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教科〔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经费,以及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合同方式获得的项目经费。
具体形式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委托开发、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横向经费的使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禁止个人私自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建立横向科研项目台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横向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各学院(部)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活动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监管责任。
各学院(部)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同、资产及耗材管理等,监督项目执行。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XX《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XX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横向科研的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六条校长及分管财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财务部、科研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学院(部)等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履行各自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科研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部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的范围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大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使用办法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研处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横向科研项目执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范围(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含租车费、路桥费等);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电话费;文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及水电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及试验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学校鼓励使用项目经费实验设备,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购置设备费用,所购设备产权必须归学校所有。
(五)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六)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七)特支费:餐费等。
(八)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请(借)款办法借款人须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即在《借款单》中的“借款人”一栏中必须有本校教职工的签名。
借款须按XX学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财务票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一)使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支付第三条中的各项费用(包括报销、、领取劳务费等)时,报销人需要按照财务报账有关要求,认真整理好有关报账凭证,认真履行各项手续。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督检查。
第九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对采购材料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
院系应建立外协单位库,对外协单位进行甄选、核实和监管,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授权各院系科研秘书打印“科研经费分配通知单”,科研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分配上账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科研合同明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提管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租赁费用。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策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社会和企事业等单位或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第三条我国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的是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支出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20条,以及《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中央财政或省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执行,不属于该办法的范畴。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教研处审核后,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有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教研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出资方要求据实编制财务决算、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教研处备案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由教研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科研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属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项目洽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第六条项目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合同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章方可有效。
第七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项目组须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根据职责负责项目的合同审查、监督以及成果鉴定、专利申报、宣传推广等工作;各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协调、论证、保障、结项、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与各企(事)业单位等以市场委托方式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各类科研合同(协议),经费来源性质为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横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结合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负责对委托项目、合同和预算进行审核、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政策咨询,开具票据,监督与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人事处负责为教学科研机构(或项目组)搭建劳务派遣用工平台,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高等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横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机关部门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应进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管理费第四条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用于学校管理横向项目所需的费用。
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第五条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类项目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6%,学院管理费2%);技术咨询类项目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2%,学院管理费2%)。
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2%,学院管理费2%)。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类项目管理费按照实到经费分段超额比例收取:实到经费在10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收取;超过100万至300万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收取;超过300万至500万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收取;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收取。
校内各单位之间委托的横向项目(即委托单位为我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横向项目),免提管理费。
第七条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纵向类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科研合同执行。
第三条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教职工(包括在职、退休或兼职)、博士后。
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生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其导师担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二级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因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履约能力及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入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横向科技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委托大学开展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
这类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一系列管理问题,包括科研人员组织与协调、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进度与成果评估等方面。
为了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大学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项目准备与立项程序1.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在横向科技项目准备阶段,相关负责人需要向所在大学的科研管理部门递交项目申请书,并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
科研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与核实,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2. 项目计划与任务分解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团队成员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计划中应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任务分解、进度安排等内容,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3. 合同签订与知识产权规划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权益划分和合作方式。
合同中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的规定,确保项目成果的合法权益。
二、经费管理与使用1. 经费拨付与监控委托方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大学科研管理部门。
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销。
2. 经费使用范围与限制经费使用应符合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批准的用途。
科研人员应按照经费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经费,遵守相关财务纪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3. 经费结余与结算项目完成后,如有经费结余,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处理。
项目负责人需要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结算材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项目进度与成果评估1. 项目进度监测与汇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研究成果、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
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汇报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有清晰的了解。
