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村镇规划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and VillageGB 50188—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通知建标[1993]73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镇规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9月27日1 总则1.0.1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规划亦按本规标准执行。
1.0.3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2.1 村镇规模分级2.1.1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级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开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 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2.2 村镇人口预测2.2.1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Q = Q0(1+K)n + P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Q0----总人口现状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人);n-----规划期限(年)。
2.2.2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模版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模版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是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公共建筑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一、建筑外立面的防火设计1. 外墙材料的选择:应选择抗火性好的材料,如石材、铝塑板等。
要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材等。
2. 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处理:对于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例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为保温层。
3. 合理设置外墙防火隔离隔断:根据建筑的功能和高度,应合理设置外墙的防火隔离隔断,以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部分。
二、室内防火设计1. 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建筑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应选择抗火性能好的材料,并进行相应的防火处理,以确保火灾发生时结构能够保持稳定。
2. 防火分区的设置:根据建筑的功能和规模,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以限制火势蔓延。
3. 安全出口的设置:公共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位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
4. 消防设备的设置:公共建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适量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1. 建筑装饰材料的选择:在选择装饰材料时,应优先选择抗火性能好的材料,如石材、金属材料等。
避免使用易燃和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
2. 防火涂料的使用:对于易燃材料或需要提高防火性能的材料,可以使用防火涂料进行表面处理,提高其防火等级。
3. 管道封堵和防火隔断: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采取相应的封堵和防火隔断措施,以防止火势沿管道蔓延。
四、电气系统的防火设计1. 合理布置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合理布置,避免电气设备之间过于拥挤,以防止火灾发生。
2. 电缆电线的防火处理:电缆电线应采用阻燃及低烟无卤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3. 配电箱和配电室的防火设计:配电箱和配电室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断,并与建筑消防系统连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和灭火。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1.GB_50219-95_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4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7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13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15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19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2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21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23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2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26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27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2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29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30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3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3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3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3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37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38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3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40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4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4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4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4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45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4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47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48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49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50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5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9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10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10供热工程制图标准GJJ/T78-97建筑模数协调统-标准GDJ2-86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DJ6-86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D50096-2011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了JGJ40-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了JGJ58-200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了JGJ67-2006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了JGJ76-2003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HGJ100-98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GB50285-9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3 工业建筑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0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GB50156-2002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1999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ooi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烧结厂设计规范GB50408-2007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0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0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下册)4 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222-9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98-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151-9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96-9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U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GB50193-9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5 建筑设备(给水排水.电气.防雷.暖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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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规历年版本
整合修订送审稿
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87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4条
《建规》中关于民用建筑的条款共227条;《 高规》条文与《建规》有相同规定共170条, 占《高规》总条文数的比例为79.4%;仅属 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条款共44条,占20.6%。 整合修订后:454条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 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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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首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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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该歌剧院可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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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2 适用范围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9
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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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章节划分(共12章)
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区)与可 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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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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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 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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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不同屋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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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2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 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 面的楼梯间等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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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制定)
现行规范有关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三、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6.00h 计算。
现行规范有关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现行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和电线电缆技术规范对火灾延续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火灾时连续供电需要的实质含义,简言之,就是在规定的火灾燃烧条件和延续 时间内,线路保持连续供电的能力。
表
现行规范有关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规范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 (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备注
《高居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版)第 7.3.3 条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 (2001 版)第 8.3.4 条
GBJ16-87 (2001 版)第 8.2.6 条
GBJ16-87 (2001 版)第 8.2.7 条
《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 GB50067-97 第 7.1.15 条
《人民防空地 下室设计防火规 范》GB50098-98 (2001 版)第 7.4.2 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 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 时间,不应小于 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 2h。
固体火灾灭火喷雾时间为 1h,液体火灾为 0.5h,电气火灾 为 0.4h。防护冷却时间不少于 4h。
《村镇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GBJ39-90 第 6.0.7 条
《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 第 3.1.2 条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 适用于 250m 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 以下的高层建 应按 3.00h 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 2.00h 计算。自动喷水灭 筑 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1.00h 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200910
2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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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己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 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 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 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 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 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 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 宜人口规模。
