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合集下载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302、11910。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1.1 边界线1.1.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1.1.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33N 120°40′.000E38°00′.300N 120°26′920E1.2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38°03′.417N 120°29′.300E37°58′.450N 120°58′.400E1.3通航分道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部宽度为2.5海里,东部宽度为2.3海里;中间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14.7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82°(真方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东部宽度为2.2海里,西部宽度为3.7海里;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9.8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02°(真方向)。

2 警戒区2.1 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 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2.2 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 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1)二、现状和作用 (2)三、规划定位 (3)四、指导思想 (3)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一)规划原则 (3)(二)规划范围 (4)六、规划方案 (4)(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七、措施和建议 (13)(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附图:................................................................................................. (15)一、规划背景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

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

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

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曹妃甸到长山水道西警戒区推荐航线1216新

曹妃甸到长山水道西警戒区推荐航线1216新

2.推荐航线2.1支线航线2.1.1.推荐航线概述1.曹妃甸港到长山水道西警戒区(38°02.000′N/120°28.000′E)2.使用海图:(1302,1304;34001,33001,23001)3.推荐航线转向点4.航线示意图5.航线概述推荐航线总航程110.9海里,船舶离开曹妃甸航道后进入曹妃甸第三分道驶向(38°48.200′N/118°31.600′E)改驶航向139度,航程11.0海里抵达(38°40.000′N/118°40.000′E)在曹妃甸港航道出来调整航向进入曹妃甸第三分道航行,穿越警戒区时,应注意使用曹妃甸通航分道进出天津港的船舶,及早联系,协调避让。

必要时可以从曹妃甸船舶交管中心获取船舶动态信息。

天津港,曹妃甸港超大型船舶进出较多,尤其注意船舶间的避让。

在使用曹妃甸通航分道时,严格按照曹妃甸定线制航行。

建议备车航行,必要时可以减速停船,留出充分的时间判断局面,保证安全航行。

改驶航向092度航程13.0海里抵达(38°39.400′N/118°57.400′E)改驶航向118度航程80.5海里抵达长山水道西警戒区(38°02.000′N/120°28.000′E)。

航行中注意推荐航线北侧和南侧的海上采油作业平台离推荐航线最近距离1.5海里。

该航段经常有平台作业船舶及去天津,黄骅等港的中小型船舶航行,及早联系,正确避让。

在推荐航线概位(38°22.000′N/119°39.000′E)处有多座海上采油平台及海上储油船(友谊号BZ28-1SPM)离推荐航线3.0海里,经常有大型油轮进行提油作业,航经该航段时可以用甚高频67频道与作业船联系,协调避让。

在长山水道西警戒区附近水域航行及进入警戒区时应严格遵守长山水道定线制,长山水道报告制。

该水域是进出渤海湾的交通要道之一,渤海湾大部分港口的离港船因天气或者老铁山军事演习等情况都会选择长山水道航行,航行船舶密度较高,聚集了大,中,小各类船舶,驾驶人员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船舶交汇复杂,形成了各种交汇态势,航行在该水域时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使用雷达等有效手段尽早发现来船,通过甚高频及早联系,确定船舶间的会让意图,安全驶过该区域。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的通知交海发﹝2014﹞33号 2014年1月20日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6•【文号】交海发[2003]39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交通部2003年9月26日交海发[2003]3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江三峡库区围堰发电期(135米水位运行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忠县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18.8千米)水域(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在长江三峡库区航行实行靠本船右舷一侧通航分道航行的制度。

第四条交通部长江海事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与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界线。

第六条支流(汊)河口水域,河口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河口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的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七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尽可能靠右航行,并远离航道中心线。

大型船舶通过“附录一”所列的控制航段、“附录二”所列的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尽可能沿通航分道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第八条大型船舶通过控制航段,应当按照信号台显示的通行信号航行。

大型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

第九条船舶通过“附录三”所列的警戒区,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操作。

从 定 线 制 角 度 看登州水道和长山水道的功能区划

从 定 线 制 角 度 看登州水道和长山水道的功能区划

从定线制角度看登州水道与长山水道的功能划分杨泓清一.历史回顾国际海事组织于1972年10月20日在伦敦举行的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规定了分道通航的有关原则,其理论来自于1961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航海学会对多佛尔海峡(加来海峡)分道通航问题所作的调查研究。

他们提出的具体方案和基本原则于1965年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采纳。

1967年在多佛尔海峡正式实行国际上第一个分道通航制。

根据公布的资料显示,实行定线通航,显著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在我国,自《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83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水监字[1983]153号)以来,2000年开始又在烟台海事局成山头水域成功实施定线制。

另外,我国还把海上的船舶定线制理念引入内河水域,在长江下游江苏段和长江三峡库区都实行了船舶定线制。

目前,在我们周边的老铁山水道、青岛港等水域先后实行或拟实行定限制,其通航效率和安全效益日益明显。

二.定线制的特点那么何为定线制?在船舶航线汇合区域和通航密度大或船舶行动受限制的区域,规定或推荐航行路线供过境船舶使用的海上安全措施。

在上述区域建立的以分道通航制为主的各种定线系统,统称为定线通航制,简称定线制。

定线制包括以下各种定线系统。

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带、分隔线、自然障碍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标把航道分隔成左右两个分道,实行单向通航的定线系统,简称分道制。

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顺着通航分道的规定船舶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通常应在通航分道端部进出,如从分道的侧面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规定流向取尽可能小的角度;必须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规定流向成直角。

