蘇州海關對關區內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手續進行了簡化,因此直屬海關內的深加工結轉又分為蘇州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蘇州關區的深加工結轉。
2、深加工結轉依據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9號)蘇州海關為了簡化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手續所發的有關文件(二)、深加工結轉審批提交的資料1、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只需填制《蘇州海關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備案表》,經主管地海關審批後貼於手冊內,由海關放行並加蓋印章。
(四)深加工結轉的注意事項1、收發貨後報關前企業可以退貨,但報關後目前還無法作退運處理。
2、企業要刻制“結轉專用章”並向海關備案。
3、跨蘇州關區結轉要避免先送貨後審批的情況發生。
4、深加工結轉報關要及時。
5、深加工結轉貨物的重量要力求準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
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
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
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审批规定不明确10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
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进料深加工结转作为加工贸易的一种流通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促进地方外贸经济的发展。
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国内结转视同内销照章征税,制约了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
如何改革完善进料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政策,一直是税务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现行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
进料深加工结转是指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将进口免税料件加工的产品(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即从进口原料生产到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口的多个企业连锁结转。
但是,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所执行政策尺度不一、优惠不平衡的状态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政策执行各异
据了解,海关目前实行的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主要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税[1999]6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的管理规定,对进料深加工转出企业(上游企业)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中间的业务结转环节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在转入企业(下游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视同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
税务部门进料深加工结转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摘要】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作为我国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加工贸易规模相对较小、部分加工企业缺乏竞争力等。
为了推动加工贸易政策的改进建议,我们应该加强对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同时加强政府监管,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推动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还有待改进,但是我们有信心未来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我国加工贸易政策、问题、改进建议、背景介绍、问题意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工贸易政策改进建议、总结评价、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加工贸易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利用其较低的人力成本和资源优势,引导外资企业来华加工制造,再将成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从而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增长。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着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内部成本压力;一些问题和弊端也开始显现,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劳动权益保护等。
深入探讨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寻找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挑战。
只有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至此。
1.2 问题意识当前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工贸易政策导向不明确,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是加工贸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违规现象频发等问题。
三是加工贸易政策促进效果不佳,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是加工贸易政策在面对国际贸易变化时不够灵活适应,缺乏整体性和长远性规划。
对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征税与免税政策的辨析
号) 《 和 关于进一 步完 善加工贸 易银行 保证金 台账
制度 意 见的通 知》( 国办 发 (9 9 3 19 ) 5号 ) 在 维持 , 加工贸易基本政策不变 的基础上 ,对加 工贸易进 口 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账制 度和 按商 品和企业分类 管理 。核心 内容是对 少数敏 感商品和违规企业 实行 加工 贸易银行保证 金台账 “ 实转 ” 即对加工 贸易进 , 口料件按进 口关税和 进 口环节增值税等值 收取 保证 金, 加工制 成品 出口核销后 , 在 再将保证 金连同利息 贷: 预计 负债——广告费 70 0 0 0 0 0
( ) 实加工贸 易中存在 的问题 二 现
贸易 实行保税 监管, 如 : 例 海关对保税 进 口料件深加
工 结转进 行保税 监管 ,外汇管理部 门允许深加工 结 转 以外汇结算 , 并办理进 出口付汇 。 果对深加 工结 如 转视 同内销进行 征税 ,企业势必要开 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 由于海关对进 口料件实行保税政 策 , 免征 关税
维普资讯
一
并退还。 根据规定, 工贸易进 口商 品按敏感程度 加
( ) 一 实行 征税政 策的弊端
分为禁止类 、 限制类 、 允许类 。加 工贸易企业按 守法
经营情况分为 A B C D 。任何企业 不得 以加工贸 、、、 类 易方式进 口禁止类商 品 类 企业加工贸易进 口限制 A
通过对 该事项的审计 , 我们可 以看 到: 审计某项 会计处理一定耍和它背后实 际所 反映的经济事项 的 实质紧紧联系起来 ,并一定要和 企业有关 的管理制 度与管理流程相联系 。 同时对于账务处理不 当的 , 耍
对少计提 的销售返 利和包 干服务费及前述 不规
范 的账务处理 , 笔者认为应做如下调整分录: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税收问题研究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税收问题研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税收问题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都表明,一国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需要政府政策的正确引导与制度扶持。
我国加工贸易能否尽快实现转型升级也需要政府综合考虑有关政策与制度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效应。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转变加工贸易增长方式也应该发挥其促进作用。
在当前新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下,与加工贸易有关的税收政策应跳出过去仅防“逃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狭窄框框,在保证税收体系规范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自1994年起,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就已超过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成为我国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式;2021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更是高达8318.72亿元,占我国当年贸易进出口总额的52.6%。
