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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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便对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惩处和纠正。

一、违章行为的定义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擅自停工、开工,违章使用设备,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章行为。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遵守安全生产纪律,不执行领导的安全生产指令,以及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闯入消防通道、占用疏散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等。

4. 违反电气安全规定:违反电气安全规定,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未及时整改电气安全隐患等。

二、处罚措施1. 给予口头警告:对于违章行为较轻的,首次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警告批评:对于违章行为较重的,或者违章行为较轻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并督促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综合评估,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金额。

4. 降级处分: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降级期间,相关员工将被降低岗位职位、工资等级,以示警示和惩戒。

5. 撤职处分:对于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撤职期间,相关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1. 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通过现场监控、巡视检查、员工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

2. 确认违章事实: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需要进行事实核实与认定,确保违章行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____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是为了规范电力公司员工的行为,提升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违章违规的定义、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形式和处罚的范围等。

第四条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电力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方案,监督和检查电力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第七条电力公司应当及时认定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定义第八条电力公司内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维护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电力生产运营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经许可擅自接触、操作、调试电力设备;2. 未经许可私拉乱接电线;3. 违反电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4. 侵占、私用电力设备或电力资源;5. 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的参数和设置;6. 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是指员工在电力公司的日常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迟到或早退;2. 私自离开工作岗位;3. 玩游戏,看视频等娱乐活动;4. 着装不整或穿着不符合规定;5. 违反公司纪律,包括言语不当、态度恶劣等行为。

80条严重违章界定

80条严重违章界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80条严重违章界定湘西电业局安全监察部装印2011年2月湖南省电力公司文件湘电公司安监〔2011〕77号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章界定的补充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严抓严管,深入开展“无违章年”活动,公司决定,在《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湘电公司安监〔2009〕90号)60条严重违章界定的基础上,再补充20条内容,以不断深化、拓展反违章工作。

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学习宣贯,进一步开展反违章工作,增强遵章守纪的刚性。

补充的严重违章界定如下:一、严重行为性违章1.作业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装置)没有有效接地。

2.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方未设围栏。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4.高处作业时,人员上下抛掷器具、材料,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

5.以栏杆、脚手架、瓷件等为受力支撑点起吊物件。

6.吊运重物时吊臂下有人。

7.作业现场存在以材料代替工具的现象。

8.在带电设备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9.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10.在保护室内拨打、接听移动电话。

11.高压试验时不设临时遮拦;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

12.变电站改扩建工程施工作业区与运行设备区未有效隔离。

13.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14.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预控工作。

二、严重管理性违章1.不按规定开好周生产例会。

2.计划检修率低。

3.不按规定开展事故抢修或以事故抢修为由开展非应急抢修工作。

4.“三种人”考核、审批不严格。

5.安全督查工作不坚持原则,不曝光违章行为。

6.专业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有影响的事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安全生产违章界定通知湖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1月29日印发湘电公司安监〔2009〕5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公司界定的62种严重违章执行说明》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今年以来的试行情况,结合国家电网公司新安规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湖南省电力公司界定的62种严重违章执行说明》。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是为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一套惩罚措施。

具体制度规定如下:
1. 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电力公司将明确列出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设备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等。

2. 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重大违规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的处罚力度也不同。

3. 处罚措施:根据违章违规的性质和程度,电力公司可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整改、停职、革职等。

4. 罚款标准: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罚款的情况,电力公司将设立相应的罚款标准,根据违规情况对罚款金额进行测定,确保罚款的公正和透明。

5. 整改要求:对发生违章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电力公司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6. 处罚结果的登记和公示:电力公司将对经过处理的违章违规事件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内部人员公示。

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让其他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违章的严重性。

7. 处罚结果的追溯和审查:对于较为重大的违章违规行为,电力公司可将处罚结果追溯和审查,以确保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电力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提升电力公司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电力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营。

任何违反电力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的界定在制定处罚制度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电力公司中安全违章违规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安全违章违规。

包括未按照规定操作设备、未按要求停机检修设备、对设备未经批准进行拆装维修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安全操作违规。

主要包括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行为。

3.安全管理违规。

如未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整改措施等行为。

以上都是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被查实后都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处罚制度的制定在明确安全违章违规标准后,便可以开始制定对应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制定出具体的罚则,以此来维护电力公司自身的安全生产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1.惩罚种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批评教育:对新员工或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教育。

