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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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家暴是指家庭内成员对其亲属实施暴力、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侵害行为。

家暴类警情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占比较大,有效地掌握家暴类警情的处置方法对于提升警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中分析家暴类警情的分型和处置方法。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在与妻子吵架的过程中,用刀刺伤了妻子的左臂,警方接到110报警后调查发现,王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

案例二:张某在酒后回到家中,用热水泼向妻子的脸部,导致妻子全身烫伤。

据调查,张某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拖上车子,开车连续行驶数公里后将其甩下车子。

警方调查后发现,李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

1.身体伤害型:指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击等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的案例。

1.身体伤害型:警方要根据被害人身体受伤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治疗和保护,并立即抓捕加害人。

同时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积极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勇气。

2.精神伤害型:警方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并将加害人传唤到警局进行询问和调查。

如果有必要,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被害人的安全。

3.财产损失型:警方要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加害人进行惩处,警示其不要再进行类似的行为。

4.性侵犯型:警方要严肃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协助被害人声援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对于家暴类警情,警方要及时出警,深入调查,严厉惩处加害人,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和保护,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1. 湖北省黄石市法院听取了一宗妇女被性骚扰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罚。

2. 广东省肇庆市法院重判一名父亲虐待儿子的案件,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 河南省洛阳市法院审理一宗家暴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名男子猥亵女童罪成立,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5. 山东省济南市法院审理一宗非法拘禁女童的案件,最终成功判决被告人有罪。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性侵儿童罪成立,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7. 湖南省娄底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家暴妻子罪成立,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8. 河北省唐山市法院审理一宗儿童遭受性侵案件,成功判决被告人有罪。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院审理了一宗父母虐待儿童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罚。

10. 湖南省长沙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殴打妻子罪成立,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婚后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

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

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对原告杨*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在庭审时,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家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中国,
家暴导致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9年,中国湖南一起家暴致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受害者小芳(化名)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在结婚后不久就遭受了丈夫的家暴。

丈夫经常对她施暴,并且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小芳曾多次向警方求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她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

最终,小芳不幸遭受丈夫的残暴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除了湖南的案例,中国各地都有类似的家暴致死案例发生。

这些案件揭露了家
暴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家暴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来解决。

家暴致死的案例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性别不平等、家庭关系紧张、
社会支持不足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家暴的发生。

而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往往面临着求助困难、心理创伤等问题,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针对家暴致死案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预防。

首先,社
会需要加强对家暴问题的关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的家庭关系和性别平等意识。

在家暴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
和解决家暴问题,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减少家暴致死的悲剧发生,让每个家庭都能够和睦幸福。

儿童家暴法律案例(3篇)

儿童家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7岁男孩,在邻居眼中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

然而,在他那看似幸福的家庭背后,却隐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家庭暴力。

小明的父亲,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的积累,逐渐对小明和他的母亲产生了愤怒和暴力倾向。

这种家庭暴力不仅对小明造成了身心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经过:1. 家庭暴力初现端倪:小明的父亲在酒后常常对母亲和儿子发泄情绪,起初只是口头争吵,后来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小明目睹了父亲的暴力行为,但他不敢声张,因为父亲曾警告他,如果告诉别人,就会对他和母亲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2. 小明受到伤害:在一次家庭暴力事件中,小明为了保护母亲,被父亲误伤。

虽然伤势不重,但小明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3. 求助无门:小明和母亲试图向亲戚朋友求助,但得到的回应却是冷眼和劝解。

在绝望中,他们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护自己和小明。

4. 法律介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明和母亲得知了当地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的存在。

他们勇敢地寻求帮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小明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6. 法院审理:案件被移交至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权益,依法判决小明父亲停止对小明和母亲的暴力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心理造成长期阴影。

小明在目睹和经历家庭暴力后,心理承受能力下降,学习成绩下滑,人际关系紧张,这些都是家庭暴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2. 法律的保护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打击,保护了小明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3.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本案也反映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不足。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家暴案例

家暴案例

贵州六盘水市老城区的一片棚户区,9岁的丹丹意外死亡于家中,而随后被警方逮捕,并以故意杀人罪,被检方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丹丹的亲生母亲向丽萍。

因为丹丹不好好上学,多次离家出走,向丽萍把丹丹绑在家中,不给水喝和吃的,最终导致丹丹死亡。

心理案例2:话不投机,举着菜刀追老师小刚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男孩,聪明好动。