虽然加工贸易规模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其低级、粗放的增长方式显然不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质量,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因此,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已成为我国“十一五”期间的重要课题之一。
明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是分析有关税收问题并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也是保证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正确发挥作用的基础。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容主要包括(1)改变我国加工贸易多处于以简单加工制造为主的产业链低端的现状,促使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向具有高附加值的两端延伸,即由单纯的生产加工环节向产品研发、品牌创立环节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2)改变我国加工贸易以劳动密集型产业或生产的劳动密集型环节为主的现状,促使加工贸易向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升级,并促进服务加工贸易以及基础原材料工业与中间产品工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3)改变我国加工贸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的现状,鼓励与扶持内资企业为外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配套,从而逐步实现内资企业直接从事加工贸易与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充分运用加工贸易的“关联效应”、“示范效应”与“溢出效应”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内资跨国公司,掌握加工贸易主导权,在国际分工与全球资源配置中获得更多的利益;(4)改变我国加工贸易“东强西弱”的现状,充分运用中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与产业基础,扬长避短,形成东中西部完整的产业体系,提升国家产业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结转深加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
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制度的研究
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制度的研究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
论文百事通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
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
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
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
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
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
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关于当前我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问题探讨
・
( ) 二 目前 深加 工结 转税收 政 策的 不足之 处及 分
析
42・
2 2. 01 3
阑醺
1不 符合税 收 公平 原则 .
此征 收增 值税 , 符合 条例 。增值税 暂 行 条例 第 2 才 5
再 出 口。深加 工结转 已成 为我 国加工 贸 易的重 要组 业 务较 多 , 财 力 较 强 , 深 加 工 结 转 执 行 视 同 出 且 对
成部分 和快速增长 的助推器 。据 海关 总署 统计 , 口的 免税 政 策 ,有 利 于 促 进 深 加 工 业 务 的更 快 发 21 0 1年 1 i ,我 国外 贸 进 出 口总 值 3 9 . 展 ; ~ l月 3 0 62 而有 的地 区如 安徽 省 可 自行 选择 征 收 增值 税 或 亿美元, 比去 年 同期 增 长 2 .% 但 从 2 1 36 ; 0 1年 8月 出 口免税 , 企 业 能 根据 自身 实 际 , 活 满 足 客 户 使 灵
发 《 产 企业 出 口货物 “ 、 、 ” 管理 操 作 规 生 免 抵 退 税
程 》( 行) 试 的通 知 ( 国税发 [0 2 1 ) “ 、 2 0 ] 1号 在 六 其
他 问题 。……深 加工 结转 的管 理办法 … … 的规 定 另
行 下达 ”。0年 来一 直未下 发全 国统 一 的相关 文件 , 1
39倍 。 中深 加工 结转 比率约 占加 工贸 易 的 2 % 。 . 其 0
门在调 查 实情 的基 础 上 , 力而 行 , 量 下发 相 关政 策 ,
山东省 约 2% 江 苏 省和 浙 江 省约 4% 福 建 省和 广 更 符 合各 省加 工 及 结转 业 务现 状 。如江 苏 省 、 江 5、 0、 浙 东 省约 6% 0 的进 口料 件均 需 要通过 深 加工 结 转 以后 省 、 东 省 等 沿海 经 济 发达 区 , 加 工 结 转 等 外 贸 广 深
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
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共下发过一下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2.《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以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
通过以上文件,只有在老企业之间开展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免征增值税,其他企业应视同内销计征增值税,但由于上述文件已作废,以后出口退税政策多次更改,但均未再提及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征退税问题。
因此,各地对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务处理也不尽一致。
青岛市国税局是这样规定的:对深加工结转的转出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收入单独计算增值税,实行税款挂帐、暂缓入库的办法;对转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转入的原材料、半成品也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即:以深结转方式购入的料件如:原材料和半成品等不按照加工贸易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要单独核算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应缴税金。
对进项税额划分不清楚的可以(也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划分。
对深加工结转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销项税额=深结转出口额/1+17%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FOB价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是不含税的,2004年1月1日起,FOB价为含税价。
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政策研究及企业政策选择
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政策研究及企业政策选择作者:高才清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21期【摘要】加工贸易企业是我国经济脉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贸易税收问题也日益暴露出其弊端,国家一些负责该问题的法律机构,处理该问题的手段还不够成熟,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意义较强的税收文件来加强市场的经济秩序,此外我国现存的大大小小企业经济实力不同,针对不同的国家政策有着不同的发展,本文将从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企业政策选择三方面,作如下探讨。
【关键词】税收政策问题企业政策选择一、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国产料物与进口料物两项税收现阶段我国经济市场上现存的公司,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政策的制约下,大都将经济重心放在下游产业,没有重视上游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在工作上存在盲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大多数企业在加工贸易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企业为了减少税收降低生产成本常常选用劣质材料进行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的出口货物,与其它国家相比在成产技术及材质性能上都逊色很多,严重者可能失去国际市场,我国针对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对国产的料物不实施免税政策,即使是一些地位优越的企业也不给予一定的征税优惠,这些政策的共同影响下降低了国内多数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收政策针对性不全面公司的运行程序一般包括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市场营销、产品流通市场及产品的形象维护,而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产品的生产,没有通过政策全面扶持公司产品推出的全过程,我国积极鼓励国内公司与外企合作,并在税收方面做出了很大的优惠政策,在沿海等地规划处进出口货物免税区,有了这些经济特区多数对外出口企业为了减少收支,往往将预出口商品暂时停放在免税区域,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免税经济区出口的商品需要在货物全部撤离场地之后,海关工作人员才能签发出口海关报单,而公司需要以报单上的签发的日期为准在其90天内申请免税,但因为工程量较大耽误了申请退税的时间,最后没有办法办理。
