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票据法知识点1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1、有价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持有有价证券者推定为证券上的权利人。
3、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1.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2.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3.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4 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
2) 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3)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
1、基础性法律保护。
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
如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保护等。
2、证券交易法保护。
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保护。
主要体现为提供证券交易规制、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
注:若信息披露有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票据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其中,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要式证券(三)票据是流通证券(四)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票据是文义证券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的含义三、票据的分类(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1.如何正确签章?(1)自然人的签章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经济性、社会性、信息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2.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类。
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法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微观经济法包括微观经济法规、微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微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3.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优势和限制等。
4.经济法中的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经济法中的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类型。
5.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6.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以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7.企业经营与经济法:经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企业经营涉及到企业组织、市场经营、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8.城市与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城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
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2.票据的要素和要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承诺支付人;票据的要件包括票面文字、金额、期限和签名等。
3.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商业票据和金融票据。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商业交易,金融票据主要用于金融业务。
4.票据的流转: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和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整理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
整理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在商业交易和金融业务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和结算凭证。
它具有简单、安全、灵活、便捷等优点,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票据的种类、特点、使用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人士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对票据的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1.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经过签发、盖章的债券凭证。
它是具有一定格式的债权凭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有价证明的一种重要文件。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通常用于支付货款、结算交易等场合。
2. 票据的分类根据票据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收据和债券等几种基本类型。
其中,汇票是指由一方出票,指定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是指由债务人自己出票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由银行为存款人出具的,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据是证明收到某笔款项的凭证;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记载了债务人应付给债权人的款项。
二、票据的要素和结构1. 票据的要素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结构的金融文书,它包括必要的要素,才能被视为合法的票据。
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金额、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期限等。
这些要素都是票据的核心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2. 票据的结构票据的结构分为票面文字和票面图样两部分。
票面文字是对票据的信息进行描述的文字内容,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金额、支付地点、支付期限等;票面图样是指票据上所印制的标志和图案,如票据背面的凹印、防伪标记等。
票面文字和票面图样的结合共同构成了票据的外观特征。
三、票据的特点和作用1. 票据的特点票据具有可移转、可追索、可转让、有价性等几个基本特点。
它可以便于持有人进行转让和流通,是一种便利的支付工具;同时,票据也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追索权利,持有人可以凭借票据向付款人主张权益;同时,票据也可以用于贴现、抵押等金融交易。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票据追索
《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票据追索《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票据追索【章节关系】: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知识点】:票据追索(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够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⑴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确定。
⑵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未按法律规定做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⑷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中权利即票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法基础票据总结
经济法基础票据总结导语: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票据总结,欢迎参考!广义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类别具体内容含义汇票本票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只有在汇票中,有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提示证券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为了证明占有的事实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交付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缴回证券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由出票人签发、盖章的一种债权凭证。
票据具有代表价值、流通性强和支付便利等特点,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结算工具。
2. 票据的种类票据根据不同的结算对象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多种形式。
其中,汇票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兑凭证,本票则是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款项给收款人的债权凭证,支票是由开户行支付款项给收款人的债权凭证,债券是发行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本金的凭证。
二、票据的主要特点1. 代表金钱票据是具有金融属性的凭证,代表了一定数额的货币,可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结算凭证。
2. 流通性强票据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可以方便地用于商业交易和结算。
3. 支付保证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对支付款项的承诺,具有较强的支付保证性,债权人可以凭借票据向出票人追讨应收款项。
4. 信用背书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背书人对票据背面进行签名确认,承担了担保责任。
5. 到期付款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由出票人或支付人支付款项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具有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条件。
三、票据的要素和形式1. 票据的要素票据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支付人、票面金额、到期日等基本要素。
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行者,收款人是接受支付款项的权利人,支付人是支付款项的义务人,票面金额是票据规定支付的金额,到期日是票据规定付款的日期。
2. 票据的形式票据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进行填写,包括票据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具体的付款要求、出票人签名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和要求。
四、票据的发行和转让1. 票据的发行票据的发行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一种支付承诺,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署、盖章,并载明票据的付款金额、付款对象、付款条件等要素,然后发行给收款人。
2. 票据的转让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即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其他人,同时承担了对票据背书的担保责任,转让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知识点3
第三章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第一节正当持票人一、正当持票人的概念是指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抗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
二、构成正当持票人的条件《英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凡在收受汇票时,该票票面完备及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该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1)在票据逾期以前成为持有人,且对该票曾有拒付通知之事并不知情;(2)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并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之人,且在受让该票时,对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2条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按下列规定取得票据的持票人:(1)具有对价;(2)善意;(3)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承兑或付款,或对任何人就票据提出的任何抗辩或权利主张,均不知情。
" 对上述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构成正当持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票人取得的票据票面完备、合格(二)在票据逾期前成为持票人(三)持票人对票据曾有的拒付之事并不知情(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善意(五)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六)受让票据时对票据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思考题: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问: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思考题: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
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
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
乙辨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
问:(1)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2)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三、关于正当持票人的推定规则《英国票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任何汇票持有人表面上均视为正当持有人"。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五、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
整理票据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一种以记名、记账、挂号、定额、附有可转让或可出票者命令或约定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融资工具和结算工具来使用。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基本形式。
汇票是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书面凭证;支票是银行支付存款人存款的书面凭证;本票是出票人直接承诺按照票面金额代表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凭证。
此外,根据票据的不同用途和性质,还有存款证、汇兑票、保函、承兑汇票等其他形式的票据。
三、票据的要素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凭证,具有独特的要素,主要包括票据金额、出票人、收款人、票据到期日、支付地点、出票日期、背书人等要素。
这些要素在票据的使用和转让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和相互关系决定了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方式。
四、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全称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形式。
全称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写明受让人的姓名并签名签章的行为;空白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只签名而不注明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是票据的一种特殊转让形式,可以实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
五、票据的贴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售未到期的票据,以获取现金资金的行为。
贴现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可以提前获取资金,对于贴现行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可以获取票据持有人的信用,从而实现票据贴现业务的利润获取。
六、票据法规《票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和汇兑条例的法律规范,对票据的种类、形式、使用、背书、贴现、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对票据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法律效力、追索时效、支付顺序、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是票据领域的法律基础。
七、票据的风险控制在实际票据交易中,由于票据是一种高度金融化的工具,往往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3讲 票据法基础知识
第13讲票据法基础知识第七章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的类型二、汇票基础知识(一)学习脉络——区分不同类型汇票、按票据流转过程(二)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商业主体,付款人是商业主体或者银行,因而又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一般而言是远期汇票,出票后一定期限再付款。
2.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仅限于见票即付。
(三)商业汇票【示例】 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00万,A公司需在2021年1月1日向 B公司付款。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
(1)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8月1日,A公司签发商业汇票的关系如下:A 公司出票—— B公司是收款人A 公司自己付款(A公司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由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前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8月1日,A 公司签发商业汇票的关系如下: A 公司出票—— B 公司是收款人A 公司的开户行乙银行付款(乙银行在汇票到期前承兑)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 在此阶段,大家理解转让背书。
【示例】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00万,A 公司需在2021年3月1日向 B 公司付款。
A 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 公司,B 公司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支付货款。
C 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租金。
该汇票背书如下:3.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示例】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需在2021年1月1日向 B公司付款100万。
2020年8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公司,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B公司应在此前要求付款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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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注: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法律后果❤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行为效力❤6.商业汇票的付款☀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相关法律后果❤:六.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