他的父母都是工薪族,因感情不和夫妻常吵架,伴随着拳脚相加。

刚开始,小刚会吓得大哭,后来他对此有些麻木了,成了一声不吭的观战者,再后来他甚至帮助体力处于弱势的母亲和父亲对阵。

上学后,小刚和同学之间有了矛盾也不愿意理论,起初能忍则忍,忍不了就开始动手打架。

一年前,好动调皮的小刚因为受不了一名年轻女老师的批评,与这位老师结怨。

一次上课,小刚连举了多次手主动要求回答问题,但这位女老师都没喊他回答。

小刚便和老师理论:“你为什么不叫我回答问题?你影响我的学习了。

”老师批评他不守规矩。

于是,小刚夺门跑出了教室。

不久,小刚从家里拿来了一把菜刀,进入教室后开始追打老师。

从教室内追到教室外,从楼上追到楼下,最终老师不得不跑进了一间屋子将房门锁上。

11岁的小刚做出了这种行为让在校师生都很震惊。

后来,小刚经劝说交出了菜刀,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他在楼道里大喊:“老师,你存心和我过不去,我好学有什么错儿,你这样耽误我。

”后来,父母带小刚去进行心理咨询,获悉家庭暴力导致孩子没有安全感,并潜意识地产生了暴力倾向,属于儿童心理狂躁症。

2011年8月15日,居住在东莞的徐文辉将自己亲生的4岁半女儿打死,原因是女儿把多种调料搅拌后吃下。

徐文辉的女儿小茹去年6月刚被父母接到高埗镇一起居住,然而,因徐文辉夫妻白天上班无人照料小茹,只好经常将孩子单独锁在出租屋内。

调皮的小茹经常惹父母生气,而徐文辉应付的办法,则是使用胶带捆绑,用竹条、铁线等殴打小茹,日前,徐文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去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Kim,一时引起舆论关注。

家庭暴力的案例

家庭暴力的案例

家庭暴力的案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行为,包括配偶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等。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身体上的伤害,更是一种心灵上的创伤。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家庭暴力的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案例一,小明家的暴力。

小明是一个中学生,他的父母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有时候甚至会打起来。

小明在家里经常听到父母的吵闹声,心情非常压抑。

有一次,父母的争吵升级为打架,小明被吓得不敢出房间。

他感到非常恐惧和无助,但又无法寻求帮助,只能默默忍受。

这样的家庭环境让小明的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

案例二,小红的噩梦。

小红是一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她的丈夫经常对她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有一次还导致了她的骨折。

小红深陷在噩梦中,她感到无助和绝望。

她曾试图寻求帮助,但是由于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忽视和漠视,她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帮助。

案例三,小芳的求助。

小芳是一个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孩子,她的父母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候还会动手打她。

小芳感到非常害怕和绝望,她试图向老师和同学求助,但是却遭到了误解和冷漠。

她感到非常失望,对未来充满了恐惧。

以上这些案例只是家庭暴力的冰山一角,实际上,家庭暴力的案例还有很多。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对个体的伤害,更是对社会的伤害。

我们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帮助受害者摆脱困境,让他们重获新生。

同时,也要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防范家庭暴力的氛围。

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时,我们不能再沉默,不能再袖手旁观。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让家庭暴力不再发生,让每个家庭都成为温馨的港湾,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幸福的生活。

愿我们共同努力,让家庭暴力成为过去,让爱与和平永远伴随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父母虐待孩子,丈夫殴打妻子、精神方面的暴力,均将纳入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2016年2月29日,江苏铜山法院结合2015年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提醒被施暴人,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一、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关键词】撤销监护人资格【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女孩小玲(化名),长期受到父亲邵某殴打、虐待,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还曾被父亲强奸、猥亵,其父邵某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小玲的母亲王某住在河南焦作,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小玲,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

2014年6月,在邵某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小玲遭受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情况告知小玲母亲王某及家人,但他们仍对小玲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13年小玲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女士收留。

2013年6月后,小玲一直随张女士生活至今。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铜山区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王某不再适宜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职责,请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小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看望、照顾过女儿,在得知邵某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小玲,导致小玲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小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儿童家暴案例

儿童家暴案例

儿童家暴案例
案例一,小明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但在家里,他却承受着父母的暴力。

每当父母发脾气时,他们就会对小明进行体罚,甚至还会用言语侮辱他。

小明因此变得内向、胆怯,甚至影响到了学习和生活。

案例二,小芳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小女孩,但她的父亲却经常对她进行身体上的惩罚。

