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标准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六)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民事纠纷立案标准金额
民事纠纷立案标准金额民事纠纷立案标准金额是指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门槛,超过该门槛才能成为正式的诉讼案件并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立案标准金额也随之更新,不断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一、立案标准金额的历史演变我国最初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在1957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当时的金额门槛只有50元人民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个门槛也不断提高。
1979年,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法》,将立案门槛提高至200元。
1991年,又修订了这部法律,将门槛提高至1000元。
2002年,立案标准金额再次提高,定为10000元。
2018年,新的民诉法和刑诉法修改公布,将立案标准金额提高至30000元。
二、立案标准金额的意义立案标准金额的提高,反映了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过高的立案门槛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
合理的门槛能够较为准确地滤掉一些不必要的、过于微小的、简单到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缩小诉讼范围,加快审判进度。
同时,适量提高立案门槛,也能够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三、立案标准金额的适用范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立案标准金额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具体来说,其中包括财产权、物权、债权、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但是,一些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等特殊类型,在立案标准金额的适用中会有不同的规定。
四、立案标准金额的作用及建议在实际执行中,立案标准金额的调整不仅关乎经济、法律和其他政策环境,更关乎公平、公正和效率。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议立案标准金额应该动态调整,而不是就此定型。
此外,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人口密度和案件数量等因素,建立差异化的立案标准金额,以更好地适应地方条件。
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应该优先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合理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降低立案门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正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确保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受理工作依法、准确、统一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原告资格审查1、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是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接收复印件。
3、原告是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告是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具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如不具有营业执照的,则只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要提供律师(法律)事务所函;被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需要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被委托人是其他公民的,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书原件。
6、委托授权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民事案件⽴案标准是什么在⼀些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般都是进⾏调解的话,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如果要到⼈民法院去起诉的话,那么对于民事案件的⽴案标准是如何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案标准是什么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但是需明确的⼀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告错了⼈,在⽴案阶段,法院不进⾏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民法院保护什么、⽀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不能模棱两可。
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院在⽴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民法院主管,⼈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案件进⾏审判。
另外,接收诉状的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民事案件要进⾏⽴案,那么必须要有准确的被告,⽽且要有被告的⼀些基本信息,还要具备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等,这个⼀般都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省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铜川市、延安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标准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标准一、引言本文件旨在明确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这些费用是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法院的运营成本和支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二、案件受理费标准1. 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类型、涉及金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案件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2.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公式为:案件受理费 = 案件类型对应的费用标准× 涉及金额× 案件复杂程度系数。
3. 涉及金额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财产或人身权益的价值。
4. 案件受理费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缴纳,原告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尽快缴纳。
三、保全费标准1. 保全费是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而设立的费用,原告可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申请保全费。
2. 保全费的标准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值确定,不同价值区间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3. 对于超过一定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会有一定的加收费率。
4. 保全费的计算公式为:保全费 =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 保全费对应标准。
5. 保全费应当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缴纳,原告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尽快缴纳。
四、其他注意事项1.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请注意随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
2. 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费用。
3. 当事人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调整。
五、结语本标准仅提供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一般计算方法,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案件类型等因素而异。
当事人应当在缴纳费用前仔细阅读本标准,了解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费用信息。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法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法律受理案件的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受理案件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过程。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中的第一步,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受理案件的条件。
二、案件受理的概念及意义1. 案件受理的概念案件受理,是指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的过程。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中的第一步,是司法活动的基础。
2. 案件受理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案件受理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受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效率:案件受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三、法律受理案件的条件1.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具备依法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包括:(1)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2)法人:依法成立的法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3)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组织,具备诉讼权利能力的,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2. 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如起诉、答辩、上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包括:(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独立实施诉讼行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独立实施诉讼行为。
3. 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司法机关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应当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指出纠纷的法律依据。
(2)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司法机关审查。
县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标准
县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标准
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
具体包括: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
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规范。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是指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标准进行规定,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
一、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原则、审判区域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也是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基础。
有管辖权的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审判区域原则是指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则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
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标的额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标的额应当在10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标的额可以适当降低。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的民事关系的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扩大。
三、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类型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证券纠纷等。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立案金额标准
立案金额标准立案金额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受理案件的金额范围。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立案金额标准,这一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不同类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民事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超过二十万元的案件,属于重大民事案件,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对于小额民事案件,其立案金额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这一标准的设定,旨在便利当事人解决小额纠纷,减轻法院案件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以金额为限,而是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为考量。
一般来说,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其受理标准则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
再次,对于行政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以金额为限,而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考量。
一般来说,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立案金额并不是限制,而是以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为考量。
最后,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以金额为限,而是以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为考量。
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得到法院的保护和维护。
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是限制,而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免收受理费;
(2)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照1%收取;
(3)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0.9%收取;
(4)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按照0.8%收取;
(5)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但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2. 行政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免收受理费;
(2)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1%收取;
(3)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按照0.9%收取;
(4)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于部分特定的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人民法院实施的规定为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民事经济纠纷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关系等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经济纠纷的标的额。
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经济利益数额,是确定适用程序和费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经济利益数额,包括主张的金钱、财产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应当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民事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而对于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将失去主张权利的权利。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不动产权属、用益物权等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最后,民事经济纠纷的起诉要求。
起诉要求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状的提交材料要求等。
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书写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包括标的额、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起诉要求等方面。
当事人在遇到经济纠纷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评估案件的标的额,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注意诉讼时效,严格按照起诉要求提起诉讼。
希望当事人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案件受理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一种,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促进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对于维护法院正常审判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受理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受理费标准是不同的。
民事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按照案件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而行政案件的受理费则是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的。
刑事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由国家财政承担,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受理费。
其他案件的受理费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其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也与案件标的金额有关。
一般来说,案件标的金额越高,案件受理费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案件标的金额是衡量案件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的重要指标,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与之相适应。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得违法开出免收、减收或者增收凭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做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综上所述,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收取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的。
在收取案件受理费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案件受理费的合理收取对于维护法院正常审判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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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