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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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的成果的个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技术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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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全文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101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详细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技术效劳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以下是我今日要与大家共享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全文内容。
内容仅供参考,欢送阅读! 技术合同法全文如下:(1101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通过1101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书目第一章总那么其次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效劳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开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效劳,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其次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和技术效劳所订立确实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同等、互利有偿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依据运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赐予嘉奖。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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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技术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或者双方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社会生产力。
第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技术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技术转让合同;(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五)技术培训合同。
第九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
第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双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委托方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服务,委托方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第十三条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培训服务,委托方支付培训费的合同。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三)合同标的明确,技术成果权属清晰;(四)合同价款或者使用费确定;(五)合同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成果;(二)保证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四)保守合同秘密;(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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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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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是为了规范技术合作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合同活动。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以标的物为技术成果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保护。
第五条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技术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技术要求、合同期限、报酬、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技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技术引进合同应当由技术引进方向合同提供方提交技术申请。
第十一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应当协议开发计划和费用。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期限。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五条技术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期限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技术著作权归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技术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技术转让。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应当保证技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涉及的发明创造,根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技术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
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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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第三章 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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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
案例分析
【案例2】 某省一家包装厂与同省某材料研究所签订一份委托 开发合同。约定,包装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一种不破损、透气 好、可回收的能够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及制袋 设备,所需全部经费由包装厂承担,并由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 研究所按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 合格正式投放市场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 签约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开发成功一种新型 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组,并以此项成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且获权。包装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供不应求。包装厂便与外 省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厂生产新 型水泥袋并在该省售,3年内按年销售额的10%给包装厂作为技 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包装厂这一行为后,要求包装厂立即停 止转让行为。包装厂认为自己享有技术使用权,可以许可他人 实施技术。研究所遂诉诸法院。
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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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转让专利权,发生于专利授权之后;后者转让专利 申请权,发生于提出申请之后、专利授权之前。 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为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性权利。 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方申请专利批准成为专利权人, 享有排他性权利。
对让与人产生怎样的效力? 《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 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 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 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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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三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项目的目标、范围和要求;(二)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三)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的方式和条件;(四)技术开发的进度、期限和验收标准;(五)技术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六)技术保密义务;(七)技术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八)技术成果的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订立程序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承诺和签订书面合同三个阶段。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要约技术合同的要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技术项目的目标、范围、要求、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承诺技术合同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履行技术合同的能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签订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条技术开发的进度和期限技术开发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的进度和期限进行。
如果需要延期,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变更技术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解除技术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终止技术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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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920xx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1920xx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20xx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中国技术合同法
![中国技术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87975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9.png)
中国技术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旨在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
第一章总则该章从技术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立法宗旨以及技术成果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技术合同的定义指出了技术合同是指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技术,受让方向让与方支付酬金或者让渡技术成果、使用专利、非专利技术而订立的合同。
适用范围包括国内技术合同、涉外技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该章规定了技术合同的签订范围、条件、方式等。
其中,签订条件主要包括让与方应当具有技术使用权或者拥有技术成果的合法权益、受让方应当具备实施技术或者完成项目的能力等。
签订方式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更为稳妥。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该章强调了技术合同的履行义务,明确了履行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让与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并保证技术的质量、可用性和安全性。
受让方则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让与方支付酬金、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等。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该章规定了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和程序。
变更条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自愿、经协商一致等。
解除条件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达成协议解除等。
此外,该章还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作了详细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该章对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违约受到的损失、支付违约金、退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等。
同时,该章强调了对违约行为的追责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六章技术合同的附则该章对技术合同的不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的登记备案等进行了规定。
不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招揽顾客、盗取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对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技术转让的登记备案是指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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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形式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合同内容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技术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技术合同。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解释解释技术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争议解决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法律适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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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技术合同协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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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实施条例。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发文单位:国家科委文号:国家科委令第4号发布日期:1989-3-15执行日期:1989-3-15失效日期:20xx1006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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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由过程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偶合同的订立、实施、变革和解除第三章技巧开创合同第四章技巧让渡合同第五章技巧咨询合同和技巧办事合同第六章技偶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巧的成长,促进科学技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办事,保证技偶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技巧市场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有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平易近之间、公平易近之间就技巧开创、技巧转让、技巧咨询和技巧办事所订立切实事实上立平易近事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然则,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偶合同,必须遵守司法、律例,有利于科学技巧的进步,加快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偶合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偶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度安稳或者重大年夜好处须要保密的,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条履行本单位的义务或者主假如应用本单位的物质技巧前提所完成的技巧成果,是职务技巧成果。
职务技巧成果的应用权、让渡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巧成果订立技偶合同。
单位应当依照顾用和让渡该项职务技巧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巧成果的小我赐与嘉奖。
非职务技巧成果的应用权、让渡权属于完成技巧成果的小我,完成技巧成果的小我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巧成果订立技偶合同。
就职务技巧成果或者非职务技巧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完成技巧成果的小我有在有关技巧成果文件上写明本身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力和取得荣誉证书、嘉奖的权力。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国度好处或者社会公共好处的须要,对本体系或者管辖范畴内的全平易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年夜意义的非专利技巧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应用。
技术合同法全文(完整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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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全文(完整版)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的转让、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益保护,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技术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确认技术合同效力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考虑技术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当事人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技术开发方、技术转让方、技术咨询方和技术服务方。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合法,包括合同的当事人、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欲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变更或者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对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中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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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合同法中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在总则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
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原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原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举例该条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势变更,至于是否变更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是否返还收取的使用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c8a94fa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0c.png)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委令第4号发布)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八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集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功效,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良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履行本职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履行原职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可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依照事前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利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功效,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功效的利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利用、转让非专利技术功效的权利。
利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该项非专利技术功效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功效的权利。
第六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功效;(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功效;(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功效。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524312bcd126fff6050b08.png)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技术服务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单位书面授权,本单位其它盖章一律无效. 第九条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第十条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技术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一)项目名称;(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单位;(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十六)合同的有效期.第四章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十二条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费用;(二)人工费:(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四)设备折旧费;(五)公共条件费;(六)管理费;(七)技术使用费;(八)税费:(九)其他.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三)提成支付;(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第五章技术入股第十五条凡我单位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单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归口管理.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单位承担.第十七条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单位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单位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单位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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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目开发失败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自愿订立了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 合同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药厂在遇到技术难题时不积极努力解决问题,而是停产并 将厂房改做他用,冻结帐目,致使研究开发停滞,已构成 违约行为;且药厂在接到技术中心的投资款后,盲目购置 大批原材料,造成损失的扩大,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没有按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共同解决履约中遇到难 题,对此双方均有责任。 至于遇到的技术难题如构成风险责任,对此部分,双方也 应依法合理分担。
法院应该支持研究所还是包装厂?