8.1.2.1 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2 村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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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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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村镇道路系统的组成,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村镇道路系组成 表8.1.3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 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 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94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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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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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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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GJJ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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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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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7—91
JGJ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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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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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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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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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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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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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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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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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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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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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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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法管法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
GBJ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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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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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l41—90
53
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GBJ69-84
新农村建设中的防灾减灾规划
2、新农村建设中的防灾减灾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将“防灾型社区”建设融入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建设布局,与村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进行、同步发展,既保持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避免对自然环境的人为破坏,减轻各类灾害对农村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又从根本上逐步改善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防灾减灾的规划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防洪、抗震防灾、防风、防疫和防地质灾害的要求进行统一部署。
(1)消防规划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庄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林区的村庄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300m。
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化学危险品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50m。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宜单独建在村庄的边缘。
村庄内的消防车通道要尽可能利用交通道路,当路面宽度不小于 3.5m、转弯半径不小于 8m、穿越门洞、管架、栈桥等障碍物净宽×净高不小于 4m×4m 时的道路即可作为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160m,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
村庄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沿道路设,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 120m。
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1.5m。
村庄各类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的有关规定。
(2)防洪规划村庄的防洪建设是整个区域防洪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防洪标准》 GB50201—94 的有关规定,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等防洪工程设施。
农村住宅的耐火等级划分
农村住宅的耐火等级划分
农村住宅的耐火等级划分通常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性能和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来进行划分。
一般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划分,常见的耐火等级有以下几类:
1. 非耐火结构:指没有任何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如典型的农村民居。
这类建筑物通常使用的是非耐火建筑材料,对于防火等级要求较低。
2. 甲级耐火结构:指建筑物的构件、结构材料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能够抵御火灾蔓延一定时间,属于较高的耐火等级。
这些建筑物通常使用的是具有较好耐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如砖石、混凝土等。
3. 乙级耐火结构:指建筑物的构件、结构材料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但比甲级耐火结构要低。
这些建筑物通常使用的是一般的耐火建筑材料,如红砖、木材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耐火等级划分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可根据当地相关标准和规范来确定。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耐火等级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农村住宅的防火安全。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GB_50219-95_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4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7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13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15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19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2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21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23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2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26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27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2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29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30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3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3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3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3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37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38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3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40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4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4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4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4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45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4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47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48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49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50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5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最新防火标准的建筑设计
最新防火标准的建筑设计根据最新的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防火标准和建筑设计策略。
火灾防护设计在建筑设计中,火灾防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火标准和设计要求:1. 建筑材料选择: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如防火墙板、钢结构等。
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材。
2. 防火隔离:根据建筑的用途和规模,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并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以隔离火灾蔓延。
3. 疏散通道设计:确保建筑内部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如安全楼梯、紧急出口等,以便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4. 系统设备安装:安装火灾预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及设立火灾报警按钮和灭火器等设备,提高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响应能力。
建筑设计策略在制定建筑设计策略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合规性: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
2. 建筑用途:不同的建筑用途对防火要求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设计策略。
例如,住宅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防火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3. 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建筑内部空间布局,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人员分布的合理性。
4. 火灾模拟:使用火灾模拟软件进行模拟分析,评估建筑设计在火灾发生时的响应和逃生能力。
5. 教育培训:提供建筑内部人员的火灾应急教育培训,以提高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和应对能力。
结论最新的防火标准对建筑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设置防火隔离设施、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等。
建筑设计师应该熟悉并遵守这些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最大程度的防护和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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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一节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六章消防给水第七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三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观众厅内的吊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和单层办公用房可采用纸吊顶。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
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图2.0.6 烟囱穿过可燃构件吊顶、屋顶的防火要求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3.0.1条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
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
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一节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4.1.1条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注:①甲、乙类厂房和乙类库房宜采用单层建筑;甲类库房应采用单层建筑。
②单层乙类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m2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③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三的规定。
第4.1.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防火间距第4.2.1条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之间或与其它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③甲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甲、乙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4.2.2条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注:①贮罐区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从最近的罐壁或桶壁算起。
②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相邻外墙无门窗洞口,且无外露的可燃屋檐时,乙、丙类液体贮罐或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防火间距,减少20%。
③甲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堆放。
④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
第4.2.7条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4.3.1条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
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
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2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牲畜棚宜单独建造。
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2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面积m2与厂房体积m3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
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2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民用建筑第5.0.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注:体育馆、剧院、商场的长度可适当放宽。
第5.0.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5.0.3条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