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湖北省水电站 取水工程验收流程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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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
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43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政[2007]437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办事指南吉林省水利厅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二、办理权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1)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2)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3)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4)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5)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6)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三、受理条件依照审批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已试运行。
四、申请材料1.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文件;(必要件,复印件一份)3.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必要件,原件六份)4.属于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提交已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5.属于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提交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报告。
(必要件,原件一份)五、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六、办事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发件七、办事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一、取水工程验收取水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验收、运行调试、设备安装、水质检测、环保等工作,经过专家评审、审批、验收合格后取得相应水利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手续,进而取得取水许可证。
水利工程验收是保障社会和公民用水权益的重要流程,具有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等重要意义。
1.1 验收依据取水工程验收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面向水利工程行业的相关标准,如《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验收文件,如《水利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工程施工验收及安全监督管理》等。
1.2 验收流程取水工程验收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编制水利施工验收申请书,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介绍取水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投资、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资料齐全性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指定专家组或者验收机构,对水利设施验收进行评审、审批、验收工作。
3.验收评审。
专家组或者验收机构对水利设施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对水利设施建设质量、技术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查,并查看现场,对问题进行核实、判定和处理。
4.验收合格。
经过评审、审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和验收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签订验收意见书。
二、取水许可证发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许可管理,其中取水工程作为种类繁多的水利工程之一。
取水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符合水法规定及相应配套规定,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取水权的书面证明。
2.1 取水许可证的重点保障内容取水许可证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重点保障内容:1.取保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因未经许可取水导致的水利灾害事故发生;2.指明有关取水工程的用途,对取水工程取水量进行限制、控制,保障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3.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环保标准和水质要求等方面的实施。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1•【字号】•【施行日期】1996.08.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月取水量4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月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全省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地)、县(市、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水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不得越权审批。
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审批权限就高原则,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根据不同水源,分别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流域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要依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
在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规划,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高于《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该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或大流量间接冷却用水采用直流式冷却的(海水利用除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对已批准的取水项目的用水定额高于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三、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1、申请时限。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库中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产、生态等用水需要。
第五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分成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对多种水源取水一并许可。
第八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建设等应当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申请人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3]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5月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许可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许可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取水许可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建成后、投入试运行前,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录A),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现场查勘并确认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符合后,取水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场指出,由取水申请人负责整改落实;问题较大的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苏水资〔2006〕3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资〔2006〕31号文件印发)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明晰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分级审批管理权限,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取水许可验收和监督管理;健全了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和征收范围,规范了水资源费的用途。
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
一是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认真学习《条例》,使广大水利系统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二是要将《条例》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要积极主动地向厂矿企业、街道乡村和广大取用水户宣传,提高全社会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要认真及时对现行的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等规定进行整理、核查,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提高水资源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法律素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
二、规范取水许可程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1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工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取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等有关规定,现将取水许可办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供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问题。
对于申请取水的供水单位,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供水单位取得相应取水许可证后同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若供水单位与上述用水户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从供水单位申请水量中扣除相应水量。
二、关于延续、变更取水许可实施主体问题。
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新增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其他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设区的市承担取水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准。
在2015年省政府划定禁采区之前在禁采区取水且现状无替代水源,其取水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其他在《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实施之前取得的取水许可,符合《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其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
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
二、水资源论证管理
三、存在问题 四、结语
取水许可的地位 取水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基本制 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 取水许可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 一,是抑制用水过快增长的主要手段
取水许可审批
1、法规体系
2、管理对象
3、着重把握的环节 4、全国取水许可管理台账
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我省境内黄河干流取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以及黄河流域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含地下水 )由黄委进行全额管理;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 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 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 万m3以上的取水由黄委进行管理;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 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 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 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由黄委进行管理。 长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含地下水 );汉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 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日取水2万 m3以上;嘉陵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 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对应办证而未办证的取水户分四类处置,并登记建档发证:
1、2002年5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核查登记发证;
2、2002年5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先行登记,并责令补充 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装机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2002年5月1日前建成并
苏水资〔2007〕37号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资〔2007〕37号文件印发)取水许可验收和发放取水许可证是取水许可制度的重要环节。
为全面加强我省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水许可验收(一)取水许可证发放前,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书面提出试运行取水申请,经同意后对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试运行。
取水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试运行期间,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运行情况、取水量与设计参数的对比、计量设施运行、节水设施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退水的水量和水质的检测报告等。
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包括抽水试验情况。
(三)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结束后20日内,取水申请人应书面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取水申请人予以补正。
在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达到验收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取水许可验收。
取水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取水工程或设施审批文书(复印件);2、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质检、试运行总结报告;3、取水工程或设施设备、计量设施的主要参数及认证文书;4、取水许可审批书中提出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说明。
5、拟申请取水许可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说明;6、取水水源水质、退水水质检测报告;7、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8、节水设施运行情况报告;9、取用地下水的,成井报告和抽水试验资料。
黄委取水许可办理流程及范围
取水许可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6、《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令第472号);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8、《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10、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11、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12、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黄委管理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水调[2007]5号);13、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黄水调[2009]12号)。
二、实施范围(一)黄河取水许可受理范围1、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3)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2、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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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首次)办事指南
吉林省水利厅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二、办理权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1)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2)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3)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
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4)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5)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6)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三、受理条件
依照审批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已试运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
2.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文件;(必要件,复印件一份)
3.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必要件,原件六份)
4.属于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提交已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
5.属于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提交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报告。
(必要件,原件一份)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发件
七、办事时限
13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十、办事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7、7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2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1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00
附录1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流程图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公司(单位)文件
(模板仅供参考)
(公司/单位文号)签发人:
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请示
吉林省水利厅:
我公司(单位)拟于***县***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为***。
**年**月**日,省水利厅以《***》(吉水节〔**〕**号)批准了该项目取水申请。
我公司(单位)已经完成取水工程及设施建设,试运行稳定。
按照《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随文呈上,办理取水许可证。
妥否,请批示。
***公司(单位)
2017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
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阐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情况;说明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情况。
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主要阐述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情况及建设中调整或变化情况等,并说明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符合情况及变更原因;总结说明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包括取水地点、取水能力、最大日取水量、取水监测记录、管理制度等。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章节相关内容,说明试运行的
用水指标、分析用水水平。
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应说明水平衡测试情况和结果。
三、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试运行及退水水质检测情况
主要阐述建设项目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废污水回收情况、废污水处理能力等。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退水影响分析”章节相关内容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意见,说明经试运行验证后的退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规律、退水处理达标情况等。
不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复要求的,应说明并分析原因。
四、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试运行情况
主要阐述取退水计量设施生产厂家、安装部位、型号及计量认证情况,总结计量设施运行情况,说明设施运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节水措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节水措施,逐条列出落实情况,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替代措施。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保护措施,逐条列出落实情况,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替代措施。
七、取退水对水环境及对第三方的影响及补偿落实情况
主要阐述试运行期取退水对水环境及对第三方的影响程度,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说明第三方对补偿方案的满意程度,有无新出现问题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
1.取退水工程或设施总平面布置图;
2.取退水工程或设施照片;
3.退水水质(温)检测资料;
4.施工竣工验收文件;
5.其它有关支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