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杨树网络新闻业经过十年蓬勃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作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网络新闻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危机,现实中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将透过法律视角,结合最新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以期促进网络新闻业的发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新科技革命标志之一,互联网地应用与推广,革新了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在拥有着世界最多网民数量的中国,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也逐渐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充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依托简便、快捷、高效互联网的网络新闻,也伴随着即时化、个性化、交互化和多媒体化的传播特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新闻这一全新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新闻资讯地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与受众地相互交流。
然而,网络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文。
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等为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
李劲松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该报道有十三条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互联公司却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表示,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据人民网》上刊登。
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据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
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新媒体研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渠道。
短视频平台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凭借其便捷性、互动性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短视频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侵权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短视频平台侵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短视频平台用户甲上传了一段自制短视频,内容为模仿某知名歌手的歌曲及舞蹈。
该视频在平台上获得了较高的播放量,并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
不久,该歌手乙发现甲的视频涉嫌侵犯其著作权,遂将甲及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上传的短视频涉及对乙的歌曲及舞蹈的模仿,属于对乙著作权的侵犯。
2. 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甲上传的视频进行了审核,但未能发现甲侵犯乙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短视频平台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划分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停止上传侵权视频,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短视频平台的审核责任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未能发现甲的侵权行为,说明其在审核方面存在疏漏。
2. 用户自律与平台监管用户在使用短视频平台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著作权。
同时,短视频平台应加强监管,完善审核机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技术创新与法律适应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与时俱进。
法律的一些媒体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网络侵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许多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媒体案例,对网络侵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作家诉某网络文学平台侵权案1. 案情简介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发表于某网络文学平台。
后甲发现,该平台未经其许可,将小说改编成漫画,并在其他平台进行传播。
甲遂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本案中,平台未经甲许可,将小说改编成漫画,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某电商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案1. 案情简介某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购买商品等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
后该平台被曝出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涉及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
用户乙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将平台告上法庭。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本案中,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平台停止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并赔偿乙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某直播平台主播侵权案1. 案情简介某直播平台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和直播平台告上法庭。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
本案中,主播甲未经乙公司许可,使用了其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媒体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但有时候新闻报道也可能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隐私权在新闻报道中的保护以及相关的案例剖析。
一、隐私权的保护1.隐私权的定义和内涵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形象的保护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和私生活时,媒体应当谨慎处理,避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2.隐私权的法律依据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民法和媒体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个人信息、住宅、通信、通讯秘密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
”这些法律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平衡在新闻报道中,媒体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一方面,新闻报道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真相,监督社会。
另一方面,媒体也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避免对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不当披露。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案例1.媒体对明星的过度报道在现实生活中,明星是媒体报道的热点对象。
但是,有些媒体过度报道明星的私生活,包括婚姻、家庭、健康等隐私信息。
例如,有一些媒体报道了明星的婚姻危机、家庭矛盾等私生活问题,严重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例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候媒体未经允许就披露了个人的隐私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媒体对受害者的侵扰报道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的隐私信息常常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这种报道不仅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浅谈案例报道中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与对策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摘要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目录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结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媒体行业的规范管理,我们举办了一场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虚假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1. 案例背景某知名门户网站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关于某知名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
该报道中,作者引用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声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门户网站在未核实报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门户网站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核实报道内容,避免发布虚假信息。
(2)媒体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加强对报道内容的把关。
