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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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总则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1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第一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1.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第三章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 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2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上证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7〕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并公布确认流程、进度、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3月13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060 电子邮箱:yanys@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身份,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并且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前款所指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上交所证券证券化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上交所证券证券化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标准条款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认购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本所对认购人在该资产支 持证券发行前不做签章要求。计划管理人需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 ”)之要求格式起草,额外增加的内容可添加在协会提供的格式版本条款之后。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计划 管理人、监管人公章。 担保协议/函或类似性质文件、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 件(如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1、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担保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应由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署方签章。 2、担保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由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签章。 3、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加盖相应具文机构的 公章。 差额支付承诺函: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差额支付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章处应由差额支 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人等相应主体签章。
原始权益人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 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安排真 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管理人,托管人有关防范利益冲突的说明 (无特殊利益冲突情况,可并入计划说明 书)
十一、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声明 十二、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十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
反馈意见答复、勘误表
相关决议首次提交材料时原始权益人盖章。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应提供相 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文件。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原始权益人盖章。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原始权益人盖章。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分别盖章。 首次提交材料时由计划管理人盖章。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基础资产可能会被列入 负面清单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举例:租赁债权的承租人不违反负面清单第一条及第二条的 相关要求,须对上述核查情况补充说明。 首次提交材料时由计划管理人盖章,内容为计划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以及内核关 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内核意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九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一、本评级方法适用评级对象本评级方法适用的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以符合《管理规定》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交易结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基本要素主要为: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参与方(原始权益人特定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监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等)、增信措施等。

(一)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规定,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高路公路收费收益权、水务燃气供热电力等公用事业类收费收益权、商业物业租金收入收益权、门票受益凭证收益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债权、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信托贷款债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

(二)交易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如何对现金流进行归集与分配直接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所获的保障程度。

.现金流归集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需要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以确保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简介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结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分类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一)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三)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四)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简例示意资产证券化(以实体资产证券化为例)A: 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C:枢纽(受托机构)SPVD:投资者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 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SPV是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风险的隔离,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行动。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

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四、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一)破产隔离: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任何的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用两个步骤实现:(二)资产真实出售: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和其他资产想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主体须符合《资产支持证券化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主体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

二、证券化标的资产
(一)标的资产必须是具有预期现金流且不存在主权风险的资产,如应收账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

(二)标的资产的净额应满足法定最低限额。

(三)标的资产的质量应达到法规规定的标准,不存在重大不良信息。

三、担保机制
(一)应设立资产储备账户以提供额外还款保障。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证券持有人提供第三方担保。

四、信息披露
(一)应充分公开证券化过程及资产质量相关信息。

(二)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其他
符合以上条件方可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和后续管理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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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关于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 XX-XX1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XX 字 [2018] 第 XXX 【 XX 】号XXXX 律师事务所XX 市 XX 区 XXXX 路 XX 号 XX 大厦 D 座 XX 层电话:传真:致: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国XX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证券”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XX证券拟设立XX-XX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7、《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8、《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10、《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II、《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12、《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本所声明事项如下:1、本所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其适用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查阅了专项计划文件、交易各方及基础资产相关的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就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问题向专项计划所涉各方的有关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律师就基础资产及相关主体的尽职调查采取非现场核查方式,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XX 证券、专项计划所涉各方及各中介机构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以及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在假设政府有关部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业务人员的陈述或说明以及各方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不存在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的基础上发表意见;4、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对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5、本所仅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保证专项计划设立及发行成功,也不对专项计划所涉各方适当、持续地遵守和履行专项计划文件作出任何保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

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总则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1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1.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第三章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 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2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 背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由金融机构发起的融资工具,旨在将多种金融资产打包成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一工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了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和风险分散。

2. 概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常由资产支持公司设立,通过募集资本金,购买特定金融资产,并将其转化为一系列证券产品进行发行。

投资者持有这些证券产品,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2.1. 主要特点•多元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包含多种金融资产,降低了单一资产风险。

•证券化:将金融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提高了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性。

•结构化:采用不同优先级的证券等级,以应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

2.2. 类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分为不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正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前者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后者则以优质资产为支持。

3. 运作机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资产募集:资产支持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特定金融资产。

2. 证券发行:将购买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3. 投资者购买:投资者购买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根据持有的证券获得相应收益。

4. 资产回报: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的收益,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4. 风险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资产支持公司需要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5. 未来展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将继续担负重要角色。

未来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会更加多样化,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障,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结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工具,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金流动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深入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作机制、特点和风险管理,进一步掌握这一金融工具的相关知识。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法律意见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法律意见书本文档旨在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构建方案、设计文件、尽调报告等。

且本文档合用于我国法律。

一、引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以把特定资产打包为资产支持证券为基础发行证券产品,通过发行证券从市场筹集资金,对散户或者机构投资者分担特定的固定收益和资本损失风险的集合金融产品。

二、法律依据1.《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3.《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三、法律意见1.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构建方案,应当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池证券化应当依据发行文件、证券法规的规定,确立资产池基础资产种类、金额大小以确认证券化设立单元之法律有效性。

3.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进行严格的审慎尽职调查工作及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必须获取资产池基础资产的权益证明文件原件,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4.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及时建立管理结构,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监督资产池的风险管理、协调各方事宜。

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人应当担保其所承诺的财务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证券化设立单元之特性及地位,担任一定程度的“愿望性卖方”义务。

6. 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法律规划和尽职调查工作的律师应当必须要求其客户充分了解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与保护措施,做好合同约定、财务会计、税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四、附件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构建方案;2. 发行文件;3. 运营规则;4. 资产池基础资产证明文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特定的基础资产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或者收益特征的证券,从而实现对风险的转移。

2. 资产池基础资产: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依据、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偿付的源泉,是构成资产支持证券协议之“基础资产池”。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2)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4)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8)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4)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39)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1)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2)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76)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2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法律意见书
XXX 事务所 关于 XXX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XXX
致: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X 事务所接受 XXX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的 XXXXXX 融出资金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XXX 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 息披露指引》、《管理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XXXX 事务所 关于 XXX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 1 律师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和权限 ...... 5 二、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 9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负担情况 ............. 10 四、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 11 五、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 12 六、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 ................................. 12 七、循环购买安排的有效性 ............................................................................. 13 八、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 13 九、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意见 ................. 15 十、结论意见 ..................................................................................................... 15

资产证券化核心知识点测试

资产证券化核心知识点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20个)1.下列不属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是(C)A.企业应收款B.租赁债权C.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 D. 污水处理费收益权2.下列不属于产品结构设计考察要素的是(D)。

A.持续流入有无保障B.能单独计量C.现金流的切分与分配D.是否有外部担保3.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属于可以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主体类型包括(B)A.证券公司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C.信托公司D.基金子公司4.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的是(B)A.原始权益人B.证券业协会C.管理人D.托管人5.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属于管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C)A.具备相关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B.具备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C.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答案:一年)D.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6.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包括(C)A.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对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B.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C.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转移支付给投资者(答案:权益人)D.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中,应首先进行(A )。

A.基础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B.设立SPVC.设计交易结构D.信用增级8.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基础是(B )。

A.公司信用B.资产信用C.担保信用D.以上均不是9.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审查的主体为(D )。

A.交易场所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中国基金业协会10.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年(B)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A.3月31日B.4月30日C.5月31日D.6月30日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挂牌转让交易流通平台的是(C )。

A.上交所B.深交所C.地方股权交易中心D.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2.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C),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C)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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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2015-02-04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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