2. 项目成果评估与验收项目完成后,科研团队应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接受由委托方或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团队的评估与验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横向科研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横向科研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省属各高校院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创新湖北建设,把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6年2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二、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院所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高校院所承接科研项目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大学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青政办[2016]218),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简称:横向项目)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的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
在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学校科研、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察、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管理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过程管理,配合财务处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的审核工作。
横向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和约定的,经费预算的调整应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才能调整。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资产的验收入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
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管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技项目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技服务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合同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技项目是指任务来源于非政府机构,且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通过签订科技合同由我校承担的科技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技项目按内容和标的分为技术开发类、技术服务类和技术咨询类(含决策咨询类和规划类等)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技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技管理部门”)是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横向科技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项目结题等。
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学院(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科学类学院(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横向科技项目的合同预审、执行协调和督促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技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横向科技项目合同的初步洽谈、项目组组建、项目执行、经费预算及使用、项目结题、项目材料归档以及协调并处理项目合作中的问题和纠纷等工作。
横向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或者与学校存在延(返)聘关系的退休科技人员。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承担横向科技项目须签订横向科技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简称“横向科技合同”)。
横向科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且合作各方责权利要对等。
产品开发类横向科技合同中要有“未经XX大学书面许可,不得在其产品或其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XX大学(XX学院、中心、研究室)研制、监制’等字样或使用中英文校名及其简称、缩写、校徽”等条款。
横向科技合同中必须列有(或附有)项目经费支出使用预算条款(或预算表)。
第六条所有横向科技合同必须经批准,以XX大学名义签订,XX大学的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技合同。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根据《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以XX大学名义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的非财政性专项研究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的合作项目等。
横向项目主要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各类合同的认定应参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根据项目合同书规定,实行科研项目专项管理、科研经费单独核算,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横向项目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第四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唯一有权代表学校法人签订横向项目的管理部门。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的性质认定负责。
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须使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各类技术合同文本,合同内容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预算额度、执行计划、项目起止时间、成果验收方式、技术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必要内容,合同正本及副本均由合同签订各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生效。
第五条项目需要按分工分别单独立账的,在首次经费入账时完成,经费分账应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分解项目任务及经费,逐一签订子任务书,项目负责人签字,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横向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其他协作单位参与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书中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合作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拨款金额,转拨经费时还须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并以学校名义正式与协作单位签订。
第七条各类横向项目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须登录“XX大学科研管理平台”录入合同、预算等信息,提交合同及经费预算书原件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备案后,该项目方可列入学校横向项目计划管理,享受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及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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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对采购材料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
院系应建立外协单位库,对外协单位进行甄选、核实和监管,对协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提供虚假协作的单位(单位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横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师生的关系,提升科研管理能力,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授权各院系科研秘书打印“科研经费分配通知单”,科研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分配上账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科研合同明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财务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第十六条预借票据的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开具发票的同时,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税费。
凡符合减免征税费条件的,由武汉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在开具发票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与科研合作方的约定,以及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开支,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租赁费用。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设备费支出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采购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院系应安排专人对采购材料验收,并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4、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支付测试加工费应提供测试加工清单或报告,大额测试加工费的支付应按照学校设备处的相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5、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已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实际使用额、凭票据列入燃料动力费。
暂时未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院系水电费,计提比例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
6、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车辆维持费等。
其中,车辆维持费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车辆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桥)费、临时停车费。
车辆的保险、保养、洗车费、路桥年费、维修费等费用一律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应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
持因私护照出国者不予报销,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及科研绩效津贴: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的劳务酬金以及承接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劳务报酬。
发放人员范围应为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发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变更名单,并保证其真实性。
变更名单应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
(1)劳务费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2)绩效津贴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校内人员,分为项目一般绩效津贴和完成绩效津贴。
一般绩效津贴是指项目组研究人员绩效支出的费用,上限为到账科研经费的20%,完成绩效津贴是指对项目按期完成的奖励,见第24条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规定。
11、管理费:学校按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金额的6%提取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设施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综合管理费用支出等。
学校对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费减提,按4%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减提申请由文科处审批。
12、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等。
第二十条协作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单位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转拨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若科研项目外协合作单位为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本人、亲属担任合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应提供书面报告,充分披露本人与协作公司的利益关系,并说明选择该公司作为协作单位的必要性、批复后本人对经费的监管手段以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
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