三、案例二: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件1. 案例背景某电视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报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
报道中,详细披露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电视台在报道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电视台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2)媒体机构应加强对报道内容的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四、案例三:诽谤案件1. 案例背景某自媒体作者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针对某知名人士的诽谤文章。
文章中,作者恶意攻击该人士,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浅谈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浅谈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而新闻对社会的这种影响往往也伴随着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使公民法治维权意识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出现了四次新闻侵权高峰。
一、新闻侵权的涵义及特点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新闻作者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报道内容失实、违法的新闻,并且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民事权利主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既有一般民事侵权的共性,又有其特殊之处。
新闻侵权的特点有:(一)传播速度快。
新闻报道的及时、快捷特征,要求新闻工作者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必须采写新闻,并尽快地将其传播。
这一特征固然可能使新闻媒体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同时也容易导致新闻侵权的发生。
由于时间要求紧迫,记者在采访时,难以做到全面地了解事实情况,也缺乏事后核实的机会。
因此,新闻侵权作品比较容易出现。
(二)危害后果严重,损害赔偿额高。
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广泛、影响大的特点,也使新闻侵权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
新闻在通过传播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一旦传播的是失实、违法的新闻,对当事人的伤害就会十分严重,产生极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
因此,受害人在提起新闻侵权诉讼时,通常会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请求给付的赔偿金额都比较高。
(三)以侵害人格权为主要表现形式。
人格权包含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在我国《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格权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身份权等人格权一般不会被新闻侵权所侵害,而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的侵害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名誉权为新闻侵权客体。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指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者,此外,在《日本新闻纸法》第17条、《哥伦比亚新闻法》第20条规定中,权利主体体现为除受害人之外,还有其他直接关系人、死者的上下两代近亲属。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法律侵权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近日,某科技公司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百万经济损失。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报道。
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科技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智能穿戴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款智能穿戴设备与自己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二、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原告在发现被告涉嫌侵权后,立即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专利证书等。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与自己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2. 起诉被告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庭审辩论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并非抄袭原告的专利产品,而是自主研发。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已经过时,不具备新颖性。
4.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行为,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一直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角色,其在案例报道中的立场和揭示真相的责任备受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媒体的报道自由和被报道者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以及如何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
首先,媒体审判是指媒体通过报道案件对被告进行舆论压力和公众监督,影响法院的裁决。
在案例新闻报道中,媒体往往扮演着第四权力的角色,监督政府、法院和其他权力机构。
正因为如此,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常常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促进公正审判,也容易引发舆论扭曲和侵权行为。
媒体审判的一个问题是,媒体对被告的舆论压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舆论的传播和影响力,被告往往难以接受公正的审判,他们可能会感受到公众的偏见和不公平对待。
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法院的判断可能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产生偏颇。
另一个问题是,媒体在案例报道中可能会出现舆论扭曲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误解。
媒体往往以吸引眼球和提高销量为目的,会对案件进行戏剧化和夸大的报道,这样的报道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认识,对被报道者产生负面影响。
与媒体审判相对的是新闻侵权,指媒体在案例报道中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隐私权和声誉权。
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应当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不得进行无理侵犯。
然而,实际情况是,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往往会对被报道者的私生活和个人隐私进行曝光,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为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必须在媒体的自由和被报道者的权益之间平衡。
首先,媒体应该加强自律,遵守新闻道德规范,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进行无理报道。
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应尽量减少对被报道者的隐私进行曝光,避免对其声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其次,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的惩处力度,对媒体的不当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当媒体的报道明显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时,被报道者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随着媒体越来越广泛,侵权事件不断发生。
媒体侵权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媒体侵权案件中,抗辩是被告方常常采取的一种策略。
下面介绍三种媒体侵权案例以及常见的抗辩事由。
一、案例1:某报纸未经授权使用了被告拍摄的照片,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被告的抗辩事由:未制定花费。
被告在该案中主张,由于未经授权,新闻报道所涉及的拍摄内容的使用是合理的,并且该请求应该被判决上述被告方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任何实际的损失,应该不给付任何赔偿金。
因此,被告方提出该抗辩事由,主张自己并没有花费任何金钱或者其他的资源,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2:某电视台报道了一次犯罪,被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提起侵权诉讼。
被告的抗辩事由: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在该案中主张,由于该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报道并没有违反被害人的隐私。
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事宜时,应该考虑报道对社会的影响,而不是损害个人隐私的影响。
三、案例3:某期刊刊登了一篇涉及被告人的文章,被告人认为内容不实,提出诽谤诉讼。
被告的抗辩事由:记者保护法。
被告在该案中主张,被告人提出的内容涉及到记者的报道,应该受到记者保护法的保护。
在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情况下,记者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真实的并且符合事实情况。
因此,被告主张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以抵御诽谤诉讼的指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媒体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被告方在进行抗辩时,应该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抗辩策略。