•罚款:对安全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实行罚款制度。

•记过、记大过、记功:对安全违规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也可以对积极防范,及时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嘉奖。

2.惩罚程序在制定处罚制度时,也需要明确惩罚程序。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事实调查:将违章违规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明确事实。

•违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明确违规人员的责任。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维护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可靠供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零时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是电力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否定。

第四条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将配以相应的工作制度、岗位操作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等具体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完好性。

第二章违章违规的定义和分类第五条违章违规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使用设备、使用无资格证书或无效证书从事作业、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规拆除安全设备等行为。

第六条违章违规分为安全违章和设备违规。

(一)安全违章是指员工在作业中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未使用防护装备或防护设备,违反工作规范等行为。

(二)设备违规是指员工对工作设备的不当使用或不慎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行为。

第七条违章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三级:一般违章、严重违章和重大违章。

(一)一般违章:违反一般的安全操作程序,造成轻微伤害或轻微设备损坏。

(二)严重违章:违反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伤或严重设备损坏。

(三)重大违章: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章违规的处理第八条违章违规行为将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对一般违章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

(二)书面警告:对连续违章或较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在相关档案中进行记录。

(三)经济处罚:对严重违章行为,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罚款,并在工资单上明确罚款事由和数额。

(四)停工处罚:对重大违章行为,可以停工整改,并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五)职务调整: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进行职务调整或处分。

2023年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2023年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2023年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为了推动电力行业的合规化发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了以下反违章工作规定。

该规定将于2023年正式实行。

一、总则1.1 电力公司将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健全的违章行为查处机制,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1.2 违章行为是指在电力生产、传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1.3 电力公司将建立违章行为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记录和管理违章行为信息,并严格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二、违章行为查处2.1 违章行为查处要坚持依法、及时、公正、严肃的原则,确保查处结果真实、公正、有效。

2.2 电力公司将设立违章行为查处专门机构,负责违章行为的接受、调查和处理工作。

2.3 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电力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2.4 违章行为查处结果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以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三、违章行为处罚3.1 对于存在违章行为的电力企业,电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限期整改;(3)责令停产、停用相关设备或设施;(4)暂停资质或执照;(5)吊销资质或执照;(6)追究法律责任。

3.2 对于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电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3)解除劳动合同;(4)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章行为整改4.1 电力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并实施整改措施,确保违章行为被彻底纠正。

4.2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整改台账,及时记录整改过程和整改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4.3 电力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应加强反违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违章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五、违章行为信息公开5.1 电力公司将定期公开违章行为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2 电力公司将建立违章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对存在违章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公示其信用分级情况。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本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本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b. 电力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c. 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违章违规行为与处罚1. 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未经授权擅自操作、维修或改变电力设施;b. 未按规定检查、维护设备,导致设备运行不正常;c. 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防护设备;d.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定;e. 故意损坏或篡改安全设施、警示标志;f. 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履行安全职责;g.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处罚措施分为以下三个级别:a. 警告: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影响较小的,首次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b. 罚款: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影响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c. 决定停职、罢工或辞退:对于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暂停工作、罢工或解雇等措施。

四、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 调查结果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由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4.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加强对被处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监督和检查1. 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统计和处罚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

六、奖惩与激励1.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上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绩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惩罚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职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定义第三条违章行为定义1.执行工作任务中超出权力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2.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3.擅自转变设备结构、使用不合格设备、设备性能不完好、设备保护措施不到位;4.未按规定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5.擅离岗位,私自外出或不按规定请假;6.未经权限擅自调整电力系统的紧要参数或设备参数;7.违反工作纪律、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

第四条违规行为定义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3.私藏、私用、买卖或转让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用品;4.个人行为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冲突;5.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干扰、拦阻或者无视相关规定。

第三章惩罚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违章违规惩罚方式违章违规行为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轻度、中度和重度,相应地采取警告、惩罚和开除等不同的惩罚方式。

第六条轻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轻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轻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和惩罚两种惩罚方式。

1. 对于轻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适当减少奖金或嘉奖。

2. 对于轻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第七条中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中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中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惩罚的方式。

1. 对于中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2. 对于中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肯定比例的工资。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员工行为,订立本《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电力公司员工,包含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二、违章违规行为定义1.违章行为:指员工违反电力公司制度、规范、程序进行工作的行为。

