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合集下载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6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资金和赔偿资金.第三条㊀基本补偿资金.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和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300万元;将管护面积介于5000公顷到10000公顷之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5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占比作为加分项,核心区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增加50万元.第四条㊀赔偿资金.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通过各级督察㊁巡查㊁专项检查及自查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清单,包括违法违规类问题(此项分值为60分)和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类问题(此项分值为40分).关于违法违规类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现存问题,各级督82察㊁巡查㊁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新问题及完成整改销号等情形分别赋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及违法违规类问题赋分超过60分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参与该年度生态补偿的资格.日常管理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 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在总体规划编制㊁三区勘界㊁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分别赋分.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Y i赔偿金=(F i违法违规类+F i日常管理类)ˑY i基本补偿/100其中:Y i赔偿金 i自然保护区因赋分需缴纳的赔偿资金(万元);Y i基本补偿 i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万元);F i违法违规类 i自然保护区因违法违规类问题赋予的分值, F i违法违规类ɤ60分;F i日常管理类 i自然保护区因日常管理类问题赋予的分值, F i日常管理类ɤ40分.第五条㊀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第六条㊀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 2010 63号文件要求,单独列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200万元,将92管护面积小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100万元.第七条㊀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㊁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㊁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㊁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第八条㊀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第九条㊀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㊁自然保护区名单㊁基本补偿资金以及日常管理经费标准等由省生态环境厅㊁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03。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沿海市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全省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生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海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海岸生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

《2020年全省湾长制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为推动海洋生态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有关要求,本着陆海统筹的原则,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旨在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制定过程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等专业技术力量,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随后,通过召开6次座谈会和2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测算因素、测算公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按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办法》依据不同要素特点,注重分类施策,主要从生态保护成果、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三个层级出发,实施海域水质、入海污染物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三类补偿(赔偿)。

(一)海域水质方面。

主要突出考核目标导向,根据生态环境部确认的近岸海域水质数据,对达标的市,省级按照固定额度给予基本补偿。

同时,对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

推动各市主动落实保护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辖区海洋水质。

(二)入海污染物控制方面。

根据我省入海污染物特点,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预算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特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省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四)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含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或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各级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组织开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第七条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无法修复的,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或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损害结果发生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八条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本办法管理。

山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5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引导生态功能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第三条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区域生态功能特点分类测算,重点扶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㊁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重要水源地.(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对中央生态保护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第四条㊀补偿对象包括:(一)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㊁区,以下统称县).主要包括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㊁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安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22(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高青县,东营市东营区㊁河口区㊁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烟台市昆嵛山自然保护区,莱州市,潍坊市寒亭区,寿光市,昌邑市,泗水县,荣成市,乳山市,乐陵市,庆云县,滨州市滨城区㊁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三)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槐荫区㊁钢城区,招远市,青州市,微山县,莘县,高唐县,东明县.(四)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历城区㊁长清区,淄博市淄川区,烟台市福山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㊁潍城区,泰安市岱岳区,东平县,威海市文登区,武城县.第五条㊀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㊁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㊁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4部分组成.第六条㊀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人口规模㊁生态保护区域面积㊁生态环保支出㊁财力缺口㊁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测算公式如下:(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Y i=Yˑ(A i/Aˑ30%+B i/Bˑ30%+C i/Cˑ30%+D i/Dˑ3210%)ˑk iˑt其中:Y i i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Y 重点生态县补助资金总额;A i i县人口规模;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B i i县区域面积;B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D i i县财力缺口;D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财力缺口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Y i=Yˑ(A i/Aˑ35%+B i/Bˑ35%+C i/Cˑ30%)ˑk iˑt 其中:Y i i县国家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Y 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A i i县人口规模;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B i i县区域面积;B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42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三)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Y i=Yˑ(A i/Aˑ35%+E i/Eˑ35%+C i/Cˑ30%)ˑk iˑt 其中:Y i i县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Y 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总额;A i i县人口规模;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E i i县重要河流流域面积;E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重要河流流域总面积;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四)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Y i=Yˑ(F i/Fˑ35%+A i/Aˑ35%+C i/Cˑ30%)ˑk iˑt 其中:Y i i县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Y 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52F i i县水源地取水量;F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总取水量;A i i县水源地服务人口;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服务总人口;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以上指标比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60%.计算公式:某县某项指标考核值= 60%+(该县完成值-各县最差值)ː(各县最优值-各县最差值)ˑ40% .其中:财政困难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分别根据各县财力水平㊁因素比重情况确定.第七条㊀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差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㊁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㊁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下一年度将取消其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资格.第八条㊀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到县,直接下达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62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各市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㊀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国家重点生态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第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7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有关市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第七条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各市补偿或者由各市缴纳赔偿的资金.第三条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谁保护㊁谁受益;谁污染㊁谁付费 的原则,以各市的细颗粒物(P M2 5)㊁可吸入颗粒物(P M10)㊁二氧化硫(S O2)㊁二氧化氮(N 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 M2 5㊁P M10㊁S O2㊁N O2占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的权重分别为50%㊁20%㊁10%㊁20%.第四条㊀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㊁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采用国控监测站点统计数据.第五条㊀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第六条㊀按照污染物单位浓度80万元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单位百分点20万元的标准,计算各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31金.各市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各市某季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上年同季度P M2 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 M2 5平均浓度)ˑ50%+(上年同季度P 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 M10平均浓度)ˑ20%+(上年同季度S 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 O2平均浓度)ˑ10%+(上年同季度N 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 O2平均浓度)ˑ20% ˑ8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ˑ20万元/百分点.第七条㊀P M2 5㊁P 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N O2㊁S O2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第八条㊀年度空气质量连续2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则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生态补偿.第九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 2017 43号)同时废止.第十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41。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山东经济林补偿标准