同时,当事人在进行法律维权时,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权益,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除了上述常见的抗辩事由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抗辩事由。
比如,公共兴趣、创意和原创性等抗辩事由。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些抗辩事由可能会被认可。
但是,这些抗辩主张一般需要充分论证,相应的证据也需要有所支撑。
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并不是铁板一块,仅凭抗辩事由可能是无法赢得案件的。
毕竟,打赢一场诉讼需要充足的证据和论据。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并在报道中删除了原作者的署名。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违反了新闻报道的转载规定。
原作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发布他人新闻作品。
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地发布了一家媒体的新闻作品,而且还篡改了原作品的内容。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原作者向该个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照片,但未经授权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原摄影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新闻机构赔偿侵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新闻机构赔偿了原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些案例表明,新闻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不擅自篡改他人的新闻报道,不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净化新闻传播环境,保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新闻传播环境的健康和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恶意诽谤的文章,指责一名无辜女子与他人有染。
该文章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后,被诽谤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诽谤女子名誉权的侵害。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诽谤女子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极大压力,有权要求博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博主向被诽谤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侵权_为何媒体多败诉_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182005.6 CHINESE JOURNALIST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而在新闻媒介传播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
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
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
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
这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同时,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本文将以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为例,对媒体法律新闻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某知名媒体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引用了匿名人士的言论,指责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
该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给某知名企业家带来了极大的名誉损害。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对某知名企业家进行指责,侵犯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核实事实,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进行指责,侵害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2)报道内容涉及某知名企业家的隐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某知名媒体赔偿某知名企业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
四、启示与建议1. 媒体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媒体在报道涉及个人名誉的问题时,应充分核实事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名誉损害。
3.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总结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过程中,部分媒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诽谤、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为例,分析媒体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案件概述: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具有较高的网络知名度,经常受到粉丝的追捧。
2018年,原告甲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揭秘娱乐圈潜规则》的文章,文中涉及多名娱乐圈人士,称其涉及不正当关系。
随后,原告甲的微博账号被大量网友质疑真实性,并引发了一场网络风波。
被告乙,某娱乐公司,旗下拥有多名娱乐圈艺人。
被告乙认为,原告甲的文章严重侵犯了其旗下艺人的名誉权,遂将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严重侵犯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判决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赔偿被告乙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其微博上公开道歉。
2.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博主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本案中,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
2. 网络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网络博主,在其微博上发表的诽谤言论,侵害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3.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最终认定,原告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故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体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加强自律: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
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摘要: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的问题是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日趋健全,新闻侵权纠纷和诉讼集中出现,特别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为多见,同时,新闻失实问题也暴露出来。
结合相关案例,本文就新闻媒体如何避免新闻失实,更好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保持新闻报道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平衡,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失实;新闻侵权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已经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的活动与公民日常生活的领域有着广泛交叉。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新闻官司屡有发生,在这类官司中,以公民维护名誉权最为多见。
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坐上被告席,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一大热门话题。
同时新闻报道中的失实问题也引起人们的注意。
上述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社会舆论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新闻失实的视角分析新闻侵权问题,探求如何实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和公民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一般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①在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看来,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地位赋予功能,即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
反之,大众传播媒介也可能给被采访者带来负面影响,在大众传播媒介上贬低特定人正常的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这是最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有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我国的一些法规作出了相关的界定。
1988年最高法院就贯彻《民法通则》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侵害名誉权做了具体解释。