【案例评析】 本案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使用以及收益分配办法 虽有一些约定,但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因此, 依照法律,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 外,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本案研究所已就新型水泥袋及其制作机组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 权,因此,该委托开发合同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专利技术。 研究所作为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 的生产、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但因本案专利技术成 果是因履行委托开发合同而产生的,委托人已向研究开发人支 付了研究经费和报酬,所以,委托人依法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无须再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但委托人仅享有普通实施权,即委托人只能自己实施,不得向 他人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实施,如果委托人不具备实施条件, 而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尚需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本案中包装厂不仅自己实施而且将该专利技术又许可给第三人 实施。这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违法行为。研究所 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共同的特点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 (二)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技术合同受多重法律调整 (四)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与无效的特别规定 技术合同的订立的要求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见第 323条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特点:
-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区别(转移的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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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 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移给受让人 效果:转让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专利权)
专利权: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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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让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 效果:转移专利申请权
受让人申请专利受批准即成为专利权人,享有发明创造的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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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转让专利权,发生于专利授权之后;后者转让专利 申请权,发生于提出申请之后、专利授权之前。 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为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性权利。 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方申请专利批准成为专利权人, 享有排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 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 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 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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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或授权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 范围内实施专利。 效果:转移专利权的使用权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让与人将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人 效果:转移技术秘密的专有权,与转移专利权类似 (与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
技术秘密: 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 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 术
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行进投资的,应折算成相应金额,明确当事人在 投资中所占比例。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案例1】 1990年1月,某技术中心与某药厂签订联 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协议。约定 ,药厂投入 固定资产200万元,技术中心投入资金100万元,设立 专门财务帐目,双方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生 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有效期为3年。签约后,技术 中心于同年给付药厂100万元投资款,药厂提供厂房 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帐目。药厂在研制期间盲目购 进大批材料配件,订购模具。双方也未组成领导小 组。因在研制中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关键部件的技术 难题,药厂遂于1991年11月单方决定停止试生产,同 时将厂房移作他用,并冻结了财务帐目,致使研究开 发工作停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技术中心向法院起 诉,要求药厂退还10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费:按实际支付(多还少补);包干使用(多不还少不补)
(2)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人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而不是参加了研究开发工作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人应当接受委托人对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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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 概念: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 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 分类: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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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的特点 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 合同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区别于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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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是取得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转移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 要式合同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
案例分析
【案例2】 某省一家包装厂与同省某材料研究所签订一份委托 开发合同。约定,包装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一种不破损、透气 好、可回收的能够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及制袋 设备,所需全部经费由包装厂承担,并由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 研究所按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 合格正式投放市场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 签约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开发成功一种新型 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组,并以此项成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且获权。包装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供不应求。包装厂便与外 省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厂生产新 型水泥袋并在该省售,3年内按年销售额的10%给包装厂作为技 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包装厂这一行为后,要求包装厂立即停 止转让行为。包装厂认为自己享有技术使用权,可以许可他人 实施技术。研究所遂诉诸法院。
二、联系 让与人的义务: -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
交付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约定时间到达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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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保证技术的合法拥有
附随义务
保密义务 协助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转移使用权): - 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内实施专利 - 保证受让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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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的义务 及时支付价款并按照约定履行 保密义务
技术合同的无效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 技术合同有自己独特的无效事由。 《合同法》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 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的技术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见书 P399)
三、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
(一)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和分享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三)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的归属 (四)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 益分配办法
第一,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②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 ③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④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费 实施专利;⑤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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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354条) 按照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上述步骤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后 续改进的一方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案例 螺钉厂与机械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某螺钉厂某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螺 钉厂向机械厂转让螺控多功位联合机技术,被告按每 台销售额2.5%比例支付技术转让费直到销售10台为 止。合同签订后,螺钉厂向机械厂提供技术图纸8套。 机械厂据此图纸,生产了3台螺控多功位联合机并以 每台36万元价格销售。但是,机械厂以图纸有缺陷为 由,迟迟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故螺钉厂要求机械厂支 付3台的技术转让费2.7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机械厂辩称:技术转让合同属实,但螺钉厂提供的技 术图纸有明显缺陷,部分技术不具备实用性和可靠性, 拒绝支付并履行合同。 机械厂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拒绝履行合同?
技术合同 主要条款
(合同法324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