山东经济林补偿标准

山东经济林补偿标准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大省,而经济林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省的农村地区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保护和促进山东省经济林的发展,制定和实施了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以保障经济林种植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经济林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经济林种植者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在补偿范围方面,主要涵盖了经济林的种植、养护、保护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在补偿标准方面,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林和不同的补偿对象,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其次,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经济林对生态环境的贡献和保护。

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经济林的种植和养护对于改善土壤、保护水源、减少土壤侵蚀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到经济林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从而在补偿标准中增加相应的生态补偿内容,以鼓励更多的农民种植经济林,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此外,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才能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对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对补偿标准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林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林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补偿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经济林种植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种植经济林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山东省经济林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偿标准,以适应经济林发展的需要,为山东省经济林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支持。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
5.2其他规定
5.2.1凡造成国家和地方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损害和损失,资源量损害和损失可参照本标准的方法 进行评估,其价值由省级以上海洋与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宦。
关于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补偿,目前已实施的主要有《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估技术 规程》(SC/T9110-2007)。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为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 偿简便易行,并符合山东省海域的实际情况,其基础数据以908专项一“山东近海经济生物调査 与评价”课题成果为依据,特制定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
3.7生态影响评价
通过定量揭示和侦测人类活动对生态影响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作用,分析•个区域的生态 负荷或环境容量。
4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对生物资源造成经济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评估方法
4.1评价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生物资源 调査和评估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任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评 估过程、结果征求海洋与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圉海用海(工业、农业、漁业和盐业等围海建设项目) 海洋油气开采用海(平台、栈桥、单点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及其附属工程用海)☆ ☆ ★ ★ ★ ☆ ★ ☆
海洋矿产开发用海(海砂开采)
海洋电缆管道用海(排污管道、引排水管道、输送物管道、电缆、光缆等工程)☆ ☆ ★ ★ ★
☆ ☆ ☆
航道开挖与疏浚用海
海洋透水性构筑物用海
3.2生物量
单位而积或体积内生物体的重量。
3.3海洋生物资源
海洋生物资源泛指栖息于海洋生境中的所有生物体总称。
3.4海洋非生物资源
海洋非生物资源泛指海洋非生物体的总称。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海洋生物资源价值、生态保护需求,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之间利益关系,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管理机制。

第四条海洋生态补偿包括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失引、偿.第五条海洋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第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第二章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第七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