2.违规行为: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的行为。

三、违章违规行为分类1.安全违章行为:–未经许可私自操作电气设备;–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未携带或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事相关工作;–未经培训擅自执行高风险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工具设备,私自改装或修理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护设备。

2.安全违规行为:–违反电力公司行为准则;–偷窃、贪污、非法收受礼品、腐败行为;–有意供应虚假报告、料子;–不满足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姑息、袒护他人违章违规行为;–吸毒、酗酒上班;–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不正当行为。

四、违章违规惩罚程序1.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现:–内部举报:员工可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日常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检查;–工作事件或事故:发生事件或事故后进行调查。

2.违章违规行为的调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听取当事人叙述,了解情况。

3.惩罚决议:–若确有违章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事实和记录作出惩罚决议;–严重情况需要经公司高层批准。

4.违章违规行为的通知:–予以惩罚的员工应当及时获得书面通知,告知惩罚内容、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5.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被惩罚员工有权向公司提起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议。

五、违章违规惩罚措施1.违章行为的惩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

2.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调离岗位;–降低岗位等级;–奖金扣除;–绩效评定下调;–经济惩罚;–解聘。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为了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发性,依法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特订立本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任务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惩罚,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内部员工、合作单位的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定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2. 进入限制区域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操作;3. 违反操作规程;4.违反用电操作程序; 5. 超出规定负荷操作设备; 6. 私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电缆; 7. 滥用权力,弄虚作假; 8. 违反电气操作操作安全规程; 9. 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惩罚原则第四条惩罚原则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惩罚,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 依法、合规:惩罚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公平、公正:对同一违章行为,同等情况下应当一视同仁,无论职务、地位等差别; 3. 适度、公正:惩罚的程度应当与违章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4. 教育、矫正:惩罚的目的是教育和矫正,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发性; 5. 防备为主: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防备潜在的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以及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惩罚程序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发现违章行为:任何员工或管理人员有权发现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 2. 验证违章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违章行为进行核实和认定,形成书面证据; 3. 召开违章行为处理睬议:责成相关部门召开违章行为处理睬议,由会议对违章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惩罚决议; 4. 通知违规人员:由管理人员对违规人员进行书面通知,告知其违章行为及惩罚决议; 5. 监督惩罚执行:相关部门对惩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惩罚决议得到贯彻执行。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本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制定本《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违章行为分类依据行为危害后果,将违章行为分为四类:轻微违章、一般违章、较大违章、重大违章。

第二章轻微违章行为处理第四条轻微违章行为认定认定轻微违章的标准为:1.未经许可,私自拆卸、调整电器设备或者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在有关禁入、禁飞、禁止吸烟、限制速度等安全管理规定下,未遵守安全要求;3.工具使用不当、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操作不当、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小规模违章作业。

第五条处理原则对轻微违章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告诫、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要求其立即改正,避免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

第六条轻微违章行为处理方式1.口头批评;2.教育谈话;3.书面通报批评。

第三章一般违章行为处理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认定认定一般违章的标准为:1.操作检修不按操作规程执行或按规程执行不详细;2.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管制不严的情况下作业;3.未按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不恰当;4.在如厕、休息、用餐及交接班等时间及场所抽烟、睡觉、漫谈等;5.荒谬、恶作剧式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处理原则对一般违章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教育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

第九条一般违章行为处理方式1.书面责令改正;2.记录到个人档案并报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备案;3.其他可能的处罚方式。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六条行为性违章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9.约时停、送电;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第七条管理性违章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第八条装置性违章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第三章稽查规定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公司;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第五章下岗管理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第二十三条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一、前言电力行业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转,制定并执行一套完善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的程序和方式、处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1. 违章行为:指任何违反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规范、无证上岗、违章擅自停电、违反工作程序等。

2. 违规行为:指电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等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工作时间、徇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等。

三、处罚的程序和方式1. 处罚程序:(1)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任何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有权发现和报告违章违规行为。

(2)立案调查:电力公司将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听证决定:对于涉及较严重的违章违规行为,公司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4)处罚决定:电力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罚决定,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5)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

(6)处罚执行:电力公司将执行处罚决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2. 处罚方式:(1)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进行记录。

(2)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3)降职或解聘: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罚。

(4)刑事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罚的具体内容1. 违章行为的处罚:(1)操作不规范:对于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

