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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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利弊分析

科举制度是中国隋唐时代产生的,通过制度设定和程序化操作,从所有男性社会成员的范围内挑选人才,担任国家行政官员的制度,而且被选拔的人才在理论上可以晋升至皇帝除外的任何行政级别的官职,由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官僚阶级是统治阶级(以下详述),科举制度的实施,使不同阶级的社会成员有机会进入统治阶级之中。这种选拔制度,实际上体现了在广大社会成员之中,存在着提高自身政治地位的公平的机会。这种不考虑选拔对象的阶级属性的选拔方式,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本质规定性,使低阶级的社会成员有了向高阶级跃进的机会。这样,社会成员的阶级属性不会固化于其出生时所继承的本源性的阶级属性,他所能达到的阶级等级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后天的努力。因此,科举制度大大冲击了社会的阶级属性世袭制的陋规,并最终导致维护世袭的严格的等级制度的门阀制度的崩溃。科举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社会中社会成员的非世袭和奋斗意识勃兴,陈胜、吴广“将相王侯,宁有种乎”的诘问,社会成员们的答案是否定性的。由于有了阶级属性跃升的阶梯,社会成员们意识到他们的未来地位并不是由他们的出身给定的,而是自己当下行为的直接后果,这样一来,大大激发了社会成员的奋斗精神和挑战精神,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虽然由于选拔的官员有限,使得社会成员发生阶级地位跃升的机会不多,但是这种机会的存在和全社会范围内(当然女性除外)平等性、以及这种机会提供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确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的进步。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虽然有限的民主政治制度曾经在社会中深入推行,但是,阶级属性,尤其是奴隶阶级的属性依然被本质化了,在社会中,没有制度化的提供给奴隶主动改变自己阶级属性的公平机会。而在西方中世纪,阶级属性的本质化更是被统治社会的宗教势力解释为人类社会本质属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世袭的严格的等级制是宗教势力和世俗统治阶级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公平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诞生在公元六世纪左右的科举制度,在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上看,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

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包括实施了科举制度的隋唐之后)阶级之间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是阶级差异的重要内容,即统治阶级相对于被统治阶级,具有高得多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垄断性地位。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是以世袭制的贵族阶层和非世袭的官僚阶层所组成,前面说过,在科举制广泛推行之后,贵族阶层的势力日益衰落,官僚阶层则成为统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中间力量。因此,被统治的低阶级的社会成员只有进入官僚系统,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才能实现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真正改变,由于政治权利的差异是决定社会成员阶级差异的最重要因素,使社会成员只是依靠实业和商业的经营,实现财富的巨大增长,经济地位得到相应的提升,而由于其直接获得的政治权利并没有相应提高,那么该社会成员依旧无法实现阶级属性的改善。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通过科举考试,并进而进入官僚体系成为社会成员唯一的阶级属性跃升的通道,而如果不这样做,在其他领域做得再好,也无法实现使阶级属性跃升的目的。

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科举制度将社会中的最大数量的才俊之士的精力和兴趣集中到科举考试中,因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达到改变自身阶级属性的目的,而为了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对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了解达到圆熟的水平才行。因此,这些才俊之士花费了主要的精力,所关心和研究的对象只能是有助于科举考试方面的内容,这种关心和研究并非出于兴趣和目的所在,而是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虽然也有部分学人有兴趣研究这些内容以外的学问,但是这只能是一小部分人中发生的偶然现象,只能是在不影响准备科举考试的前提下的“业余爱好”。

由于科举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挑选行政系统的官员,科举考试的内容必然集中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等政治性的内容上。因此,社会中最有才华的成员将最大量的精力集中于对这方面内容的学习和研究之上。同时,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统治秩序的需要,必然将论证这种统治秩序合理性的政治理论奉为唯一的、统治性的政治理论,其他政治理论则被视为异端而遭到排斥和镇压。因此,科举考试中对考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不是以其对政治方面的理论创新能力的高低为标准,而是以其对权威政治理论的熟悉度为标准的,因此科举考试的推行并不能刺激政治方面理论的更大发展。

由于科举制度能够一举改善参加考试者的政治地位,进而改变阶级属性,因此,整个社会都盛行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观,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读书的内容就是科举考试的内容,也就是对权威政治理论的熟悉。其他的、尤其是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即使研究者取得多大的成就,也不可能成为该研究者阶级地位跃升的凭借。因此,在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对不涉及科举考试内容的其他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研究被社会普遍观点认为是不务正业的“奇技淫巧”而倍受轻视,因此,这造成了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在文化中的边缘地位,这无疑大大抑制了中国古代社会在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上的进步。

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决不是科举制度本身的错误,因为从科举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手段来看基本上是合理的,造成这种局面的本质原因是科举制度存在的封建社会中,不同阶级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是不平等的,而使科举制度成为改变社会成员命运的唯一方式,而由于改变命运方式的唯一性,使社会精英的精力投入方向和行为方式趋同化,并造成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可避免的单一化。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形成阶级差异的因素的重大变化,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通过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来改变自身的阶级属性(后文详述),类似于科举制度的公务员考试只是改变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方法之一,而社会成员如果能成为其他科学文化领域的专业人士,也能增加经济收入,并改变自身阶级属性。因此,公务员考试只是吸引了一小部分对此感兴趣的社会成员对它的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并不能成为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主要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并不能限制社会成员的兴趣范围,也并不能遏制社会中科学文化的全面、快速地发展。

但是,这种客观上的抑制性,并不说明中国古代社会从本质上阻碍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由于社会的世俗化,科学的发展不会象对宗教社会那样产生动摇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的巨大作用,而由于科学发展能够带来生产力和军事能力的大幅度增长,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加强,只会对国家产生好处,因此,统治阶级不具有主动地、有意识地严厉打击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的。而如果统治阶级真正深刻地认识到科学的益处,他们肯定会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科学的发展,为了吸引优秀人士投身科学,统治阶级肯定会将从事科学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的社会成员吸纳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仿效科举制度建立通过选拔和竞争机制的通向科技官僚的上升通道。同时由于这种制度的建立和科技人员地位的上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而这一切也同样有利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的可能的形成是合乎逻辑的,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对科学精神的弘扬远较对统治阶级利益进行本质损害的民主精神的弘扬为易。因此,我们看到,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在客观上存在对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抑制作用,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类似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宗教裁判所,对一切有悖于宗教教义的人文和自然科学思想进行残酷镇压,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布鲁诺由于仅仅宣扬了哥白尼的日心说而被宗教裁判所处以火刑,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并没有任何自然科学家是因为其自然科学思想而被统治阶级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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