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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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
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2010〕1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
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置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
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设计文件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后,方可提交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要全面查验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规定的,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初装饰住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执行初装饰住宅工程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责成其及时整改,对未整改完善的,不得办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市城乡建委将加大巡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实施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26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