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下达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协调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四)做好有关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在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内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管理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
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并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血站及其设置的站外采血点的审批,颁发许可证;(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六)采取措施促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医`学教育网整理;(七)对医疗机构节约用血实行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八)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偿献血公民的义务
什么是无偿献血?
指公民出于自愿无偿提供自身的血液、 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收取任何报酬 的行为。
我国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无偿献血 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几十年来,我国的临床医疗、战备、备灾储 备和生物制品用血,一直依靠少数人卖血来 获取,供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得不到保障。而 无偿献血的人是健康人,半年以上才献血一 次,不但血液质量高,血源性传染病大大降 低,而且血型也更多样化。通过无偿献血, 预防遏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确保公民用 血安全,还会激起人们奉献爱心的自豪感, 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民义务感,增进人与人 之间的友谊。
亲爱的朋友,成为无偿献血队伍中的一员吧!我们的家庭和社 会需要您伸出援助之手,为那些挣扎在生命线上、需要血液的 病人捐献血液;用您的最大热情去创造更多的生命奇迹,用您 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大声宣告“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您 的举手之劳、点滴付出,不光向社会奉献一份爱心,也为自己 的家庭储备一份安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血液在体内不断新陈代谢,保持正常的生理平衡,即 使不献血,血细胞也要衰老破坏,血浆也要不断补充 更新,不可能在体内积聚起来。
4、血液始终保持着动态平衡,献血后机体会刺激造血器官 加快制造新的血液,血量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补充。
5、科学家们运用血液流变学与血液动力学对血液与献血的 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特别是单献血细 胞和血小板等有形成分,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 血液流速,脑血流量提高,从而达到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 使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在捐献血小板得过程中,捐献者的血液都在 严格消毒的密闭管道套材中循环和分离,每 位捐血者每次使用的都是一次性全新套材, 绝对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根据2024年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1. 法律目的:该条例旨在鼓励和规范教职工义务献血行为,增加全社会的血液供应。
2. 献血对象:所有拥有教职工身份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与献血活动。
3. 献血义务:教职工应定期参与献血活动,具体献血频率和数量由当地卫生部门确定,并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4. 献血奖励:献血的教职工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假期福利等,具体额度由教育部门或本单位决定。
5. 公休假调整:教职工在献血时,可以获得额外的公休假,以确保身体充分恢复。
6. 献血宣传和教育:教育部门将组织宣传活动,提高教职工对献血的认识和意识,并提供相关教育培训。
7.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拒绝献血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大致的内容,具体条例细节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异,你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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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3、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卫生、教育机构、新闻部门参与 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献血常识
第十三章第二节
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 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三章第二节
无偿献血
•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 优惠用血的主要凭证
•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享受用血费
用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十三章第二节
献血工作的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管理体制
• 国外无偿献血工作由各国红十字会组织 • 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要求各国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 • 有的国家政府也通过立法等方式,确认政府的责任
第十三章第二节献血工Fra bibliotek的管理体制我国管理体制
1、突出政府的领导作用
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 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下达献血指标 完成献血任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
⒊无偿献血:
血站
无偿献血
指《献血法》所规定的18至55周岁的健 康公民向血站自觉自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 或某种血液成分胜于临床,而不索取任何 报酬的制度。
《献血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第十三章第二节
无偿献血主体
• 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 • 我国《献血法》第二条指出,国家提倡18
第二节、无偿献血
义务献血营养费标准
义务献血营养费标准义务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无偿献出自己的血液,用于医疗救治和科研。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益行为,义务献血不仅能够帮助有需要的患者,还有利于维护捐献者自身的健康。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义务献血,一些地方对献血者提供了营养费,以补充捐献血液所消耗的体力和营养。
下面将从义务献血的意义、献血者的营养需求以及标准等方面探讨义务献血营养费的标准。
义务献血的意义不言而喻。
血液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疗救治来说至关重要。
