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2.11.11•【文号】交银办[2002]205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1日交银办[2002]205号)各分支行:为推动和规范全行票据转贴现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各分支行应根据暂行办法,认真制定或修订本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附一: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牵头管理。
主要职责是负责并会同授信、公司、财会等部门制定、修订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事务。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转贴现业务管理部门。
四、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业务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五、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交通银行办理转贴现的票据仅限于:(一)银行承兑汇票;(二)列入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名单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三)经我行授信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六、票据转贴现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
票据转入贴现指转贴现行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 (5)第三章查询查复 (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 (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 (13)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 (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
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1996年9月25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
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0.07.13•【文号】中银资[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13日中银资[20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近年来,人民银行为了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实行了积极、宽松的再贴现政策。
各行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大力开展再贴现业务,使其成为我行的重要融资渠道,以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资产结构。
现将《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关于转贴现业务有关管理规定,不久也将下发各分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全行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的开展,控制经营风险,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再贴现属于融资业务,总行资金部负责此项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级分行的资金业务部门为再贴现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再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清算、会计、营业等部门为再贴现业务的协助部门。
第五条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票据贴现部门应向资金业务部门提供用于再贴现的已贴现票据及有关单证,并对上述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各行资金业务部门应与票据贴现部门相互勾通,协调工作,使贴现部门办理的贴现票据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为开展再贴现业务提供票据来源。
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指南
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指南票据贴现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提前兑现的资金,方便资金周转的一种行为。
在中国,票据贴现是合法且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
本文将介绍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指南。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贴现的基本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措施。
根据该法律,与票据贴现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票据贴现的主体:任何具有财产权利能力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参与票据贴现。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2)票据贴现的方式:票据贴现可以通过背书方式或不记名方式进行,贴现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票据贴现的期限:票据贴现的期限不得超过票据到期日。
(4)票据贴现的费用:票据贴现交易中,贴现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贴现利息或服务费用。
2. 《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票据贴现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票据贴现的资质要求:商业银行贴现业务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并符合相应的贴现业务条件。
(2)贴现利率的确定:商业银行在贴现业务中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市场规律。
(3)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贴现业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贴现操作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二、实际操作指南1. 准备所需材料(1)票据原件:作为贴现的基础,必须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票据原件。
(2)身份证明文件:贴现机构会要求出贴现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贴现机构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如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等。
2. 选择合适的贴现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贴现机构进行合作。
可以参考贴现利率、审核时间、费用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贴现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 (5)第三章查询查复 (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 (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 (13)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 (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
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2*]19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2*.07.10【实施日期】20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全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年7月10日工银发[202*]19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附: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每一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银行所开具的票据的,包括是银行本票,汇票,甚至是支票等这些,看似票据非常简单的操作过程其实有着非常详细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督的。
这是我国的银监会对各地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时候作出的统一的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每一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银行所开具的票据的,包括是银行本票,汇票,甚至是支票等这些,看似票据非常简单的操作过程其实有着非常详细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督的。
这是我国的银监会对各地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时候作出的统一的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中银资[2000]61号)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分行: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票据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
为了保证我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开展,防范经营风险,总行决定,授权你行为票据转贴现业务试点行,开办转贴现业务。
同时将《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在试点期间,你行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地开拓业务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12月底前写出试点情况总结,上报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我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
第五条分行开办转贴现业务需向总行资金部申请,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
1 / 5第六条在转贴现业务中,我行原则上仅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贴现业务引起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办理再贴现业务解决。
第七条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业拆借利率。
第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以便于办理再贴现业务。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格实行准入制管理。
资金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授权部门,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进行授权。
根据总行规定授权原则,结合各行业务开展情况,资金业务部将不定期公布有权办理业务机构名单。
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违规或业务发展不力的机构,资金业务部将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现有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机构详见附件二,未被授权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省分行直属支行本部统一办理所辖机构的贴现业务;二级分行本部统一办理其所在地所辖机构(不含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贴现业务。
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续阶段的业务操作。
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被授权机构须在公司业务部门设立票据贴现业务职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在营业部门设立票据审验职位,配备至少两人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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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
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
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
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三条总行和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规模资金的调度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