每当小芳犯错时,父亲就会动手打她,有时甚至会留下伤痕。

小芳因此变得胆怯、自卑,对外界产生了恐惧。

案例三,小华是一个聪明活泼的孩子,但他的父母却经常在家里大吵大闹。

他们的争吵不仅影响到了小华的心理健康,还经常发展成为家暴事件,让小华感到恐惧和绝望。

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儿童家暴的案例还有很多,而且很多孩子因为家暴而受到了长期的伤害。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保护,而不是让他们在家庭中承受暴力的伤害。

对于儿童家暴案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去关注、干预和阻止。

首先,家长应该以身作则,用爱和理解去教育孩子,而不是用暴力去惩罚他们。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家暴对儿童的伤害。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儿童,对家暴行为进行严惩。

总之,儿童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此负起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远离家暴的伤害。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可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让儿童家暴不再发生。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江苏家庭事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引导公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正。

心理疏导春风化雨,消除隔阂重归于好【案情】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

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据经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

承办法官依据该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

通过数次的心理疏导,夫妻双方逐渐意识到导致他们沟通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何在,并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

最终,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经某撤诉后,承办法官通过案后回访了解到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到平静的生活。

【点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请直接裁判,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心理咨询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

从以往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注重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进一步分析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目前,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已经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借助心理学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

法律故事家暴案例分享(3篇)

法律故事家暴案例分享(3篇)

第1篇第一章:案发现场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有一对年轻的夫妇,李明(化名)和王丽(化名)。

他们结婚三年,育有一子。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在这幸福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家暴。

这一天,阳光明媚,王丽正在厨房忙碌,李明则在客厅玩手机。

突然,李明怒气冲冲地走到王丽面前,举起手就给了她一个耳光。

王丽被打得懵了,泪水夺眶而出。

这是她结婚以来,李明第一次动手打她。

她以为这只是个偶然,然而,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开始。

第二章:暴力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明的暴力行为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

他不仅打王丽,还开始打孩子。

每当孩子哭泣,李明就会愤怒地摔东西,甚至把孩子的玩具砸得粉碎。

王丽痛苦地忍受着这一切,她不敢告诉任何人,只能默默承受。

这一天,李明因为一点小事再次动手打王丽。

王丽忍无可忍,她决定报警。

然而,当她拨通报警电话时,却发现手机已经被李明摔得无法使用。

绝望的王丽只能求助于邻居,邻居们帮她报了警。

第三章:法律的援助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这是一起家暴案件。

警方对李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接受心理辅导。

然而,李明却对此置若罔闻,暴力行为依然如故。

王丽在邻居和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了解了王丽的情况后,决定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律师告诉王丽,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她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章:法庭的判决在律师的帮助下,王丽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明,要求他到庭接受询问。

在法庭上,王丽勇敢地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李明面对证据,无法辩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李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他骚扰、威胁、侮辱、殴打王丽及其子女。

第五章:反思与启示这起家暴案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许多人纷纷发表评论,对家暴行为表示谴责。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启示。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暴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与被告人李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张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五、判决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身心伤害,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法律措施,旨在保护个人的身体、自由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十个典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1. 家庭暴力:李某是一个家暴受害者,她的丈夫经常殴打她。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丈夫接近李某,并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2. 骚扰:王某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受到同事张某的骚扰。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张某接近他,并保护他的安全。

3. 精神虐待:刘某是一名老年人,他的子女经常对他进行精神虐待。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保护刘某的人身安全,并禁止子女接近他。

4. 恶意跟踪:张某是一名女性,她被一名陌生男子频繁跟踪。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该男子接近张某,并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5. 非法侵入:杨某是一名业主,他的邻居常常非法侵入他的住所。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邻居接近杨某的住所,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6. 恶意传播:王某是一名网络红人,他受到一名粉丝的恶意传播和威胁。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该粉丝接近王某,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7. 职场欺凌:刘某是一名公司职员,他受到同事的职场欺凌。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该同事接近刘某,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8. 离婚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的离婚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威胁。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双方接近对方,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9. 儿童保护:王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他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保护王某的人身安全,并禁止家庭成员接近他。

10. 仇恨言论:杨某是一名公众人物,他受到一群人的仇恨言论和威胁。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这群人接近杨某,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家庭暴力、骚扰、精神虐待、恶意跟踪、非法侵入、恶意传播、职场欺凌、离婚纠纷、儿童保护和仇恨言论等不同情况下的人身安全保护需求。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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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

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

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

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

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

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

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一)基本案情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

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

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

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

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

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

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

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

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

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

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

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

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

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

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三)典型意义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

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

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

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仙游县政府多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及司法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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