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人面临着血液短缺的困境,因此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
义务献血使得那些需要血液的患者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为他们的生命注入了希望。
同时,义务献血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识和意识,促进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公益氛围,激发更多人参与到献血事业中来。
献血者作为帮助他人的慷慨捐赠者,也需要关注自身的营养需求。
献血是一项较为消耗体力和营养的活动,其中的血液和细胞都需要时间来恢复。
因此,为献血者提供合适的营养费,是对他们奉献精神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他们健康的一种关心。
适当的营养费可以帮助献血者及时补充消耗的能量和营养物质,加快身体恢复,保证身体健康。
现在来谈一下义务献血营养费的标准。
由于地区和机构的不同,各地对于献血者的营养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营养费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献血者的体重、年龄、性别等因素。
以我国南方一个城市为例,献血者的营养费标准如下:1.献血者的体重:体重在55公斤以下的,每次献血发放100元人民币的营养费;体重在55至70公斤之间的,每次献血发放150元人民币的营养费;体重在70公斤以上的,每次献血发放200元人民币的营养费。
2.献血者的年龄: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的献血者,每次献血发放相应标准的营养费;年龄超过45岁的献血者,每次献血发放减半的营养费。
3.献血者的性别:男性献血者和女性献血者的营养费标准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该城市的一个具体例子,不同地区和机构之间的标准还存在差异。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以及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促进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社会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2.30•【文号】•【施行日期】197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一、血站是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保证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用血的重要机构。
为加强血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它在医疗抢救中的作用,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血站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宣传动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统一制订献血的计划,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可以生产血浆蛋白制品,供应临床治疗和急救的需要;培养输血科技术干部,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三、加强对血站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给血站配备精干有力的负责政治、业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
血站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血站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机构、体制。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称中心血站,为本省、市、自治区输血工作的中心,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地、市血站的业务工作。
地、市血站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县血库的业务工作。
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负责本县的输血工作。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中心血站,可设科室,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市血站设办公室、组。
血站要设立献血办公室,切实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血站的人员编制和行政办事机构及其它业务技术科室(组)的设置,应按照血站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公民无偿献血意见
公民无偿献血意见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无偿献血已经成为了现代公民义务的一种,无数公民默默无闻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血液,帮助了需要救助的人,挽救了无数的生命。
然而,仍有一些人对无偿献血持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其原因或多或少离不开对献血本质的理解以及对自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
本文旨在探讨公民无偿献血的意见与看法,探寻无偿献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公民无偿献血意见的背后目前,全国免费献血已经得到了逐步落实的推进,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献血行列,但有一些人仍对无偿献血持有质疑和反对的意见,认为此举没有必要,认为这样做并没有什么收获,而且还有害处。
1. 艰涩的献血过程无偿献血并不是一项轻松的任务。
在献血过程中,需要采集一定量的血液,需要经历相关检查,需要接受针刺和铲切等步骤,有时候还需要走上一段路程。
这个过程可能会让人感到疼痛和不适,使得有些人对献血抱有恐惧心理。
2. 献血对个人健康的影响献血过程中的疼痛和削弱个体的抵抗力是许多人所担心的,认为这个行为可能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身体的免疫力变得较弱。
3. 献血对社会的贡献一些人认为无偿献血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的物质和精神收益,所以毫无意义。
而且我们还有许多其他的方式可以帮助别人,比如送钱、捐物等,这些不如献血来的简单、实际。
4. 传染病问题的担忧由于无偿献血者是自愿的,没有存在经济利益驱动,有些人只经过自我诊断测定,没有严格的检测和审核,极有可能成为传染病的潜在危险源,因此大部分人担心从血液中传播疾病的风险。
此外,还有一些人对无偿献血存在其它意见和看法,比如献血的效率较低,献血的收效长期而不见等。
这些还需继续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从而更好地知道无偿献血的本质和意义,从而征求更多的公民投入到这项义务中去。
二、公民无偿献血的意义众所周知,无偿献血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义务和行动。
它不仅仅是针对一些特定群体方案的解决方案,而是涉及到整个人民利益和全社会安全保障的事项。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天津市献血补助标准表
天津市献血补助标准表
根据《天津市公民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享受无偿献血量5倍的医疗用血;五年内未用血的,五年
后终身免费享受等量医疗用血。
1、无偿献血者在本市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的,可终身免费享受医疗用血。
(1000毫升累计自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已经享受用血返还政策的部分,不再累计计算。
公民捐献机采成分血,每一单位按800毫升全血计算。
献血者家庭成员用血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天津市公民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可享受用血减免政策的献血者的家庭成员包括献血者的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五年内可以累计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相
等的医疗用血。
已经享受用血返还政策的部分,不再累计计算。
公民捐献机采成分血,每一单位按800毫升全血计算。
献血证丢失能补办吗?
