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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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日常运营资金管理(现金管理及核算、银行存款管理及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资金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为了合理安排资金,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并上报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年度资金收支预算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严格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资金收支预算使用、支付资金。未在预算中列明的资金支出需按照相关审批权限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年末,公司应就资金计划和预算与实际收支进行分析比较,对于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九条公司资金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第十条银行基本账户只能开一个。一般账户的开立应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融资需要为目的。原则上不得在没有相关业务关系的银行开立一般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原则只限于商业银行,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在有资金业务时才开立结算账户。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原则上一家银行只能开一个银行账户,因贷款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之用,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应采取谨慎原则,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能进行,不得随意开立公司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的变更程序与银行账户的开立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长期未使用的闲置银行账户应及时注销。公司闲置银行账户指超过6个月未发生资金收支的账户。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1.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公司的日常支出。

2.一般账户(收入账户)主要用于核算相关项目的收入。

3.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或支付其他资金。

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第十六条除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往银行基本账户转款

外,一般账户间原则不能相互转款,如果确因业务需要而必须转款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间转款程序:

由需求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银行转款申请表》,需求人所在部门经理提出意见,转交财务初审后,由风控部审核,再转交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财务根据批准的《银行转款申请表》办理转款事宜。

第十八条网上银行管理

1.网上银行功能的开通仅针对日常结算量较大的银行账户。

2.网上银行的开通需要按照银行账户开立的程序填制申请表,并经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其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

3.办理网上银行业务需要设置操作员1名,复核及授权人员至少1名。

4.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从银行取回回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U盾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U盾,不得随意存放。

6.网上银行的操作员、授权员应保证账户执行口令、密码和U盾的安全。

第四章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作为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印鉴片。

第二十条印鉴章的使用、保管应由专门人员分开保管。印签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私章。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印鉴章不得带出公司使用。确因业务的需要,要将全套

印鉴章携带外出的,经有权人批准后,由印章保管者陪同前往。

第二十二条印鉴章应放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携章外出办理业务的,每日业务结束后,必须将章带回公司存入保险柜。携章外出和交回公司都必须登记在册,并标明携章办理事项。严禁携章外出办理与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预留银行印鉴章因临时事件或人员替换需要进行交接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现金管理及核算

第二十四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奖金。

4.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

5.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上原则上应用支票结算)。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现金的核算

1.设置“现金”总账,由会计人员进行序时核算和总分类核算,通过核算监督控制出纳的库存现金,做到现金管理的账实相符。

2.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凭证进行序时核算,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按顺序登账。

3.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必须与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六条现金的管理

1.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的开支范围支付现金。

2.现金的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签证后才能办理。

3.必须要有会计人员出具的收付凭证,出纳人员方可办理收、付业务。

4.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5.收入现金应按照会计填开的收据或发票进行清收,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并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

6.出纳人员对经营的现金必须按顺序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7.每日业务终了后,库存现金应由出纳人员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出纳人员对现金盘点核实情况应作好记录。

8.严禁以各种形式的白条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单充抵现金。

9.出纳人员在付款时,应审核原始单据金额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将相关凭据退还经办人,并不得办理支付;对于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一律退作银行转账结算,不准坐支。

10.严禁将单位现金、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许私设小金库。

11.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财务负责人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是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仅限于出差借支和临时性借支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个人现金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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