第八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二)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三)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四)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五)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六)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第九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形式:(一)浅海海底生态再造。

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二)海湾综合治理。

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三)河口生境修复.实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观(四)优质岸线恢复.清理海滩和岸滩,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五)潮间带湿地绿化;(六)其他需要进行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第十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黄河流域山东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黄河流域山东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黄河流域山东横向生态补偿协议黄河流域山东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是指在黄河流域内,山东省与其他省份签订的生态补偿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旨在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一、背景黄河流域是中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和生态安全屏障,但由于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

为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各省份开始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二、协议内容山东省与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省份签订了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环境保护:各省份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生态补偿标准:各省份根据自身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确保生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直接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直接投入,间接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进行补偿。

4.监督管理:各省份要建立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意义黄河流域山东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该协议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省份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2.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四、总结黄河流域山东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该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鲁财农[2007]28号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鲁财农[2007]28号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正文:----------------------------------------------------------------------------------------------------------------------------------------------------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0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项目实施和补偿基金使用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等。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市、区)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现状,逐步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四级联动”新机制。

第二章补偿基金使用第五条补偿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Ⅸ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六条补偿对象。

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补偿标准。

每年每亩5元。

其中,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

山东征地果树补偿标准

山东征地果树补偿标准

山东征地果树补偿标准
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果树种植面积广阔,果树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关
系到果农的利益。

为了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政府出台了果树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果农合理获得补偿,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针对果树种类不同,山东省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对于苹果、梨树等
经济作物果树,按照其成活年限和产量进行补偿,确保果农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一般果树,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以满足果农的合理需求。

其次,山东省果树征地补偿标准还考虑了果树的年龄和生长情况。

对于成活多
年的老果树,其价值和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以体现其对农民的贡献和价值。

对于新栽植的果树,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政策,鼓励果农进行果树的更新换代,提高果树品质和产量。

此外,山东省还考虑了果树征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

对于果树征地后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果农也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态补偿,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

最后,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果树征地补偿的程序和管理办法,确保补偿过程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

果农可以通过申报、评估等程序,合理获得果树征地补偿,维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山东省果树征地补偿标准考虑了果树种类、年龄、生长情况和生态
环境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保障了果农的合法权益。

这也为山东省的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促进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山东省的果树征地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真正惠及广大果农,推动山东省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第四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是指:(一)海上溢油污染;(二)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三)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四)海上热污染;(五)高浓度盐卤污染;(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七)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八)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的。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六条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下列海洋污染损害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要求:(一)海洋污染事故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二)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涉外海洋污染事故;(四)其他应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赔偿要求的重大污染事故。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鲁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总结我省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

适当加大对偏远地区、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力度。

第七条居民民生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入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人口数,以人均每年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
各市财政。

由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用于支付居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

第八条直接权益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然林每亩每年元,人工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亩每年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各市财政。

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偿资金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分配到各市县财政后,直接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的银行存款账户。

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标准在现有每亩每年元的基础上,增加每亩每年元。

第十条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划定界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立桩定界,明确权属关系。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签订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确定保护范围与面积,明确权责。

第十二条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财政资金由省和各市财政共同承担。

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额度根据各市的生态区位及其对生态保护贡献大小以及财力水
平确定。

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建设等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应当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确定,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水电企业、用水企业、城镇居民、旅游者作为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

可以在原有的收费体系和计量单位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的费用,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受偿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生态补偿,将补偿资金与保护效果挂钩。

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等指标作为各省政府生态保护绩效评价指标。

各市、县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报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具体评价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果核定补偿资金额度。

对水质达标和生态公益林绩效评价合格的市县,全额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对水质未达标或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合格的,应当按水质未达标比例和生态公益林质量数量下降的量化指标扣减当年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偿的单位与个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协议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应当扣减其当年生态补偿金。

具体扣减比例应当在所签订的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执行。

生态补偿主要领域
根据各国具体政策实践,生态环境功能服务付费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
(1)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为核心的生态服务付费;
(2)农业相关生态服务付费;
(3)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付费;
(4)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