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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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199号

【发文日期】1995-10-31

【实施时间】1995-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我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队伍,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根本性措施。各级税

务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税务队伍建设的首位,充分发挥其服务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章 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积极性,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税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要特别重视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

第六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是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主要包括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和法规纪律等四个方面。基本内容有: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三)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

(四)形势和政策教育;

(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

(七)社会公共道德教育;

(八)税务职业道德教育;

(九)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务规章制度教育;

(十)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八条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针对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岗位变动、表彰先进等工作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及时地、恰当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方针、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积极疏导的方针。

第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讲道理与税收实际相结合;尊重人、关心人和理解人与教育人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身教与言教相结合。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要坚持(一)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二)内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组织纪律相结合;(三)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四)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五)真诚相待,以情感人;(六)树立榜样,典型模范;(七)寓教于文,寓教于乐;(八)自我教育,实践养成;(九)民主协商,双向交流;(十)抓住苗头,预防为主。

第四章 制度和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 思想工作应建立的主要制度是:

(一)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干部分管的范围,明确每一个行政干部的业务管理职责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做到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

(二)政治学习制度。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注重效果。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思想问题。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会议,分析形势,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一般情况下,省级税务机关应每一至二年召开依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五)检查考核制度。要结合阶段总结工作,逐级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了解情况,评估效果,积累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六)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任务和先进集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税务总局每四年表彰一次。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模范的事迹和经验,开展学先进、比贡献的活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先进模范任务。

(七)请示报告制度。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建立和充分利用报纸、刊物、板报、墙报、广播、电视以及职工之家、培训中心、业余学校等宣传和思想教育阵地,发挥其媒体、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总结新经验,探索税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经费上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应纳入税务经费预算。

第五章 领导

第十六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指导和协调行政部门及群众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党组织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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