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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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资格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复查程序与工作内容按《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二、学籍注册(一)新生入学电子注册1.经学校初步审核,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与XX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XX网,网址XX)新生信息一致后,学校在XX网予以注册,所注册的信息作为将来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2.新生报到后,学校启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3.新生入学电子注册程序:(1)招生办公室将录取信息移交学生处。

各学院在迎新报到时完成初步审核;(2)各学院组织学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录取专业等)。

核对无误后由学生本人签名,由学院汇总加盖学院公章报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在XX网上维护学生入学资格情况,学生处维护综合教务管理系统(URP)。

各学院对所提交学生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3)招生办公室在新生报到、审核学生档案等环节中,若发现新生入学关键信息有误,及时登记并按规定处理;(4)招生办公室负责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根据录取系统原始数据对录取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者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予以标注;发现与其他高校学生重名重号的,及时联系对方学校,待查明情况后予以注册。

若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招生办公室根据反馈结果予以电子注册;(5)学籍注册后,教务处发布通知,各学院告之学生及时查询。

学生可登录XX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证书种类及发放范围(一)毕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的学习,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三)结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四)肄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办理肄业后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五)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本校1981届以后本科毕业生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原件,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学生应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

(六)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XXXX大学辅修专业毕业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负责网络培训证书的认定和制发。

为加强培训证书管理,保证网络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证书包括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高校辅导员网络学院、大学生网络党校、中小学网络党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培训服务平台等机构组织发放的结业证书、学时证明等各类纸质和电子证书。

第二章证书制作与发放第三条学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组织的网络培训或线下集中培训,成绩合格者,均可获得由学院签章认可的相应培训证书。

第四条培训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证书编号由年度、级别、项目、区划、高校等代码和学员序号构成,按照相应规则编制,最多不超过20位。

第五条证书形式一般须于培训前确定并严格执行。

纸质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学院制作印发;电子培训证书根据需要设置,由学员在线下载。

第六条证书中的姓名等部分信息来源于学员报名或注册信息,其真实性由学员负责。

证书发放前需核实信息,发证单位有权对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学员缓发或不发证书。

第七条一次培训只能发放一次证书;当期培训只能发放当期证书;年度内多期培训可根据需要累加记录集中发放证书;多期次连续性培训项目,每期次可发放学时证明,项目整体结束印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证书费用包含工本费、管理费和印章使用费等,只有培训经费中包含证书费用预算才能制作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第三章证书查询与补办第九条为便于有关单位和学员查验证书,学院开通了学员证书查询功能,凡是带编号的培训证书,均可在线查询。

第十条培训证书由参训学员本人妥善保管。

如有错误、损坏或遗失,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报学院审核后酌情补办。

第十一条如因参训单位失误导致培训证书遗失或损毁,需由参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报学院审核后酌情补办。

第十二条如因邮递运输机构失误导致证书遗失或损毁,则由学院证书邮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酌情补办。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工业大学文件湖工大政字〔2017〕100号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2017年8月28日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遵照《湖南工业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复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户口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正常报到的,可凭应征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二)新生因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无法正常报到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三)新生因自主创业无法正常报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四)其他特殊情形,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毕业证书是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的一种证明,证明学生已经完成了规定的学业并毕业的文件。

为了保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框架:1. 毕业证书的申请和颁发: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通过学校设立的毕业证书申请渠道,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

2. 毕业证书制作和防伪措施:学校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采取一系列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防止伪造。

例如,采用特殊纸张、防伪标识、电子认证等技术手段,以防止证书被复制或篡改。

3. 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学校建立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份毕业证书进行编号和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的相关信息和证件。

保证毕业证书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学校或相关部门建立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机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或通过证书验证平台来验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

学生或招聘单位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或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来验证毕业证书的有效性。

5. 毕业证书的保密和保管:学校加强对毕业证书的保密工作,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与保密。