2022年贸易税收政策调研报告
贸易税收政策调研报告加工贸易出口是我省外贸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方式,近几年得到长足发展,已经占到全省外贸出口的六成多,在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推动国内配套产业发展,促进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近几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也带来了外贸结构不合理,扩大贸易顺差,提高外贸依存度,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诸多问题,从出口退税政策运用层面看,施加的影响力不可低估。
本文仅就这方面税收政策的影响作一分析,探寻解决的思路与办法。
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
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08%,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10个百分点。
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
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发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
从2004年至2007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08%,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
加工贸易税收调研
加工贸易税收调研加工贸易主要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作为加工贸易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
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进料加工(如:出口保税区等)、进料深加工结转。
我局现有出口企业9户,其中有进料加工业务的3户,没有来料加工业务。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的计算方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实耗法;二是购进法。
目前统一采用“实耗法”:(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不同。
实耗法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是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实际所耗用的进口料件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属于估算实际耗用比例抵扣;采用“购进法”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是按当期或手册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属于进料加工虚拟进项抵扣。
(二)实际操作中两种方法的繁简各异。
实耗计算法有利于监管,但是计算、操作时复杂,由于不能及时扣减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相对占用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实用于进料加工业务较大的出口企业。
购进计算法操作简便,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不便于管理。
采用该办法应当注意及时核销已过返销期的手册,实用于进料加工中、小型的出口企业。
二、实际工作中,企业认为核销工作操作较复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2号)的要求,优化了进料加工流程,实行年度核销。
一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
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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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研究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行为征收增值税。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实行“不征不退”,即进料料件或来料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成品出口时也不退税政策。
而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物化在成品中的国内采购料件也不予退税,降低了加工贸易企业国内采购的积极性,与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不相适应。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的改革,将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延长国内加工产业链,加大对国产料件的采购,加强对国内配套产业体系的扶持,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国内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宏观调控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与作用(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及特征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
现行通常操作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的区别。
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的区别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深加工结转是一个销售行为,加工贸易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加工贸易企业(转出企业)将半成品销售给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转入企业)的一个商业过程。
而外发加工只是在加工贸易成品制造过程中的某道制造工序委托给承揽企业的一种方式,待加工工序完成后,加工贸易商品需归还给加工贸易企业。
在此过程中,加工贸易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揽企业只有委托关系,承揽企业也只收取加工费用。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发展的作用1.增加劳动就业机会、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加工贸易为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创造了就业岗位,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可以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
从事加工贸易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面向国际市场组织生产的。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可以迫使下道工序承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使生产技术符合一定的标准。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之间存在冲突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是否采取保税政策并未明确,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而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销售行为进行了释义,销售行为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据上所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行为,原因有三:一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加工贸易货物结转行为;二是有偿结转加工贸易货物;三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转入企业可以自主的处置加工贸易货物,包括加工后内销或者复出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行为征收增值税。
而根据国办发[1999]35号文件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可以实行保税制度,免征增值税。
由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现阶段,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
由于加工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不进海关监管场所,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陷,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