不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

②环行道:在分道制汇合处建立的环行区,区内规定船舶绕分隔点或分隔圆按反时针方向单向航行。

③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

山东海事局关于公布《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

山东海事局关于公布《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

山东海事局关于公布《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通告2019年(第8号)山东海事局关于公布《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为适应烟台港发展需要及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我局组织对《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与《烟台VTS用户指南》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东海事局2019年11月26日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细则所指VTS区域包括芝罘管理服务区、八角管理服务区、龙口管理服务区、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和莱州管理服务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六)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交海发[2010]36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交海发[2010]369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颁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5〕243号)和《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

(见附件1)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中央标标示航道走向,中央标的联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分享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来了,我们给您提个醒

分享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来了,我们给您提个醒

定线制遵循的原则由先前的4条变成了3条,将“过错责任原则”删除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的责 任评判交由《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航路的变化

航道、航路的组成中加入了警戒区,根据《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江苏段增加了“六圩河口警戒区”,提醒船舶在航经此水域时,应特别谨慎,并遵守相关规 定。在第一版定线制中出现过的警戒区概念又回来了。

对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航行规定。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这里未标明有多低,不能理解为航速 不满足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尽量靠右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对于低
速船特别是大型内河船舶,只要水深合适,都可以走推荐航路。

海船进江前检查和船长监航规定。这个来自《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和避让行为导则》。进 江海轮在航行中防失车、失电、失舵是重中之重,锚在应急过程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确保进江海轮不失控,失控后的应急也能 尽快开展。新定线制规定中还将船长监航及亲自操作的航段加以确定,这是对船长的法定要 求,可以预见的是,主管机关将会加大对进江海船船长监航和亲自操作的检查力度,船舶通过 福姜沙水道(福北、福中、福北)、嘶马湾航段(90-93号浮)、尹公洲航段(99-106号浮)、 河口(叉河捷水道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河口等),船舶靠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和危险区 时,船舶必须监航或亲自操作。船舶要做好船长监航航段的梳理,认真落实定线制的最新要 求。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的设置。这个变化很大,原先,通道分道和分隔带的宽度分别占深水 航道宽度的2/5、2/5、1/5。
在新版定线制中,对于宽度不足500米的深水航道,只设置分隔线,只有当深水航道的宽度大于 500米时,才设置分隔带,宽度为50米。从浏河口至长江79号浮之间,符合要求的在深水航道 中央设置分隔带,而从泰州大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段,设置的分隔带偏于深水航道中心线 左侧,此规定提高了深水航道的使用效率,另外,考虑到泰州大桥以上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 下行船舶追越时,可供使用的水域变宽。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1)二、现状和作用 (2)三、规划定位 (3)四、指导思想 (3)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一)规划原则 (3)(二)规划范围 (4)六、规划方案 (4)(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七、措施和建议 (13)(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附图:................................................................................................. (15)一、规划背景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

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

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

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龙口港到老铁山,长山水道西警戒区推荐航线2016新

龙口港到老铁山,长山水道西警戒区推荐航线2016新

2.1支线航线2.1.1.概述1.龙口港到老铁山西警戒区(38°33.000′N/120°55.000′E)2.使用海图:(1302;12002,34001)3.推荐航线转向点4.航线示意图推荐航线总航程67海里,船舶离开龙口港航道后改驶航向000度,航程12.5海里抵达(37°53.000′N/120°12.000′E)改驶航向020航程17.2海里抵达(38°09.000′N/120°18.500′E)。

长山水道西警戒区外,改驶航向050航程37.3海里抵达老铁山西警戒区(38°33.000′N/120°55.000′E)。

长山水道西警戒区外复杂水域,进出长山水道的船舶类型多,数量多,航经该水域时,加强瞭望密切注意来往船舶。

在老铁山警戒区航行时注意老铁山和北隍城岛禁航区,应严格遵守老铁山定线制,老铁山水道船舶安全航行特别管理规定,老铁山船报告制,应注意从渤海海峡各个方向行驶的船舶,加强瞭望,使用雷达等手段尽早发现来船,通过高频及早联系,确定避让方法,保证航行安全。

必要时也可以呼叫“大连船舶交管中心”(属于该区域的船舶交通管理指挥中心)获得服务。

并且捕鱼期渔船较多,驾驶人员加强瞭望,密切注意分道内,警戒区内的渔船动态,正确避让,注意老铁山和北隍城岛禁航区,商船禁止驶入。

6. 由老铁山驶往龙口的船舶出通航分道进入老铁山西警戒区概位(38°35.500′N/120°57.000′E)(视老铁山灯塔真方位048度距离11.6海里改驶航向228度距离40海里抵达(38°09.000′N/120°18.500′E)改驶航向198 度,航程16.5 海里抵达(37°53.000′N/120°12.000′E)改驶航向180度直接驶往指定引航站或锚地(相关航行注意事项查看本章节推荐航线介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附件1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302、11910。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
1.1 边界线
1.1.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38°00′.700N 120°58′.600E
38°00′.700N 120°52′.200E
38°03′.867N 120°34′.000E
38°05′.600N 120°30′.833E
1.1.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
37°56′.200N 120°58′.200E
37°58′.267N 120°51′.700E
38°00′.300N 120°40′.000E
38°00′.300N 120°27′.000E
1.2分隔带
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
38°03′.417N 120°29′.300E
37°58′.450N 120°58′.400E
1.3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部宽度为2.5海里,东部宽度为2.3海里;中间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14.7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82°(真航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东部宽度为2.2海里,西部宽度为3.7海里;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9.8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02°(真航向)。

2 警戒区
2.1 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 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2.2 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 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3 特别规定
3.1使用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守听VHF08、VHF16频道。

3.2 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捕捞和养殖;船舶在本定线制水域内从事其他作业,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3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4对不遵守本定线制的船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5本定线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施行
的《长山水道交通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