毕业证书一般只能由学生本人或经授权的人员取得和使用,避免泄露和滥用。

6. 毕业证书与其他证明文件的关联:学校与其他机构(如国家教育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毕业证书与其他证明文件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方便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和升学等方面的使用和认可。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毕业生的就业和社会认可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学校、学生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才能有效地执行和改进这一制度。

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主要包括:(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培养(培训)教育以及各类培训等。

不含研究生(硕士)学历层次和涉外、涉境办学项目。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

继续教育工作应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办学内容与我校学科专业特色相融合的方向,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办学基本建设、资源保障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备案、招生办班、经费收支等各项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及合作办学协议;管理各类证书颁发;审核对外宣传资料和广告;监督检查各类办学项目的教育质量;有关培训基地、项目组织申报与管理;全校继续教育信息汇总统计。

第七条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是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实体。

学校各专业学院是具体实施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

学校其他直属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一般应纳入相关学院管理。

第八条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学院要把其纳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应有院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具体负责教学和学生管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特长,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第一条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设置主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需求而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各申报专业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师资力量及各方面条件。

第二条每学年第二学期前4周,相关学院应将当年的第二专业的设置和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开课准备。

第三条教务处在10周内向学生公布下学年开设的第二专业的设置情况及其培养方案,发布《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招生通知》,并组织学生报名。

二、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四条凡我校二年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者,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符合开办第二专业学院的特定招生条件。

第六条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第二专业,且要求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所授予学士学位类别不同。

第七条申请修读的学生进入教务处网站“教务管理”下载并填写《XX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修读申请表》,在第18周前交主修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审核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主修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学秘书集中于第19周送交开办学院,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于第20周将申请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八条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第九条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其所属学院按学校有关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定。

第二专业课程的规格、要求应与相应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条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为10学分。

第十一条教学方式分为单独编班与插班两种。

单独编班的,上课时间安排在晚间、双休日。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办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学位办公室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代行职能。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凡学校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二)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十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学分,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二)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终止的;(三)考试作弊;(四)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者,凡能改正错误,不断上进,不再有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在学业、思想政治、科学研究、学科竞赛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在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根据《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书管理办法》(【2014】178号)第二条规定,我校毕业证书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该条款规定的时间是针对每年12月和6月已通过所有课程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当期无重修课程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当期有重修课程,经考试包括补考、缓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其他学生,学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补办一次毕业证书。

具体办理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工作安排为准。

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9月30日。

哈尔滨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哈尔滨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根据《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保证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条件和时限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

3.需参加并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

还应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毕业考试成绩不得代替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4.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届自考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提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申请。

对于毕业生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外语水平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位外语考试1.考试组织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外语考试相应政策制定、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确定等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负责考生报名、试卷命题、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成绩公布等考务工作。

考试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及收费标准执行。

2.考试对象(1)省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报考时未毕业)本科生。

已毕业的自考生不得参加此项考试。

(2)外语类专业考生须选择参加第二外国语进行考试。

3.考试大纲由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学位外语水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借鉴或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份适时制定、修改并发布《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纲》,其中涉及英、日、俄、法、德五个语种。

4.学位外语、学位课程报名和考试时间(1)学位外语考试每年一次,报名和考试时间以省招办通知为准。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3.12•【文号】教成[1993]2号•【施行日期】1993.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3年3月12日发布教成〔1993〕2号)为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认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从1993年起,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

各级的管理职责是:1.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监督证书的验印和颁发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一般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根据需要,某些部委教育司和计划单列市教委经国家教委同意,也可对所属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审核、验印。

3.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并分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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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证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6年5月25日
—1 —
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证书设计、申购、采购、保管、领取、印制、用印、发放、报废、补办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名义(含行政、党委、工会、团委)颁发的证书由学校统一设计、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

(二)录取通知书、艺术类招生校考合格证。

(三)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聘书,教职工工作证。

(四)学生干部聘书。

(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
1.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服务奖;
2.学校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
3.学校“十佳教师”、“十佳辅导员”等;
4.学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5.张桂芳奖学金、张桂芳助学金、章文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6.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7.“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等校级学科竞赛等级奖;
—2 —
8.校园歌手大赛、校园舞蹈大赛、校园辩论赛等校级第二课堂活动等级奖;
9.学校田径运动会名次奖;
10.学校批准的其他荣誉。