走私企业通过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并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牟利,偷逃国家税款。
而转入企业则通过以次充好等方式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并核销其承接手册。
特别是部分出口退税率低或者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存在假结转情况的风险更高。
三、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建议(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征收增值税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内销规定征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加工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深加工结转征税采用“免、抵、退”政策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免、抵、退”政策的管理相对比较严密,责任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实行金税工程交叉稽核比对,不会给增值税管理造成新的漏洞;二是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已经适应,所以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条件已具备。
三是深加工结转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有利于鼓励使用国产料件,从另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减少因结转环节增收增值税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2.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
由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而税务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享,同理,出口退税也是按照75:25比例来进行返还。
如果由海关来进行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那么出口退税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相当大,不利于在深加工结转环节开征增值税。
所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应由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征收,同样,也有利于国内采购料件的退税。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继续免征关税由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比照“国内销售行为”,而非传统的内销行为,所以应该继续对结转货物进行关税保税政策,纳入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结转时不征收关税。
在结转货物发生内销行为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出口的,追征关税和缓税利息。
(三)禁止来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特点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由转出方转移到转入方。
而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只是受外方委托,对外方提供的料件进行加工、装配,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处置销售加工贸易货物。
即使基于外方的委托下,销售(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销售代销货物”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改革作用(一)可以加强国家对加工贸易发展的宏观调控现阶段,对加工贸易发展的调控政策主要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来实现的。
商品分类管理是国家为了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将加工贸易商品分为禁止类商品、限制类商品和允许类商品。
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对优化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调整调整方式过于粗犷的弊端,只将任意产品分为三类模式对我国产业精细化发展已经不能做出精确的调控。
出口商品退税率是国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社会资源配置情况及考虑到其他一系列因素而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对出口商品返还国内已征税额的比例,对国家鼓励生产的商品进行全额或高比例退税,对国家限制发展的商品根据情况实施不同比例的低额或不退税。
而假设再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配套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控,那么有助于对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的细分,实现“鼓励商品实证实退、限制商品多征少退”,有效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导向作用,更加有利于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实现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
(二)有利于调整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弥补国内资金、资源、技术的不足,赚取出口创汇,这一价值取向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的。
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工贸易相关实质性政策并未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价值取向仍然定位为一种吸引外资、赚取出口创汇的低级的贸易方式,单纯追求一种数量型的扩张,而忽视了加工贸易质量的升级,忽视了它在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致使加工贸易一直处于传统型阶段。
加工贸易的发展战略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模式将影响着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方向,必须做出适时的调整。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价值取向目标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把提高出口效益作为加工贸易努力实现的首要目标,使其有利于通过国内外资源优势的互补,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和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就业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三)有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在商品结构、目标市场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存在着雷同或竞争,加工贸易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挤掉一般贸易,并造成税源萎缩①。
一般贸易是全部或绝大部分适用本国资源和材料进行生产和出口的贸易方式,实质上是一个国家自然资源、劳动力、生产技术等要素的出口,而加工贸易在现阶段来看,由于采用“大进大出”模式,实质上仅仅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出口。
且加工贸易方式对国内产业公平竞争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当国家因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或者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对某种商品进行调控时,例如调低出口退税率等方式,企业往往避开一般贸易方式而选择加工贸易方式继续进行生产,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其他一般贸易企业的开展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的改革,将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延长国内加工产业链,加大对国产料件的采购,加强对国内配套产业体系的扶持,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国内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张旭宏.我国加工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经济纵横.2004(2).[2]冯雷.浅析我国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经济研究参考.2000.[3]王子先,杨正位,宋刚.促进落地生根——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国际贸易.2004.2.[4]蔺蔚青.调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结构应以高附加值为导向.理论前沿.2006(9).[5]中国加工贸易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加工贸易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