如屡教不改,可以考虑给予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2)无证上岗:对于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停工整顿等。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违章行为定义违章行为是指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增加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行为与处罚1. 一般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事故的行为。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但性质轻微的违章行为,首次发生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频繁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一般违章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的金额确定。

2. 严重违章行为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造成较严重事故的行为。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口头警告:对于较轻微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2) 暂停工作: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暂时暂停员工的工作,直到问题解决之后恢复工作。

(3) 撤销资格:对于经过调查认定为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可以撤销其相关的资格,不得再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4) 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可以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刑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较严重事故,且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接到违章行为举报或发现违章行为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向违章行为人进行调查告知,并依据事实进行处罚。

3.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违章行为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一、违章违规定义与分类1. 违章行为是指未按照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或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作内容、方法等的行为。

2. 违规行为是指明知违反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仍然故意或不慎执行的行为。

二、违章违规处理程序1.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后,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 所属单位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论证。

3.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并有权调取有关证据和资料,可以约谈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简单违章行为的处罚:(1) 警告处分:违章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章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止晋升晋级:对违章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暂停晋升晋级机会,直至相关问题解决。

2. 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1) 记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降级进行。

(2)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严重,并已经给予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开除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3.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警告处分:违规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规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职处分:对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停职处分,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工作。

四、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核1. 被处罚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所属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申诉复核组,对申诉进行复核。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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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职工、劳动者、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违章行为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后果严重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

第六条本规定所列处罚措施,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罚措施应根据违章行为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通过了解授权的员工有权根据此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行为及处罚第一节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第八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指危害极大,后果严重,且主观恶劣,情节极其恶劣的违章行为。

特别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责任,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2. 故意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3. 故意破坏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4. 冒领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他人工作,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的;5. 贪污受贿或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

第十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解除劳动合同;2. 追究刑事责任;3. 禁止再次雇佣;4. 罚款;5.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严重违章行为第十一条严重违章行为指危害较大,后果严重,对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一经查明,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造成安全事故的;2.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严重影响用电安全的;3. 违反操作程序,造成设备故障和事故的;4. 未经许可,私自更改设备参数,造成设备损坏和事故的;5. 未按规定清理工作环境,造成工作秩序混乱和伤害的;6. 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电力违章现象处罚规定

电力违章现象处罚规定

XXX 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违章现象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加强“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责任,切实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各类违章和事故隐患,着力解决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各类电力生产事故发生,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基层单位、班组应逐级建立员工违章记分卡,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记分和考核。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单位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

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反违章。

第五条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反违章成绩显着和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并补充完善适应于本单位的违章分类。

第八条对在电网建设中的违章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商丘供电公司电网建设反违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商电〔2011〕3号文执行。

第二章违章定义与分类第九条违章指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外包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一、总则为切实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职工的生产行为,严格打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特订立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以期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率,保障生产安全。

二、违章行为的认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1、不按制度、规章管理和操作;2、违章或超负荷使用设备、机械;3、操作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具或工装;4、明知存在安全风险,而未实行措施或未适时报告;5、未经授权擅自拆卸、移动、更改设备及其电气线路;6、无证擅自从事电气作业或超越证书等级从事电气作业;7、在设备或机器上留有“松手试试看”、“先开一下再看看”等违章标记;8、在操作中饮酒、赌博等娱乐活动;9、操作设备或机械时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衣裳、鞋子;10、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违章行为的惩罚类别与标准依据不同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实在如下:1、警告:对于一般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第一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口头警告;2、严重警告:对于不听从口头警告不改正,或者第二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3、记过:对于更加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

4、记大过:对于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予以记大过处分。

5、开除:对于实行其他处分依旧不改过的,或者实行一般处分无法惩处的,予以开除职务或停止劳动合同的处分。

四、违章行为的惩罚程序1、立案当发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后,应当立刻立案,对相应的事实、证人、证据等情况进行归类整理。

2、调查尽可能了解事发情况,对于相关人员调查过程中,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精准性等要素。

3、审核对于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核,是否真实牢靠,直接影响整个违章行为的惩罚力度。

4、决议考虑到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各种因素,订立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5、执行责令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惩罚,同时应通过舆论、内部公告等渠道,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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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正式版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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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行为性违章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9.约时停、送电;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第七条管理性违章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第八条装置性违章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第三章稽查规定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

处罚原则如下: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

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

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

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下岗管理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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