第三条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
(一)教务处负责: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学校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以及校级学科竞赛等级奖(不含“挑战杯”、“创青春”)等证书。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张桂芳奖学金、张桂芳助学金、章文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证书。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特聘教授、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等聘书,教职工工作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服务奖、“十佳教师”、“十佳辅导员”等证书。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录取通知书、艺术类招生校考合格证。

(五)校办(党办)负责:“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证书。

(六)校团委负责:学生干部聘书,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以及校级第二课堂非学科竞赛活动(体育教学部牵头的除外)等证书。

(七)体育教学部负责:学校田径运动会名次奖,体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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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牵头的体育竞赛活动等证书。

(八)学校批准的其他证书办理的事项,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第四条证书的设计与申购负责单位
(一)“大学荣誉证书”、“大学获奖证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设计、申购。

(二)其他证书由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负责设计、申购。

第五条证书的采购
(一)证书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二)“大学荣誉证书”、“大学获奖证书”由相关单位于4月初提出下学年需求申请报校办,校办汇总后在4月底完成采购审批手续。

采购中心于6月下旬前完成采购并入库。

(三)学生毕业证(本科、专升本、专科)、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由教务处于10月下旬提出本学年需求申请并报批,采购中心于1月上旬完成采购并入库。

(四)其他证书的采购由相应的办理负责单位根据需求提出申请,按学校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各办理负责单位须预留足够时间,保证所采购的证书在印制之前到位。

第六条证书的保管
证书的保管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存放在学校仓库,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指定的专职人员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空白证书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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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证书前,证书办理负责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文件),单位负责人审批,没有文件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领取的数量须与文件或校领导审批数量一致,不得预留机动数量。

特殊情况需要预留时,须提出申请,明确数量、退回时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放工作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证书保管部门。

(二)证书办理负责单位须指派“专门经办人”负责空白证书的领取工作。

领取证书时须向证书保管人员提供审批的申请手续。

(三)证书保管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证书数量发放,交接时,必须与“专门经办人”当面点清数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证书内容的印制和用印
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证书内容的印制和用印工作。

证书内容必须准确,只能印制,不得手写。

(一)负责内容印制的专人须仔细核对每一份证书的内容,出现错误时,相应的证书须保留以备更换。

(二)在用印之前,单位负责人须组织复核,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三)印章管理部门监印员须在检查用印审批单完整无误,核实证书内容与表彰文件、学位授予文件、录取名单等项目审批材料相符后,方可用印。

用印审批单和项目审批材料由监印员保存备查。

(四)具体用印工作由监印员负责实施。

若证书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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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应指派专人协助监印员用印。

监印员和协助用印人员在正式用印之前须进行模拟训练和测试,确保印记清晰、端正,并盖在指定位置,待印记晾干后方可叠压。

凡是有他人协助用印时,监印员须在场全程监督,防止出现加塞、弄虚作假等行为。

(五)用印之后,监印员应对证书的数量进行核查。

对用印质量不合格的证书,应在其上加盖“作废”章,作报废调换处理。

第九条证书的报废调换
出现了印制错误、印章不清晰等情形,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书办理负责单位的“专门经办人”持作废证书(已用印的报废证书须加盖“作废”章)和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批件到保管单位进行调换。

(二)学校证书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退回的作废证书,并做好记录。

作废证书由保管单位报经学校批准后定期进行销毁。

(三)证书报废数量较大、属于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证书的发放
证书办理负责单位组织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发放时须做好签收记录,确保证书发放到本人手中。

第十一条证书的补办
(一)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国家规定不能进行补办的证书,学校不受理补办,只能开具相关证明。

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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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需补办,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其他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由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证书原办理单位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办理程序补办。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的奖牌、奖杯、临时工作牌的制作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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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印发—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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