1993年最高法专门发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新闻(包括批评性新闻)失实同侵害名誉权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转载,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原作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媒体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图片作为自己的新闻报道配图。
原图片作者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记者擅自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记者在报道新闻时,擅自篡改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导致原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受到了严重影响。
原新闻报道的作者提起诉讼,要求该记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记者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也提醒了我们在创作和使用新闻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们要时刻牢记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使用、篡改他人的新闻作品,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应该注重原创性,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严禁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自己的新闻作品,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对其进行合法保护,以免遭受侵权损失。
总之,新闻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对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创作环境。
谈谈对新闻采访中侵权问题的管理与防控
的 一些 事情 。 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 李 某 被 无 罪 释 出了法 律的界
不能采取欺骗 、 威胁 、 利诱 等手段 , 为 了保证 采访能够 顺利 进 行, 只能依靠个人 充分发挥 自己的魅力 , 利用采访 技巧来 吸引
在这方 面 , 我们在新 闻报道中应当注意 , 要尊重个人隐私 与新闻报道相互 关 系的原则 , 即个人 隐私 一般 应受 到保 护。 只有当事人私事甚至隐私 与最 重要 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 发生联系的时候 , 个人 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 , 而属 于 政治的一部分 , 它不受隐私权保护 , 应成 为历 史记载和新 闻报 道不可避免 的内容 。例如某 些腐败 官员 的生 活作风 问题 , 如 果牵涉到贪污受贿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基 于以上认 识, 笔 者希望越来 越 多的新 闻人能重视新 闻 侵权 的管理和预 防问题 , 这将会大大减少新 闻侵权 的几率 , 真 正做 到以人 为本 , 冷静观察 , 客观报道 。
作者 , 特别是记者 , 不少人 出身 于文学专业 或者爱好 文学 , 面
对新 闻工作丰 富 的实 践 , 常常会 产生 创作 冲动 , 在 冲动产 生 时, 一定要冷静 区分究竟是在进行新闻工作还是在搞创作 , 如 果是前者 , 就 一定要 压抑 自己的 冲动 , 不 能把 两件 事相 互混 摘要 :在 现代信息社 会 中, 新 闻宣传 机构承 担 了传 播新 闻以实现公 民新闻 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 , 由于各种主 、 客观 条件的限制 , 在新 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 , 可能会给他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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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摘要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目录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结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好事。
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随着药家鑫案以及后续事件的落幕,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受到各界关注。
特别是2011年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和2013年发生的改名后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再一次把媒体引领民意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展现出来,引发一些人对此种自由的反思。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民主的进步,对于增进言论自由和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引领公众舆论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妨碍和影响着司法独立,使得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激化。
本文以近几年来一些热门新闻事件作为分析材料,浅谈一下自己关于应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的想法。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国内学者从多方面角度揭示了在案例报道中出现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问题。
一是从把握新闻自由尺度的角度讲,新闻自由赋予记者的是有度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
若要把权利当权力必然导致过度的新闻自由,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国家机密、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更是如此。
(张瑞芳,2011)1二是媒体自律角度讲,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仅要具有新闻的敏锐度感和洞察力,更重要的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也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
(莫新华,2012)2三是从1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2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12年10期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
(杨立新,2011)3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陈政,2011)4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
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12)5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
(陈彦君,2012)6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
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
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
(王春雷,2009)7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
(陈泽华,2012)8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
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3杨立新《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2011年06期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03期5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6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7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8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材料,理论联系实际来探讨一下我们的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以及如何使得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什么是新闻自由以及法律下的新闻自由是什么样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说明在现今日益严重的媒体审判现象;第三部分则是论述了新闻侵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如何避免的方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一)什么是新闻自由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
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那里就没有自由可言。
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那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
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
9回顾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经历了各种演变。
但在走过的历程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路线:民主主义的新闻观念和精英主义的新闻观念。
这两条路线的分水岭是平等二字,民主主义认为人人有言论、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
精英主义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的人则没有。
20世纪出现的所谓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则是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10我们可以这么说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公众可以更有效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天赋人权说和个人主权说强调的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因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
这个界限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媒体的一种立场、态度和程度,是每个新闻媒体在报道中通常都需要注意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