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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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一次性办理告知书
一、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一)慢性病病种: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并发症有高血压性心脏病、肾病、眼病);
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卒中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11、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
肺气肿;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5、精神病;16、结核病;17糖尿病(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18、55岁以上重度前列腺增生;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帕金森病;21、骨髓增殖性疾病;22、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3、丙型肝炎;24、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二)重大疾病病种:以个人身份参加一档或单位参保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只能申请办理以下4种重大特殊疾病病种: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申报疾病相关并加盖医院鲜章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资料、2张1寸彩色近照
三、申办程序
1、办理慢性病特病的申报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提供申报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社保所审
核并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诊断表》后,于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携带申报资
料到诊断医院参加集中体检诊断,如果在集中诊断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确诊的,可直接在确诊医
院申报办理。其中重大疾病、精神病、艾滋病、结核病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可携带申报资料直
接到诊断医院诊断,合格的即时到江津区社保局特病窗口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
疗证》。
2、居住在区外市内的参保人员,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集中诊断,合格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盖章后,提供盖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鲜章的特殊疾病申报表,直接到江津区社保局特病窗口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四、就诊医疗机构选择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按病种分类选择。1慢性病:二级和一级各一家定点医院。2重大疾病: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三级医院。3三种疾病以上:可选择三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三级医院。
五、特病证的使用、遗失补办、变更定点医院
1、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时须提供《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特病证发生遗失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到区社保局特病窗口补办。
3、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一年后方可变更,变更时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
到区社保局特病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