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三胎产假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生二胎补贴最新政策2023年具体如下: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帮扶保证。
深圳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是什么1、深圳产假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法律主观:深圳的产假最多有17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而当地的奖励假为八十日。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法律主观:生育津贴2023新政策社保中的生育津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假工资,也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领到的国家给予我们的补贴。
4、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法律客观:《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5、国家规定法定产假为98天。
具体如下:产假是指在职职工在分娩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对在职职工的保障,是重者镇念视女性身基卜备心健康的体现。
6、法律客观:深圳计划生育出新政策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以人为本 微调政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R ENMIN ZHISHENG 立法时空本栏责编/曾雪敏《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80年2月2日经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等,首开全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河。
省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992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先后对条例进行了三次修正和三次修订,对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取消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批准再生育的;(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生育间隔期的规定过去在生育高峰期是降低人口出生率、缓解人口压力的有效手段。
但是从我省目前的情况来看,依靠生育间隔期错开生育高峰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虽然取消生育间隔期在随后的三年内可能会出现二胎生育的“拥挤效应”,相应也可能会出现时期总和生育率的略微上升,但这只是暂时的影响,三年后“拥挤效应”就会消失,对于总和生育率的影响并不大。
从国内兄弟省市的立法来看,黑龙江、吉林、海南、江苏、辽宁、山东、山西、上海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规定间隔期,而且黑龙江、吉林、海南、上海等省市是在原来地方性法规设定生育间隔期的基础上予以取消的。
这些情况表明,我省取消生育间隔期的条件已经成熟。
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条例二十三条,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
同时相应删去了其他有关条款中关于“按间隔期规定”生育的规定。
适当调整再生育条件条例第十九条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此次修订根据我省目前的现实情况对再生育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Amendment to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 nning in Hebe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2、篇章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政府扶助3、篇章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文档刚刚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正式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为60天,比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45天有所增加。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消息,欢迎阅读!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
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下面是分享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
供大家参考!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且拟规定晚婚晚育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取而代之响应“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一胎和二胎都可以获得上述福利待遇。
据悉,表决通过后,修正案将自明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 起施行。
在我国人口发展均衡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指明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方向。
而在单独二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兑现了1980年党中央提出30年后采取不同人口政策的承诺。
作为我国人口计生领域惟一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业内分析称,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因此,修法已成为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前必经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除了将提倡生二孩写入其中外,还对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也进行了修订。
具体来说,《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根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还拟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如果政策今年落地、明年实施,人口增长应该主要会出现在2017年。
”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表示。
进入修法过程后,社会不断有声音提出,未来几年是否三孩、四孩放开也不再遥远?对此,翟振武直言,至少在最近5-8年内,我国不会放开三孩、四孩,因为最近五年我国将经历一个较大的生育上升高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版本)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1年计划生育法
2021年计划生育法摘要:一、计划生育法修订背景二、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1.实施三孩生育政策2.取消社会抚养费3.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4.支持优生优育5.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三、计划生育法修订的意义正文:2021 年,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
这是继2016 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国再次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新时代人口发展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明确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这一政策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家庭生育意愿。
其次,计划生育法修订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此前,对于超生家庭,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取消这一措施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
第三,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着力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为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政策保障,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
第四,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法支持优生优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最后,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这一举措有助于消除女性在职场中的后顾之忧,提高生育意愿。
总的来说,2021 年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有助于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家庭生育意愿,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具有较好基础,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7月初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座谈会,委托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湖北、贵州、甘肃七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调研并通过视频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还就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方案征求了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在党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背景下,修正草案中有关“控制人口数量”的表述需要进一步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
二、修正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现行法第四章章名是“奖励与社会保障”,其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等规定是上述内容的体现,也是相关具体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今后仍将继续执行,建议保留。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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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2022内容有哪些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计划⽣育,提⾼⼈⼝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及其⼯作⼈员在⼈⼝与计划⽣育⼯作中应当严格依法⾏政,⽂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和计划⽣育主管部门及其⼯作⼈员依法执⾏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民政府⼈⼝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与计划⽣育实施⽅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与计划⽣育⽬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和计划⽣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贯彻落实⼈⼝与计划⽣育实施⽅案。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育⼯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育⼯作⼈员。
第⼋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与计划⽣育⼯作。
根据⼯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育⼯作⼈员。
村(居)民⼩组组长以及村民⼩组配备的兼职计划⽣育⼯作⼈员,负责本组的⼈⼝与计划⽣育⼯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的计划⽣育⼯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负责。
根据⼯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作⼈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员的计划⽣育⼯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工作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26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的修订工作。
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强调婚姻家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2. 全面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
3. 废止了计划生育手段中的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身体健康。
4. 强调普及生育健康知识,促进计划生育的科学和协调发展。
5. 设立了针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旨在适应中国人口结构变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全面人口素质的提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3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一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一)近年来,随着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理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年修订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加强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普查是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科学制定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福建省的人口普查工作,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组织和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优化人口结构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福建省将实施针对性的人口政策来优化人口结构。
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水平,鼓励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推进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和解决。
三、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福建省将结合人口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政策。
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支持计划生育科技研究和服务应用。
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至关重要。
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同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人口统计信息的共享人口统计信息是制定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和依据。
为了更好地管理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建立健全人口统计信息共享的机制,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人口信息的效用。
正如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所说,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推进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人民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将坚持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
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
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
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
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
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湖北省⼈⼤修改了计划⽣育条例,那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最新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与计划⽣育⼯作经费,保障⼈⼝与计划⽣育财政投⼊增长幅度⾼于经常性财政收⼊增长幅度,确保⼈⼝与计划⽣育⼯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与计划⽣育⼯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与计划⽣育⼯作经费应当专款专⽤。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计划⽣育⼯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11-2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最新修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述,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3.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5.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7.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_条例_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xx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xx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 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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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