献血证是国家采供血机构颁发的原始凭证,不可以重新签发补办。
献血者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献血部门查询本人献血信息并打印献血证明,且仍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家属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临床用血优惠和其他一系列的照顾政策(最新)
献血活动倡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家属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临床用血优惠和其他一系列的照顾政策!1、可以享受免费用血(一)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下,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除献血者本人按上款规定享受的用血优惠外,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2、有利身体健康◆适量献血会使人更加健康、长寿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的人,由于骨髓造血系统不断受到激发,新鲜的血细胞的比例明显高于未献过血的人。
献血后会降低血液粘稠度。
◆献血可减少冠心病研究结果表明:献血对心脑血管系统有良好的影响,对减少心脑血管病的发病率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
◆献血可减少癌症的发病率铁质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但铁质过高超过正常值的10%,患癌症的机会就会增加。
惟一的方法是通过流血排除过多的铁质,因而鼓励体内铁质含量过高的男士们可以定期献血。
◆献血能净化人的心灵无偿献血者用自己的献血延续、挽救了他人的生命,使心灵得到慰藉,使人生更加充实。
医院无偿献血倡议书医院全体员工:近期医院医疗工作非常繁忙,我们的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连续作战、不辞辛劳,在医疗忙季中为维护一方民众的健康而辛勤工作着。
然而,医疗事业从来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行业,医疗工作者理应代表爱心与关怀,成为社会的后盾与保障。
近日,我市出现了a型、o型血源短缺的紧急状况。
为了保证临床上急需血液救助的患者能够及时输注,让我们继承阳明医院创办人宋汉章先生心系苍生、造福桑梓的仁爱之心,伸出手臂,自愿加入到无偿、互助献血的行列中,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血总是热的!让我们用行动来实践理想,用热血来证明责任!热血传真情点滴聚爱心医院无偿献血活动将于2月10日(周五)上午8时开始,地点在门诊二楼采供血点大厅,献血者血型为a型、o型。
公民献血年龄要求是
公民献血年龄要求是公民献血是一项伟大的慈善行为,通过捐赠自己的血液,可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拯救生命。
但是,公民献血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的行为,它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年龄有一定的要求。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公民献血的年龄要求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这些要求非常重要。
公民献血的年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在我国,献血者的最低年龄为18岁,最高年龄为55岁。
这些要求是在广泛研究和专业医学检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下面是关于不同年龄段献血者的详细要求:18~23岁: 体重不低于50kg,献血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24~55岁: 体重不低于50kg,男性献血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献血间隔不得少于4个月。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献血者的年龄是献血的一个关键因素,它不仅涉及到献血者自己的身体健康,还涉及到受血者的生命安全。
那么,为什么献血年龄要求如此重要呢?为什么公民献血年龄要求如此重要?一方面,年龄对献血者身体健康影响很大。
身体健康状况对于献血者非常重要,因为献血是一种体力活动,需要一定的身体运动能力和恢复能力。
年轻人比老年人恢复能力更强,身体的新陈代谢也更好,因此年轻人献血时更加适合。
同时,年轻人的免疫能力也更好,献血时更不容易出现感染等问题。
因此,国家规定献血者年龄要求在18~55岁之间,是为了保证献血者可以承担这一任务并保证其身体健康。
另一方面,年龄对于受血者的安全也很重要。
虽然捐血者捐献的是自己的血液,但是受血者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捐血者年龄过大,他们的血液可能已经出现一些问题,这会影响受血者的健康。
因此,如果捐血者的年龄太大,就可能会被拒绝捐献血液。
总之,公民献血年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虽然献血者年龄限制可能会给某些人带来一些限制,但是这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制定的。
无论年龄如何,我们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为社会做出贡献。
当我们符合献血条件时,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并把献血作为一项日常的公民义务。
义务献血后直系亲属用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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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报销管理制度
献血报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深入推进献血事业,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到献血中来,提高市民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市决定制定献血报销管理制度。
根据《献血法》和《血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报销范围1. 献血费用符合相关法规,经医院审核的献血费用,包括献血采血费、献血后的休息费等,均可报销。
2. 交通费用献血者往返献血地点的交通费用,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报销。
三、献血报销流程1. 提交材料献血者需在献血后保留好献血证明,并在献血证明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交通费用报销需提供交通票据以及往返路线描述。
2. 审批献血者需将献血证明和交通票据等材料,交到所在街道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审批。
经审核无误后,将材料转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 报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所在街道或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将资金发放给献血者。
四、资金来源献血报销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和相关部门的捐款。
具体资金数额根据献血者数量和实际需求确定。
五、责任和义务1.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献血报销流程,确保献血者报销资金的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
2. 街道或乡镇卫生院街道或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献血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对献血报销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3. 献血者献血者要保持献血证明和交通票据等相关材料的完好,确保能顺利进行报销。
4. 社会公众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到献血行动中来,支持献血报销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六、管理和监督1. 部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献血报销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献血报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献血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献血报销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七、附则1.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中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献血报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鼓励市民参与献血行动,为血液库存提供充足的血液资源,保障医疗救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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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123(颁布时间)
19960601(实施时间)
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三章 公民用血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公民个人和外国人自愿献血的,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明献血。
