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集体⼟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地和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 《⼟地管理法》第⼆百⼀⼗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地管理法》此条规定的有⼏⽅⾯的含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为⾏政村,即设⽴村民委员会的村,⽽⾮⾃然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是这⾥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中有⼟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指《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我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 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使⾃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民⼩组是指⾏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治组织。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1、调查证据2、审查证据3、先行调解4、进行确权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各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线是怎么确定的
各农民集体之间⼟地所有权界线是怎么确定的根据《确定⼟地所有权与使⽤权的若⼲规定》,集体之间⼟地所有权的界线应遵循以下⼏个原则确定:(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按⽬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的本集体⼟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地所有权:⼀是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地所有权变更的;⼆是由于⼟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然灾害等原因进⾏过⼟地调整的;三是由于农⽥基本建设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地所有权界线的,⾏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地权属变更的,原⼟地权属不变。
(2)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利设施⽤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的集体⼟地,“六⼗条”公布以前使⽤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条”公布起⾄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发布时⽌使⽤的,有下列情况之⼀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是签订过⽤地协议的(不含租借);⼆是经县、乡(公社)、村(⼤队)批准或同意,并进⾏了适当的⼟地调整或者经过⼀定补偿的;三是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4)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1987年《⼟地管理法》开始施⾏时⽌,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的集体⼟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上述以外的⽅式占⽤的集体⼟地,或虽采⽤上述⽅式,但⽬前⼟地利⽤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处理。
1987年《⼟地管理法》施⾏后违法占⽤的⼟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5)乡(镇)企业使⽤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补偿和安置的,⼟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五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
⼟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问:如何确认⼟地所有权?答:根据《⼟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登记申请,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权属性质、⾯积、坐落,核发集体⼟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地使⽤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地管理的法律⽂件中,被称为⼟地确权。
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地使⽤权归属的确认。
⼟地确权是中国《⼟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个法律环节。
⼟地使⽤权确认是指在⼟地使⽤权的归属不明或发⽣争议时,利害关系⼈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地使⽤权归属,从⽽解决⼟地使⽤权争议的⾏为。
⼟地使⽤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地有利害关系⼈⾏使,利害关系⼈不⼀定是⼟地使⽤权⼈,在⼟地使⽤权的归属不清或发⽣争议时,利害关系⼈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地就⼟地使⽤权归属有⼟地使⽤权法律关系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地使⽤权确认的请求。
⼟地使⽤权确认是⼟地使⽤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地使⽤权,才能明确⼟地使⽤权的归属,只有在⼟地使⽤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地使⽤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地使⽤权⼈既可以直接⾏使⼟地使⽤权请求权,以⼟地使⽤权⽅法进⾏保护,也可以⾏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法进⾏保护。
在⼟地使⽤权归属不明或发⽣归属争议的情况下,⾸先应通过⼟地使⽤权确认,明确⼟地使⽤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地使⽤权⼈,才能确定请求权⾏使的主体。
⼟地使⽤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政机关合⼈民法院⾏政机关拥有⾏政裁决权,对有关⼟地权属等争议,依法⾏使裁决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我国土地立法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规定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着力点不在于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而在于完善土地所有权内涵和使用权内涵及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规定;规范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加强执法,减少社会强势利益集团对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侵占,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欢迎阅读!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是国家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规范。
通过明确土地权属和使用的条件,可以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有序利用,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的种类、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指的是土地的合法归属权,即土地属于谁的权利。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授予特定的使用权人使用。
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目的和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划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决定如何利用和分配。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农业、农村建设等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通常通过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实现。
其中,土地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以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行政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等机构进行使用;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以出租的方式授予特定的使用权人使用。
2.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由国家依法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在中国,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农村宅基地一般为50年。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变更:土地使用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和变更。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用途等发生改变。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权归谁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权归谁所有?集体土地连续使用满20年,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制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制。
虽然都属于公有制,但此两者在一些具体细节上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权归谁所有?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权归谁所有?集体土地连续使用满20年,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提出的,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知识: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
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仅交测量费及工本费。
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文件。
四、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
哪些集体土地可以抵押,哪些集体土地不可以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在中国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名义下拥有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
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土地的合法拥有者,依法对土地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力的法律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村民自治组织则是指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如村民委员会等。
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使得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可以享受土地资源所带来的各项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重要职能。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权力。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与公有制不同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使用,并赋予其相应的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但不能直接买卖或抵押,只能通过土地承包、流转等方式实现农民个体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延续性。
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保障作用。
同时,随着土地流转体制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延续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和加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
它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其实质是国家所有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有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代表了公有制土地的一种具体体现。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稳定、长期等特点,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依法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
土地管理法则进一步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置、变更和转让等事项,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践运用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土地托管、流转、出租等形式。
通过土地托管,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以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和出租,集体土地可以向农民发放,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总的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在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确办理土地登记中的土地所有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镇土地和土地改革期间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或未向农民发放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和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2)以前由农民集体所有,征用用于国家建设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3)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后,国有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人享有土地使用权。
(4)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5)国家征收土地后,废除农民集体所有制或将全部人口转移给非农业人口后,其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的单位,城市集体所有或城市非农业登记的永久居民,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城市和郊区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农民集体或者集体以外的个人,所出售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7)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遏制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之前,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或乡(镇),村民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归还农民集体耕种,其所有权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前相同。
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占用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归国家所有。
(8)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案颁布之前(以下简称“第六十条”),以前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前的个人土地)按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华侨农场在1962年9月《60条》颁布之前,尚未归还农民集体,属于国有。
从1962年9月《60条》颁布之时到1962年9月《国家建设征地规定》颁布到5月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地规定》之时为止198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单位使用的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所有:(一)签订土地出让及其他有关协议;(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作出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捐赠;(五)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由全民所有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