第十二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发给规定的营养补助费和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的,发给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义务献血计划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后,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他人代替完成本单位或者个人的献血计划指标。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或者敲诈勒索献血人员。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血或者血液,系指人的全血、成份血及未列入药品管理的血液制品。
第三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献血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供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第四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五条 本市统一规划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第二十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医疗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件,由医院供给所需血液。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民凭证用血制度,建立健全用血登记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民用血管理。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采供血机构执行许可证》和《采供血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的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十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公民献血二百毫升计为献血一次。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公民每次献血前,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对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工作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用血时,凭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献血计划证用血。但公民个人按照献血计划应当献血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
第三十条 设置采血供血机构,必须按照本市统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采血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的血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医疗、教学、科学研究等机构的教学、科学研究用血,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采血供血机构供血。
第三十三条 采血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证供血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的血液及其制品;
(四)罚款;
(五)停业整顿;
(六)吊销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对血液管理工作和血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采血供血机构,颁发许可证;
(四)提出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审批与外地的血液调剂;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履行前款的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一)从非指定的采血供血机构购血;
(二)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三)将单采血浆用于临床。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用血量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年度献血计划。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无偿献血事业专项基金,用于报销无偿献血公民免费用血部分的血费和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章 公民用血
第十五条 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公民医疗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义务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用血。
第十六条 对家庭成员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家庭成员的义务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用血。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采购血液的,处以采血量血费的一倍至五倍罚款;
(二)单位或者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处以采血量血费的五倍至十倍罚款;
(三)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处以未完成计划献血量血费的二倍至五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Βιβλιοθήκη 织他人卖血从中牟利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卖血量血费的十倍至二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献血计划,完成献血任务,做好本单位公民用血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血液及其制品,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医疗用血时,可以享受两倍无偿献血量的免费用血;其不享受公费或者劳保医疗待遇的家庭成员医疗用血时,可以享受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外地诊病用血的,凭诊病地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用血收据,报销规定范围的用血费。
第二十六条 外地患者在津医疗用血时,凭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献血证用血。不能提供献血证书的,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确保血液质量,保护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患者急救用血时,由医疗机构先行供血,后由患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抢救危重病人紧急用血时,如果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无法及时供血,医疗机构可以组织病人亲属或者其他公民自愿献血。该自愿献血应当视为义务献血。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医疗用血时由医疗机构优惠保护用血。
第三十四条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因紧急情况从我市调出血液,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 采血供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血液;
(三)采集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者的血液或者将不合格血液供给使用单位;
(四)将单采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体格检查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本市常住的公民,按照献血计划每五年至十年献血一次;
(二)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按照献血计划,参加义务献血;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驻津部队现役军人服役期间,按照献血计划献血一次。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设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公民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民义务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义务献血事迹突出的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个人未献血,家庭成员也不能互助用血,其所在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又不符合社会援助用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由其工作单位或者个人,交纳所用血量规定血价三倍的用血押金。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或者所在单位完成献血的,退还押金;逾期未完成献血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根据献血计划应当献血而拒不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按照用血量规定血价的三倍收费,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